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靠家族办公室设立家族信托很重要吗
对于资产5000万以上的富豪家族来说,设立家族信托还是挺重要的,这可以起到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可以方便传承,推荐咨询一下永恒传承家族办公室,比较专业。对我的回答是否满意如果满意帮忙采纳下吧
B. 家族信托具备的五大优势-股城经验
说到信托行业,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有些了解,但是一说起家族信托相信有很多人都不是太了解。虽然了解家族信托的人不是很多,但是依然阻挡不了这个在市面上的受欢迎程度,而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也是未来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那么家族信托具备哪些优势呢?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家族信托具备的五大优势。
1、高度定制。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置受托人获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在特定条件达成之后,受益人方可获取相应信托收益。典型的,如洛克菲勒家族,其家族信托规定受益人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可以动用本金,但要家族信托委员会同意。一般的,委托人可设置受托人上大学、结婚、生育,甚至失业、破产等作为指定条件。受托人将完全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处分信托收益,有效地保证信托受益人取得祖荫,同时也确保家族财富不被滥用。
2、合法避税。在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的传承通常需要支付高额的遗产税。从西方各国的经验来看,家族信托是一个十分普遍的选择。得益于信托财产和个人财产隔离的特性,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自然也不作为计算遗产税的税基,从而合法的规避了高额的遗产税;但受益人可以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收益。家族信托在完成财富传承的同时,也实现了合法避税的目的。
3、财产防火墙。同样由于信托财产和个人财产隔离的特征,依照法律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受益人仅享有受益权。这样一来,无论委托人或受益人出现任何财产纠纷或者发生离异时,债权人或者配偶都无法通过法律判决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信托财产,从根本上保证了家族财产不受损失。
4、维持家族企业控制权。企业家是高净值人群重要组成,其家族财产中最大的一部分极有可能是公司股权。虽然企业家们多希望子女能够继承家族企业,并继续发扬光大。但人各有志,往往事与愿违,无心继承家族企业的企业家子女不在少数,如TVB创始人邵逸夫的子女就无一人愿意继承家族企业,只得出售TVB。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信托便成为一个极好的解决方案,既可以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实现家族企业的长久存续,受益人也无需面临繁重的企业管理工作,同时也可以保障其生活无忧。
5、保密性高。家族信托设立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变更为受托人,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有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保密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受托人无义务亦无权利对外公布信托财产情况。同时也无需再办理遗产的认证和分割。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家族财产的私密性。
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十分成熟的家族财富管理方式,已经受到了海内外高净值人群的广泛认可,成为西方富人阶层财富传承的首选方式。
C.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和意义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D. 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有哪些
一、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
二、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
1、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
2、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
3、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三、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
1、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
2、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
3、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托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此时,只要遗嘱没有相反的规定,应当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另选他人担任受托人。
拓展资料
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
1、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英美等国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我国虽然引进营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的是“第二银行”以及发行具有中国特色“次级债”业务。对于从事家族资金信托要求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业务、股权信托管理业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收藏品管理业务以及家族事务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则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等国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地具有宽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环境,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的首选区域。在我国境内设立信托,除资金信托外,尚面临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另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一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条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E. 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
1.
私密性强 设立信托后,无需遗产认证,避免了身后财产明细公诸于众,有利家产信息的保密,...
2.
隔离风险 有时财产继承人难免不受债权人甚至来自于其他家庭成员对财产的追索和分割威胁,...
3.
合理避税 家族信托可以合理规避所得税和遗产税。...
4.
约束后代 由于信托受益人没有任意处置资产的权力,可以避免后人挥霍家产或被骗钱财等风险。...
5.
灵活性强 只要不违反法律,家族信托的各个条款可以依据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情况而任意拟定,...
6.
永续性强(破除“富不过三代”魔咒) 由于家族信托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可以是上百年,美国有些州甚至允许信托无限期存续,...
