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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用证融资纠纷

发布时间:2022-12-12 14:07:04

❶ 真假延期信用证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真假延期信用证?表述的是否不够严谨?是否应该是远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区别?

远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无论是哪一种,都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融资行为,即卖方允许买方于发货后的若干天后再付款,也就是买方可以先行提货,并于信用证约定的远期付款日到期时再付款——即远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一种融资行为。

所谓假远期信用证其实质也是远期或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只是受益人可以即期得到付款,即假远期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就相当于即期信用证,也就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是即期付款,其实质是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先行向受益人做即期付款,并允许开证申请人先行提货,而于远期付款到期时再由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付款,且开证申请人要承担开证行先行对受益人付款的利息和贴现费用——即假远期信用证实质上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融资行为。

因此,远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融资行为,后者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的融资行为。

即两者融资的对象相同——都是给予买方融资,但融资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卖方,后者是开证行。

❷ 信用证欺诈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用证两大基本原则的负效应。
ucp600第4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并在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中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两大基石,据此免除了银行审核双方交易合同,并进行实物审核的麻烦,而仅负责单据审核,大大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保证了买卖双方贸易的安全、便捷进行,使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体现出信用证制度的优越性。
但也正是这两大基本原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成为诱发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因素。银行在决定是否予以付款时,只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证表面上看上去是否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不考虑货物的真伪,不考虑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单据的真实性不负有责任。而目前,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大多没有标准、固定的格式,随意性比较强,再加上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这些单据有了很大的可能性,相关当事人往往也难辨真假。因此,通过不法途径获取或伪造、变造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证、以假货充真货等骗取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屡见不鲜。
(二)信用证欺诈的低成本和高收益。
信用证欺诈成本极低,不法分子有时只需要通过伪造一张假提单就可以骗取大额款项。而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的犯罪,它的危害性很容易被忽略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和打击措施力度不够。再加上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国际性,关系到国际管辖、引渡、法律适用和国家间的司法协助等相关问题,程序复杂,追究
成本高、难度大,各国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证欺诈国际惩治合作机制,使得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风险较低。如在古巴使用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诈骗了900 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却只被判了 2个月的监禁。但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所得回报却极高,成为实施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激励。如我国近期影响较大的史明案,涉案金额就达2亿多美元。
(三)信用证使用人风险意识淡漠。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业务增多,但许多当事人只是看到了信用证制度便利和安全的一面,忽视了信用证存在的潜在危机,对信用证风险防范的措施和相关制度没有跟上。有些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一味为了达成交易,对合同及信用证重视不够,对信用证条款不认真审查,也不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审查,防范意识薄弱。有些受益人为了争取出口,可能自愿接受软条款等信用证的苛刻条件。另外,许多国家的银行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社会责任感缺失、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使银行自身不能或者不愿对信用证进行过多的审查,有些银行甚至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涉足其中。如史明案中,上海澳新银行直接参与了融资套现方式的设计,利用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保护对虚构的基础交易采取放任态度,并为了自身收取高额的金融服务费用而向受益人贴现,进而导致该案信用证欺诈严重后果的发生。
(四)被欺诈人信用证使用知识欠缺。
信用证的出具和运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交易流程复杂,许多企业和银行工作人员对信用证业务没有深入的了解,甚至不懂信用证的基本知识,不熟悉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律,未能较好地甄别和预防信用证欺诈,使得被欺诈的情况屡屡发生。
(五)世界经济环境形势影响。
当世界经济环境形势严峻时,信用证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资金短缺,市场销路不畅,或者所销售货物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较为容易引发信用证欺诈案件。这从历年来的信用证欺诈案发率就可看出,在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信用证欺诈和纠纷案例明显增多。因此,在经济环境恶化时,更应警惕信用证欺诈。

❸ 国际信用证无法贴现

信用证本身不能够贴现,所谓“贴现”是专指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而言。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不是汇票,不能够贴现。
受益人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则保证向受益人付款。所以,受益人(卖方)应该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够从开证行得到价款。
无论是国外开给国内的信用证,还是国内开到国外的信用证,其实质或本质是一样的,即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受益人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够从开证行得到价款。
如果是想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那么,首先是受益人在银行有一定的授信额度,并且得到授信银行的认可。因为所谓信用证融资,等于是受益人一信用证作为抵押,银行向受益人发放贷款,也就是授信银行确认收款人能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才会同意做“信用证打包贷款”——因为所谓信用证诈骗,就包括这种利用虚假的合同开立信用证,并通过打包贷款的方式诈骗贷款——这种案例曾经在90年代的外贸改革开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内一些新做国际业务的银行不熟悉信用证规则,大量利用信用证实施诈骗,结果银行一度取消了打包贷款这项业务。

