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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海南省招商政策 鼓励方向
琼府[200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2005〕14号和国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六)按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的办法。对现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含从财政专户安排资金或从财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决);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所需经费,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执行。
(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九)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新办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原有文化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法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一)对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领域组建的产业化经济实体,其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实行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动漫制作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即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党和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财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文化单位增值税。
(十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全国或海外获得大奖的文化产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社会力量通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按国办发〔200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资融资
(十七)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
(十八)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申报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从引导资金投入、提供政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支持引进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二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二十三)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支持、帮助,创造条件推动进入资本市场。
(二十四)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制定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指标体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金融信贷服务。
(二十五)用国有文化资产作抵押担保的,按《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资产处置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十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经清产核资确属资不抵债、经营无望的,准予破产。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要依法优先用于企业下岗人员安置。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净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经批准,转制企业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二十八)文化企业在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时,集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处置方式按《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土地房屋的评估增值、无法支付的债务,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对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免征契税和规费,只缴交工本费。依法免交的税费及返还的出让金,用于分流人员安置。对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齐的土地、房产,参照处置积压房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二十九)对全省现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新华书店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收入分配
(三十)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不同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强化业绩考核,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允许财政拨款文化单位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等标准实行二次分配。
(三十一)转制为企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单位,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拉开差距。企业收入分配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十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
(三十三)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现有的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在改革时一并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纳入其个人薪金收入范畴。
五、关于社会保障
(三十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人员,改革时界定为“老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在岗人员,都界定为“新人”。以上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确定的办法执行,即上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上年12月31日;下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当年6月30日。
(三十五)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转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老人”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新人”和转制后进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保持不变,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如下办法执行。原单位属财政拨款的,退休待遇的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所需资金税前列支。
(三十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金,按所在地统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转制前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缴费确有困难的转制单位,由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后,可适当减免。核定办法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规定执行。
(三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随转制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补助。
(四十)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执行。
(四十一)文化事业单位应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四十二)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老人”,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三)对文化事业单位“老人”,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按照琼人劳保〔2003〕13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四)对文化事业单位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职务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其提前退休费按原渠道支付,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四十五)事业单位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工商管理和价格
(四十六)投资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认缴注册资本的20%。转制单位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
(四十七)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八)允许投资人以专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40%。
(四十九)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含有线)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业性演出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十)各类媒体发布宣传文化经营单位的广告、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广告,实际收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30%;各类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场租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50%。鼓励非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的场租费在所公布价格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八、关于文化人才
(五十一)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引进优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完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制定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课程,培养高素质文化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重奖。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优化调整现有人才资源配置。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和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为文化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培育文化人才市场,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㈣ 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控股)是海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于2005年2月2日成立。海南控股的经营范围主要有:投资、融资、投资咨询、资产及股权管理等,重点投向具有资源性、基础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业支柱产业及基础设施领域项目。
海南控股作为海南省重大项目的投资主体和融资平台,致力于按市场规则运用和运作政府专项资金、资源及信用,发挥海南重大项目孵化器和推进器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孵化、撬动,推进省内重大项目实施,带动省外资金投资海南,促进海南经济的发展。海南控股总部设五个职能部门,下辖全资企业有海南海控燃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发展控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海南鹿回头度假村有限公司、海南省莺歌海盐场。控股企业有海南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泰鑫矿业有限公司,参股企业有海南东环铁路有限公司等12家。截止2008年底,截至2008年底,资产总额达118亿元,公司累计投资总额102亿元,累计融资67.75亿元,带动投资额400余亿元。海南控股成立四年以来,迄今为止已完成投资大新华航空、重组洋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建设西环铁路提速改造工程、化解粤海铁路危机、省燃化总公司的整合与股份制改造等项目,投资200亿元的海南东环铁路已于2007年9月开工。目前公司正积极启动、孵化省级土地储备、海控国际广场、和风江岸代建项目、叁亚鹿回头国宾馆扩建项目、重组海南国投、钛白粉、烯烃、LNG、长坡矿资源综合利用、与临高县政府开发临高金牌港开发区以及发起设立南海产业基金、南华创业投资基金、发行中期票据等一批项目,着力推进海南重大项目的实施。海南泰鑫矿业有限公司是经海南省国资委批准设立、由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出资组建的、专业从事冶金/矿山/化工的实体,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公司已耗资数亿元竞得我国第一个大型海底矿山,并规划将资源就地就近综合利用,打破探矿、采矿、选矿、深加工等四大行业界线,将四大行业变为四大环节有机融为一体,组成一个链带式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成为循环经济的典范。
法定代表人:顾刚
成立日期:2005-01-26
注册资本:1229866.8126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海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74746907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英文名:Hainan Development Holdings Co., Ltd.
