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担保在普惠金融中起什么作用
一直以来,在金融圈内有看法认为,融资担保行为未提供有效金融资源,并未减少信息不对称等不利因素,只是转嫁了银行等机构的风险而已。事实上,自1840年瑞士诞生专业融资担保产业以来的100多年里,融资担保业对世界金融的繁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普惠金融的发展历程中,更是不可或缺。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的桥梁。 现行融资担保行业的“宪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第1条便开明宗义,本行政法规的核心目的便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和“促进资金融通”。
融资担保如何对普惠金融产生作用
专业融资担保机构在发挥一般担保功能的基础上,对金融领域具有两个明显的促进功能:一是为用户增信,二是金融信用放大。
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 专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信用能力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这是其一般业务模式。在被担保人进行招投标、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工程质量、付款保证等领域,通过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可以起到减少或替代债务人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减少占压债务人的流动资金,也起到了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通过第三方的担保增信,债务人在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生产流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获得或支持能力显著增加。如果没有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一大部分用户获得金融支持的概率将大打折扣,甚至与金融支持无缘。担保增信成为了弱势用户与金融机构融通最直接的桥梁。
融资担保的信用放大作用: 在常规的担保业务中,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是种信用支持,其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只是种或然责任,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债务一定会违约,从而触动其实际承担责任。这种或然责任的内在机理,准许融资担保机构放大自己的信用。体现在具体的制度中,则是融资担保机构的净资产放大倍数。中国法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达到15倍。
很明显,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利用这种自身资信的放大能力,为社会上的潜在用户放大信用。如果用户相对集中在小微、三农等金融能力弱势领域,必将大大促进该类企业的金融可获得性,提高金融普及率。这正是普惠金融的应有含义。根据2018年中国担保论坛会议公布的数据,“融资担保行业经过25年的发展,形成了净资产超过1.2万亿元、担保能力超过10万亿元规模的良好局面”。按照这个数字,仅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支撑能力,理论上最高可以达到18万亿左右。
这些信用支撑力如果全部在金融领域实现,带来的影响力已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换句话说,如果缺少了融资担保这一环节,金融市场注定是残缺不全的。从本质上看,融资担保创造并增加了金融竞争力,而不是简单的风险转嫁。
政府介入融资担保的理论与实践
融资担保凭借金融放大功能,为政府介入经济发展和产业支持提供了有效便捷的金融工具。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某国外学者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原因在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引起市场失灵。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政府介入担保是价格扭曲的原因之一而持否定态度。但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发达国家政府都在直接介入融资担保领域。
当今政府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中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起逐步推行融资担保政策,对小微经济主体起到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一个微观的例子是,中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开始的20年的时间里,该公司“累计担保项目近3万个,提供了超2500亿元担保服务,其中担保项目中的95%以上都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服务”。
中国政策性融资担保业的机制与实践: 截至2016年底,有据可查的中国融资担保机构大约为7225家。国有控股的机构在2014年为26.3%,此后比例逐年增高,其中农业担保机构已经超过65%。为了解决小微和三农领域的融资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许多政策。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加速了国家财政资金介入融资担保行业的步伐,提出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
201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启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步伐。目前全国共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建省级农担公司。截至2018年末,共设立分支机构1520家(其中自设机构548家,与地方政府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972家业务网点),共有专职员工2457人(其中分支机构专职员工1499人),对全国1050个主要农业县的业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已建成上下联动、紧密可控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体系。
作为该体制的优秀典型,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劝耕贷”作为主导产品,截至2019年6月,累计为17338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总额76.28亿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覆盖全省65%以上的乡镇和省内全部贫困县、产粮大县、农业大县,其中一大部分用户得益于农业担保的增信,才获得了金融支持。我国政府利用融资担保机制,在金融获得能力相对差的农业生产、农村改造、农民生活领域,建立了不完全市场下的强大补充支撑。
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还单独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于2018年7月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661亿元,首期出资166亿元全部到位,并于2018年9月正式运营。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回归担保主业,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要求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并要求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政府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再次利用融资担保机制,构建起了全国性的可持续信用放大机制,直面小微实体经济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2019年3月末,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累计已超过800亿元,担保户数超过50000户,政策效应开始显现。
中国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何去何从
融资担保机制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也不容置疑。低收益与高风险的不匹配,势必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运行提出了挑战。为了解决该问题,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政府设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为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输血”。但是,如果政策不具有担保行业内的普惠性,对非国资的担保机构也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国际经验看,各国政府介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已经占了融资担保的主导地位,商业性担保机构已经基本退出了贷款担保业务。不出意外,中国可能也将延续该趋势。
总体看, 融资担保机制提高了用户的金融可获得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创造、放大了信用支持资源,建立了消除金融不公平的有效路径 ——这正是普惠金融的初衷和落脚点。政策性担保机构利用政策约束和激励措施,把主营业务范围聚焦在中小微、“三农”领域业务范围,利用担保增信和杠杆放大作用,深度支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边缘、弱势的群体,充分诠释了普惠金融理念中的平等、包容等内涵,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让担保成为弱者得以拥抱金融的有效媒介。
⑵ 揭秘担保公司倒闭潮原因
揭秘担保公司倒闭潮原因
近期,要报道称担保公司陷入倒闭潮,下面我就为大家揭秘一下具体原因。
对有着4年担保公司从业经验的部门经理李林(化名)来说,消息来得有些猝不及防,2015年12月14日下午3点,同事在电话里告诉他:老板欠钱跑路了!
