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在实施了吗
这个是征集办法,在2011年10月20日颁布的,但还没有实施。最早这办法追溯于2009年,实施是必然的,保险、证劵、银行都已经实施了从业资格证的考取。信托当然也要考证。
②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③ 怎么看主动管理型信托
什么是主动管理型信托?
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管理方式,有所谓主动和被动的区别。
被动式是指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等简单、被动型、通道型业务中,由于业务简单以及受银行主导,往往部分放弃或忽略项目的管控权。
主动管理指信托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进行主动规划,采取积极的态度管控项目。
一、自主管理的由来与政策指引:
“自主管理”这一概念于2010年提出,是管理层(银监会)对以往信托公司以“银信”“平台”角色所开展的银信合作、信证合作的一种警示性否定;更是站在信托公司长远发展角度的一种前瞻性指引。
二、监管为什么引入主动管理概念?
主动管理能力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
三、在2010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所以信托公司将业务重点都转向主动管理型业务;2014年4月份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99号文),提出各项监管政策。在此背景下,各大有能力的信托公司开始发行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
【银监会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2014】99号)】
(1)、信托公司股东尽责:文件中文中最醒目的一段“关于股东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即“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2)、信托公司尽责:信托公司必须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控监管、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地进行管理。尤其针对项目的投后管理方面,要时时跟进和风险监测,对于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需要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对于风险的处置方式必须市场化。
(3)、项目经理尽责:“99号”文明确了对所有信托项目,应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4)、监管部门尽责:将产品风控的重心转移到事前风控,规定要求“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是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同时,还要求当地的银监局对于信托产品的销售进行严格的监管。
(5)、信托资金池的理清:文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同时要求对于已经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需提供具体情况和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这次监管层要求理清资金池,目的也是让每家信托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稳妥地推进资金池业务的清理和理清工作,而不会出现“一刀切”而引发其流动性风险。
99号文严打“非标资金池”,搞得整个非标界都不好了,尤其是投资非标资产的主动管理型信托,因为跟非标资金池长得像,怎么解释都百口莫辩。
其实,主动管理信托生来就是个规规矩矩的好孩子,也是监管机构一向大力支持发展的业务方向: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至于到底什么是主动管理类信托,官方给出的定义是这么说的:
“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将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给其他机构,但不致影响受托人主导地位的信托项目也可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
从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官方定义来看,在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行为贯穿了从头至尾的每一个环节,至于所谓主动管理责任的背后,不但是信托公司投资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现,更是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的进一步强化。
而这受托责任的强化不仅仅体现在对交易对手选择、尽职调查、增信措施、投后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为表达足够的诚意和信心,主动管理类信托往往设计成为能够完全覆盖风险的优先劣后结构——以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机构投资者长期资金作为劣后份额,全面保障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主动管理信托的7大优势
一、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回归信托公司本源业务
“信托”故名思义“相信委托”,又有“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之意。从西方国家引入中国的信托业务本身就是一种资产管理服务。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代表信托公司真正的资产管理能力。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项目主要分:投资类(主动投资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以信贷为主的被动型信托管理)两类,而目前我们常见的绝大部分都是融资类产品。紧缩银信合作资产规模之后,银监会开始强调信托公司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融资的通道,要鼓励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积极倡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财能力。
因此,信托产品从融资类向主动管理类转变是大势所趋。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是各大信托公司彰显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产品,项目的优劣直接考验一家信托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场竞争力,这才也是信托公司存在真正的意义。
二、主动管理型受重视程度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三、信托公司即是融资主体
主动管理型项目的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股东大多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任何一家实体企业都更具实力。
四、投资策略更加灵活,资金使用效率更高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信托公司通过自主管理,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具体的投资限制,除了投资优质的信托计划之外,将主动管理类信托项下的闲置资金用于受让银行信贷资产、货币市场投资、银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风控措施,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采用长短期收益差价的盈利模,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以便获得长期稳定增值,有效的保障了信托计划的如期兑付。
五、融资成本相对更低
