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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对承租方税务影响

发布时间:2023-01-06 15:34:53

1. 融资租赁房产涉税账务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房产涉税账务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房产税计税依据以会计规定为准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2008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如何计算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综合上述规定,用一实例来加以详细说明。

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该生产车间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则该生产车间会计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融资租赁房产的所得税计税基础与会计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而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上例,由于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所以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在财务费用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300万元(1500-1200)。而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缴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另外,纳税人不要忘了融资租赁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而不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就是说,融资租赁期间,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融资租赁房产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接上例,该融资租赁合同应贴印花税750元(1500万元×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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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资租赁的承租方税率高的话可以节税嘛怎么节税的

可以,融资租赁的纳税主体不同,确实存在着节税的可能。根据相关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了承租方,都可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若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杈转让给承租方,则征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如果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则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 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有什么

融资租赁是生产制造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促销工具。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特征?下面让我来告诉你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
采用融资租赁,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这是融资租赁存在的最重要优势之一。

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可享受与银行一致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而传统租赁中的出租人则须按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

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如果按会计上融资租赁核算,则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可获得在所得税前提取折旧费用的好处;如果按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核算,则可在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租金全额,同样获得“加速折旧”的好处。

注: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在 租赁合同 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定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的七大优点
1、决融资 渠道

在我国租赁业的历史上,用租赁方式解决融资渠道曾经是承租人的首要动机,至今仍旧是其主要动机之一。20世纪80年代及20世纪90年代初期表现为取得外汇资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表现为解决资金短缺。

2、改进现金管理

租赁方式将给承租人企业的现金管理带来很多好处。在融资租赁中,对设备可以全额支付,一般不需要预付款。在经营租赁中,因为设备存在余值,承租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比全额购买设备时的费用小。因为还租日期固定,有利于承租人的资金计划。

3、利于设备在技术上的更新换代

租赁方式不仅用于解决承租人的资金渠道,而且广泛用于承租人避免设备技术陈旧的风险。为此,使用的租赁 方法 是使租赁期限和设备的技术适用期限一致;由出租人设定设备的余值,承租人只支付为其融资的部分。这种方法可以对设备升级换代;对设备以旧换新,保持技术领先。出租人不仅可以融资购买新设备,也可以融资收购老设备。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对设备有三种选择方案:退还设备、续租和留购,使在选择设备的技术水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即使是退还设备,承租人也节省了处分设备时所遇到的麻烦和费用。

4、可以开展表外融资

适用于经营租赁。在经营租赁方式中,租赁资产不计入承租人的财务报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也只作当期损益处理。经营租赁对承租人来讲,是一种表外融资。其好处是:

1)改进承租人企业的利润:在租赁期限的期初,经营租赁的费用低于融资租赁的费用。经营租赁只发生租金,而融资租赁要由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一般用于还租),此外还要支付租金利息(利随本减)。

2)提高资产回报率:ROA(资产回报率)= 净利润/总资产。在总资产和负债均不增加的情况下,承租人通过租赁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而租金计入当期损益。净收益得到提高,因而资产回报率得到提高。

3)改善财务报表表现:除了资产回报率以外,承租人财务报表的其他一些比率也能得到改善。

4)避免出现搁浅资产:设备在自然寿命期内技术上落后,不能用又必须提折旧,如果处分设备,企业必然出现亏损,该设备成为搁浅资产。通过租赁方式(合同中含升级条款、退还条款、更新条款等)可以避免出现搁浅资产。

5、允许加速折旧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7日发布的财工字[1996]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工业企业如果在技术改造中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设备,允许加速折旧。折旧年限:按租赁期限和国际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孰短原则,但最短不得短于3年。

6、灵活

客户从银行取得贷款,条件是非常严格的。而采用租赁方式能给承租人带来很多灵活与方便。主要的灵活是还租方式的灵活。根据设备的用途、会计核算的需要和收入方式,有多种灵活还租的方式,具体由租赁当事人双方根据情况“量体裁衣”,例如:

1)租金先少后多(step-up):大多根据项目的性质决定。

2)租金先多后少(step-down):大多根据收入情况决定。

3)租金放假(rent holidays):设备的使用有“假期”,设备的收入也有“假期”,例如设备每年要停运3个月。故租金也要放3个月的“假”。

4)跳跃式还租(skipped rent payments):对于农业机械的租赁,租金来源是农民的现金收入,而农民的收入是季节性的。因此,农业机械的租赁采用和农民的现金流相匹配的还租方式。

5)共享式(enjoy together):根据承租人的某关键经营指标的某一比例设定租金,经营状况好时多还,不好时少还。

7、方便

租赁业务使承租人得到很多方便:

1)融资和融物一步到位。

2)对制造商(出租人)起控制作用:特别是厂商租赁的情况。按合同约定,设备出了问题而厂商不认真解决时,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3)避免了承租人对设备的处分问题: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承担处分设备的负担、费用和风险,使承租人的负担大为减轻。
融资租赁的基本信息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 措施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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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融资租赁租金不可抵税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租金不可抵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租金不可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确认出售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

融资租赁租金的构成

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构成租金。主要包括三部分:

1、租赁物的成本。它包含租赁物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等。

2、利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该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复利计算。

3、手续费用和利润。其中手续费用是指出租方在经营租赁过程中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因手续费用通常较小,一般均不记利息。

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

1.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以下几项因素:

(1)设备原价及预计残值,包括设备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该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

(2)利息,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设备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

(3)租赁手续费,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2.租金的支付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我国融资租赁实务中,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平均分摊法和等额年金法。

平均分摊法就是先以商定的利息率和手续费率计算租赁期间的利息和手续费,然后连同设备成本按支付次数进行平均。

每次支付租金=[(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租赁设备的预计净残值)+租赁期间的利息+租赁期间的手续费]/租期

等额年金法就是利用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经变换后计算每期支付租金的方法。

5. 融资租赁折旧的抵税问题

政策支持在融资租赁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各个地区的区域性政策对于促进该地区融资租赁发展更是起着决定性作用。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折旧的抵税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折旧的抵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确认出售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

抵税的条件

有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可以抵扣。应纳税额=销项-进项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达到以上标准,除规定不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都要认定一般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个人除外。)新办企业,虽然没有达到标准,但也可以申请认定。

税抵税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而且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比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15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5500元(在开票之日起90日内经过税务部门认证),合计购进总金额为175500元,经过加工、组装后成为一台设备,假设销售收入是234000元,其中金额是200000元,销项税额是34000元,那么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该交纳增值税为:34000-25500=8500元,按照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这个8500元相当于增值部分(200000-150000)×17%=8500元。

上面只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那么也不是问题中购买时是4%,交税时是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购买原材料时要么是问题中所提到的购买的时候交了4%的税,而组装成设备后出17%的税,问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时不可能按照17%交税。

补充:关于成本核算的问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分别从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一小规模纳税人同样购进原材料15万元,这里不谈能抵扣税金,就单独计算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原材料,由于对方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5万元的原材料的金额(记入“原材料”科目账户的金额)是:150000/(1+17%)=128205.13元;

同样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15万元的原材料,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征收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6%的税金,那么15万元的原材料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记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是:150000/(1+6%)=141509.43元,很明显,总价15万元的原材料从不同的纳税人那里购进,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相隔13304.3元;

上面已经很清楚了,在过去很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发生业务时,只考虑税收的差额,认为只要在税收上让出所谓的11%(其实这种计算也是错误的,这里就不举例说明)就可以了,殊不知在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上吃了亏,有的人还不知道。

抵税常见的问题

大的支出,超过2000元记入固定资产,小于2000直接记入管理费用 .