他有些不相信地反复确认,随后拨通老板电话,发现已是关机状态。
“没想到以这样一种方式做垮”,1月22日,李林对记者说,“公司代偿金仅3000万元左右,按照杠杆比例来算并不高。”
李林告诉记者,公司的担保资本金为3亿元,按照担保公司1:10的放大规定,该公司可担保贷款30亿元,3000万元左右的代偿金仅占担保金的1%,并未达到业内“做不下去”的水平。
然而,第二天一大早他赶到公司一看,一群债权人已经围住公司高层,讨要公司向他们募集的3个多亿的私募基金本息。这时,李林和公司人员才知道,公司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在外融资的金额已超过3亿,“估计会更多,在核算自身资产还不上欠债后,老板就跑路了”。
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代偿破产、自融自担……近日,多位担保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民营担保公司“倒闭潮”频发,几乎已经陷入“不转型等死”的状态;国营担保公司的盈利和代偿情况也不容乐观。
记者梳理公开数据发现,截至2014年12月,全国融资担保公司为7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相比于2012年,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减少692家。
“担保、小贷、信托这些‘类金融机构’做的业务和银行业务类似,但它们自身却不像银行有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1月20日,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郑兰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业务操作方面,担保公司有很多不正规的情况出现,比如风险控制能力差、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比重大,随着目前国内一些非金融企业负债规模扩大,担保公司等金融派生机构受影响,出现“跑路”、“倒闭”的情况。
资金链断裂、跑路频现多家担保公司“半歇业”
在目睹了本地5家以上保额超过5亿元的担保公司“垮了”之后,华中地区一家注册资金2亿元的民营担保公司部门经理李林,在去年12月底遭遇到“老板跑路”的冲击。
事实上,李林的“遭遇”并非孤立,一场担保行业的寒冬正席卷大江南北。
1月13日,黑龙江省一位国营担保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当地民营担保公司处于“只关不开”的状态,一些担保公司正在处置债务人的抵押资产,弥补客户还不上钱而担保公司被迫代偿的资金。
安徽省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安徽共有融资担保机构353家,而2011年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为404家,2012年底下降至386家,此外有100多家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不能与银行正常合作。
从担保公司跳槽至财富投资公司的王超(化名)告诉记者,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代偿破产等情况逐渐出现,而2015年到达一个爆发高潮。王超预计,2016年情况将会进一步恶化。
李林表示,“倒闭潮”并不只席卷中小型民营公司,据他介绍,行业内一家2013年对外公布保额超25亿元、在当地排名前十的民营担保公司,目前正官司缠身,各项业务暂停。
记者查询其所提及的民营担保公司发现,该公司2014年卷入北京一家P2P平台跑路风波中,尽管该公司声明跑路平台网站上刊登的`担保函、担保合同等“均系伪造”,但涉事调查仍不能避免。
此外,记者粗略统计该公司牵涉的法院判决文书,发现该公司仅在2015年被10家银行或银行分行上诉,同时卷入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还款纠纷超过15次,除了1、2月份,几乎一年内每月都有2-3场官司要打。
为防控风险银行斩断民营担保公司资金源
“为防控风险,2015年银行全面清理和一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1月15日,一家大型商业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2014年以来,我们银行和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减少70%,凡是之前出现过一次问题或者是与其他银行出现过一次担保问题的公司,我们全部都压缩退出了,更多只选择和国营担保公司合作。”
事实上,2012年年初发生的北京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卷款跑路事件,就使得多家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警惕加深。
上述银行人士表示,民营担保公司容易和民营企业相互“勾结”,将本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可贷额度不够的企业信用程度做大,从银行方“套取”更大的额度,然后再进行利益分成。
银行人士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记者查询的上述大型担保公司法院判决书中便有疑似这类情况。
一家农牧公司被上述大型担保公司告上法庭,令其偿还到期后担保公司代偿的400万元贷款及55734元利息。该农牧公司辩称,其不仅向该担保公司支付了8万元的担保费用,而且还支付了60万元保证金,实际到手的本金仅340万元,故而上述担保公司实际代偿的本金应是340万元及利息44933.53元。
不过,因被告方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到手的本金为34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给担保公司4055734元。
横亘在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不信任,还与频频出现的“过桥贷款”灰色操作模式有关。
在李林所在的担保公司客户中,有一位做卫浴产品代理的女老板,旗下所拥有的房产和库存经考察仅能向银行借贷500万元,但为争取到该客户,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700万元,而后,又因客户从其他银行借的300万元到期,担保公司追加了300万“过桥贷款”给该客户偿还银行借款,累计为其融资担保达1000万元。
“眼看自己还不上钱,企业老板就跑了,这成了公司最大一笔坏账,等我们报案时,发现她还将房产和库存抵押给其他公司。”李林称,企业主反复抵押“骗贷”、“补窟窿”,担保公司为赚取担保费等帮其“过桥”延续银行授信,俨然成了行业乱象。
“目前除了本地银行,已经基本没有大型国有或商业银行再跟民营担保公司合作。”一家知名担保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银行的信贷如果更偏紧的话,担保企业更难再生存下去。”
众多担保行业人士称,民营担保行业依赖银行生存,银行资金源为担保公司最为稳定、安全的渠道。一旦银行中止与担保公司合作,就意味着担保公司要么不能再做大额度的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要么只能从民间去找钱,“找钱成本很高。”
“银行没有授信额度的话,担保就无法开展业务。”上述知名担保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而且目前经济下滑情况下,银行信贷进一步收紧。”
