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BOT,TOT投资模式
含义: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3 BOT的特点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分担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2、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项目中的风险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4、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再来说TOT,这个就不说那么详细了。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 近些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
⑵ BOT融资方式有哪些特点
(1)BOT融资方式是无追索的或有限追索的,举债不计入国家外债,债务偿还只能靠项目的现金流量。
(2)承包商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
(3)名义上,承包商承担了项目全部风险,因此融资成本较高。
(4)与传统方式相比,BOT融资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效率一般较高,因此,用户可以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
(5)BOT融资项目的收入一般是当地货币,若承包商来自国外,对宗主国来说,项目建成后将会有大量外汇流出。
(6)BOT融资项目不计入承包商的资产负债表,承包商不必暴露自身财务情况。MBA智库文档
⑶ bot融资模式的优势
BOT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的诸多方式中的一种,在我国又被称作”特许权投融资方式,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bot融资模式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BOT融资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是项目融资的诸多方式中的一种,在我国又被称作”特许权投融资方式。一般有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授予项目发起人为此专设的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并以此回收项目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的成本费用,偿还贷款;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融资模式虽然包含了建设~经营~移交三个过程,但它并不是简单的建设~经营一移交的过程叠加.因此,国内出现了很多号称BOT项目融资的“类BOT”运营模式,由于不具备融资过程,其并不具有项目融资特征。这种运营模式不一定需要商业银行的直接参与,或者即使商业银行以贷款形式参与,也会采用投资人(而不是项目公司)资产抵押或者信用担保取得贷款,而不采用项目融资,于是就不是项目有限追索。
BOT融资模式应用背景
BOT在中国政府采用以前,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主要起源于矿、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开发,包括300年前的英国航海灯塔。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将BOT应用于该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私有化后,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和应用。发展中国家共有数百个BOT项目正在实施。包括:土耳其的火力发电项目(现代世界第一个BOT项目),菲律宾的诺瓦斯塔电厂(国际上公认的第一个成功BOT项目),中国的沙角B电厂(现代世界第一个成功移交的BOT项目)和英法之间的欧洲隧道(世界上最大的BOT项目),马来西亚的南北大道、泰国的曼谷公路和轻铁、香港的多个隧道、澳洲的悉尼隧道和英国的曼彻斯特轻轨等。
BOT融资模式优势
BOT融资模式拥有众多优点,这些优点使得其在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发达国家而言,政府采用BOT融资模式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可以:
减少政府开支,从而减少政府债务和赤字。
发挥私营机构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提高效率。
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BOT模式可以帮助政府解决:
由经济发展推动带来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劲需求,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缺口。
由资本市场推动的国际资本的投资机会
加速促进技术转移和效率的提高
由于BOT融资模式的以上优势国际上个主要承包商大都以如BOT项目融资方式承揽海外工程,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如日本承包商,供应商和银行就是积极主动地提供出口信贷并应用BOT方式在国际承包市场取得很多项目。
BOT融资模式特点
BOT具有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典型特点:
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BOT是利用资产(主要是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形式,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它资产没有追索权,建成项目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的唯一来源。
融资不主要依赖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或涉及的有形资产,债权人只考虑项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其放贷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简单讲,即以项目自身的资产和项目未来的收益作为抵押来筹措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项目的融资负债比一般较高,结构也较复杂;多为中长期融资,资金需求量大,风险也大,融资成本相应较高;所得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立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是项目贷款的直接债务人。
合同文件和保险多,用以分散和规避风险。
“融资’’,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在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间融通。“项目融资”根据国际通行定义为:”融资不是主要依赖于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即在项目融资中,提供优先债务的参与方的收益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项目本身的效益,因此他们将其自身利益与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潜在不利因素对项目的敏感性紧密联系起来。
项目融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项目融资指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狭义的项目融资仅指具有无追索权和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
无追索性(Non—recourse)和有限追索性(Limited recourse)是指项目融资与一般公司融资以公司这一主体为追索对象不同,项目融资追索对象只限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而不能追索到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其它的任何形式的财产。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按照我国国家计委与外汇管理局1997年4月共同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项目融资定义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益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可知我国承认狭义的项目融资,即“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
BOT项目融资特点
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项目融资的无追索性和有限追索性以外,与传统的公司融资相比较,项目融资还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的特点:
(1)融资基础一一项目导向性,即其融资主要依赖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不是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而是通过项目的未来营利预期进行融资。并且,往往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财务的独立合算。项目融资的财务结构主要是以项目本身作为~个独立的法人,并以该项目未来的收入流作为贷款的追索对象和放贷的主要评审依据,对借款者自身的资信没有其它的担保要求和追索要求,因而作为借款方的投资者一般不将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取的资金作为自己的债务,因此进行这种投资不会对自己的财务状况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会计处理一一非公司负债性,即项目融资的债务不作为借款人的债务表现于其资产负债表上。所以,项目融资是资产负债表外融资,使得项目的债务并不出现在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债表上。这种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设计,其目的在于将发起人各自的财务状况和项目的财务状况相互独立。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把项目信贷风险隔离开,从而按照项目本身价值公正评价项目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为发起人从事更多的项目开发提供客观的财务依据。而传统融资方式下,项目债务是投资者债务的一部分,出现在资产负债表里面,投资者的其它投资和项目投资之间自然会产生相互的约束。
