❶ 为什么说打击恐怖主义必须防止用双重标准对待恐怖主义
目前恐怖主义已公认为全球性的问题,然而在反恐中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这对打击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活动是极为不利的。事实和实践证明,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中发挥主导作用。
恐怖袭击和反恐怖战争已是本世纪最热门的话题。恐怖犯罪给人类文明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现在恐怖主义活动已凸现世界各地,其危害程度远远超出它的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威胁到整个世界的和平和安全。目前恐怖主义呈现全球化发展趋势,而且从目前世界反恐的局势来看,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联合国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的主导地位和发挥它的应有作用,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一 、联合国是当今最大、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它应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而恐怖主义又是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天敌,反恐怖主义是一场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国际社会必须联合起来,这就需要联合国发挥独特优势,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和社会等诸多领域起到协调和主导作用。但是,从当前的世界形势来看,由于美国的一意孤行,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从去年反恐斗争一开始,中国、俄罗斯、法国等绝大多数联合国成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部反复强调,打击恐怖主义应在联合国的框架内按照宪章和国际法行事,并认为应该组成一个联合国领导的国际反恐联盟。可惜的是由于美国的阻挠,安理会只通过1368、1373号决议声明有关国家可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美军及其盟国对阿富汗的军事行动获取了“表面合法性”,联合国安理会丧失了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中的主控者的核心角色。 20世纪中期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对于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美国绕开联合国,于2003年3月20日,不顾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爱好和平、反对战争的强烈愿望,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悍然发动了伊拉克战争,随着伊拉克战争的演进,美国的一系列强权作法,不免使某些人对国际法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尤其是对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深深的动摇。联合国是无用的联合吗? 一战和二战后出现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历史表明:在巨大的挑战面前,它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彰显。二、通过联合国加强国际合作,不仅是推动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是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国际法治的坚实基础和保障。 1、只有通过联合国。才能使在世界范围内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具有合法性。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只有通过联合国,才能使在世界范围内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具有合法性。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明显违反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第5l条关于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的规定,直接损害了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联合国宪章》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任赋予了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机构。然而,此次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两国单方面军事行动的结果,联合国安理会并未就对伊拉克动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美国无权以联合国安理会1441号决议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 2、事实和实践证明。联合国完全可以在打击恐怖主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9?1l”恐怖袭击事件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各国和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危害性。由于国际恐怖主义是一种跨国暴行,恐怖分子往往是在不同国家之间组织、策划和完成犯罪,超越了任何一国单独防御和打击的能力,只有联合有关国家力量,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才能在打击恐怖组织及其分子方面有所作为。联合国对打击恐怖主义极为重视,在联合国框架内,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防止和消除恐怖主义”的决议。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国际社会在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律合作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3、只有通过联合国。才能理性地协调利益冲突。从根本上治理恐怖犯罪。摧毁恐怖组织基地,打击恐怖犯罪分子,冻结恐怖组织的银行账号,缉拿恐怖组织成员等措施,固然是对付恐怖犯罪的有效办法,但是,如果不从根本上消除分歧,理性地协调各种文明之间的冲突,显然难以彻底消除恐怖袭击的威胁。法国学者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曾明确指出:“持久和平既不是战胜者强加给战败者的和平,也不是超级大国赐予其卫星国的恩惠,而是全人类基于宽容和相互尊重所一致认同的和平。”如果处于优势文明的国家或地区,一直漠视或压制弱势文明群体,那么,恐怖袭击就难以根治,恐怖犯罪与反恐怖战争就还将继续僵持下去。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说:“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的保障。”