李林告诉记者,目前在民间融资的年利息在15%以上,短期借贷的利息更高,月息达到5-6%,“企业自有资金和净利润根本达不到这个增速,会越陷越深。”
左手担右手 转型陷“自融”灰链模式
行业“洗牌”大背景下,各地担保公司纷纷转型寻谋出路。
“现在担保公司正在整合,民营担保公司同国营担保公司合作、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建立自己的P2P平台等。”1月14日,上述担保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对记者介绍,困境重重的担保公司正在往互联网化、专业化、集团化方向转型。
例如,2014年7月,西部地区最大的国有担保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P2P融资平台“金宝保”正式上线。2014年底,民营担保龙头的瀚华担保旗下互联网平台“瀚华云”机构信息服务平台和“来投”个人金融服务平台先后上线。
不过,担保公司的跨界,也并非想象中那么顺利。
“担保公司另外申请互联网金融牌照和小贷牌照,就可以不再依靠银行自筹资金。”王超表示,“但这种玩法也有可能玩垮。”
上述多位担保人士表示,自筹资金后,操作不规范的企业极有可能出现“资金池”,“毕竟好项目难找,一旦钱投不出去或者投后收益难以偿付平台用户的利息,‘自融’就会成为‘庞氏骗局’,后面融进的钱就是为了给前面的钱兑付本息。”
据网贷之家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263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858家(含问题平台),跑路型问题平台占比达到32.7%。
“一些担保公司开始放弃企业客户转而专门做个人业务。”李林告诉记者,当地有家规模相近的担保公司,在意识到企业贷款偿还困难、风险增大的行业现状后,将很大一部分业务员和精力转向做个人房贷、车贷业务,这种“走量”方式,使得该担保公司2015年代偿和资金链情况较同行要好。
此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也成为担保公司规避风险突围的方向之一。上述担保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是公司2016年发展的“重头戏”,“拿到一级工程资质的企业,本身来说就是一个很不错的企业,我们通过这种标准来筛选,来提高客户的质量,降低风险。”
“传统担保行业业务单一,在互联网金融、股权基金、新三板扩容的当下,过去单纯依靠银行放贷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贷款融资日渐多元,很多担保公司失去了生存空间。”1月22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除开‘左手担右手’这种违法操作,一个包括担保、小贷、P2P、资产管理等产业的大型集团,下面各子公司隔离风险,相互独立运行,注重信用和品牌,将更有发展机会,或成担保行业发展的常态。”
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⑷ 辉煌不再,P2P时代正式落幕
昔日盛极一时的P2P如今正式退出 历史 舞台。
11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对外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这意味着,曾在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野蛮生长的P2P借贷行业,在不过短短十余年间,就以摧枯拉朽之势轰然崩塌,直至迎来最终的落幕时刻。回顾其兴起覆灭之路,从万众追捧到如今“归零”令人扼腕叹息,而曾经所有的疯狂和争议,都让这场来得快去得急的金融现象给世人留下些许反思。
兴起与覆灭
满眼繁华,终作尘去,从气势烜赫到黯然落幕,P2P网贷行业的折戟之时来得太快。
国内P2P业务肇始于2007年,早期的运营模式非常简单,其本质就是通过互联网工具发布资金供需信息,并撮合资金提供者和需求者达成借贷交易。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和民间小额信用借贷的一种形式,P2P理论上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忽略的长尾客户有益,具备满足投资人理财需求、解决中小微融资难等功能性作用。
在彼时金融自由化、监管层对金融创新有所疏忽的时代,P2P携互联网技术普及的红利一跃成为时代风口,迎来属于自己的高光时刻。由于投资门槛低、收益可观、操作便捷等优势,在2013年到2015年间,网贷平台数量、行业借贷金额开始迅速飙升,大量民间借贷、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扎堆涌入P2P行业,一时间,网贷平台的营销广告铺满了大城市地铁和各类流量平台。
相关数据显示,最高峰时,全国范围内经营P2P业务的平台超过5000家,行业借贷规模过万亿。而在2012年末时,上述数字仅为200家左右和500亿-600亿元之间。
风口之上,泥沙俱下,及至2015年底,行业性第一波大规模爆雷潮正式开启,期间发生近千家P2P平台倒闭、跑路的现象。行业剧震,资金出借人利益受损,使得监管部门不得不下重手治理乱象。
2015年8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发布。该指导意见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指出了中介服务的内容,阐明了P2P属民间借贷的范畴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并确认了银监会负责监管的责任。
2016年8月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监管文件。同年10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即使经历重拳整治,但在热钱效应的推动下,日趋从严的监管政策似乎并未对行业规模产生严重影响。据张栋哲介绍,那段时间,不少P2P平台仍旧趋之若鹜地接入第三方资金存管并积极运作备案事宜,并以纳入监管作为宣传口号,发起更高利息的自动投标工具或债转产品,舍命追逐绝对利益。
2017年P2P行业发展再次攀上巅峰。比达咨询(BDR)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P2P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P2P平台数量达到5970家的峰值。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也达到了28048.49亿元,同比增长35.9%,助力 历史 累计成交量突破6万亿元大关。
与此同时,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节节攀升。2018年P2P行业盛极而衰迎来至暗时刻,截至当年7月24日,中国P2P网贷停业及问题平台超过850家,整体涉案金额超过8000亿元,波及用户规模超过1500万人以上,一场更大面积的爆雷期再次袭来。
经过第二波汹涌雷潮之后,P2P网贷行业全面整改的大网再次被拉开,更强硬监管的凌厉之势迎面而来,各平台无不经受着备案制延期、伪P2P平台出清、非吸高返挤出、合规化去杠杆等内外密集考验。
张栋哲表示,爆雷事件频出、政策逆转,一系列事件让P2P行业深陷泥沼,大大打击了出借人的信心。当投资者、出借人不续投,借款人回船转舵逃废债、不还钱,平台信用面临崩塌,资金链断裂,之前接棒的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产业链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在循环往复中痛苦煎熬。
