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收储制度建设与资金运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元重举
土地储备是随着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一项新型管理制度,是政府对土地集约化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障了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也为国有企业脱困及净化土地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土地储备经过几年的长足发展,全国各地从储备机构的隶属、融资渠道、收购储备方式等方面已经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收储模式。现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和省级收储模式的资金运作流程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内蒙古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在制度的保障下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其中包括隶属于人民政府和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在2001年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于2003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治区建立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土地储备机构共73个,有80%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自治区1个,盟(市)9个,市辖区6个,旗(县)57个。
省一级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隶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面向全自治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应地方政府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收购储备计划,通过征收、收购、置换、转制、收回等方式,经人员安置、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后,将土地储备并出让。主要目标是:通过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防止土地收益流失,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融资渠道狭窄、授信额度有限、贷款申请审批周期长等问题摆在各级机构面前,成为土地储备工作开展的“瓶颈”。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新模式,搭建土地储备新的融资平台,规避风险,解决矛盾,“省级土地收购储备模式”应运而生。截至2008年9月底,省级机构收储土地4000多公顷,已出让土地的收益率均达到50%以上,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工作模式
以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为主体,对拟储备地块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提交自治区收储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向金融机构递交信贷申请。储备资金到位后,委托项目地收储中心具体实施收购补偿方案,并负责土地出让前的管理维护工作。土地出让后,在收益中扣除贷款本金、利息及融资成本费用后,余额全部留与地方财政。
(二)工作经验
1.把握导向,严格运用国家政策指导具体工作
自治区土地收储严格执行土地宏观政策,把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作为对项目地政府的首要要求,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两大业务关键点上率先垂范,将工作重点放在闲置、存量和旧城用地的储备上,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一分不收,积极培育土地市场,所有储备土地只能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有效避免了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在为政府取得土地收益的同时,也为土地管理部门树立了良好的行政形象。
乌兰浩特项目区动用收储资金2500万元,拆迁棚户危房居民60余户,合理处置两家破产企业,收回土地7.6公顷,经整理达到“五通一平”后以3700万元挂牌出让,既改造了旧城区,又安置了下岗职工,受到地方政府和群众的欢迎。
乌海市滨河新区项目的实施,使400多户农民喜迁新居,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和“公司加农户”搞起了塑料大棚种植和奶牛饲养,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该项目既改变了城市危旧房面貌,又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被中美可持续发展中心评为“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为了推广这种模式,中美可持续发展中心于2007年6月和2008年10月两次派员来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同意对乌海滨河区新村建设给予规划设计、环保建筑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滨河新区二期项目自治区拟再投入3亿元土地收储资金,大力支持乌海市政府的新农村建设。
2.有效利用,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自治区土地收储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在项目的选择上能够充分权衡利弊,同时充足的项目源也可以确保有限资金的充分利用,避免资金、人员的闲置。2005~2007年,自治区对全区30多个拟收储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经过细致、深入、全方位的分析,首批选定乌海市、乌兰浩特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作为收储项目区,具体实施土地收储,其他地区作为备选放入项目库,待时机成熟进行运作。实践证明,“货”源充足,优中选优的项目可以确保储备资金的有效利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3.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作的安全
实施自治区土地收储,在项目选择上和资金使用上不会受地方政府左右,能有效避免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或追求局部利益而置大局于不顾的现象,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保障资金的安全回笼。同时,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贷款而收益不归己的主体,必然会运用业务理论对抵押资产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审核,防止担保虚设,最大程度地降低还贷风险,保障资金运作的安全。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把抵押资产的权源、权属审核作为重要论证内容,从使用权设定登记到贷款后的他项权利登记,认真把关,从源头上为资金安全设立保护网。
4.立足基层,全面开展全区储备业务
土地储备也是资金储备,在开展业务时需要大量资金支撑。当前,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在全国范围的资金紧缺情况下,一些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收储机构很难取得收储资金,直接导致工作无法开展。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利用自己在融资方面的便利性,帮助这些地区开展工作,进而促进全区储备业务的顺利进行。已开展业务的阿尔山市地处边远的林区,多年来一直未得到过国家的信贷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市面貌与国家级旅游城市的称号相去甚远。储备项目落地后,阿尔山市对阿尔善河西岸旧居民区进行拆迁,收回土地30公顷,使这一地区脏、乱、差的环境得到根本改观,同时也带动了当地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将阿尔山建设成为旅游推荐不可不去的地方。
5.充分利用业务信息优势,多方探讨融资方式
土地储备资金不足是各级收储机构都面临的难题。为了拓宽融资渠道,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发挥省级收储的优势,多方搜集各种政策、业务、金融信息,与各金融机构多方联络,积极筹措资金。除银行贷款外,又于2008年年初发行了“利得盈”信托理财产品,由银行担保通过信托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指定投向内蒙古自治区用于土地收储,一次就募集资金10亿元。在当前各金融机构紧缩贷款规模的不利情况下,独辟蹊径,找到了一条融资新路,有效缓解了资金不足给各级收储工作带来的压力。
二、“阳光”下监管土地储备资金
(一)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流程