通观近段时间以来,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恐怖犯罪活动,无一不是由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的文明及文化冲突所导致的。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反恐怖犯罪的立场上观点是比较一致的,也能够相互合作和支持;但在这样的世界形势下,美国居然又抛出一个“邪恶轴心国”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并有可能由此导致世界冲突或者更严重的恐怖犯罪活动。只有通过联合国,在充分考虑各国和各民族的利益的基础上,理性地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加强各区域、各国、各民族的合作的同时,更进一步加强维持世界的多极化格局,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恐怖犯罪。三、迄今为止,遏制及至消灭恐怖主义的前景仍不乐观,恐怖主义不仅是“20世纪的政治瘟疫”,更是21世纪安全的头等大事,国际新形势要求反恐怖主义的国际间广泛的合作,而目前联合国在反恐怖主义中的弱势作用,已远远不能满足新的国际形势的要求,国际社会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国际合作框架内采取措施,这对打击恐怖主义将具有重要作用。 1、确立联合国在“反恐”中的核心主控地位。国际恐怖主义被公认为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最有权威的国际政治组织,国际社会已经越来越急切地呼吁联合国应在反恐中发挥更大作用。2001年 1O月在联大关于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的公开辩论上,会员国就如何在国际范围内共同打击恐怖主义问题阐述了各自立场,会议强调了联合国在这一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的确,联合国在当今世界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其它国际组织、国家所无法取代的,反恐撇开联合国或者排除联合国的参与,是很不明智的,也不是有效的外交策略和国际政策,美国应该结合国际社会力量,摒弃单边主义,在联合国的领导、协调和筹划下,与大多数国家达成共识,才有可能达到彻底根除恐怖主义暴力活动这一艰巨的目标。“只要国际社会加强国际合作,美国以单边主义对抗多边合作机制,将一国利益置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上的行为的做法不可能持久,因为美国不可能孤立于国际社会而存在,背离国际合作最终也会美国的国家利益。” 2、完善国际法治。建立更为适应国际社会需要的国际法律秩序。目前,国际社会已进一步认识到了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紧迫性,国际社会也普遍希望联合国在反恐怖主义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不过,关于什么是国际恐怖主义,尚无定论。而且,现行的反恐条约体系是支离破碎的,缺乏一个具备普遍权威的反恐合作的条约机制。另外,“新形势要求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应从传统的程序法方面的合作扩大到实体法方面的合作,从区域化、分散化和单一化向全球化、组织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况且,恐怖分子往往是在不同国家之间组织、策划、和完成犯罪,或者通过跨国境活动逃避特定国家的追诉,因此,这都需要在联合国主持下,缔结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反恐怖主义公约,明确规范恐怖主义的定义,将各国力量联合起来,推进和建立国家间有效的国际合作,这对打击恐怖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采取军事行动,也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联合国安理会2001年l1月12 13通过的1377号决议强调,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行事”。然而,在美国“9.1l”事件后发动反恐战争以来,不仅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越来越突出,而且它的许多做法违背或超越了现行的国际法准则,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虽然,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控制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制定了一些反恐公约,通过了一些决议和宣言等。但现在的问题是,当前,一些国家在打击恐怖活动中,以各种理由绕开联合国采取行动的情形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安排能否有权以打击恐怖主义为由对一个国家采取强制行为如动武呢?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安理会是维护国际和平等安全的行动机关,但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关于通过安理会打击恐怖主义的表述,从实践来看,亦无安理会直接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先例。但采取扩张解释宪章的方法,可以揭示安理会拥有隐含权能,依据宪章第7章采取强制手段包括动武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者。
恐怖主义活动不论发生在什么地方,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是对人类社会的共同威胁。反恐怖主义活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所在。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国际社会必须开展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
摘自:http://dx2.cqvip.com/hotpoint/hpt2/fkcl002.htm
❷ 和平方法为什么不能遏制恐怖主义
"和平”若从政治角度理解,有两个含义,一个指历史阶段,即以不存在大的战争和国际事务的普遍稳定为其特征的国际历史时期,强调的是”大的””普遍”和”国际”三个中心词汇,第二个指发展状态,即”政府之间互相友好;没有战争的状态”强调”政府””互相””没有战争”,和平其实是一种相对的概念,绝对的和平是不存在的.
"和平手段”这短语个人理解包含两种意思,一种是”维护和平的手段”通常有:联合国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干预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反种族灭绝斗争或是军事,经济,政治的制裁,常常都有一定的武力镇压性质.第二解为”和平解决问题的手段”,常见的有"多方会谈,高峰论坛或安理会投票决定取舍制度”常常以洽谈,交流为主
目前恐怖主义已公认为全球性的问题,然而在反恐中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这对打击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活动是极为不利的.事实和实践证明,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国政府分别加入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以恐怖主义手段进行政治斗争.
恐怖分子往往是在不同国家之间组织、策划、和完成犯罪,或者通过跨国境活动逃避特定国家的追诉,因此,这都需要在联合国主持下,缔结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反恐怖主义公约,明确规范恐怖主义的定义,将各国力量联合起来,推进和建立国家间有效的国际合作,这对打击恐怖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际社会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国际合作框架内采取措施,这对打击恐怖主义将具有重要作用. 1、确立联合国在“反恐”中的核心主控地位.国际恐怖主义被公认为全球性的问题.2、完善国际法治.建立更为适应国际社会需要的国际法律秩序. 3、采取军事行动,也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联合国安理会2001年l1月12 13通过的1377号决议强调,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行事”.恐怖主义活动不论发生在什么地方,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是对人类社会的共同威胁.反恐怖主义活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所在.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国际社会必须开展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
❸ 联合国发布了哪些决议强调对恐怖融资和其他直接或间接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
你好,这位朋友联合国发布了三项决议,强调对恐怖融资和其他间接恐怖行为导致。感谢你对我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健康如果有问题随时联系我们,谢谢!