2019年1月初,监管部门下发《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其中“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阐明了监管层态度。
残存的P2P平台没有等来合规备案的“剩者为王”,在当时的形势下,全行业清退的政策已经很明朗,只是各地、各平台的退出节奏有先后。2019年11月27日,《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奠定了整个行业进入倒计时阶段的主基调。
进入2020年之后,突如其来的疫情也没能暂缓P2P退出的步伐,尚在运营的P2P平台数量仍在不断减少,直至11月中旬完全清零。这个曾经高光而疯狂的行业,最终黯然落幕。
变质的繁荣
回顾历程,P2P行业的变质,源于信息中介向信用中介的转换。
海辉基金分析专员李焱认为,最初的P2P作为金融中介,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如果发生了逾期,平台会首先告知出借人情况,找第三方公司进行债权回收。为出借人支付预期高额回报并承担相应风险,大家其实都比较能接受,行业也会慢慢发展。
而P2P失败背后最大的原因,就是为了能完成更多的信贷和吸储,很多P2P不惜将自身变为信用中介并承诺刚性兑付,既充当影子银行极力承担所有的信用风险,却不受资本金、杠杆率和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约束,也不用在意风控与合规,使得整个行业鱼龙混杂。
而许多P2P平台的借贷对象,多为银行覆盖不到的高风险客户群体,因此需要网贷平台具备极强的风控水平,否则一旦众多借款人还款逾期,就会导致坏账风险骤增。在偿付高额利息的压力下,很多平台只能用击鼓传花的方式,凭借更高利息吸引资金覆盖对应的风险成本,进而导致资金池入不敷出,最终深陷无力兑付旋涡,纷纷爆雷。
李焱表示,此举完全背离P2P行业“普惠金融”、“ 科技 创新”的初衷,加之进入门槛低,监管缺失,便逐渐演变成资金池、期限错配、自融、欺诈的金融骗局。各色人马“良莠不齐”,大量盲目跟风的投机者,无视市场发展的规律,只为借道风口涌入P2P行业大肆“圈钱”。因此,看似高速发展的行业背后,实则充斥着对金融风险有意或无意的漠视,最终促成问题不断的畸形繁荣,成为国内金融市场的“灰犀牛”,更让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引以为鉴
虽然行业已不复存在,但P2P业务遗留下的清退善后工作尚未完结。今年8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开表示,截至今年6月,网贷平台还有出借人的8000多亿元没有回收。只要有一线希望,会配合公安等部门追查清收,最大程度上偿还出资。将处置存量风险作为核心工作来抓,提高资金的清偿率和返还效率。
11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表态,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李焱分析认为,随着平台陆续开展良性退出的策略,下一步可能会以司法途径为主,加大对不良资产的追讨力度,未来投资者或有望陆续拿回部分本金。但他指出,对于P2P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会坚决督促相关平台兑付本金,但应该不会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兜底。
对广大出借人而言,经过这一次的投资经历之后,应逐渐改变原有的风险偏好以及资产配置策略,强化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选择正规途径进行合理投资。李焱建议,须知投资没有捷径,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诸如此类的市场风高浪急,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需要很精准的行情把握能力,才能保证自己的本金不被侵蚀殆尽。作为投资者应慎之又慎,尽量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的品种入场,对于需要一定专业知识把握的市场行情,最好避免盲目跟风。
此外,在银行、互联网潜移默化地极力推行下,借钱的门槛变得越来越低,消费金融的增长率陡峭上行。伴随“消费升级”、“普惠金融”概念的引导,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奉行“超前消费”,而品类繁多的消费信贷产品正为其提供着源源不断的现金流。
往者不谏,来者可追,P2P虽然清零,留下的教训却值得认真吸取。李焱表示,对比现金贷和P2P,虽然二者在借贷对象上、资金来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但需要指出的是,现金贷以较低收入的年轻群体为主要借款对象,偿还高息贷款的能力相对较低,同样较易引发坏账产生的几率。
作为金融创新,现金贷有其可取之处,但还需套上监管的“紧箍咒”。展望未来,对于如何强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培育更加稳健的金融风险文化,刘福寿曾在日前公开表示,一是前瞻应对银行不良资产反弹,督促金融银行业机构做实资产分类,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二是有序推进中小银行改革和风险的化解,做好高风险非银金融机构的处置工作,持续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的业务,严查严控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积极配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三是坚持推动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常态化,严厉打击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坚持全链条治理非法集资,把防范打击涉非犯罪同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切实消解 社会 安全风险的隐患。四是前瞻性做好应对外部环境可能变化的准备,指导涉外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预案,提升应对国际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刘福寿还表示,要加快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是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二是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三是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大力推动金融监管 科技 建设,提升跨区域、跨市场、跨行业交叉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监管的数字化水平。
⑸ 融资担保公司行业前景可好啊 从事融资担保工作职业前景可好