人员规模:1000-4999人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西路9号省政府办公区会展楼三层
经营范围:海洋油气开发利用;热带农副产品开发;海洋水产品开发;汽车、旅游、玻璃、浆纸、医药、工业项目开发;公路、港口、水利、城市供水、燃气、电力、环保项目开发;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办理参股、控股项目的投资业务;办理投资项目的资产管理;办理建设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业务。
㈤ 海南高速股票可融资购买吗
海南高速没有融资盘,不过可以场外融资后买。讲到融资融券,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人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就是啥也不懂。这篇文章,主要说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着重强调下第二点,全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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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提到融资融券,第一步我们要知道杠杆。打个比方,本来你有10块钱,想要购买的东西加起来一共20块,借来的这一部分钱就是杠杆,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就是股民利用证券公司借来的钱去买股票的行为,到期要还本金加利息,股民借股票来卖就是一个融券的行为,到期后立即返还股票给付相应的利息。
融资融券就像是一个放大镜,如果是盈利的趋势,我们就可以获得好几倍的利润,亏了也可以亏损放大不少。不难发现融资融券的风险不是一般的高,如果操作不当极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亏损,普通人操作会比较难,这对投资者是有较高的投资水平的,不让合适的买卖机会溜走,普通人离这种水平还是有很大一段路要走的,那这个神器就特别推荐给大家,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挑选最适合买卖的时间,感兴趣的话,可以戳进下方链接看看哦: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这样收益就会变多。
举个例子,若是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在你看来XX股票表现挺好,你可以拿出手里的资金先买入股票,然后再将其抵押给券商,再次融资买入该股,要是股价上涨,就能够拿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就以刚才的例子来说,要是XX股票涨幅有5%,本来仅有5万元的收益,如果想盈利不止这5万元,那就需要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了,当然如果判断失误,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比较保守,想选择稳健价值型投资,觉得中长期后市表现优秀,并且向券商进行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就是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根本不用追加资金就可以进场,拿出一部分利息支付给券商就可以,就可以获得更多战果。
3. 利用融券功能,下跌也能盈利。
拿个例子来解释一下,比方说,某股现价二十元。通过具体研究,我们推断出,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你就能去向证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一千股这个股,用20元的价格去市场上售卖出去,拿到手2万元资金,一旦股价下跌到10左右,你就可以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再购入该股1千股,并退还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只要一万元。
所以这中间的前后操作,价格差意味着盈利部分。固然还要给出一定的融券资金。如果经过这种操作后,未来股价是上涨而不是下跌,那么将在合约到期后,面临资金亏损的问题,因为要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最终发生亏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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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海南八大潜力行业!别羡慕香港,来海南,实现社会财富等级提升
我们结合自贸港总体方案和海南现状,梳理出八大潜力行业。
对海南来说,发展加工制造业最大的困难是,既没有上下游产业链,也没有产业工人,更没有技术人才。因此,海南加工制造业多年来一直非常落后。但这条政策无疑是天赐良机:“对 鼓励类产业 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 增值超过30%(含) 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这意味着,任何进口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零配件,只要在海南进行简单的 粗加工(例如组装、灌装、包装等) ,达到30%的增值,你进入内地时就无需缴纳关税。这势必会吸引大量的粗加工企业搬迁至海南,特别是那些进口关税较高的产品的供应商。