只要是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

购货时分录: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可以抵扣的税)

备注:如果销项税大于进项税要缴税,反之留底下月抵扣。

6.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是如何处理的?下面就是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以及税务处理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次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业务。

(一)业务形式

36号文件对于融资租赁仅涉及直租与售后回租,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举例如下: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二)相关概念比较

在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里需注意两点:(1)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不含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见上述第(2)点。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案例

武先生最近承揽了一个路桥土石方工程,由于现有的几台挖掘机已经不能满足这个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购进10台挖掘机。武先生想找银行贷款,但因他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正在此时,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议他试试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他的难题。于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并很快达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顺利承包工程,还将最终获得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有一个本质的区别: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品的时间来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那么,武先生在实施这笔融资租赁业务时,应该如何处理纳税问题呢?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从税法角度对此进行了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该文件基于这个税法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以及增值税及营业税法规,区分不同主体及货物的归属,对流转税问题做出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印花税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综合上述文件分析,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1、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3、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那么应该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说明什么?

评论人: 裘企阳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题为《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即2010年第13号公告,详见附件一。

这个公告说明什么?

第一、它说明,既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那就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开始正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在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时的妥善与否了。果真如此,那么,按照附件二的建议,对那个使得融资租赁机构只能关门大吉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略作调整一事,该提上日程了罢;

第二、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税务总局至今仍不清楚。在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因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时,同任何买卖一样,是以收取该资产的价款为对价,而向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让渡了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是完全转移了的。试问,如果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没有得到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话,它又怎么能够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据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保留对该资产的附条件的处分权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向刚刚出售了该资产的承租人让渡对该资产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呢?作为该资产的所有权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担相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和费用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到的风险,二是要承担约定租金和费用一旦未能按时足额收到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对该资产的变现处置来完全弥补损失的风险。请看,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难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担的吗?

第三、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是什么,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认识上仍很不到位。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这是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资金流向的一种。为什么?因为,别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户提供的一概都是货币资金,客户拿了它去做什么这一点,提供者无论如何是无法控制的。而融资租赁就不同了,它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而是只提供客户所需的实体资产(统称“设备设施”)。该设备设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所得的。出卖人之所以有该设备设施可供出卖,一定是它自己或别人制造了该设备设施。既然是制造,则该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至少也是等同于此前的同类设备设施,而绝对不会反而更加落后的。正因此,融资租赁客观上就有了促进技术进步这一十分积极的社会功能。应该说,融资租赁的最最主要的存在价值,恰恰就在于它的这个别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备的独特功能。

那么,回租式融资租赁有这个功能吗?没有!绝对没有!原因非常简单,这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资产,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旧货”。购买旧货绝对不会促进社会技术进步这一点,是尽人皆知的常识。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有直租、转租和回租三种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见的应该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国,回租居然占了压倒多数的份额。这种情况本来已经极不正常,极不健康,国家税务总局还要通过本公告加以鼓励,则融资租赁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必将进一步被挤压,后果不堪设想。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附件二】关于对増值税抵扣政策的建议

【附件三】关于回租的什么凭什么怎么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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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下面就是相关的资料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税目及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新企业准则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融资租赁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55号 【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国税函发[1995]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

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 赁中租赁物虽然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出租方不可计入固定资产,不可以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 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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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融资租赁如何缴纳税款

一、增值税的缴纳:

国家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房产税的缴纳: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房产的,还需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契税的缴纳:

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房屋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用缴纳契税。但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购买房屋,使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对于比较特殊的售后回租业务,在出售时,房屋土地的权属发生的转移,因此需要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的缴纳: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而会计上是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融资租赁产生的利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9.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汇总

有关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的知识,大家知道有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⒈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⒉租出设备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

贷:租赁收入8.14万元

⒋租赁期届满

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

承接上面案例

承租人:

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0000(元);

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10期,8.14%),现值合计=1000187.26,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0000元。

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500000(元)

会计分录:

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5.5万元(15*17%*10年)

贷:长期应付款175.55万元

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

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7.55万

贷:银行存款17.55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万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55万

借:财务费用8.14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8.14万元

3)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1.返还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经营租赁

1)出租人的处理

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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