我就不复制粘贴那些大段宣传的了,就客观来讲这个行业还很年轻,相比较有上百年历史的银行业、证券业,担保行业在国内不过不到20年的历史,所以现在普遍的市场认可度不高,群众一提到担保公司就觉得像中介一样,银行则对大量的担保公司收取高额保证金才认可其担保资格,加上行业机制不健全,使得担保公司良莠不齐,其中存在大量投机分子,借担保之名放高利贷、商业行骗等,不过由于当前信贷紧缩的大环境影响,以及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给担保行业的成长带来了机遇,加上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大力提倡,这些都有助于担保业的发展,当前国家也开始出台政策开始规范担保行业,最密切相关的当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范了担保业的基本进入门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他要求各个地区根据自身情况略有不同。总得来说担保行业正在高速发展,不过新的一轮行业洗牌已经开始,如果你想从事担保行业最好找一个好一点的起点,诸如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或者行业协会开办的担保公司,如果是民营私人的话最好是注册资本比较雄厚的,业界口碑较好的,这样职业前景相比较而言明朗点,这些公司的客户一般都是银行或者协会介绍,或者是已有客户介绍,企业基本面什么有一定保证,不会出现可能进入某些私人担保公司然后发现自己变成像卖保险一样到处拉客户的无奈,希望对你的职业规划能有帮助~
⑹ 担保公司待遇和发展前景怎么样
你好,担保公司是属于融资公司类型。在银行私有化之前,这类公司还是很有市场的;之后,或者转型为银行、投资公司,或者被淘汰。
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想干事业的进入,想过舒服日子的走别门。
如果能够进入该行业,跳槽倒是很轻松的。
当前的担保公司多数是小公司,金融业放开后也会出现很多小银行。
你可以找大、中型的融资公司,或者外资银行的融资部门。
认识有限,只知道一些银行从业的员工为赚取利润跳入融资业。
现在担保公司良莠不齐,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但是这个行业目前来说是大有发展的,给你的建议如下:
1、如有可能,先进入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工作,然后再转入担保行业,这样担保公司给的待遇较高!
2、如想直接进入担保行业也可以,但一定要进入数一、数二的正规担保公司!一般民营担保公司不要考虑。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祝一切顺利~!
⑺ 担保行业的前景如何
担保通常是指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确保债务得到清偿,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以财产、权益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
全景图:担保机构是最重要主体
担保行业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和资金供给方三类市场主体。其中但保机构是但保行业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但保业务的供给者,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按性质划分可分为三种,分别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一般是但保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也是但保业务的需求者;资金供给方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产业现状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解决行业痛点
2018年10月29日银保监会批复了《关于开发银行等四家银行投资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内容是批复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发行、邮储银行等四家银行投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金额不超过
20亿、10亿、10亿、20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分别为
3.0257%、1.5129%、1.5129%、3.0257%,所需资金从资本金中拨付,并要求加强风险隔离制度,坚持“投治”并重原则。基金公司股东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的担保对象是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企业。根据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测算,随着后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出资到位,将实现每年新增支持15万家小微企业和1400亿元的贷款目标,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1/4,着力解决好小微企业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从2015年7月被提出到2018年10月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其演进过程也并非是连续的,国家层面上的文件或会议在2016年并没有将这一举措提上日程,而是直到2017年9月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被提起。具体政策推进过程见下表:
——细分产品不断涌现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自1993 年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到1999 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经过20
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总体而言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起步探索阶段(1993-1997年)、基础构建阶段(1998-2002年)、持续发展阶段(2003-2008年)、规范整顿阶段(2009年至今)。行业四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特点与颁布的主要法规如下表所示:
中国担保行业发展至今,行业细分业务品类呈井喷式涌现。我国担保业务按照担保业务品种分类可分为直保、反担保、再担保。中国担保市场业务主要由直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构成,通常商业性担保机构仅从事直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由政府审批的为数不多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承接。
另外一种担保业务比较少见,成为反担保业务,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提供担保的行为,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业务详细分类情况如下图所示:
——担保业务规模增速回升