严格、规范的资金运作流程是资金监管的前提,内蒙古自治区在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与银行系统合作进行项目管理的规范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1)贷款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行的账户,并共同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2)在项目地开设土地储备资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拨付和土地出让后资金的回笼。
(3)同项目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同项目地银行签订《储备资金拨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由项目地提交《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实行土地储备资金的计划管理,在实际过程中如遇计划调整,需提前告知,计划调整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用款。
(5)项目地根据《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制定《分项资金使用计划》,《分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内容审核无误后,报贷款行进行审批,贷款行确认后拨付资金。
(6)资金封闭运行,通过银行直接拨往被补偿人或承担工程建设单位的银行账户,不与项目地政府发生资金往来,避免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保证了收储项目的如期运作。
(7)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是在项目地中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均要划入专用账户,充实项目地土地储备资金。拨付资金对应的储备土地将随时增补到贷款行的抵押物中。
(8)项目结束后,对土地进行出让,土地出让金直接划入专用账户,暂时进行专户管理,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支付必要的中介费用后,将所有收益全部划归当地财政,保证了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在实际运用中,这套流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贷款发放各方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了多种手段以达到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的目的,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1.实行封闭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遵循“开设专户、设立专账、设置专人、封闭运行”的使用原则。每个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各个项目所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设专账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
2.避免资金使用中间环节出现现金
资金拨付过程中,使用安全、准确、快速的网上银行系统进行操作。资金拨付到项目地的土地储备专户后,项目地银行根据自治区《储备资金拨付计划书》、补偿协议原件和支票领款金额核对具体领款人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补偿款,自然人领款只能以存折方式,法人只能以转账方式进行,避免了现金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规避潜在风险
1.预留贷款利息,规避财务风险
在运作过程中,严格控制账户资金数量,综合考虑金融动态和央行有关政策,提前预留银行贷款利息,确保银行按期足额提取土地储备贷款利息。
2.资金发放后及时审计
资金拨付后,及时派出资金管理人员和专业审计人员对项目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实地监督、检查,并对资金发放材料进行取证。
3.同银行共同掌控项目进度
派专人与每一个项目地的有关人员随时沟通,并同贷款行一起到项目地实地检查,掌握项目进度,掌控土地交易、资金回笼的时间。
4.接受银行监督,定期向贷款行报送财务报告
按月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到贷款行,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
通过以上措施,以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基础,多种有效手段为保障,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真正做到了“阳光”化,银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放心,对及时回笼资金放心,地方土地储备机构也对资金高效、及时、准确地拨付感到满意。
三、土地储备的市场前景
(一)主管部门的支持
2007年,国土资源部肯定了内蒙古省级收储模式,提出将支持和关注省级收储模式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财政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4000万元和2007年5000万元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已拨付到位,为全区土地储备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催化剂。
(二)金融机构的信任
随着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全面开展,省级收储模式也渐渐灌输到金融系统的理财观念中。土地储备贷款一批批地下拨、运作、如期还款,自治区的土地收储管理体制得到了金融系统的认可,信用等级已提升为“AA”级。金融机构与我们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2008年1月发行了10亿元的“利得盈”理财产品,所募资金全部用于自治区的土地收储,截至9月底,10亿信托贷款已有7亿陆续拨入鄂尔多斯市、满洲里市、霍林河市、扎兰屯市、乌海市、包头市、锡林浩特市等18个项目区使用。
四、土地储备工作的一些思考
(一)工作超前,理论滞后
土地储备工作刚刚兴起,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土地储备制度也只是从宏观方面作了规定,因而很多具体工作缺少制度支持,困难重重,只能用一些创新的做法开展工作。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基层土地储备机构在为土地储备事业和城市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必要的人身和法律风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亟待得到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驾护航。
(二)资金缺口较大
内蒙古地区属于我国北部落后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土地储备的融资问题,收储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开展,因而,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统筹安排储备项目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这将直接关系到土地储备事业的存亡。
(三)抵押资产转移缺少依据
目前我们贷款使用的抵押资产是由项目地政府提供的,这部分资产的调拨已受到税务部门的密切关注,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操作办法是国土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土地收储要本着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加强联系与沟通,与金融机构建立一种长期稳定、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我们相信,借着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强劲东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产的基础性作用,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就能走上储备业务发展的快车道,进而推动全区土地收储工作的健康发展。
㈡ 外国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有哪些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政府为支持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顺利运行,为能有效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为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财政拨款属于一种政府行为(二)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是目前最主要的筹资模式,在土地储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土地储备收益