(3)风险分担:项目的运作存在这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建设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环境风险等。传统融资方式下,风险往往集中于投资者、贷款方和担保方,风险难以分散。而项目融资却捆绑了项目各方,并采用严格的法律合同将不同的风险分散给比较合适或有能力承担的项目各方,从而保证项目融资的顺利实施。项目融资运作方案设计中复杂而有效的风险结构设计,实际上是融资成功的关键。
(4)股债比例不同:项目融资依靠项目经济强度进行融资安排。所以,项目融资允许投资者采用高度杠杆比率负债的方式为某个项目筹集资金,而不会导致现有资金的摊薄。项目开发的大多数资金都是通过贷款租赁、出口信贷等方式融资实现,投资者股权所占比例较低。这种安排也是项目融资一个突出的优势。
随着中国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中国不断的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之中,进行国际化的活动。BOT项目融资,这一以前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项目运作方式也越来越多的被中国企业所青睐。
BOT融资模式国外现状
由于BOT融资模式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进行本国基础建设投资的手段,因此国外对于融资模式的研究侧重点大多集中到发展中国家。具体来说,国外对于BOT项目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融资模式以及其衍生模式BOOT,BOO等的运行方式的研究;
(2)对BOT风险的研究,包括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可靠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等;
BOT融资模式国内现状
我国对BOT融资模式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角度:
(1)研究是为政府实行BOT出谋划策的,我国的BOT模式还存在着体制问题、外汇问题、产品价格问题、信誉等问题;
(2)对国内实行BOT的案例的分析;
(3)对BOT模式中的风险和风险管理进行的研究;
⑷ 什么叫做BOT投资方式
名词解释:BOT方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BOT是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的英文第一个字母缩写,也就包含这三方面的含义。广义的理解除了这一含义之外,又有多种具体的变换形式,它主要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BRT(build一rent—transfer),即:建设一出租一移交等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
具体而言:公路建设BOT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项目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公路建设项目,并准许其通过收费或沿线服务设施的经营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公路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地区的东区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资巨大的项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1)从权利转移看:政府只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建设的经营权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则在经营一定的时期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
(2)从责任范围来看:政府依据签订的协议(合同),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将设计、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公路设施的责任转移给项目公司。
(3)从项目的资金来看:采用BOT融资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通过融资、贷款解决。政府不提供担保资金,但可适当贷款或参股,共同投资。
(4)从参与主体来看:政府与项目公司作为主要主体通过合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公司分别通过贷款合同、经营合同、建筑合同、设计合同与银行、经营承包商、建筑商、工程设计机构达成有关贷款、经营、建设、设计方面的合作意向
⑸ bot融资模式的BOT融资模式
BOT融资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是项目融资的诸多方式中的一种,在我国又被称作”特许权投融资方式。一般有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授予项目发起人为此专设的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并以此回收项目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的成本费用,偿还贷款;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融资模式虽然包含了建设~经营~移交三个过程,但它并不是简单的建设~经营一移交的过程叠加.因此,国内出现了很多号称BOT项目融资的“类BOT”运营模式,由于不具备融资过程,其并不具有项目融资特征。这种运营模式不一定需要商业银行的直接参与,或者即使商业银行以贷款形式参与,也会采用投资人(而不是项目公司)资产抵押或者信用担保取得贷款,而不采用项目融资,于是就不是项目有限追索。 BOT融资模式拥有众多优点,这些优点使得其在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发达国家而言,政府采用BOT融资模式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可以:
减少政府开支,从而减少政府债务和赤字。
发挥私营机构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提高效率。
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BOT模式可以帮助政府解决:
由经济发展推动带来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劲需求,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缺口。
由资本市场推动的国际资本的投资机会
加速促进技术转移和效率的提高
由于BOT融资模式的以上优势国际上个主要承包商大都以如BOT项目融资方式承揽海外工程,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如日本承包商,供应商和银行就是积极主动地提供出口信贷并应用BOT方式在国际承包市场取得很多项目。 BOT具有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典型特点:
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BOT是利用资产(主要是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形式,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它资产没有追索权,建成项目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的唯一来源。
融资不主要依赖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或涉及的有形资产,债权人只考虑项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其放贷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简单讲,即以项目自身的资产和项目未来的收益作为抵押来筹措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项目的融资负债比一般较高,结构也较复杂;多为中长期融资,资金需求量大,风险也大,融资成本相应较高;所得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立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是项目贷款的直接债务人。
合同文件和保险多,用以分散和规避风险。
⑹ 什么叫TOT和BOT融资模式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恩美路演
⑺ BOT项目融资的模式
BOT项目融资的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模式的参与者 项目经理博客
1.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
2.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润可赚。
3.债权人。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
4.建筑发起人。BOT项目的建筑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予以罚款。
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保险商的财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
6.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供应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供应价格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运营商。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实施BOT的步骤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项目管理培训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BOT的具体方式 项目管理者联盟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training.mypm.n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6.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6.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⑻ 什么是bot投融资方式如何运作
好吧,那就给你全面一点的吧~!