近两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一般认为,担保业务规模和社会融资规模呈正相关,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增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担保规模扩张的快慢。
但2019年开始,担保业务存量上升速度开始回升。2020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
2017—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呈持续增长趋势,截至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为7182.49亿元。
从金融担保机构代偿方面来看,由于金融担保机构披露程度不同,因此仅可获取表1中金融担保机构应收代偿款规模数据,受之前年度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影响的释放以及担保机构业务结构的调整,整体行业代偿规模增速有所放缓,2020年6月末,应收代偿款规模增长的金融担保机构共5家,其中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增速较快,2020年6月末较上年末增速分别为11.31%、11.56%和19.81%。
从代偿规模来看,代偿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分别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代偿款分别为12.73亿元和12.99亿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属性偏政策性,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代偿规模偏高;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偏高主要系产业债担保客户代偿规模增加所致。未来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较大。
竞争格局
——企业竞争格局:行业集中度较高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按性质和目标可划分为三类,分别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性质的机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7—2019年,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占市场份额的比重分别为83.89%、83.45%和78.82%,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以来下降幅度较大;2020年12月占比为71.71%,较2019年末进一步下降,但行业集中度仍属较高,业务集中于全国性金融担保机构及大型省级平台金融担保机构,2017—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变化不大,截至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担保余额和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呈持续提高的趋势,由2012年的0.95%持续提高到2019年1.86%。当前我国融资性担保的主体仍是银行贷款,且利用担保增信的企业相对整体来说资质更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几率更高,担保行业代偿率目前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两者间的差距或将进一步拉大,资本实力弱、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担保企业将受到进一步冲击,我国担保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
——区域竞争格局:江苏省保持行业第一位
从担保业务发生额省份分布来看,近年来江苏省占比总体始终保持在行业第一位,且行业占比相对稳定。安徽省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相比2017年占比下降9.77个百分点降至2.85%,截至2020年12月相比2019年小幅上升至3.71%。2017-2020年12月份,四川省担保发生额行业占比持续稳定增长,已经由2017年的6.75%稳定增长至2020年12月的17.09%,并成为目前占比第二大省份。
从所担保债券省份分布来看,截至2020年12月,债券担保余额最高的三个省份依次为江苏省(占19.29%)、四川省(占12.45%)和湖南省(占10.83%),江苏省占比较2019年末下降0.25个百分点,四川省和湖南省占比较2019年末分别上升2.33个百分点和0.71个百分点。整体看,各省份余额占比情况较2019年末变化不大。
发展趋势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新成立担保公司以省级担保公司居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或是解决区域内主体发债困难的路径之一,担保机构政策性职能加强。
考虑到目前国家提倡普惠金融,同时2020年受疫情影响,国家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对抗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短期内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将有所增长,债券担保业务增速趋于平缓,整体担保责任余额增长。预计未来受市场波动因素影响及部分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接近监管要求影响,整体行业发展保持稳定。
受近期出台政策影响及外部信用风险的上升,担保公司单一客户集中度将进一步下降,行业集中度或将维持在现有水平,以债券担保业务为主的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客户质量将逐步向上迁徙,担保机构业务进一步向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收缩,区域集中度将更为显著。
——省级平台担保公司积极建设担保体系
一方面,省级担保公司向上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向下与省内区县级担保公司合作,建立三层担保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内担保体系。由省级担保机构牵头积极开展小微及三农担保业务,有效解决小微及三农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从事债券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在外部信用环境逐渐暴露的背景下,存量项目的风险排查频次增加,新项目开展更加谨慎,整体经营压力加大,担保机构亟待调整低层客户结构,业务发生额或将出现一定的下滑。
综合来看,区域经济较强省份的担保机构在省内政策扶持力度大及被担保客户质量相对较好加持的情况下,整体信用水平保持在较高水平。
——企业违约风险仍高,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大