❹ 哪些联合国制定的公约对缔约国反洗钱工作制度提出了要求
联合国《禁毒公约》最先在国际公约中对洗钱作出了惩治性规定。
其后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进一步将反恐融资与洗钱犯罪联系起来。
之后的《巴勒莫公约》则明确地提出了独立的"洗钱罪"概念。
2003年《反腐败公约》开始通过专门条文的形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与定罪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些联合国公约对反洗钱所作规定的变化,体现了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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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洗钱立法背景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洗钱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于2006年4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在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洗钱
❺ 金融制裁是什么
法律分析:金融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讲属于最为严厉的经济制裁形态,美国的金融制裁制度具有非常浓重的单边主义色彩,是其捍卫国家 核心利益、在全球推行其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2016年2月6日,日本政府已着手探讨与美韩合作,召集有意愿的国家对朝鲜实施新的金融制裁。日美韩等国一旦决定实施新制裁,可以预想到与朝鲜有往来的多家中国企业将被列为制裁对象。由于很有可能遭到中国反对,根据事态发展,新制裁的实施也可能作罢。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三、完善法律制度 (十一)明确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反恐怖融资相关决议的程序。建立定向金融制裁名单的认定发布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在名单提交、审议、发布、监督执行、除名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完善和细化各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反恐怖融资决议要求的程序规定和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资产冻结时效、范围、程序、善意第三人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执行时效。
❻ 哪些国际多边合作机制将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
联合国安理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将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
我国已经批准加人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均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我国参与的许多重要国际多边合作机制,如联合国安理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等,均将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双边合作也是我国与许多国家双边会晤的重要内容。
(6)联合国1390号决议强调对恐怖融资扩展阅读
反洗钱法相关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4、建立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❼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六条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第八条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❽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提倡被多次写入联合国文件这一事实说明了什么
说明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理念逐渐得到世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同,更说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一个世界,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习近平就任总书记后首次会见外国人士就表示,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政府反复强调的关于人类社会的新理念。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提出,要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寻求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
当今世界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和社会信息化潮流不可逆转,各国间的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但也面临诸多共同挑战。粮食安全、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网络攻击、人口爆炸、环境污染、疾病流行、跨国犯罪等全球非传统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对国际秩序和人类生存都构成了严峻挑战。
不论人们身处何国、信仰如何、是否愿意,实际上已经处在一个命运共同体中。与此同时,一种以应对人类共同挑战为目的的全球价值观已开始形成,并逐步获得国际共识。
(8)联合国1390号决议强调对恐怖融资扩展阅读
从国与国双边的命运共同体,到区域内的命运共同体,到人类命运共同体……两年多时间里,国家主席习近平60多次谈及“命运共同体”,深入思考事关人类命运的宏大课题,展现出中国领导人面向未来的长远眼光、博大胸襟和历史担当。
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源自中华文明历经沧桑始终不变的“天下”情怀。从“以和为贵”“协和万邦”的和平思想,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处世之道,再到“计利当计天下利”“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价值判断……
同外界其他行为体命运与共的和谐理念,可以说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基因,薪火相传,绵延不绝。新时期,中国人民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追求的不仅是中国人民的福祉,也是各国人民共同的福祉,关于命运共同体的传统理念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
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领导人基于对世界大势的准确把握而贡献的“中国方案”。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经济全球化让“地球村”越来越小,社会信息化让世界越来越平。不同国家和地区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国家之间,过时的零和思维必须摒弃,不能只追求你少我多、损人利己,更不能搞你输我赢、一家通吃。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
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期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生动实践。从致力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到不断拓展全球伙伴关系网络,从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到真实亲诚的对非工作方针,再到共建“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从抗击埃博拉病毒到也门撤侨行动,再到尼泊尔强震救援……
中国不仅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更敞开胸怀欢迎各国搭乘中国“快车”、共享发展机遇,以实际行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中国智慧,贡献中国力量,同世界各国合作共赢。
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超越种族、文化、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界限,为思考人类未来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为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给出了一个理性可行的行动方案。
❾ 联合国要求美国对俄罗斯赔款俄罗斯真的能赔吗
俄罗斯不会赔的,俄罗斯没有战败,也不会战败的,赔偿是不可能的!
❿ 联合国发布了哪些决议强调对恐怖融资
安理会一致通过1718号决议 制裁朝鲜不动武
据新华社电 联合国安理会14日下午一致通过了关于朝鲜核试验问题的第1718号决议。
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对朝鲜核试验表示谴责,要求朝方放弃核武器和核计划,立即无条件重返六方会谈,并决定针对朝方核、导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领域采取制裁措施。同时,决议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应严格履行义务,有关各方应保持克制,不要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紧张局势的行动,继续通过政治和外交努力寻求解决问题,争取尽早恢复六方会谈。决议排除了授权使用武力的可能,未对朝鲜实施全面制裁,并表示将视朝鲜遵守决议情况调整、暂停或取消对朝制裁措施。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表决后发言指出,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的和平与稳定,始终主张通过外交手段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尽管目前出现了朝鲜核试验这一消极事态发展,中方的上述政策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认为六方会谈是解决相关问题的现实途径。中方坚决反对诉诸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