信托项目从投资方向分主要有以下几类,分别是工商企业贷款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主动管理类信托,政信类信托,以及股权质押类等。其中房地产(000736,股吧)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最高的,通常在16%左右。其次是贷款类信托,在15%左右,而主动管理类信托和政信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低意味着项目的低风险,政信类信托依靠地方政府强大的政府信用,主动管理类信托依靠信托公司本身强大的实力背景和政策引导,所以市面上我们基本看不到这类信托项目出问题。
六、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募集时间
主动管理类信托(投资类)是信托公司运用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主动找项目去投资,因此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的信托经理大多数都是信托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者是副总裁,而且通常会邀请投资界的权威作为投资顾问。
一般而言,信托公司作为融资通道发行的信托项目,从商业洽谈到尽职调查,再从撰写文件送报银监会审批,到最终银监会过会,一个产品发出来到募集结束,通常需要2-3个月的时间,这2-3个月时间,对融资方和信托公司来讲,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但是主动管理型项目的优势就在于,信托公司把这种资产池项目立项之后,节约了上述这种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只要有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投资界的权威都会给出专业的建议,信托公司直接就能利用资金池的资金和优质的项目进行对接,不会错过好的项目,对信托公司来讲节省了发行费用,节省了募集时间,更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资金利用灵活,有利于整个市场的资源盘活。
七、期限更加灵活
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期限期限可以从1个月-24个月不等,期限灵活,流动性高,便于投资者灵活选择。
有一个问题:
主动管理型信托和资金池类信托不是一样的麽?
有一个答案:
“资金池业务”,是指资金运用方式为组合投资的信托产品业务,其特点是资金没有固定投向,一般投向为多个领域,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主动管理类信托主要指在信托资产管理中,信托公司承担了产品推荐、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按此定义,在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中,涉及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包括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受益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并购类信托等,均可归入主动管理类信托,而通过单一信托计划方式,以提供平台或通道方式为主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企业受托贷款、私募基金阳光化、企业股权代持等可归入被动管理类信托。
为了鼓励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转型,主动管理型信托受到监管机构的提倡并给予了政策支持。因此,不少信托公司将发行的类资金池产品归类为主动管理型产品。
对于如何辨别资金池产品,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有主要投向,至少有大的范围和备选项目。相较于资金池产品来说,信息对称。而纯资金池产品没有具体投向,有可能是借新还旧,信息不透明,风险较大,投资者在看推介材料时应注意投向,尽量避免纯资金池产品。
④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产品、募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⑤ 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正式发布
早就正式做出通知了。但是营销这一块既得利益的人很多,没法一一执行。
⑥ 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主要区别
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都属于信托本源业务,随着近年来高净值人士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发展迅速,是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但从行业实践来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托业务与保险金信托业务混淆的问题,甚至认为保险金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类。事实上,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存在多个角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以终身寿险设立保险金信托,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范畴,因此信托财产规模应以保额计算;以大额年金险设立保险金信托,通常以保费计算信托财产规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险中存在定期领取的收益,除此而外还会有保险分红,分红也应纳入信托财产;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费,退还的保费并非属于保险收益,但可约定属于信托财产,需要做全面考虑。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当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其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委托财产具备多样性,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强,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类型正在不断丰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根据银保监会于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并不要求任意时点信托财产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关于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的限制则应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以及传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险金信托中发生相关保险合同终止、中止、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保额降低进而影响信托财产规模或者价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通常会在保险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提前终止信托条款。
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信息披露,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这对受托人的长期稳定经营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毕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这就对利益分配时的流动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在信托成立生效后,即开始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和综合实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以实现家族信托财富规划传承的长期目标。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业务与家族信托业务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托;此外,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也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⑦ 保险金信托保单价值不低于