一旦粗加工产业形成规模,就可以一定程度补上海南在产业链、产业工人、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短板,为海南的实体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中国制造的经验是, 从低端制造业到高新技术产业,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而海南缺少这个过程,需要补补课。
粗加工产业的壮大,洋浦的油气化工、海口的制药等已起步产业的发展,海南加工制造业的产业环境将大幅改善,生态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 汽车 、智能 汽车 、深海深空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就获得了更好的支撑。
看到这儿,你应该做什么呢?赶紧上网查找进出口税则,看看哪些品类的关税最高,哪些具备粗加工的可行性。
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有些人可能瞧不上粗加工产业,如果政府不予支持,甚至打压,那一切都将回到零点。这种好高骛远的情形经常发生,特别是海南有那么多高大上的帽子,偶像包袱很重,希望决策者不会受累于这些有名无实的东西。
总体方案的另一条重要政策:“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 旅游 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结合相关的开放航权、建设“ 中国洋浦港 ”船籍港等政策,海南的交通运输业无疑将取得超乎寻常的发展。
为什么香港、新加坡、迪拜都不约而同地, 既是货物运输的中转地,也是旅客出行的中转地 ,这并不是一种偶然。你想想,交通工具全都零关税,那些昂贵的船舶、飞机的成本必然比其他地区低,也就意味着运费、机票会比其他地区便宜。再加上灵活的签证制度、便利的出入境管理,以及当地本身的 旅游 和购物资源,如果你不是特别着急,你是不是会很想去中转一下。
海南不但这些都有,还具有自然风光和气候上的独特优势。那么,成为旅客中转圣地就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了。可以想象,未来,中国人出国旅行或者外国人到中国旅行,乃至外国人到外国旅行,都会非常愿意选择在海南中转、停留。
自贸港将推动海南成为全球海运、航空的中心之一,这里边的商业机会,可能更多属于大企业和大的投资者,但就业机会则非常的宽广。
海南的定位是三区一中心,这个中心就是 国际 旅游 消费中心 。消费必然离不开零售业。总体方案中有一个这样的政策: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家级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
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明年三月就将举办第一届,这还仅仅是一个小的政策。更重要的当然是封关后的全岛零关税,封关前的部分商品零关税,以及离岛免税购物额度每年每人10万元。这必将刺激海南零售业的大发展。可以预期,封关前尚局限在部分商品和免税店的零售业,在封关后,必将带来海南大街小巷的兴旺景象。
与零售业相关的,是 跨境电商 。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综合研究院研究员张涌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现在跨境电商的商品退还、维修是一个难题,因为仓库太小,放不开这么多货,如果海南实施全岛零关税,目前跨境电商虽然在全国开花,但海南有望成为跨境电商辐射服务全国的物流分拨基地。”
跨境电商有两种场景,一是将国外的商品卖到内地,二是将内地的商品卖到国外。在第一种场景下,内地客户下单后从海南发货将比从海外发货要快很多,在第二种场景下,海外客户的退换货和售后服务将更加便利,因为无需经过海关。而如果物流分拨和售后服务在海南,那么运营、销售又为什么不设在海南呢?
零售业对投资和就业来说,门槛都相对较低。但这也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要想脱颖而出,做出品牌,那是相当的不容易。这样的工作,你是否感兴趣呢?
全世界的人、财、物在这里自由流动,每天 南腔北调人来人往、空中海里货进货出、线上线下钱收钱付 ,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即使政府及公共机构已经提供了极大的自由便利,要把这些事都处理好,也需要相当多的私营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
这些服务大体分为几类,一类是法律、会计、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一类是设计、医疗、教育等知识服务,一类是投资、人力等顾问和管理服务。
在这些领域,都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人才可能来自本岛,也可能来自世界各地,这是一个相对精英和高收入的职业群体。如果你碰巧是这方面的专才,可以期待,不管是做合伙人还是打工,职业前景都非常乐观。
既然名为自由贸易港,贸易及物流就必须是一个重要产业。“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
货物贸易的核心政策,就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这十二个字。这就意味着,海南全岛是一个保税仓。 这个保税仓不但是全世界最大的,而且存储期限也是全世界最长的 ——“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不设存储期限”。这一点,对全世界做贸易的人都充满诱惑。
有很多人会不解。海南不生产产品,也不消费产品,为什么会有贸易在海南发生?这个问题也可以去问问香港、新加坡、迪拜,相对于他们巨大的贸易额,他们本地的那点生产和消费都可以忽略不计。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货物要流经这些地方呢?