F. 家族信托基金是什么,有什么缺点和优点
所谓的家族信托基金,就是把家族企业的资产设立信托基金进行专业内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容被分割或侵夺,协助家族财富长期传承和延续。G. 一文带你读懂,家族信托到底是财富传承还是新型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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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爱子,为之计深远。随着经济 社会 转型发展,曾经只流转于少部分人的家族信托走进了大众视野,成了父母们的“深远计”。
最为著名的便是2008年沈殿霞的家族信托,香港著名艺人沈殿霞因肝癌住院,沈殿霞自知即将不久于人世,便决定:以自己全部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据香港媒体估计,沈殿霞留下约6000万港元的遗产,其中包括不动产。近年来,房产市值大增,若折合现值,这笔遗产已从6000万涨到近亿元港币。之所以设立信托,是怕女儿太年轻,继承的巨款会挥霍一空。
无独有偶,梅艳芳也加入了家族信托。2003年,梅艳芳将部分房产现金等资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梅艳芳母亲7万元作为生活费,直到母亲去世。
此外,据媒体披露,SOHO中国潘石屹、龙湖地产吴亚军等多位中国富豪也早就设立了家族信托。尤其是龙湖地产能避免受到掌门人婚变的冲击也是得益于家族信托。
作为监管鼓励的信托本源业务,家族信托近年来发展迅速,顺理成章地进入我国大众视野,成为了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被称为“可持续的母爱”。而从机构角度来看,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家族信托成了各家信托公司业务拓展的必争之地。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3494.81亿元;在2022年1月单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来新高。
家族信托到底是财富传承还是一场新型骗局
随着信托机构的转型,虽然家族信托迎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市场上的风评却褒贬不一。
2020年,媒体曝光某华东地区信托公司把烂资产,爆雷的项目装进客户家族信托里,导致流动性风险,引发市场轰动。
具体来看,该信托公司在应对风险项目、刚兑普通投资者的过程中,利用家族信托更为灵活的操作空间,承接相应的风险项目。据相关转让记录,该信托公司在同一天内分两次向同一个家族信托产品转让了共计600多万份额。其中涉及大量信托融资的某房地产公司,出现在不少家族信托的资产池子中。甚至有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就在该地产公司公开暴露问题前不久,市场对其已有所顾虑时,该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仍配置了一些资产。
随后,该信托公司负责人公开表示,承接主要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尚未导致实质性后果。
再往前追溯,这种案例并不罕见。据21世纪经济报道,某位投资人此前以购买普通信托的方式投资了该项目约3000万,后项目违约,公司对其他投资人进行了刚兑;而这位投资人情形较为特殊,彼时他刚好在这家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成立后,公司在未明确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将这3000万风险项目的信托份额转让至该客户的家族信托中。假如转过去之后,后续自有资金不能接上,置换退出,又或者公司团队和领导发生变动,不再按既定的计划延续操作等,就有可能出现实质性亏损。
上述信贷公司的操作让信托市场遭到了投资者的质疑,家族信托产品到底靠不靠谱?
华东地区资深业内人士告诉Meta 财经 “骗局是不可能了,每个正规的信托机构都受到严格的国家监管,而且近几年国家监管力度不断加码,如果现在出现这种欺诈行为,从机构到责任人都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处分。但是,家族信托的核心不是完全依仗信托公司全权托管,而是要把家族信托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家族信托是指高净值人群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处置家族财产的信托计划,其目的在于实现富裕人群的财富管理和子孙福祉。
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相比,家族信托投入至信托计划内的财产即具备独立性,无论富人离婚析产或破产、死亡,家族信托计划内的财产都将独立存在。而且委托人可通过合同约定设定多样化、个性化的传承条件。此外,通过特殊的财务安排,家族信托可用于规避高额的遗产税费。
家族信托的本质也决定了它可以完成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财富传承任务,对于未成年人也有比较稳定持续的利益保护。
但是,业内人士强调,家族信托并非如理财或者股票一样具备非常大的灵活性,信托也不是立刻就可以完成设立的。家族信托除了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年龄、婚姻状况等多重因素以外,还要关注到设立信托的成本、风险以及受托人的专业程度,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机构进行委托。此外,如果受托人在能够证明已经尽职尽责实施了有效管理的情况下, 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损失,财产损失则由财产委托人承担。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也在逐步完善信托市场相关制度。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曾在2021年全国两会就曾提案建议,从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而在2021年12月初,该提案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详尽答复。业内人士认为,人民银行的答复,为家族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引领性方向。
信托频繁暴雷,家族信托会不会“吃锅烙”
随便在网上打个关键字搜索,就可以搜索到近百条关于信托暴雷的新闻。回首2020年至今,集合信托产品共发生近500起违约事件,涉及违约项目金额超过2700亿元,包括新时代信托、四川信托、华信信托、安信信托等公司均出现了大量信托产品集中违约事件,涉及的违约项目金额巨大。
7月13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单日内四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总额为 2628.12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书披露,四川信托股东宏达股份和宏达集团挪用信托项目资金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共涉及6个固有业务和23个信托项目。
2021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开出信托业史上最大罚单,四川信托因存在13项违法违规事项罚款3490万元。一年后的2022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又公布了17张关于四川信托的罚单。
除此之外,7月3日。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两份民事判决书显示,程女士作为B1类受益人,于2017年在某信托认购两笔共计8000万信托产品,但后续信托劣后方未履行补仓义务,产品出现巨额亏损,程女士的8000万最终仅分配信托利益约394万。