保险金信托概述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两种财富传承工具相结合的创新财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险与信托制度的双重功能优势,可以有效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需求,受到保险业、信托业以及高净值人群的高度关注。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对保险公司增强客户黏性、丰富服务内容、补充保单服务、提升竞争能力等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加强信保合作、完善服务保障、丰富家族安排等方面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保险金信托的概念
1.保险金信托的起源
保险金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信托业与保险业分别于 15世纪和 18世纪均诞生于英国,随后在整个欧洲地区得到广泛发展。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客户群体,大量保险工具与信托工具被投放市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并且金融机构还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在此背景下,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运用信托及保险来规避家族的传承风险。随着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全球化传播,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纷纷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成为首个中国大陆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仍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保险金信托的概念
保险金信托以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资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3.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联系与区别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在功能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从信托目的来看,二者都主要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从信托利益的归属来看,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是包含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也主要以家庭成员或亲属为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存在多个角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强,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信托财产规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根据银保监会 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 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3)信托当事人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不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外,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被关注。一是事故通知和理赔办理。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毕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
(5)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在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 1 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为完全自益的信托;其次,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即保险金信托的 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二)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和特点
1.保险金信托的功能
保险金信托产品主要具有财富传承、资产规划、风险隔离、隐私保护、税务筹划等基本功能。
(1)财富传承功能
保险金信托使得财富的传承更为灵活,委托人可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情景等,既能够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还可以对家庭成员、子孙后代进行更为灵活的财产分配设计,同时引导激励家庭成员的正向行为,约束惩罚不当行为,在保证家族基业传承的同时,实现家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不仅如此,保险金信托可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人身故后,依然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财富有效传承。
(2)资产规划功能
保险金信托通过两次增值实现了财富放大和资产的合理规划管理,首先是以较少的保费投保较大的保额实现保单增值,也可以通过期缴保费方式,降低初始入门门槛,令中产阶层也可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财富增值和传承;其次是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由受托人管理运用保险金,取得一定的投资增值收益,实现信托阶段的增值。信托公司作为市场上专业的投资机构,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置不同的资产管理组合,帮助受益人更好的规划保险金财产,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3)风险隔离功能
保险金信托作为保险产品与信托产品的有机结合,能够更好地保持财产独立性,实现委托财产风险的双重隔离。
一是保险的风险保障。在保险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项时,可以按照保单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具有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作用,并且除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三种例外情形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参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从而可以实现对保险金的有效隔离保护。
二是信托的破产隔离保障。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保障了保险金信托的相关财产与被保险人、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的独立性,能够避免保单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被追索、保单理赔后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被追索的风险。
(4)隐私保护功能