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速趋于平缓,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虽将有所增长,但考虑到费率受政策引导有所下降,同时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资产分类要求,保障其流动性,委托贷款业务规模下降,整体盈利规模增幅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的综合影响,外部信用水平加剧下滑,2020年以来多次出现债券等金融产品违约情况,2021年,违约风险仍在不断加大,不排除出现集中违约较大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表内核销力度将有所加大,未来随着债券担保业务到期兑付规模的增加,或将对金融产品担保机构盈利造成一定的侵蚀。根据公开可获得资料显示,2019年从事金融产品担保机构资产减值损失合计较上年大幅增长141.03%。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⑻ 担保公司前景如何
贷款担保属于传统的担保业务,也是我国担保行业的主营业务,占该行业整体比重在70%以上。现在,贷款担保凭借其业务类型丰富和价格低廉等优势,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的重要桥梁。
贷款担保业务一度颇受中小微企业的欢迎,其机构数量也不断增加。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政策性漏洞逐渐暴露,加之贷款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风险日趋增加。
根据我国银监会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融资担保行业担保代偿309亿元,同比增长45.2%;担保代偿余额41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4%。其中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41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3%;担保代偿率1.6%,同比增加近0.4个百分点。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显示,我国担保行业代偿率总体趋势连年上升。
虽然从总体来看,目前该行业机构的风险仍处在可控范围之内,但是过高的集中度和不为人知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为担保行业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而且,与担保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如日本、美国相比,中国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明显偏小,这也给担保机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面对日趋严峻的市场环境,担保机构为了增加盈利,纷纷拓展其他业务,向多元化发展。尽管从目前来看,贷款担保的桥梁地位依然无法在短期内被撼动,但如何能合理利用贷款担保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还应参考担保业发达的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前瞻产业研究院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强化监管制度,发挥相关政府机构的作用,在制度上填补漏洞;其次,增加企业的培训机制,增强道德意识,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最后,应改善银行与担保机构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逐渐形成银担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缓解担保机构收益小、风险大的压力。
⑼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数据
原文地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作者:吴瑕
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现状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外源融资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内在含义和要求,可以说各有千秋,都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
(一)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及二者关系
内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折旧和留存盈利)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它包括两方面:积累资金和沉淀资金。积累资金是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沉淀资金是企业折旧资金在固定资金更新期限到来之前处于生产过程之外形成的"闲置资金"。内源融资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等特点,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折旧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形和无形损耗,它主要用于重置损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留存盈利是企业内源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再投资或债务清偿的主要资金来源。以留存盈利作为融资工具,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当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也不需要发生融资费用。
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它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大量性和集中性等特点。外源融资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而直接融资又分为股权融资和企业债券融资两种方式。在经济日益市场化、信用化和证券化过程中;外源融资将成为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