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再开发,将其由“生地”变为“熟地”之后进行转让,用土地转让收入扣除土地收购、开发、储备支出后为土地转让增量收入,该收入构成了土地储备收益。这部分收益除了用来维持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开销、偿还贷款外,剩余的部分可以用来征购新的土地。 以上三种融资模式是目前比较常用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根据各自的特点,它们都有自己适用的范围。 创新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
(一)土地信托
土地信托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将储备的土地委托给专门的信托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土地开发的融资活动。 (二)土地基金
土地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以土地资源为载体,通过对外发行以土地的未来收益流为担保的土地收益凭证,向大众募集资金,然后将募得的资金委托给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城市土地开发、经营等土地整理工作,土地的出让、出租等所获得的收益都进入土地基金,并根据土地收益凭证进行收益分配。
(三)土地置换
土地置换是指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城市土地储备计划,在进行土地储备的过程中,为了节省土地收购费用、安置现有土地使用者,用已经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置换使用者目前所使用土地的行为。
(四)土地债券
土地债券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筹措土地收购、整理资金,以收购储备土地或政府指定范围的土地作抵押,而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以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㈢ 中国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有哪些
比较常用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1、财政拨款;2、银行贷款;3、土地储备收益;创新型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1、土地信托;2、土地基金;3、土地置换;4、土地债券。
㈣ 什么是土地收储,目的是什么谢谢!
一、土地收储的概念:
1、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2、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二、土地收储的目的:
1、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土地储备成本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收储资金、融资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土地平整费用、房屋拆迁费用等。
(4)融资平台土地收储扩展阅读: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法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㈤ 企业如何通过土地融资
近年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融资条件的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这一融资形式不仅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急需的发展资金,也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 84个城市土地抵押面积 21.7万公顷,抵押贷款 2.59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使银行在共享房地产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土地抵押贷款的两大风险
从国内外各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成果来看,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因土地评估、抵押、贷款和登记等业务流程的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如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违规放贷、骗贷、虚高评估土地价值等;外部风险主要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土地市场萎靡、土地贬值等。笔者认为,外部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存在综合性及不确定性,如粮食安全、地震自然灾害等公共危机都可以导致风险产生,而且此类风险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调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内部风险为主。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有关资料显示,担保信贷作为最常见的一种担保贷款形式,在我国信贷总量中占80%以上。土地抵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两个主要主体:土地登记机构和银行,对应地,笔者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风险一:土地登记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各类土地,如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或违规依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分割登记并抵押的。
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如土地权利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当事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共有土地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
四是土地权利存在查封、预查封的或存在土地违法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抵押的。
五是为了土地抵押融资需要,一宗土地办理多个土地权利证书,导致重复发证的。如储备用地,可能存在储备范围内原土地权利尚未注销,就办理了储备用地登记发证并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规定,依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抵押顺位的。
风险二:银行违规放贷的风险
第一,银行擅自扩大放贷比例。如有关政策规
定储备用地抵押贷款率为70%、首套房屋个贷30%等,而银行则扩大比例放贷。
第二,银行违背产业政策放贷。如对落后、淘汰产业,“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放贷。
第三,银行虚高土地价值放贷。(土地价值无论是依评估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当事人认定均需银行认可确定)。
第四,银行不审慎地延长贷款周期放贷,导致贷款周期结构不合理,比如中长期贷款过多。
第五,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放贷。如一些城市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利率较同期市场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银行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放贷。
第七,银行超出土地权利使用期限放贷。
第八,银行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放贷。
第九,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
第十,其他情形。如贷前、贷中和贷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等。
除上述风险外,同一宗土地重复放贷的,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受偿,风险较大;土地或房屋单一抵押,因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可能房屋抵押后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凭土地权利证书再次抵押,造成重复抵押风险;依据地方政府或人大担保函等无效文件放贷的情形,也是产生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需高度关注的两大风险域。目前,从实践来看,储备土地抵押和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风险值
得高度关注。