保险金信托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遗嘱纠纷。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信托,在设立时不需要进行提前的公证或者公布,而且在变更的过程中私密性也更强,能够使得投保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身故后财产进行分配。当前诸多高净值人群并不愿意让自己的家庭成员提前知晓自身的财富传承安排。因此,利用保险金信托私密性与便捷性优势,通过身故之后由保险金信托管理机构定期给予受益人一定生活费用的方式,一方面给予保险金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受益人大肆挥霍保险金。
(5)税务筹划功能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但有关征收遗产税的提议近年来一直络绎不绝,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高净值人群规模在继续扩大,征收遗产税的呼声预计会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关于税务筹划的问题逐步得到高净值人群的广泛关注,保险金信托产品具备的税务筹划功能可以帮助高净值人群合理节税。实际上,帮助居民合理节税已成为美国保险金信托行业的最主要功能。
2.保险金信托与保险相比的特点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了信托产品的优势,较之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实现受益范围更广泛、资金给付更灵活、资金保障更独立、资产分配更安全、资产增值更有效。
(1)扩大受益群体范围
保险金信托不仅可以在信托产品中安排保险受益人之外的受益人,同时在保险产品明确受益人的基础上,也可以将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扩大为一个特定的范围,实现家族财富的跨代传承。
(2)灵活安排利益分配
保险金信托还可以灵活安排保险金的给付。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保险金分期给付安排服务,但灵活度有限,而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根据客户的复杂需求进行灵活多样的信托利益给付设计,设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和频率,为自己保留分配方案调整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委托人的自身意愿,满足家族财富传承的个性化需求。
(3)保障机制较为独立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后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在债务、婚姻等问题出现时存在财产被分割的风险,保障不够充分,而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隔离风险,理赔后的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作为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避免出现债务、婚姻等特殊情况下财产无法保全的风险。
(4)财产分配较为安全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之后,受益人对资金的处置便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受益人对资金的使用可能有悖于投保人的初衷,甚至无度挥霍。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风险,可以通过信托资金的分配频率、条件等限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合理进行资产管理、运用和分配,充分保障财产的合理使用。
(5)保值增值更为有效
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给付安排服务,但对于尚未给付的资金在部分保险机构不计算利息,或者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不能充分利用资金,存在一定的财产贬值风险,而保险金信托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投资配置,保证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合同约定,更为高效和安全的安排理赔资金的资产规划。
3.保险金信托与其他信托相比的特点
作为兼具保险保障和信托财产隔离、管理功能的“保险 +信托”的组合,与其他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在受众范围、资金保障和收益获取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优势。
(1)业务门槛较低,受众范围更广
就认购一般的信托产品而言,投资者需要满足 100万元的投资门槛,而根据 2018年 8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要求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 000万元,这就大大提高了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或者规划家族信托的门槛。客户购买保险,一般是通过支付保费实现一定保额的保障,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是通过大额保单的保额达到保险金信托的门槛,从而使得更多希望对家庭财产进行完善规划的客户能够运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实现其对家庭财富的进一步配置安排。
(2)有效利用保费,实现增值保障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通过期缴保费的方式,每年支付较少的金额,当保险保障触发时保险金理赔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而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即为此类大额保单,一般是终身寿险、大额年金险等产品,有效利用保费,再将赔付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进行财富的管理传承,从而可以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资产配置规划。
(3)切实获得保障,获取收益可靠
一般的信托产品投资中,委托人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资产保值增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信托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收益或高或低,甚至会出现亏损;而在保险保障中,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的收益将在合同签订后锁定终身,因此具备基础的收益保障,再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可以获得相对有保障的资产保值增值,其投资风险更低,获取收益更为稳健。
(三)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意义
1.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
保险金信托为委托人提供保单以外的专业信托服务,包括财产隔离保护、资产保值增值、财富有序传承等综合服务。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方案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可以通过模式化的常规服务或者定制化的个性服务提供多种服务,实现委托客户的全方位财富管理需要。
2.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
保险金信托可以丰富服务内容、完善保险产品的功能,通过对保单后的服务安排提供补充,拉升大额保单的销量,实现客户增加和业绩增长。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的长期性和安全性,还能通过为客户提供更长期的资产规划,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从而使得公司在总体业绩、长期客户以及服务质量方面获得全面提升,增强行业竞争力。
3.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创新