二者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也是一个随经济的发展由内源融资到外源融资的交替变换过程。中小企业在创立之初,由于市场需求不旺,生产规模有限,难以承担高额负债成本。因此十分重视自有资本的积累,避免过度的负债经营,从而主要依靠内源融资来积累资金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内源融资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时,外源融资则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融资手段。考虑到外源融资的成本代价,中小企业在资金筹措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内部积累。辩证地讲,内源融资是外源融资的保证,外源融资的规模和风险必须以内源融资的能力来衡量。如果不顾内源融资的能力而盲目地进行外源融资,不但无益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而且将使企业陷入扩张与稳定的困境之中。
(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1.内源融资状况
为了适应市场风云的变幻莫测,中小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灵活、变化快捷的特点,因而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自身提高积累能力,以对市场变化能做出迅速的反应。同时,创办中小企业也必须有一定量的资本,这是一个经济学常识。如果连一点本钱都没有,或者仅有极少量的创业资本而把大量的资金需求量寄托于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那么企业的生命力也是难以持久的。我国现有的组织结构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对象单一的中小企业融资大都依靠自我积累,依靠自身力量发展;但规模较大的中型企业的内源融资状况则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分配过程中留利不足、计提折旧费率偏低等问题。
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以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对成都、绵阳、乐山三地601家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来源结构的调查显示,企业内部自身积累78.1%、向银行贷款9.65%、民间借贷5.07%、商业信用3.25%、其他非正规融资3.93%。这组数据说明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内源融资。
2.外源融资状况
第一,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目前尚不可能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至今,已经被赋予了为国有大型企业服务的一项特定功能,尤其是前几年国有大型企业处于困境的情况下,为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活力;我国股票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在政策如此严重倾斜的情况下,股票市场基本上未向中小企业开放。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公可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一般加工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中小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营规模偏小,且大多为一般生产加工企业和流通服务性企业;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差甚远,自然被股票市场拒之门外。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沪深上市公司共有近1500多家,民营企业大约占不到15%,且部分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昂的代价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而曲线上市的债券融资。
与股票市场相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未向中小企业开放。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组审批"的办法,每年由政府部门确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在具体确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重点原材料与城市公共设施项目,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债券发行办法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还要有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单位作担保。这一系列条件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二板市场的创建,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与债券融资的可能性会进一步增大;但近期仍不会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第二,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而实现融资的一种方式,它具有间接性、短期性、可逆性和非流通性等等性,是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近几年,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了不少旨在强化对中小企业发放银行信贷的政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也竭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间接融资即债务融资已经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理性地讲;在没有政策障碍的前提之下,中小企业是采取直接融资方式,还是间接融资方式,应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特点,所涉足的行业、企业发展前景而定。对于从事高科技产业类的中小企业,因其经营风险较大,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技术含量也较高,可考虑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对于传统产业类的中小企业,因其经营风险较小,资本有机构成较低,技术含量一般,可主要采取银行信贷方式进行间接融资。
由此可知,尽管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环境还不理想,但银行信贷方式目前仍是中小企业的首选与钟爱。
⑽ 融资担保公司 国标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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