“就眼下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头部信托机构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人力团队、资产配置框架以及内控制度,因此也有很好的抗风险能力。家族信托往往服务的是资金规模比较大的家族客户,而且是一个长期的服务,因此风险把控的严格程度与市场上其他的产品相比也是更为谨慎的。”业内人士如是说。
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0-2021)》,根据信托业协会调研问卷的不完全统计,当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配置在信托公司自有产品上,其次是其他金融产品和外采信托产品。在信托公司自有产品投资上,调研问卷所统计的家族信托投资于公司自有固定收益产品的规模为345.15亿元,占比64.43%,其次是投资于其他非信托金融产品(主要为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的规模为105.31亿元,占比19.66%,投资于自有证券投资信托和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规模占比为0.9%和7.95%。
从上述报告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家族信托资产配置在多元化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外贸信托副总经理马绍晶也曾公开表示:“我们确实感受到,FOF产品已经成为家族信托越来越重要的配置方向。家族信托存续时间长、追求稳健、传承的特性与FOF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与优势十分匹配,所以,这种趋势性的变化可能说是一种必然。同时,FOF业务基于其资产配置的能力,还可以为部分家族信托设计定制化的FOF产品。”
建信信托信托业务总监沈志强此前也在公开场合中提到,家族财富管理从配置简单的资金信托或者固定收益产品,逐步到配置未上市公司股权、大类资产,未来这条路应该会越来越宽泛。
Meta 财经 注意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践行再上新高度。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不断加码,比如当前实施的“两压一降”,即融资类业务每年持续压降、金融同业通道压降和表内外风险资产处置,也为信托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此外,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信托法》修改完善、信托行业转型以及家族信托等议题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南方 科技 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提案呼吁,虽然信托资产结构不断优化,业务结构转型初见成效,但信托业务创新急需找到新出路。
H. 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
好处:1、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具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2、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更加灵活;3、信托利益分配可以选择不同的形式;4、在进行利益分配时还可以设置一定的条件等。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
一,随着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所关心的也不再仅仅是财富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如何能让凝聚毕生心血积累的财富更合理地传承下去,从而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一般来说,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赠与、保险、家族信托、提存公证等多种。
二,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它是一种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三,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在信托财产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增值,如受托人可在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债券性资产等投资标的之间进行资产配置;信托法同时设置了信托财产隔离的财务制度、信托财产管理记录及报告等来规范约束受托人的行为。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提出特别调整,最大限度实现信托财产效益和目的。
四,信托公司有能力和经验通过设计完备的信托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针对受益人先于预期死亡的情况,设置第二顺位受益人。还可以为防止受益人挥霍,对信托利益分配做出限制,如限定用途、金额、自由支配条件等。
I.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功能: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引发的资产外流
婚前个人资产保护
企业破产保护
隔代传承,基业永续
避免遗嘱继承复杂的程序
减少法定继承引发的法律纠纷
防范金融资产代持风险
尊贵养老规划
一,家族信托是在国家法令下的法律安排,可用于保障个人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资产,免受经济及政治等潜在的不明朗因素所冲击。
设立家族信托时,财产委托人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连同为指定受益人而设的管理指示转移至受托人。
在法律上,信托将资产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分开,让资产更有系统地分配。
原理很简单,当财产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其资产拥有权不再属于财产委托人,分配资产的过程将变得更流畅。受托人只需根据财产委托人的意愿,向受益人顺序分配财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二,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它是一种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三,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在信托财产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增值,如受托人可在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债券性资产等投资标的之间进行资产配置;信托法同时设置了信托财产隔离的财务制度、信托财产管理记录及报告等来规范约束受托人的行为。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提出特别调整,最大限度实现信托财产效益和目的。
四,信托公司有能力和经验通过设计完备的信托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针对受益人先于预期死亡的情况,设置第二顺位受益人。还可以为防止受益人挥霍,对信托利益分配做出限制,如限定用途、金额、自由支配条件等。
J. 家族信托基金是什么有何优缺点
家族信托基金就复是把家制族(或家族企业)的财产设立信托基金,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受托人)依据拟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人(委托人)的指令,设立专属于家族的信托基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被分割或侵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