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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离婚分割

发布时间:2023-01-07 11:36:03

A. 婚前家族信托离婚能分割吗

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就婚内取得的薪金所得、生产效益等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个人物品是不予分割的

B. 信托夫妻离婚会分割吗

看情况: 其一、信托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则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 时会进行分割。 其二、信托财产不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分割。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C. 家族信托离婚了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其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是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分割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财产。对于属于夫妻各方一方的财产的,是不参与分割的,为其夫妻各方所有。

D. 我家的财产已办理信托,请问财产信托离婚分割怎么分

在办理财产信托时是有指定受益人的,也有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财产信托的财内产是独立于您们夫容妻双方的财产了,已经不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瓜分,而是应当是属于受益人的可期待财产。你也可以去了解一些,是否可以中断这个管理的,中断了的话,那么你们就可以直接分割的。如果不中断的,你们可以自己写好协议去约定,一人一半的权利份额,也是可以的。

E. 夫妻离婚时信托财产收益如何分割

夫妻 离婚 时信托财产收益的分割是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则情况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F. 婚后购买信托产品离婚怎么算

只有当受益人主体资格消灭时,信托关系才终止,才须对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处置。在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场合下,夫妻双方是委托人,信托财产如何处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谁。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则情况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因为共同受益人的离婚与受益人死亡、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主体消灭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处置。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4条信托财产如何分割,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的归属次序是: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及其继承人。
总而言之,信托财产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确定可以被视为是对财产收益的一种约定安排,因此,在离婚分割信托收益时,必须以此约定为准。
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本来就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如果涉及信托收益如何分割,那么问题将更为复杂,《婚姻法》、《信托法》将同时调整这种财产关系,因此,我们建议您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咨询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他将帮助你确定受益人的主体资格,并对信托受益的分割给出建议,以专业知识为您提供帮助,更安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G. 财富由信托机构管理离婚怎么分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回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答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H. 信托财产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及受托人其他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固有财产。只有当受益人主体资格消灭时,信托关系才终止,才须对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处置。在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场合下,夫妻双方是委托人,因受益人的不同对信托财产的处理不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则情况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因为共同受益人的离婚与受益人死亡、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主体消灭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I. 信托避免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信托应该也是包括在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J. 法商课堂丨设立家族信托,你能否清晰回答这6个问题

家族信托是落实客户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目的的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不过它与理财类的信托产品不同。

理财类信托产品的信托目的是投资收益。而家族信托的首要目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进行私人财富的管理,是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法律架构的搭建。

家族信托是一种舶来品,在国外有几百年历史,制度已经非常成熟,是境外高净值人士常用的一种财富传承和保障的金融工具,但它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也不过5、6年的时间。随着财富传承理念的不断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家族信托领域,有些客户会思考:自己是否有设立家族信托的需要呢?

      薛律师在这里预测一下,在未来10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家族信托会呈现井喷式发展状况,如果中国将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种发展会更加显著。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客户对家族信托的需求,我们发现很多专业人士在为客户服务时并不了解家族信托,尤其是客户提出的一些高频的、关于信托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储备,我们在回答时,容易陷入不能给客户确切答复的窘境,今天薛律师就总结客户经常会提出的六个高频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为客户设立信托答疑解惑。

第一个高频问题设立家族信托是否需要经过太太的同意。有些客户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他在设立信托时,往往不希望自己的配偶知晓,就告诉信托公司说:“我设立信托,就不要告诉我的太太了”。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客户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因为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设立信托往往需要把大额的现金、股权或者房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与受托人,这时的处理就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往往要求客户的配偶必须签署一个同意函——同意委托人用夫妻共有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公司不接受委托。

      有一种特殊情况——客户虽然结婚了,能够提供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比如客户能够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婚前的个人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信托公司在进行相应的审核之后,也可以接受客户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设立信托,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证据非常明确清晰。

第二个高频问题

在中国大陆,股权和房产能否设立信托。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不光是现金类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房地产,统统都可以设立家族信托,成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但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家族信托都是资金类的财产呢?这主要取决于两个问题:

第一:中国目前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完善。

第二: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信托关系,尤其是家族信托有明确的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用股权或者是房地产来设立信托,那么股权、房产需要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对于公司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来看,这种过户就是股权或不动产转让关系,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比如股权在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地产的转让,可能涉及相关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所以对很多客户来说,如果传承和资产保全的需求并不是那么迫切、复杂,设立信托还要交大笔的税费,出于这种成本的考虑,就不会急于设立信托。可能会用其他的工具——如人寿保险工具来替代。所以这个问题非常明确的是,在中国,股权和房地产是可以用来设立信托的,这没有丝毫问题。

第三个高频问题

设立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债务?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这个信托是有瑕疵,那么在隔离家庭债务的功能会打折扣。这种瑕疵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信托法》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不过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有时限限制。《信托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首先能够知道这一信托的存在。其次,他能够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了他的利益,最后,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撤销这一信托。否则,就不能撤销这一信托。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如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存在债权人将来撤销信托的风险;如果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担心将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关于债务隔离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到底会不会因为委托人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在设立信托时,如果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权这些优先受偿的权利,将来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但是目前所设立的信托,基本上是现金类的财产,即使是用股权和房地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也不会接受有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来设立信托。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目前极少会发生。只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信托有比较强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在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情况;

第二、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本身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个高频问题

信托能否防范子女的婚姻风险?

这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子女作为受益人,所拿到的信托利益,是属于他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目前,一般都会在信托合同里面规定,信托利益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配,这样就能起到保护受益人婚姻风险的功能。但是,目前对于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信托合同里有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还存在争议。一方认为,这应当参照父母对子女单向指定赠与的法律规定,在信托合同中已经明确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割,所以,这就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另外一方的意见是,信托法律关系不能够直接等同于赠与法律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将来未必能够获得司法审判的支持。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究竟个人还是夫妻共有,有待于将来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个高频问题

信托公司破产会不会损害信托财产?对于这个问题,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客户大可不必担心,因为《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欠债,或者是破产,也只能拿信托公司自己的财产去清偿或清算,是不能够动用信托财产的。如果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是可以变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新的受托人。所以,信托财产是安全的。

第六个高频问题

获得的信托利益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很多金融专业人士对这个客户关心的问题给予的解答含混不清。目前关于信托利益的分配,不管是理财型信托产品,还是家族信托,受托人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免缴。所以跟客户宣传信托利益分配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严谨的。只能说对于受益人的分配,告诉客户,信托公司目前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对客户关心的家族信托6个高频问题的解答,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了清晰的答案。未来,薛律师还会不断地跟大家分享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的系列问题,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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