世界上的法律千奇百怪。一个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可能最讨厌的事,就是要让自己的产品受到那么多法律和习俗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都不是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地中转。
首先,中转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商品在全世界选择若干地点分仓存储,能保证你以最快的速度分发给有需求的客户。其次,为了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以及合理避税的需要,还需要做一些简单的加工或包装。第三,还要提供退换货以及维修等服务。第四,发生商业纠纷时要能获得公正的裁判。
什么样的地方最适合做仓储、中转,奥秘就在于“ 税、自由、法治 ”五字真言。因为 税(零、低、简) 令你省钱、 自由 让你便利、 法治 给你保障。
看到这儿,你是不是很想去做贸易?术业有专攻,与生产者相反,做贸易的人最擅长的,就是理解各个地区不同的法律和习俗。
总体方案中关于金融的政策,还是比较多的:“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 。率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支持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加快发展结算中心。 加快金融改革创新 。支持住房租赁金融业务创新和规范发展,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稳步拓宽多种形式的产业融资渠道,放宽外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创新 科技 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如果这些都得以实现,海南无疑将成为继上海之后的中国第二个金融中心。当然,我们先不要站那么高,先脚踏实地,以上海为师,从零开始学习。
仅从资金自由,在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下的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自由汇出这个角度来说,海南将成为 人民币的一个离岸中心 ,助力人民币的国际化。
另一条看似与金融关系不大的政策:“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 旅游 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所得税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优惠。如果你原本有一笔钱打算从上海投资到东南亚,为了这点所得税,你会愿意在海南设立一个投资公司。由此,海南将成为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一个跳板。
海南自贸港的法治制度、人财物的自由,则让外资愿意选择海南作为进入中国内地的桥梁。目前绝大部分外资选择从香港进入中国内地,香港的作用短期内无可替代,但多一个海南作为学习者和竞争者,显然也不是什么坏事。
金融业是一个不断创新充满挑战的行业,在这方面,海南需要大量的人才。如果你是一名海南学子,你愿意选择学习金融相关专业吗?
目前海南房地产的价格,高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能力。因此,海南实行了全国最严的限购措施。在总体方案中,房地产仅仅是因为与金融政策相关露了一下脸,房地产产业本身未被提及。
但是,房地产仍然将是海南自贸港最重要的行业之一。我们前面提到了那么多的行业,不管是哪个行业发展了,都将形成对房地产的需求。要工作需要有场地办公,要 旅游 需要有酒店住宿,要生活需要有地方安身……因此,在未来20年内,海南房地产继续大发展是一件可以预期的事。
由于自贸港实行人、财、物三大自由,限购将可能一定程度流于形式。单说人的自由,国内居民落户海南早已放开,而海外人才和劳动力的引进,势必需要为其置业开绿灯。参照北京的政策,在京工作的外国人购买房产,远比非北京户口的中国人要容易。
当然,房地产也并非一成不变,最重要的变化将是,从岛外需求拉动,变为岛内需求拉动,从以住宅为主,变为商业、住宅等并重。这些变化,将改变海南房地产的业态。而这种改变,将更有利于有实力有品牌的大开发商。
房地产产业链很长,建筑、装修、园林……,相关的从业人员非常多,看到这儿,会不会有点兴奋呢?有觉得自己需要做点什么改变吗?
旅游 业是总体方案中浓墨重彩的三大主导行业之一。 旅游 业对于海南的意义,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因为大家都比较熟悉,我就简单说几点。
一是希望大家关注到医疗 旅游 、文化 旅游 、 体育 旅游 、养老 养生 等新的方向,以及民宿、农庄等新业态的发展。
二是在吸引国际游客方面,必须要提高服务水准。外语沟通能力和对外国文化的理解就成为一个重要方面,这目前还是海南的短板。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引入一些海外劳动力,例如菲佣,相信他们在酒店服务、医疗服务等方面将为国际游客带来更好的体验。
三是要解决旺季价格过高,淡季游客过少的问题。客户的痛点就是你的机会,解决这些难点问题,就是你最大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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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海南省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维护融资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与发行、转让企业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融资券的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第四条 凡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的工商企业均可向管理机关申请发行融资券。未经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融资券。第五条 融资券的发行,必须有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兑付;同时,发行融资券的企业要向担保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或反担保。第六条 发行融资券须向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发行章程;
(四)代表其法人资格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上两个年度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六)不可撤销担保书;
(七)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第七条 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总数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第八条 融资券须载明下列要素:
(一)发行单位名称;
(二)发行章程;
(三)票面金额;
(四)编号;
(五)法人代表签名或法人印章;
(六)其它事项。第九条 融资券的票面格式须报经管理机关认可,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第十条 融资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方式。
公开发行的融资券须经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评级,并向管理机关出具信用等级证明。
定向发行的融资券只能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得擅自扩大发行范围。第十一条 融资券按面值发行。第十二条 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三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利率上限为在套算的同期居民储蓄利率基础上浮20%。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所筹得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第十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贯彻自愿认购原则,企事业单位购买融资券只限于使用国家规定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第十六条 发行单位可自行发行融资券或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融资券。代理发行单位可按《海南省证券业务收费暂行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后,可以上市转让,也可办理抵押和贴现,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第十八条 发行单位应在发行期满十五天向管理机关报送发行报告。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有权对发行企业的资金运用和认购单位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非法发行;
(二)没收其非法所得资金;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金额万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退还所筹资金;
(二)取消其发行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退还所筹资金;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处以所涉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取消其发行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者,按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处以所涉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冻结所筹资金。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机关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㈨ 海南省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此通知出台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和影响。凭借与地方政府BT模式衍生出的数百亿元财富和数千亿订单、去年迅速蹿升“胡润富豪榜”亚军的太平洋建设集团掌门人严介和,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一《通知》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不可行了呢?对此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投资项目室主任马小丁认为——
○ 马小丁
日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此通知出台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和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认识上的混乱,进而产生对投资体制改革的疑惑和误解。因此,正确理解四部委通知的含义、认清带资承包与BT建设模式之间的差异,是有必要的。