风险域一:储备土地抵押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储备土地抵押3547亿元,占84个城市土地抵押金额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中有1/5流向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超过工业用地抵押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形式,储备土地抵押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在储备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操作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目前,针对储备土地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实践中,地方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这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关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类中根本没有“储备用地”一类,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极有可能因土地登记不规范败诉。
二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很多“绿地”、“道路”等代征地一并打包由储备机构收储,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过程中,这些代征地并没有剥离出来,而是一并抵押。但这些代征地将来都是公益性事业用地,不可能通过招拍挂供出,也不会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将这些土地一并抵押贷款明显存在风险。
三是目前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储备用地抵押,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存在较大外部风险。储备用地抵押不仅涉及面积大,而且贷款金额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计实现储备土地投资1165亿,涉及地面积约1.8万公顷。在此规模下,一旦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储备土地无法供出,土地出让收益无法保障,储备机构将无法按时还款,资金链条断裂,金融风险凸显。
四是各类商业银行对储备用地抵押放贷意愿强烈,有可能降低贷款门槛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储备用地是最稳定保值的担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后盾,且规模大,放贷收益较高,各类商业银行都愿意放贷,甚至降低门槛放贷,出现了违规低息、超规模放贷等现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风险域二:集体土地抵押
对于集体土地抵押问题,《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以后,金融机构纷纷在农村开展了集体土地的抵押融资试点和尝试,尤其是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尝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旦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集体土地却无法实现处置,其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成为不良资产,无疑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防范风险,确保土地“借=贷”
土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违规放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规评估土地价值风险);二是土地登记机构违规登记风险。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出于制度约束和职业道德,上述风险单一出现的机会较小。但是,除法律法规外,上述两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门局限性等,一旦一方违规,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没有职责遵守他方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土地抵押登记贷款便会产生,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防范风险的主要办法应是加强涉及土地抵押贷款各方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积极推进相关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节奏和规模呈现多样、快速和扩大的趋势,土地与信贷、证券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建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加强沟通合作,将包括土地抵押监测数据在内的土地登记基本信息、上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和用地情况、房地产企业信贷和用地情况等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资本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化解政府融资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土地登记部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银行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全过程监管,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放贷政策信息对接和共享。
㈥ 对万顷良田建设中几个实践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0引言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和矛盾,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举措;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1全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当前,常州市正处于加快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时期,各地都在加大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国土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以耕地保护为目标,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为突破口,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为抓手,整合土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今年市政府60项重点工程之一,首批工程涉及金坛、溧阳、武进、新北4个区,项目总面积7.07万亩。共涉及8个镇、26个行政村,项目实施完成后,可新增耕地面积7153亩,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63146亩。全市已投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资金5.2亿元;今年常州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挂钩项目245个,通过挂钩政策将建成标准良田1万余亩,新增耕地面积达1万亩左右;今年共完成占补平衡项目108个,建设标准良田2万亩,其中新增耕地面积超过1万亩。为全市的建设用地报批提供占补平衡方案。“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事关全市城乡一体化进展,事关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事关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改革的深化。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各地在无任何经验可借鉴的条件下,通过前期认真调查、反复论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利益兼顾的原则,不断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在拆迁政策、政策整合、产业布局等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后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项目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由于只是处于试点阶段,尚没有成熟经验,需要通过实践逐步摸索,故只能是在依据相关政策,在遵循“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原则下边学习、边实践、边推进。
2.1土地权属问题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后,面临着大面积新增耕地土地权属如何调整的问题。新增加的耕地可能出现跨行政区域的问题,这就带来一个土地所有权的再调整问题。