一、BOT国际投融资方式内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运营---移交
是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方式,也是一种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和运营的方式。
BOT结构特别适合于提供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
(二) BOT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体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
2.风险很大
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种风险,如政策变动、贸易和金融市场变动等等。
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
3.授权期满转让给政府
BOT项目的特许运营期满后,设施需无偿地转让给政府。
一般不得进行转让和出让。
4.政府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角色之一
BOT项目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和过程,它牵涉到很多关键的、需要相互之间能良好协调和合作的关系人。 例如:项目的投资者、政府、股东、项目的承包商、贷款方、项目产品的用户、保险公司等。
5.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
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国的十几家或几十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再由一家或数家承包商组织实施。 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
6.项目难度大
每个BOT项目都各具特点,一般均无先例可循,每个项目都是一个新课题,都得从头开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项目的规模决定了参加方为数众多,它要求参加方都参与分担风险和管理。
参加BOT项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如期竣工。
8.BOT项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赚取外汇而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一旦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和偿还能力。
二、BOT项目运作
BOT项目一般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
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第二步:
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第三步:
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出口信贷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同时,贷款方得到项目本身的资产担保。 项目本身可以用作担保的资产包括:销售收入、保险、特许协议和其他项目协议等。
第四步:
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比如:依照销售合同所得的销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桥梁的通行费等)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BOT项目融资的效应
(一)BOT项目融资的正效应
l、从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缓解财政负担,把从基础设施上省下的资金用到其它政府项目中去,从而可以在政府资源不足时将事情办的更好。
2、从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筑市场不景气时期通过BOT方式激发政府银行和大财团的兴趣,创造项目投资机会,从而缓解承包任务来源不足的问题。
3、BOT项目为银行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其投资强度不是个别银行、金融机构或私人财团所能够或愿意承受的。
采用BOT就可以使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把各自的资金通过入股或贷款的形式集中起来,投资建设于基础设施项目,而且投资效益往往相当可观。
(二)BOT项目融资的负效应
l、BOT投资方式使政府存在两难选择:
国家要控股,则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国家股份太多,非国有投资主体失去兴趣;为调动私人部门的积极性,国家不控股,BOT项目控股权的丧失会引发私人垄断等行为。
2、 私有部门追求的是利润目标,以实现经济效率为原则; 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有实现公平目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经济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多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协调相当困难,而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而不是仲裁者的参与,又增加了协调难度。
4、从政府的角度看,由于受BOT项目授权协议及相关条例的约束,应变的弹性较差。
5、任何BOT项目,投资额相当的大,相对授权期限较长,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收期也较长、投资风险大,构成了对投资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提出获利尽可能大、投资风险尽可能小的方案,试图由我国政府承担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诸多风险,因而造成提出谈判的项目很多,但谈判成功并付诸实施的项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历史沿革
BOT方式实际上已应用了几个世纪。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属于高资金密集型项目,通常由政府垄断经营。早在17、18世纪的欧洲,在一些运河、桥梁的修建中就出现了私人投资的身影。
17世纪英国政府允许私人建造灯塔,经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许期满后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政府所属的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可见在当时这种具有BOT性质的投资方式在效率上就远远高于行政部门。
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的欧洲国家,政府已经广泛利用私营机构的力量,进行公路、铁路和运河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尤其是在欧洲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私营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伦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营公司承担。
两次世界大战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机构来承担,这种模式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缺乏资金的发展中国家,更是难于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BOT这种投资方式正式出现在经济舞台上。
1984年,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厄扎尔首先提出了BOT这一术语,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电厂。
英法海底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亚悉尼湾隧道等。
4.缓解资金短缺问题;
5.提高市场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7.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 BOT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BOT不同于传统的“外资”企业投资。
第一个项目
1995年5月,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经国家计委批准,我国首例利用BOT融资的项目一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正式签约,该项目于1997年5月资金到位,在上世纪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第二个项目
从1995年11月,上海水处理厂。
从1995年11月开始,该公司已经开始筹措540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个项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电厂,该项目总投资11.4亿美元。
第四个项目是深圳电站项目,该项目已由亚洲电力公司承担。
第五个项目是广州轻轨铁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个项目是武汉都市铁路项目。
1996年、1997年国家计委又批准了几个大型的BOT项目对外招商。