对信托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进一步加强信保合作。除传统的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外,引入资产端的合作,同时丰富客户渠道。如果未来有更多的寿险产品能够与信托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对接,不仅增加了寿险的附加价值,无疑也会为信托公司注入一笔优质的长期资金。此外,保险金信托提供长期服务,可以全面提升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水平,通过对客户的长期吸引力为信托公司提供持久稳定的业务资源,进一步促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4.深化信托与保险行业合作
保险金信托产品联结了保险、信托、基金、银行等多方面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金融市场的三大分市场,银行、保险、证券都只能在各自行业内为各自的客户理财。三个市场的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资金的增值。根据新《保险法》,保险资金不能直接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保险金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保值和增值。这种结合可以使得寿险信托的开发不仅有利于受益人对保险金进行有效管理,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从而可以促进保险与信托行业的合作。
⑧ 怎么写合格投资者的调查问卷
由2014年发布的为规范信托产品营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信托产品营销有关事项通知中的第二十九条关于甄别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中提到: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产品营销应当建立严格的合格投资者甄别制度:
信托公司应设计与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问卷,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姓名(名称)、投资者资产状况、收入稳定状况、资金来源、投资经验、对金融产品风险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对信托产品的熟悉程度、对信托产品风险承担机制的理解等内容。
关于版本:并没有固定的关于合格投资者问卷的固定版本,各信托公司基本上是依据管理条例自行编辑建立该问卷以下是参考范例:
2013年XX基金业投资者调查问卷
指导单位:XX证监局
主办单位:XX市基金同业公会
承办单位:XX基金销售机构
尊敬的投资者:为充分评估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相关政策实施效果,更好地了解基金持有人投资者教育状况,特邀请您参与本次调查。参与本次调查将有助于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政策的科学制定,也有助于您加深对基金投资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权益保障意识。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基金业的关注与支持,您的信赖与鼓励是中国基金业进步的动力。
第一部分:投资者基本情况
1、您的年龄是?(单选)
A、25岁以下
B、25-30岁
C、30-40岁
D、40-50岁
E、50-60岁
F、60岁及以上
2、您的教育程度是?(单选)
A、中专及中专以下
B、大专
C、本科
D、研究生及以上
3、您目前的个人月均固定收入(证券投资收益除外)是?(单选)
A、5千元以下
B、5千元-1万元
C、1-2万元
D、2-5万元元
E 、5万以上
4、基金资产占您金融类资产(股票、银行理财产品、集合理财、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大概
是多少?(单选)
A、10%以下
B、10%-30%
C、30%-50%
D、50%-70%
E、70%以上
5、您目前基金资产投资的总规模是?(单选)
A、小于3万
B、3-5万
C、5-10万
D、10-30万
E、30万以上
6、 您投资基金有多长时间了?(单选)
A、半年以内
B、半年到1年
C、1-2年
D、2-5年
E、5年以上
7、您投资基金的总收益是?(单选)
A、亏损大于30%
B、亏了一些,小于30%
C、盈亏基本持平
D、赚了一些,但小于30%
E、赚了30%-100%
F、赚了超过100%
第二部分: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方式与内容;
8、关于基金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必要性,您的看法是?(单选)
A、证券市场有风险,应该有风险意识,投资者教育是有必要的,要长期进行
B、能有最好,没有也无所谓
C、基金投资主要还是靠自己,投资者教育必要性不大
D、对证...... 由2014年发布的为规范信托产品营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信托产品营销有关事项通知中的第二十九条关于甄别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中提到: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产品营销应当建立严格的合格投资者甄别制度:
信托公司应设计与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问卷,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姓名(名称)、投资者资产状况、收入稳定状况、资金来源、投资经验、对金融产品风险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对信托产品的熟悉程度、对信托产品风险承担机制的理解等内容。
关于版本:并没有固定的关于合格投资者问卷的固定版本,各信托公司基本上是依据管理条例自行编辑建立该问卷以下是参考范例:
2013年XX基金业投资者调查问卷
指导单位:XX证监局
主办单位:XX市基金同业公会
承办单位:XX基金销售机构
尊敬的投资者:为充分评估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相关政策实施效果,更好地了解基金持有人投资者教育状况,特邀请您参与本次调查。参与本次调查将有助于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政策的科学制定,也有助于您加深对基金投资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权益保障意识。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基金业的关注与支持,您的信赖与鼓励是中国基金业进步的动力。
第一部分:投资者基本情况
1、您的年龄是?(单选)
A、25岁以下
B、25-30岁
C、30-40岁
D、40-50岁
E、50-60岁
F、60岁及以上
2、您的教育程度是?(单选)
A、中专及中专以下
B、大专
C、本科
D、研究生及以上
3、您目前的个人月均固定收入(证券投资收益除外)是?(单选)
A、5千元以下
B、5千元-1万元
C、1-2万元
D、2-5万元元
E 、5万以上
4、基金资产占您金融类资产(股票、银行理财产品、集合理财、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大概
是多少?(单选)
A、10%以下
B、10%-30%
C、30%-50%
D、50%-70%
E、70%以上
5、您目前基金资产投资的总规模是?(单选)
A、小于3万
B、3-5万
C、5-10万
D、10-30万
E、30万以上
6、 您投资基金有多长时间了?(单选)
A、半年以内
B、半年到1年
C、1-2年
D、2-5年
E、5年以上
7、您投资基金的总收益是?(单选)
A、亏损大于30%
B、亏了一些,小于30%
C、盈亏基本持平
D、赚了一些,但小于30%
E、赚了30%-100%
F、赚了超过100%
第二部分: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方式与内容;
8、关于基金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必要性,您的看法是?(单选)
A、证券市场有风险,应该有风险意识,投资者教育是有必要的,要长期进行
B、能有最好,没有也无所谓
C、基金投资主要还是靠自己,投资者教育必要性不大
D、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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