2.2规划的衔接问题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如果“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单位与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划衔接不够全,对地方产业特色定位不够准,就会影响其前瞻性。
2.3项目资金问题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的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量大,需要更多渠道的资金参与,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3几点建议
3.1及时做好项目区内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由于项目区面积较大,分片面积一般在300公顷左右,因此项目所在地的权属就可能存在跨行政区的问题。通过整治、复垦,原有的权属界线将不复存在,这将使原来所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生变化,也将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建议在项目实施前,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做好地块的权属调查、调整工作,同时对在被拆迁范围内已发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待项目实施结束后,对拆迁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形成的耕地要妥善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时做好换发土地证的工作,避免产生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
3.2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指导性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编制的质量。因此在方案的编制中,编制单位要与各相关的专业规划衔接,使“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达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机能进、物能运、土肥沃、产出高”的标准。在方案的编制中要结合各地的产业特色,合理规划好“吃饭”与“吃菜”的用地数量。在规划大面积标准化良田时,还应考虑为耕作服务的一些辅助性用房的数量和位置。通过必要的论证,可以保留少量需拆迁的民房作为管理及辅助用房。这样既减少了拆迁的工作量,又为今后各方面的管理提供了便利。
3.3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能否顺利开展,资金投入是关键。
(1)设立“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专项基金,将新增建房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等专项用于复垦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存入专户中,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建立融资平台,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土地的收储,确定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中心城区使用,实行市场化配置,使指标效益最大化。
(3)吸引民间资金参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项目建成后,投资者可优先参与土地流转或租赁,使投资者的投入能尽快得以回报。
3.4做好“两置换一转化”工作,妥善安置拆迁农户
(1)积极探索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新机制。为提高土地利用效能,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一方面积极引导项目区内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置换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成城镇职工生活保障。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将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可以流向附近的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生产;另一方面对于不具备土地流转基础的地区(农民还不能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议以租赁的方式来实现耕地连片高效利用,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消除被拆迁农民的后顾之忧。
(2)积极探索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置换城镇住房保障的新机制。积极探索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置换城镇住房,或康居示范村住房,或给予更多补偿的新方式,以此来保证被拆迁农户的根本权利。同时,政府要组织对进入中心镇和城区居住的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其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使之转化为城镇居民,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㈦ 土地储备证是否可以作为贷款抵押
可以用土地他项权证来作抵押的。土地储备证副本不具有他项权证的法律效力,他项权证在取得之前应该要对抵押地块进行评估!
土地储备,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支持,为此,各地政府纷纷与当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
(7)融资平台土地收储扩展阅读:
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㈧ 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信贷主体吗
2012年底,国家有关部委连续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合规经营及银行贷款风险防控。新规规定:一是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及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有效规范了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注资行为,有助于真实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实力和担保能力。二是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各级土地储备机构成为土地储备唯一合规主体,强化了土地储备行为的统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办理土地储备的风险。
从影响方面看,一是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规定,必然要提高政府注入土地的难度、注入成本,进而使得融资平台公司现金流覆盖的难度剧增。二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贷、项目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还款来源的项目,形成了准入禁止。今后注入土地的转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必须要考虑土地取得的合规性、土地转让限制条件、土地增值税上缴等因素,除了取得的成本增加外,由一级市场变为二级、三级市场,市场风险把控的难度更大。三是注入土地为抵押品的,确定土地抵押担保值时必须要考虑补交土地出让收入的因素,无疑将会增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提高抵押品的难度,同时也会增加相应的融资成本。如何处理好新规贯彻执行与信贷风险防控,笔者认为应密切关注政府融资6个方面的问题。
一、承贷主体问题
依据162号文件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须纳入国土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借款人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据了解,2012年底前国土部已下发第一批名录,重庆市共4家,很多区县未列其中。建议政府迅速重新组建该县土地储备中心“进圈入围”。同时新增土地储备规模控制和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的相关具体制度正在制定中,建议区县政府不等不靠,及时启动相关项目论证并确定主办银行先行开展评估以抢占先机。鉴于463号文件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承贷项目建设内容中不得包含土地储备建设内容(即征地拆迁补偿、土地报批等与土地收储相关投资),项目还款来源不得为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两个限制条件,其过去“包罗万象”的职能及还款来源渠道不复存在。建议政府尽快调整思路,将融资平台公司由“全能型”向“术业有专攻型”转变,以农民集中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农村土地整治(主要为储备土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将地方政府的逐年回购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公路项目为重点授权1-2家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突出重点,确保影响全局的重大项目的平稳有序推进。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问题
