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慈善信托及特征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构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较好地表现了现代公益信托的起源。)
B. 什么是”慈善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内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容。(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构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较好地表现了现代公益信托的起源。)
C. 公益信托是什么意思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须为全社会或社会中的不特定公众。
公益信托,严格而言,并不等同于英国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公益信托这一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包含了慈善信托和为了公共利益的信托述上各有侧重,外延上涵盖的范围有所差异,但对于公益信托的三个本质要件即:目的公益性、具有公共利益、以及目的排他性,是基本认同的。
公益信托除具有一般信托的要件外还具备三个特别条件,通过对这三个特别条件的分析,可以揭示什么是公益信托。
(1)目的公益性要件。虽然公益的范畴不断变化,两大法系所涵盖的公益分类也不尽相同,但公益信托须为公益目的而设立是必备的要件。
(2)公共利益要件。这是就公益信托的实施效果而言的。公益信托的实施客观上应使整个社会受益,否则将只能是一个目的良好的私益信托。判断信托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从实质层面主要考察信托目的有无明显的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则应考察受益人是否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受益人不特定,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对受益人的条件(如人数或类别)作出限定。只要这种限定在事实上不会导致受益人被特定为确定的人即可。
(3)公益目的排他性要件。即信托的每一项目的都必须具有公益性质,信托必须完全彻底地是公益性的。因为如果信托的某项目的是非公益性的,就无法在信托财产中区分出哪些用于非慈善目的,从而使整个信托因为不确定性而无效。
D. 什么是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慈善信托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载体,慈善版法中权将“慈善信托”作为重点,专章列入。据了解,慈善信托具有独立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征,可以满足财富总量大、类型复杂、传承周期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风险隔离、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连续稳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对于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先富阶层长期持续地参与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E. 长安信托的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哪些领域
长安信托的慈善信托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扶贫、环保、助老等多个领域。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生效当日,长安信托成功备案全国首批慈善信托。目前已经成立4单慈善信托,分别为“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长安慈—环境保护慈善信托”、“长安慈—未来创造力1号教育信托”、“长安慈—民生001号慈善信托”落地单数居行业首位。
F. 慈善信托需要在省级以上民政机关备案是否正确
正确
慈善信托是我国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也是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慈善信托进行了完整定义,并对慈善信托作了专章规定。原银监会、民政部2017年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信托的管理作了细化规定。
慈善信托的定义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慈善信托的特点有3个:一是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也是慈善信托最基本的特征。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必须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二是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商事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了防止利益输送,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具体的由受托人根据条件选择确定。但是,委托人可以规定或者限定受益人的人数,甚至受益人享受的信托利益的数量。三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即慈善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但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
签订书面信托文件
慈善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契约行为,应先由委托人向其信赖的受托人提出信托意向,双方达成初步合意后,签订的信托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办法》第十四条列举了9项:1.慈善信托名称;2.慈善信托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除此之外,信托文件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履行备案手续
慈善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关于备案部门的规定。按照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办法》对两种情形的备案进行了细化规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关于备案申请材料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对信托的受托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的书面材料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备案申请书;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信托文件;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关于备案反馈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G.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