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信托行业监管政策汇总

信托行业监管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2-12-10 12:24:39

①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绍英国、美国、日本的信托监管制度。
1.英国信托监管制度英国的信托监管制度分为个人信托和单位信托两种,由于个人受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务的主体,因此受托人要接受法院的监管。
2.美国信托监管制度在美国,信托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信托,而信托机构要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② 信托法律服务的内容有那些

(一) 信托法 律服务所包含的内容 1、信托产品结构设计 根据资本市场情况、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收益要求等因素,结合投融资标的、交易对手的实际情况,为信托公司类客户设计信托产品结构,确保信托产品资金募集、信托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及受托人、社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2、信托业务规则、办法、指引等制订 归纳整理信托产品的特点,结合法律、行政 法规 及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为信托公司类客户制订各种类型、各种行业信托业务的操作规则、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 3、信托运营纠纷解决方案制订 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对于因投融资标的、交易对手发生的信用风险、担保风险、市场风险等导致的信托财产风险,为信托公司类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及/或对于解决方案进行合法、可行性研究论证。 4、信托监管政策解读 对于银监会、财政部等行政部门出台的关于信托的相关规定,从出台背景、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解释具体法条,分析对于信托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5、信托产品合法合规论证 基于信托产品合法、合规性要素,结合信托公司类客户风险防范的目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考司法实践的认定,对于客户关于信托产品结构设计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充分揭示信托产品中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6、信托项目尽职调查 根据客户的要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搜集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等方式,对于投融资标的、交易对手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法律尽职调查,进而对于信托公司类客户的初步结构设计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7、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就信托公司类客户开展的集合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就信托资金募集、信托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8、信托法律文件起草、修订 根据信托客户要求,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促成信托交易顺利推进,专业、严谨、周密、细致的起草、修订 信托合同 、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及/或信托交易文件。 9、信托项目商务谈判 接受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类客户的委托,代表或协助投资者客户与信托公司的商务谈判,代表或协助信托公司类客户与投资者、交易对手的商务谈判,代表或协助工商业企业客户与信托公司的商务谈判,有效辅成客户,最大限度赢得或维护谈判利益 10、信托法律、实务培训研讨 应客户需求,经常性对信托公司类客户及其相关职员、投资者客户、工商业企业客户进行信托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高效培训或主题研讨,并及时向客户提供各类信托法律价值信息。 信托法律服务制度有着其他法律服务制度所不具备的优势,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支配,同样在其他方面信托法律服务制度也有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新不言而喻。所以对法律服务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的改进是很重要一步,对以后信托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③ 我国信托业的政府监管主体有哪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都要到银监会报备;
二.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三.目前市场上许多的理财产品中,信托理财可以说是除去银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托资产出现问题,一两个亿的资金,信托公司为了自己的信誉也会自己把资金填补进去的。所以假使没有银监会的监督,信托公司也会为自己的名誉而做好自身工作,所以可以放心购买信托产品!

④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⑤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你好,信托公司由一个部门,也就是银监会监管。
根据《信托公回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答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条例:

1、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⑥ 信托监管的中国信托业监管发展历程

中国信托业监管的发展历程以200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2007年3月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分界点,分为三个阶段。 1、立法完善,通过法律法规的构建完善信托业发展的政策平台。
2、政府监督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银监会,明确监管主体。
3、建立信托业协会。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机构管理的内容做了补充完善,扩大了信托业务的范围等。

⑦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⑧ 监管发文鼓励信托公司支持房企合理融资需求

近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
“政策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保交楼’能顺利推进,对房地产信托的风险化解起到缓冲剂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对房地产信托的松绑,对当前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是一大利好。” 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员帅国让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预计房地产信托业务
将保持平稳
在稳定房地产融资方面,《通知》指出,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根据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一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员喻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稳定开发贷的投放和贷款可展期一年,支持房企的合理融资需求,房企融资环境转好,短期偿债压力减少,可以有效解决房企资金流动性紧张的问题,房地产行业的违约风险应该会明显下降。”
同时,为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通知》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
“《通知》提到合理融资需求。政策的目的还是化解风险,维持行业的稳定发展,所以对信托公司来说,房地产信托可以做,但展业范畴应该限制在保交楼、项目并购、风险处置、养老地产、租赁住房等符合政策指引的方向上。”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谢运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计部分房地产企业流动性紧张的局面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有助于存量房地产信托项目的稳健运行。
在谢运博看来,目前,信托行业稳步推进业务转型,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占比均已有所下降,预计房地产信托业务将保持平稳。
信托业务转型
大方向不会变化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在信托资金配置的五大领域(工商企业、基础设施、证券市场、金融机构、房地产)中,投向房地产的资金占比明显下降,由2012年的第三位降至2021年的第五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通知》的发布或将对房地产信托市场带来转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这是目前监管层对信托业务重要的政策和表态,此次政策可以理解为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放松。”
不过,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虽然房地产信托规模在短期内可能会有所回升,但信托转型的总体趋势不会发生改变。某大型信托机构高管对记者坦言,“房地产信托规模回暖还比较难,主要在于资金端信心还不足,整个房地产行业还处于调整周期底部。”
严跃进认为,本次政策对信托公司提及了“转型”的概念,这意味着,监管在引导信托公司减少对增量市场的关注,同时要在存量市场方面寻找新投资机会和业务方向。
“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信托行业在房地产领域的投向很难发生大的改变。” 帅国让表示,未来在多元化融资支持下REITs行业将加速发展,有利于引导房地产市场由高周转快开发向存量运营升维转型,进而激发市场潜力,信托公司在REITs可能存在一定的结构性机会。

⑨ 目前信托有没有法律法规来监管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⑩ 信托监管的介绍

信托监管,即信托业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从事信托活动的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信托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信托业的公平竞争;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的信托市场。

阅读全文

与信托行业监管政策汇总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股票红肠 浏览:959
华轩集团破产 浏览:887
也多佳价格 浏览:321
期货年终工作总结 浏览:640
私募基金理财招聘 浏览:257
杠杆定律教学视频 浏览:277
在外汇平台注册帐号 浏览:672
外汇中的非农 浏览:42
期货跳空怎么操作 浏览:425
大连友谊集团股票行情 浏览:595
小爱查一下实时汇率港币 浏览:167
360股份怎么买 浏览:728
如何在银行买理财 浏览:136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688
金牛化工股票行情查询 浏览:991
焦煤期货交割替代品肥煤 浏览:955
金融贷款利率计算器在线计算 浏览:307
均衡汇率的指导价值 浏览:215
1996年6月25日汇率 浏览:741
华泰证券网上办理上海指定交易 浏览: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