须明确三个定义和概念
《通知》中,有几个定义和概念需要得到正确的理解。
首先,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根据此定义,带资承包者是建筑业企业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其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即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实施市场化或者准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明确了这三个定义和概念后,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联合发文制止的带资承包行为,针对的是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顺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根据政府和社会不同的职能、项目的不同属性,项目的投资资金分别来自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彼此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义和概念中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隶属于由政府承担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内项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以及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等。而采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设的项目,则属于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项目,与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有本质上的差别。
带资承包易引发投资失控
《通知》严令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出现带资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此禁令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防止宏观投资失控,保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规模。根据政府和社会(市场)的合理分工,不同属性的项目分别由政府和社会资金承担投资,二者共同形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构成。如果带资承包方式在大范围内出现,则会造成投资规模的失控,导致宏观调控的困难加大。
规范和治理建筑市场,防止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中的三个基本制度,建筑市场的规范依靠的是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在合理的游戏规则下确保各个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带资承包的建设方式,以带资承包作为先决条件进入建筑市场,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原则,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也损害了其它守法企业的权益。
防止政府行为失控和腐败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带资承包方式源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同需求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发达地区政府行为不规范,追求所谓的“政绩”也好,急于加快发展也好,总是存在强烈的投资扩张冲动,在财政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资行为也就不可避免。而热衷于带资承包的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在此情况下,暗箱操作无法避免,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另外,政府行为的失控,还体现在对此类行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现了某种利益交换,相关部门很难正常履行政府对社会、企业、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
防止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带资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资金供应的不稳定性,而且该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足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现象。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项目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方式中,建筑业企业为政府垫付项目建设资金,然后由政府支付财政性资金逐年赎回,表面上不存在问题,即政府在当期使用了垫资企业的资金,而用预期的财政收入作为赎回的保证。但如前所述,以带资承包作为条件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本身就是不规范的行为,通常不会严格遵守相关的建设程序和规则,同时政府的盲目冲动也隐含着资金供应不足的风险。因此,在带资承包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资金供应链的断裂,轻则项目建设无法继续,重则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务院重点清理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对采用带资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还有一个严重的隐患,就是寅吃卯粮,后续的发展将无以为继,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大的波动和社会动荡。在现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时,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担其债务的偿还,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这将打乱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轨迹,从而给整个国家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政府投资项目还能否选择BT建设模式
《通知》一出,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不可行了呢?
需要明确的是,《通知》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未排除BT建设模式的使用。同时,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受该《通知》的约束——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该《通知》。而且,从其实质来说,BT建设方式属于BOT方式的一个变种,是对BOT(建设-经营-移交)的一个变换,意指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法人)承接投资者委托的项目,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与BOT方式相比,BT方式少了经营的环节,仅仅包括建设、移交两个部分。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放开社会资金进入的领域,已经是各级政府的共识,以期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在投资建设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当前的政策鼓励和允许采用多种投融资模式、多种建设方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BT建设方式在政策上是许可的,如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因此,对带资承包方式的禁止,并不意味着BT建设方式被禁止。《通知》所禁止的是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章、法律法规的、已经异化的“BT”模式,如某个企业近年来以“收购”或“托管”国有企业为捆绑条件的“BT”方式承揽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对于遵循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招投标公平合法地获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方式,在当前的政策框架下,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带资承包方式与BT方式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带资承包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仅仅是建筑业企业。按照现行的建设管理规定,任何一个项目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一个合法的项目法人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担负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的任务,同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获得建设许可后,建筑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机构的选择,都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来确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由于使用资金的财政性特征,都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才能开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的要求更加严格,以防止出现各种问题——这是由政府投资的特殊性及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所决定的。而带资承包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破坏了正常的建设程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因此方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