新规之前,存有将政府办公楼等及未按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的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以壮大“资产实力”及未缴土地款等问题。以某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为例,某年某月末总资产175207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07万元,应收账款128万元,其他应收款5937万元,存货139650万元,系国资划拨作为出资和资本公积的土地500余亩,固定资产29185万元,总负债4760万元。按表面资产负债率仅为2.7%,但若剔除未缴任何费用注入的土地500余亩价值139650万元及固定资产中的行政审批大楼等23幢政府办公楼价值29165万元外,实际资产仅为6392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4.5%,明显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建议政府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并整合,本着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实事求是、不打擦边球等原则,真正做大盘强1-2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三、区域准入控制问题
根据银监会和相关银行的要求,实行“三率一额度”区域准入控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理解不同计算结果不一致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在计算政府负债时,有的以财政表列负债数据(存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未纳入或部分纳入),有的又将财政报表未列入负债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全额或部分纳入政府负债等,导致各类监管部门的质疑。建议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及各家金融机构建立起统一的计算标准并由上一级定期公布制度,即财政部与各家银行联合公布各省的“三率一额度”;省分行或直辖市分行联合财政部门公布各区县的“三率一额度”,防止人为操作或信息不对称而将应进入负债的不列入,导致过度授信。
四、分年还款计划落实的问题
以某县为例,据统计,以2012年为基点,未来3年需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含信托)分别为91464万元、126676万元、109580万元,尚未考虑利息及新增债务支付。按本级财政收入15%的速度增长,未来3年需偿还债务分别占本级财政收入的31.8%、38.3%和28.8%。即该县要将1/3的本级财政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偿债压力较大。建议政银企三方,提前一个年度对下一年应偿还的债务做到统筹安排,在政府的主持下,签订《四方协议》(政府、财政、银行、企业),落实还款来源,明确时间和金额,共同履行各自职责,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五、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的问题
仍以某县为例,2012年全口径财政收入61.8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就占近60%,税收收入6.4亿元仅占财政支出53.9亿元的1.2%,当地对上级补助收入依赖较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53.2%,说明“土地财政”的基本面未得以根本改变。而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多以“专款专用,不被挪用”为前提,县级调控余地较小,无法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受政府委托作为承贷主体实施的相关项目有效对接、直补到位,不仅使政府减少了组织归还银行本息的固定来源渠道,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资金闲置。建议上级政府按专项资金与专项项目相衔接,适度赋予区县政府的调节余地,允许捆绑综合运用,既可用作项目资本金,也可作为归还贷款本息使用。同时,土地资源终究是有限的,努力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全力提高税收收入比重才是根本出路。
六、土地收入实现问题
新规出台之前,因各家银行大多项目均是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还本付息来源。新规出台之后,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这样至少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原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项目还本付息来源如何处理;二是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注入的土地在未来转(出)让时市场因素(由原来的一级变为二级市场)影响现金流计算的难度相对增大,银行将更加严格和审慎。同时,目前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拟出让时一般由政府社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而非政府规范性融资平台公司所能掌控,出让金缴纳进入社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定账户进入国库后再予以返还。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因信息不对称,土地何时出让、是否出让、出让金额银行难以及时掌握;二是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不及时或被挪作他用,银行完全处于被动境地;三是土地不能按原计划实现出(转)让,影响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实行“新老划断”,对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还本付息来源项目及授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储备职能由政府出面对相关银行予以明确。原公司具备土地储备职能,其储备的土地仍然合法有效;原项目融资还款来源为公司项目土地整治后(配套)可供出让的亩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将全额归集到公司在你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若出让计划未实现,政府将筹措其他资金用于偿还你行本项目贷款本息仍然执行。同时,按照“盯住土地,卖地还款”的要求,政府、财政、银行、企业四方要对其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式、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时限、金额等进行明确,防止不及时返还土地出让收入给企业或挪作他用而造成银行贷款本息不能按时收回。二是面对新规的推行,既不能“视而不见”,违规操作,也不能“畏手畏脚”,一变卡死,要本着“务实、规范、有为、有效”的原则,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1+1合作模式,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实现政府资源和信贷资源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㈨ 土地收储资金来源省直单位合法吗
不合法。
按照我国的规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未经依法供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将政府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直接确定给政府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直接划转给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在部土地储备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常见的土地储备违规融资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违规用储备土地抵押,比如储备机构直接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者是政府用储备土地为各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担保。还有一种形式是把储备土地注资放入国企,然后用于抵押融资。甚至还有一些地区没有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只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直接把储备土地划转并登记到非储备机构名下,由非储备机构办理抵押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