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怎么核算
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怎么核算
如果你在事业单位工作,那么大家了解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如何核算的?依据是什么呢?
租入时的入账流程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并区分是否需要安装而采取相应的账务处理。
不需安装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安装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按月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实例分析
2004年1月1日,A事业单位与B公司签订一项采购合同,A事业单位从B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用于科研的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A事业单位以融资租入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共9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在2004年至2008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租金,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安装期为1年,2004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为40万元,所有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为简化核算,假设每半年计提折旧一次,则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2004年1月1日融资租入时:
借:在建工程900
贷:长期应付款900
2004年6月30日支付租金时:
借:事业支出 90
贷:银行存款90同时:
借:长期应付款9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90
2004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时:
借:事业支出 90
贷:银行存款90
同时:
借:长期应付款9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90
支付安装费时:
借:事业支出 40
贷:银行存款40
同时:
借:在建工程 4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40
2004年12月31日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940
贷:在建工程940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22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20
2005年6月30日支付租金时:
借:事业支出 90
贷:银行存款90
同时:
借:长期应付款9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90
2005年6月30日计提半年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47
贷:累计折旧47
2005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每期账务处理与2005年6月30日相同。
通过以上处理,到2008年12月31日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累计贷方余额为:5640000[2200000+(900000-470000)×8]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640000(9400000-470000×8)元。
;『贰』 项目融资是什么意思呢
项目诈骗,却是狡辩?
典型案例:
2001年6月5日,许某1与人冯小某(挂名股东)成立北京某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某1与马某1(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某1与许某2成立南京冠某公司。许某1任北京冠某公司、南京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某2任南京冠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马某2任北京冠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某1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某1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许某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某1、许某2、马某2以南京冠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蚂蚁产品,事实上,许某1虽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相关人员在集资过程中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宣传资料称,“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但事实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成立也未挂靠主管过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两个机构。
三人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骗取的巨额集资款均打入三人的个人账户,由三人占有、支配,除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三人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与其相反。因此,本案中许某1若主张单位犯罪,其主张全称即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2. 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必须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3)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本案中许某1的行为虽然名义上是为单位实施,但是实质上集资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个人名下。因此,许某1仅仅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
3.非法集资和项目融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它是依靠项目自身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条件而进行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正因为此,才使得非法集资与项目融资极易混淆。
非法集资常常意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犯罪实质。判定一个项目集资是非法集资或项目融资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考察。本案中,许某1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虚构南京冠某公司、北京冠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国冠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实力雄厚,其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不特定公众投资。因此可以认定许某1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作者/来源:京师律所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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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社会融资吗需要什么手续
给你看下生物资源农业项目融资
融资为你解决生物农业项目发展资金
支农贷款项目
流转土地质押贷款
林权证质押贷款
农业定单质押贷款
机器设备租赁贷款
农业项目无限信用贷款
土地房产抵押贷款
国家农业补助资金确认贷款
贷款条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变更登记情况(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开户许可证
贷款卡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07年、08年、09年)
最近三月的财务报表
法人证明
土地证、房产证
06、07、08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简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样本
高新科技企业认定书
著名商标证书
借款申请书
名牌产品证书
排放污染许可证
纳税信誉等级证书
名牌产品荣誉证书
家庭资产证明
『肆』 事业单位编制能不能贷款
法律分析:可以,需要提供身份证、工资卡流水、社保卡、卡发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就可以了。一般事业单位在当地的小额信贷公司是比较容易贷到款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伍』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进行融资,合法合规吗
是可以的,但要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政事业单位资产可以注入政府融资平台的,依照金融市场规矩进行融资,不要搞成倒卖国家资产了。
『陆』 事业单位融资怎么弄
政府融资平台是吧?
城投公司改制是吧?
找你们省的信托的公司,把整个项目的布局规划拿给他们的项目经理看,梳理出融资规模,成本,期限,利率。还有整个项目的从规划到建成盈利的资金使用步奏,项目建成后的回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一一列出。信托公司做出判断,寻找交易对手,要是找的到直接做单一资金信托,找不到交易对手直接找银行包销做成集合信托。交易对手找到,单一资金的不用上报,集合信托要银监会审批。最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托公司和托管行一起监管项目是否按要求建造直到完工。说的比较简单,纯手打,我们浙江这边都是这么弄的,从高速公路建造,到新城改造等都可以这样操作,要操作快点,下半年估计要停,地方政府负债率太高,地产打压使得土地收入减少,直接导致地方融资平台信誉度下降!
浙江富昌投资
补充:你说的建造-经营-移交模式都是说说的,关键是怎么找到交易对手,通过信托平台可以比较快捷的完成,当然也看这个信托公司的自身实力了!你们关键是怎么把项目包装好,给资金方可靠感,要不什么都是白说。
『柒』 事业单位银行融资是否涉及政府举债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而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情况、相关表格及重要事项说明,应在批准后20天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此外,政府债务管理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对盲目举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举借:
仅限于政府及财政部门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根据《办法》,市、区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按程序向省政府申请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除财政部门外,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
此外,《办法》还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用于违规建楼堂馆所
对于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办法》提出,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般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需调整一般债券资金使用项目的,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而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限定用于发债对应的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其他项目。
偿还:
区政府债务市政府不救助
《办法》提出,将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政府或有债务的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协议约定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此外,《办法》还提出,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而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如区政府未能按时足额归还上级转贷政府债券的本息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由市财政部门从该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助款中扣款,或通过财政收入调库的方式抵扣归还。
监督:
批准20天内要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各区财政部门、市直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月份的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区属单位按区财政部门要求时间报送),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审核、汇总上报季度、年度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
而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情况、相关表格及重要事项说明,应在批准后20天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和单位债务相关情况及表格,应在批复后20天内由各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开,主要公开债务的“借、用、还”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此外,《办法》还提出,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强化教育和考核,防止急于求成,对盲目举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捌』 问题:事业单位融资,为什么要国家机关举办,而不是事业单位自己举办,其他组织什么组织,国有资产指什么
1,事业单位(PublicInstitution),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要成为法人实体。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也有一部分由民间建立,或由企业集团建立。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3,中国的事业单位在功能上对应国外的是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国外的这些组织是社会自治组织,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这种不同点,有些是社会制度不同造成的,有的是由于中国的社会自治能力不足造成的。公安局不属于事业单位,公安局是行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