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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融资租赁保理

发布时间:2023-01-28 18:42:18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是如何处理的?下面就是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以及税务处理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次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业务。

(一)业务形式

36号文件对于融资租赁仅涉及直租与售后回租,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举例如下: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二)相关概念比较

在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里需注意两点:(1)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不含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见上述第(2)点。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案例

武先生最近承揽了一个路桥土石方工程,由于现有的几台挖掘机已经不能满足这个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购进10台挖掘机。武先生想找银行贷款,但因他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正在此时,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议他试试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他的难题。于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并很快达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顺利承包工程,还将最终获得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有一个本质的区别: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品的时间来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那么,武先生在实施这笔融资租赁业务时,应该如何处理纳税问题呢?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从税法角度对此进行了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该文件基于这个税法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以及增值税及营业税法规,区分不同主体及货物的归属,对流转税问题做出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印花税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综合上述文件分析,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1、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3、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那么应该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说明什么?

评论人: 裘企阳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题为《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即2010年第13号公告,详见附件一。

这个公告说明什么?

第一、它说明,既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那就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开始正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在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时的妥善与否了。果真如此,那么,按照附件二的建议,对那个使得融资租赁机构只能关门大吉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略作调整一事,该提上日程了罢;

第二、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税务总局至今仍不清楚。在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因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时,同任何买卖一样,是以收取该资产的价款为对价,而向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让渡了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是完全转移了的。试问,如果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没有得到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话,它又怎么能够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据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保留对该资产的附条件的处分权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向刚刚出售了该资产的承租人让渡对该资产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呢?作为该资产的所有权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担相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和费用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到的风险,二是要承担约定租金和费用一旦未能按时足额收到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对该资产的变现处置来完全弥补损失的风险。请看,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难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担的吗?

第三、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是什么,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认识上仍很不到位。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这是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资金流向的一种。为什么?因为,别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户提供的一概都是货币资金,客户拿了它去做什么这一点,提供者无论如何是无法控制的。而融资租赁就不同了,它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而是只提供客户所需的实体资产(统称“设备设施”)。该设备设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所得的。出卖人之所以有该设备设施可供出卖,一定是它自己或别人制造了该设备设施。既然是制造,则该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至少也是等同于此前的同类设备设施,而绝对不会反而更加落后的。正因此,融资租赁客观上就有了促进技术进步这一十分积极的社会功能。应该说,融资租赁的最最主要的存在价值,恰恰就在于它的这个别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备的独特功能。

那么,回租式融资租赁有这个功能吗?没有!绝对没有!原因非常简单,这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资产,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旧货”。购买旧货绝对不会促进社会技术进步这一点,是尽人皆知的常识。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有直租、转租和回租三种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见的应该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国,回租居然占了压倒多数的份额。这种情况本来已经极不正常,极不健康,国家税务总局还要通过本公告加以鼓励,则融资租赁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必将进一步被挤压,后果不堪设想。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附件二】关于对増值税抵扣政策的建议

【附件三】关于回租的什么凭什么怎么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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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1、可以,其实这就是银行所说的租赁保理业务。
2、银行作为保理商,根据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一般租赁公司在起租时,会与承租人签订应收债权确认,作为保理凭据。

㈢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可以的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以此为基础,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综合金融服务,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通过这一途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获得融资支持;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现金回笼,扩大融资租赁规模;获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和业务风险;可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规避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优化财务报表。因此目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的资本或企业往往同时申请商业保理牌照。2007 年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而保理更宽泛的概念是基于企业在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商务部审批管理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小微企业结合紧密,它们与中小微企业开展设备租赁业务,形成大量的应收账款,中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众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的结合是完全打通贸易实体行业上下游通道的有效途径之一,韩家平表示,“如何盘活应收账款,对企业意义重大,企业可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转让应收账款获得贸易融资,从而加快资金周转。”

㈣ 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的区别

一、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1、从权利上看
商业保理公司只是基于赊销贸易产生的债权融资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的公司
2、从风险的程度看
商业保理公司只是基于贸易项下的债权融资,风险程度高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基于物权和债权,相对于商业保理的债权来看风险程度低的公司。
3、从信用风险来源看
商业保理公司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1、买方2、卖方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
4、从为客户融资额度来看
商业保理公司大多数都是小、频、急、快,一般给客户融资额度比较小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大多数都是基于大型设备一般金额都比较大的公司。
5、从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成本来看
商业保理公司因为是信用融资又是基于小微企业成本相对较高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成本相对较低的公司。
6、从服务范围来看
商业保理公司一般提供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 。
二、知识延伸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㈤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怎么合作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版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权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
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
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㈥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即租赁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㈦ 商业保理是什么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

商业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买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卖方与商业保理专公司是属保理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承租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

㈧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我的理解如下:融资租赁公司自身好像不能做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
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是把自己的应收账款打包给银行,让银行做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一般不能接受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直接做保理业务。

㈨ 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经常流行的一句话:租赁保理不分家!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设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开办商业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也陆续成立融资租赁公司,那么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有什么相同之处和区别呢?这里给大家分解一下。

一、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相同之处:

1、都属于一个主管部门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都属于商务部管辖。

2、在业务中都有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承租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

商业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买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卖方与商业保理公司是保理合同。

3、都属于贸易金融

融资租赁是在设备销售过程中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商业保理是在商品过程中未卖方赊销货物提供融资服务。

4、在中国都有两个主体从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主体有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从事商业保理的主体有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

5、都能促进销售

融资租赁通过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可以促进设备的销售。商业保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融资促进卖方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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