“十五”期间—““十一五”期间
全国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约需要投资1万亿元,政府投资约占 2000至3000亿元,还有7000至8000亿元需要通过贷款、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等方式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BOT方式进行融资,就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和业者的关注。
三、中国企业境外开展BOT项目
(一) “走出去”战略与境外开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战略
BOT作为一种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主要的带资承包方式,是中国公司必须探讨和实践的。
BOT项目可以带动国内更多的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推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更好实施。
(二)境外开展BOT对我国企业的促进作用
1、该项目可以推动中国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中国公司上规模、上档次,形成快速发展的局面。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资本运营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三)中国公司今后开展BOT项目具备的前提条件
1.目前国内银行还不能接受以项目合同作为融资担保,贷款需要有公司担保,与国际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为项目融资担保的做法有较大的差距。
2.中国公司资本市场运作能力相对较弱
资本市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国公司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能力不够。
3.中国公司的管理体制也是阻碍中国公司
在遇到BOT项目时,主要考虑的是客观上的困难,有明显的畏难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这个问题只能够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决。
4.有成熟的融资渠道和销售渠道的公司进行运作
国际大公司搞BOT项目也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成功。 国际大公司追踪BOT项目时,三、四个项目才能成功一个。BOT项目涉及的范围很广,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项目的组织者,出资者、建造者、设备供应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针对性地选择BOT项目的国家、行业和项目
选择项目所在国时需要考虑该国与中国在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关系,最好是与中国有地缘优势的国家。另外要注意的情况是选择的项目类型要和自身的优势相适应。
6.有目的地培养储备实施BOT项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项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识,具有综合素质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项目实施的成功。
BOT项目需要 商务人才,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这些人才:
要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
要熟悉项目所在国的市场营销;
要熟悉项目分包市场的运作;
要熟悉项目建设的管理;
要有很强的项目营运能力。
⑼ 什么是bot项目融资概念
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具体内容是我为您分享。
一、BOT模式的含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 首次应用于土耳其公共基础设施的私有化过程中后,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和应用。大量的资本密集型项目,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寻找资金,而银行、项目投资者、项目所在国政府也在积极寻求一种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能力强,并能够提高投资收益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融资模式,BOT模式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模式。
BOT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以项目所在国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限期特许权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或者外国公司私人机构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将该项目移交给相应的政府机构,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有时BOT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在我国,BOT是政府通过与外商或私营商签订特许权协议吸引外资或民间资本加快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手段,故也常称作“特许权或特许经营招标”或“法人招标”。
二、BOT模式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三、BOT模式的参与者
1、项目发起人
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
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润可赚。
3、债权人
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
4、建筑发起人
BOT项目的建筑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予以罚款。
5、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保险商的财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
6、供应商
供应商负责供应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供应价格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运营商
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
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
四、BOT模式实施的关键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⑽ BOT融资与一般的国际项目融资的不同点有哪些
对政府而言,BOT项目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它可以融通社会资金来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政府对项目的支付不再是一次性巨额财政投入,而是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用污水和垃圾费(以及少量财政预算)分期支付给投资者。
对企业而言,由于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做担保,所以BOT项目具有风险低,投资回报稳定的优势。表面上,BOT项目由于民营企业介入后需要有一定的利润回报而使项目的总成本增加,加大居民和政府的负担,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民营企业的介入,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所以,与政府建设和运营的项目相比,BOT项目实际成本增加与否取决于上述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政府面临的主要风险有:①当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潜力和价格趋势把握不清时,可能对投资者盲目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加大居民和政府负担;②如果政府管制不佳,容易造成民营企业的不规范参与和竞争,甚至造成私人的垄断经营,将损害社会公平,并使得政府丧失控制权;③少数不具备资金和技术实力的环保企业,为在建设期获得巨额收入,不顾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状况,采用不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把设施的运营风险全部留给项目本身,实际上是留给了政府。
项目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①政府不讲信誉和政策不稳定,它是民营企业介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的最大障碍和风险;②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的风险,包括项目设计缺陷、建设延误、超支和贷款利率的变动;③项目投产后的经营风险,包括项目特有技术风险和价格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