❹ 信用证融资的信用证融资的风险表现形式

信用证融资风险系指进出口商不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通过信用证为其提供的融资贷款,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当今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不安。远有前几年的阿根廷金融风暴、亚洲金融危机,近有2003年上半年的伊拉克战争,而政权更替、外汇管制在部分国家也时有发生,此外。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的贸易壁垒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些都可导致银行的应收账款难以安全收回。
客户风险。进出口双方恶意诈骗,内外勾结,共同欺骗银行。如以假进口套开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或以空证打包放款,或伪造单证。在进口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到达后,进口商破产,无力付款,或在进口押汇情况下,银行先垫付放单,后向进口商收款,这样风险就比较大。在出口项下,出口商获取打包放款的款项后,将此笔款项挪作它用。致使信用证称为一纸空文,使打包款项无法及时偿还。
市场风险。从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到开出信用证再到付款,有一段时差。如果交易的货物价格波动比较频繁或进口方破产、进口商利用法院支付令故意拖欠货款等都会影响信用证的按时执行。
汇率风险。信用证都是以外币计价开立的,这就牵扯到了汇率风险,由于汇价变动而使某一方遭受损失。如在进口项下,开证日与付汇日之间有一定的时差。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下,如果在付汇日外币汇率上升了,这时若申请人无充足的资金购汇,开证行就必须垫支一部分款项单证不符风险。在进I-I项下,开证行签发了提货担保书,便失去了对外拒付的权利,即使单据有不符点,也必须付款,而且~ 旦真正的货主持全套正本提单提不到货而要船公司赔偿时,开证行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出I-I项下,出I-I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是常有的事,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大的收汇风险,但当市场价格变化对买方不利时,买方往往借故压价,而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在发生单证不符时,其付款责任即可解除,从而使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的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清偿==信用证融资风险的成因。
信用证业务自身的特点所决定。信用证业务是凭单付款的业务,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它既对出口商提供担保,又以满足信用证各项要求为条件从而保证进口商的利益,但正是由于信用证运作的独立性,使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只处理单据而不涉及货物的特点,进行作假或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以假信用证骗取货物或骗取到银行融资便利达到欺诈之目的。即使在正常交易中,也有一些商人因市场变化、价格因素等,在单据中挑毛病,从而达到降价、减价、迟付、少付的目的,给出口商正常收汇造成风险和损失。
外部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信用证自开出至付款时间有一段时差,如市场、汇率、政策、企业状况等都有可能发生不利于开证行的变化,尤其是远期信用证,很多情况下,超过合理付款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企业资金供需矛盾 引起开证规模失控,造成资金“体外循环”或挪作他用,控制资金回流难度加大。
银行通过信用证融资可获得较高的收入。进口信用证项下,银行可获得开证手续费收入、提货担保手续费收入、进口押汇利息收入、售汇差价收入、低成本资金等。出口信用证项下,银行可获得各种贸易融资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结汇差价收入等。在高收入的利益驱动下,银行忽视了对信用证项下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风险防范,给企业利用信用证非法违规融资提供了可能。
金融同业竞争激烈,降低融资条件。在金融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融资银行为了鼓励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在审批上对信用证融资手续比人民币贷款手续简单快捷,而且,有时会迁就客户的无理要求,降低融资条件。如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信用担保开证等,助长了企业的投机行为。

❺ 信用证各当事人在处理业务纠纷时是以什么为依据

在融资渠道中,信用证融资的方式是很常见的。对于信用证融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条件进行办理。如果在信用证融资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需要及时处理,按照信用证融资的处理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信用证融资纠纷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❻ 假远期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假远期信用证的风险主要有两个,一是信用证申请人公司如果在到期前倒闭,已付款可能被追索;二是在信用证支付期间开证行突然倒闭,寄单了却不能收到货款。总得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小的。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作“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在签合同时规定,由进口商负担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出口商(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的一种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汇票为远期,却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言之,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假远期信用证实质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对进口商提供了融通资金的便利,一般来说所需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6)虚假信用证融资纠纷扩展阅读:

防范假远期信用证风险的方法:

(一)按制度办事,从严审查远期证业务。

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开证行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开证申请人做全面的审查:

1、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及开证条件;

2、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这几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

3、审查开证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情况;

4、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更要加强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

(二)加强保证金管理,贯彻统一授信制度。

对远期证必须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保证金收取比率与进口商资信、经营作风、资金实力及进口货物的性质和市场行情有着密切关系。对风险较大的必须执行100%甚至更多保证金。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三)严格付款期限及进口商品的审查。

远期信用证虽是银行对企业的贸易融资,是为解企业燃眉之急而为,但企业应该是专款专用,逐笔收回,不能周转的。同时对进口商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开证行也更应谨慎,必须确认进口商有进口合法途径和方式,增加保证金比例,并落实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对许可证商品在开证前要核验许可证的真实性。

(四)重视对远期证的后期管理。

首先,要重视改证。有的银行开证时严格把关,信用证开出后,对其修改放松了警惕,最终导致业务风险发生。因此,对信用证的修改,尤其是对增加金额,延展效期,修改单据和付款条件都应该像开证时一样严格。

其次,注意搜集有关进口商的负面消息。要注意对进口商跟踪,及时掌握进口商的销售、经营、财务等情况,要了解进口商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处罚或吃官司,甚至要赔偿大笔款项之类的消息以便及早做出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❼ 假远期信用证对谁来说是假对谁来说是真为什么说是对进口商的融资

假远期信用证来自于承兑信用证,远期汇票(远期信用证的汇票)需要付款人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但是这种L/C有时可以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因此又称为 “买方远期L/C”,在我国又称为“假远期L/C”。这种信用证与即期信用证基本没有什么区别,因为买方见票就马上支付了,只是比即期多了贴现和承兑费用,所以叫假远期,或者你可以认为是真即期。至于对进口商的好处在于,付款就取单了,等于提货了,提早销售出去,也算对进口商的资金周转是个帮助吧。

❽ 真假延期信用证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前者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融资行为,后者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即两者融资的对象相同——都是给予买方融资,但融资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卖方,后者是开证行。真假延期信用证融资的区别还是有点多的。

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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