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规定什么是项目融资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一种与公司融资方式相对应的融资方式,它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以项目未来收益和资产为融资基础,由项目参与各方共担风险,具有有限追索权性质的特定融资方式。 在项目融资中,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和贷款人三方当事人。 项目发起人(Sponsors)是项目的实际投资者,也称为项目投资者,它可以是单独一家公司,也可以是由多家公司组成的投资财团。项目融资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发起人在该公司中拥有股份,其性质类似于控股公司。项目发起人是项目融资中的真正借款人,它一般需要以直接注资或间接担保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 项目公司是由项目投资者按照 股东协议 (或称合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设立的,其主要法律形式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持股拥有公司,并通过选举任命董事会成员来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管理。项目公司以公司法人身份进行融资并承担相关责任,它是项目的直接主办人,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 债务 责任和项目风险。作为独立法人,项目公司拥有管理和处置公司资产的一切权利,并相应承担一切相关的 债权债务 责任,在法律上具有起诉权和被起诉权。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主要是商业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承担项目融资责任的银行可以是单独的一家商业银行,但一般是银团贷款,参与的银行可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其参与数目取决于贷款的规模和项目的风险。银行一般希望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来减小和分散每一家银行在项目中的风险。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主要包括各大商业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有资金盈余的企业等。项目融资责任可以由单独一家商业银行承担,但考虑资金实力和项目,则往往通过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来完成。根据贷款的规模和项目风险,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可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样,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可以弥补一家银行资金的不足和分散减小每家银行在项目中承担的风险。 综上所述,项目融资在法律中对金融行业的规定中作为融资种类的一种而存在于市场之中,很多公司在对外融资的过程中因为其本身没有很高的资本用来 抵押 或者股权也不足额时,就可以用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作为贷款的一种有保障的担保。
2. 国有企业融资
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
1、银行借款
2、P2P融资
3、证券融资
4、企业融资
5、股权融资
6、招商引资
7、民间借贷
8、民间借贷
9、租赁融资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3. 公立学校项目建设融资的规定
法律分析:学校投融资可分为五种模式:一、政府直接投资,通过财政拨款来建设学校。这样建成的属于公办学校。二、通过“以租代建”、“建办分离”来建设学校。这样可以保留公办学校的性质。三、PPP模式建设学校。这样可以建民办学校。四、城投国企建设学校并经营学校。这仍然属于民办学校。五、城投建设学校与公办学校共建。根据具体的共建方式,可以是公办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资涉及的法律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如下: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5. 2022企业融资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机构的规定,对于新上市的公司来说,需要选择符合法律严明规定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当前市场上的融资方式主要有 银行贷款 ,融资人投资等方式。那么企业融资的规定有哪些呢?下文中就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说明解释。 2018企业融资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 经营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上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 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实施《贷款通则》(试行)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十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一条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一)保证贷款,系指按《 担保法 》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 连带责任 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二) 抵押贷款 ,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抵押 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 质押贷款 ,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质押 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 汇票 ,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条自营贷款和 委托贷款 一、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 代理 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 借款合同 中标明。 二、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承兑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五条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延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 证人 、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是否延期由贷款人决定。 二、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六条贷款利息和利息管理 一、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利率 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二、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三、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四、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五、贷款贴息应当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由利息贴补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条借款人 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三、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在具体执行时,加工业应高一些,商业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应高一些,盈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七、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第十九条借款的权利 一、可以向多个独立的贷款人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第 二十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 债务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四、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五、不得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六、不得把外币贷款串换成人民币使用。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企业融资法律法规主要是贷款方面的法规,一般贷款是需要信用或者 担保人 ,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信用一般都很好,银行也很放心的将大量资金放款给企业,而中小型企业就需要通过更多的渠道获得资金。而法律法规就是在保障多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贷款方还是放款方都不能损失太多的资金。 从上文中的内容要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融资的规定来说主要从融资的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于非法贷款、 高利贷 等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其次在融资的金额规定上也有着一定的上限规定。对于融资规定当中的相关条约合同签订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6. 企业融资的要求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企业融资的要求: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7. 企业融资的要求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筹措资金
企业的筹资行为和筹资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投资合同约定的责任,合法合规筹资,依法信息披露,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分析生产经营情况,正确预测资金需要量
企业筹集资金,首先要合理预测确定资金的需要量。筹资规模与资金需要量应当匹配一致。
三、合理安排筹资时间,适时取得资金
企业筹集资金,还需要合理预测确定资金需要的时间。要根据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筹集时问,适时获取所需资金。使筹资与用资在时间上相衔接。
四、了解各种筹资渠道,选择资金来源
企业应当在考虑筹资难易程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来源资金的成本进行分析,尽可能选择经济、可行的筹资渠道与方式,力求降低筹资成本。
五、研究各种筹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
企业筹资要综合考虑股权资金与债务资金的关系、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的关系、内部筹资与外部筹资的关系,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8. 公司法对外融资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 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营活动,必须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将投资问题提升为章程的必备条款,只要涉及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项目大小,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至于决议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章程作出规定,或另行作出决议。 第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行使不同的决策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 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9.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