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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再融资

发布时间:2023-01-28 18:44:07

Ⅰ 角力下半场:城投“紧平衡”中寻新机遇

进入7月,城投上半年工作收官。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控增量,化存量”是上半年城投工作的主题,加之监管环境趋于“紧平衡”,区域之间的城投分化趋势仍在持续,如何挖掘新的机遇成为城投下半场发展的关键。

Wind显示,2022年上半年,城投债发行审核仍较严格,融资环境整体仍维持收紧态势。城投债合计发行2.64万亿元,同比下降7%,净融资9379亿元,同比下降21%。资金端方面,市场流动性保持相对合理充裕,且投资者仍青睐于城投债,城投债融资成本总体有所下降,二级交易利差也呈收窄态势。

中证鹏元城投评级部资深分析师范俊根认为,自去年以来,城投公司融资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以规范城投公司融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然城投债供给端受审批政策影响较大,但是,城投作为基建的重要参与主体,是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下半年城投公司合理融资需求总体有所保障,但不增隐性债务是红线。

在“紧平衡”背景下,城投公司如何在新的环境中角力新机遇?东方金诚公用事业一部副总经理高路建议,一些资质较弱的城投应该考虑从债务置换重组、资产优化整合、市场化转型等思路来守住无新增的底线,增强自身的偿债能力。

“控增量,化存量”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5月,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约4.62万亿元,同比下降8.9%,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约2.05万亿元,同比下降27.6%,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86万亿元,同比下降28.7%。范俊根认为,地方财政面临的压力也有所加大,城投公司来自地方政府的支持或受到一定的影响。

高路认为,从城投融资环境来看,2022年上半年城投公司融资环境表现为两个阶段。一季度,受2021年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对城投公司按“红橙黄绿”“一二三四类企业”进行分档分级,交易所对弱资质城投公司的过度融资进行限制。同时,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限制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城投公司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等一系列城投融资监管政策出台,城投公司融资继续收紧,其中低级别主体融资收紧更加明显,收紧的品种主要为私募债。

中证鹏元城投评级部资深分析师高爽认为,随着多项隐性债务化解措施的持续推进,地方隐性债务风险逐步缓释,风险总体可控。今年财政部通报多起隐性债务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的案例,对地方上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以及切实化解隐性债务敲响了警钟。在化债方式上,2021年以来,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存量债务”的再融资债券的省份不断增多,纳入隐性债务化解试点的范围也在扩大。此外,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稳步推进隐性债务清零,中央也提出完善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主要包括遏制增量、开好前门、化解存量、强化问责、平台转型等方面,也为后续隐性债务的化解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方针。

在诸多采访对象看来,今年上半年,“控增量、化存量”仍是城投重点。对此,城投应该如何把握融资机会?范俊根建议,今年上半年地方债发行进度提前,新增专项债发行规模占全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比例达93.3%,其中新增专项债中有部分比例由城投公司承接。对于城投而言,获得专项债资金可减小公司的项目建设支出压力,后续仍应积极争取专项债额度。

对于是否会出现系统性风险,高路分析认为,近年来随着隐性债务管控及城投监管政策的不断收紧,城投行业信用风险及再融资分化不断加剧,尤其地区财力弱、债务负担重、过往债务履约 历史 不佳的城投企业所受到的冲击较大。但相较于前两年而言,随着监管政策收紧,城投债务增速总体已有所放缓,且考虑到政府对于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决心,今年城投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概率仍很低。

如何角力下半场?

有业内人士认为,下半年城投债融资或将是“总量减少、结构优化”的思路。

从融资端来看,高路认为,2022年上半年整体政策基调是促基建,通过基建提前发力来应对供需收缩,缓解经济下行压力。考虑到上半年已经透支了部分基建融资,且隐性债务问责机制依然严厉,预计下半年AA级的弱资质主体融资难度依然较大。“AA级城投想要生存下去,一是需要化债,改善自身的融资能力;二是需要转型,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及经营获现能力。从转型来看,一是所承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以收益自平衡的项目为主,减少纯公益性项目建设;二是立足传统城投业务,通过运营已建成的资产,从建设开发向运营业务转型;三是依托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和资源,盘活国有资产,开展获得稳定现金流的(准)公益性、(准)经营性业务;四是涉足轻资本或资金周转快的市场化业务,既避免前期大量资金投入又可获得较为稳定的现金流。”

而在经营端,范俊根认为,近年来城投公司的监管日趋严格,各项政策陆续出台,以加快剥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功能,推动城投公司举债机制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转型,江苏、浙江、山东、吉林等多个省份也相继发文响应。

范俊根举例说,目前城投公司转型仍主要以业务转型居多,“实质”转型对区域资源禀赋要求高,已成功转型的城投公司不多,目前城投转型的方向为城市公共产品服务商,如上海城投集团、南京城建等;综合性园区服务运营商,如苏州工业园、张江集团等;区域性房地产开发商,如上海陆家嘴集团、苏高新等。

范俊根建议,对于城投公司转型的关键点首先明确城投公司地位,如对区域内城投公司进行整合,将“政府支持”集中;其次需有强力的外部支持,谋求政府优质资产、资源、业务的支持,推动资产有效整合;同时积极谋划公司业务发展布局,提升自身业务造血能力,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组织管控能力等。但从成功转型的案例来看,城投转型对区域经济及融资环境、资源禀赋要求较高。

Ⅱ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ABS)的运作方法

01

PPP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目前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本文主要论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目前PPP项目以项目经营权、收益权为基础更为成熟,因此本文着重于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这三种模式进行研究。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号)中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规定, (公众号: 朱耿洲CCP ) “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14号)中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明确,“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中对资产支持计划进行定义,“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类型项目资产证券化在运作原理、操作流程等方面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PPP模式本身的特点而使其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呈现出不同特点,具体包括:

一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运营管理权和收费收益权相分离。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的PPP项目往往涉及特许经营,因此在这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项目基础资产与政府特许经营权是紧密联系的。同时,由于我国对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主体有严格的准入要求,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要转移运营管理权比较困难,因此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是将收益权分离出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

二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可将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将“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但提出“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和 社会 资本合作(PPP)模式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一规定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可能。实际上,财政补贴作为部分PPP项目收入的重要来源,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一般规定。

三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要与PPP项目期限相匹配。 PPP项目的期限一般为10-30年,相较于目前我国存在的一般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多数在7年以内)要长很多。因此要设计出与PPP项目周期长特点相匹配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在投资主体准入和产品流动性方面提出更严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并不断推动政策的完善和交易机制的创新。

四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更关注PPP项目本身。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 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中明确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这禁止了地方政府对PPP项目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也对PPP资产抵质押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更注重项目现金流的产生能力和 社会 资本的增信力度,保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02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为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都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持一定的鼓励态度。实际上,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吸引更多 社会 资金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稳定运营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

PPP项目中很大比重属于交通、保障房建设、片区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建设期资金需求巨大,且项目资产往往具有较强的专用性,流动性相对较差。如果对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选择现金流稳定、风险分配合理、运作模式成熟的PPP项目,以项目经营权、收益权为基础,变成可投资的金融产品,通过上市交易和流通,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2、吸引更多 社会 资金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PPP项目期限长,资金需求大,追求合理利润,而且法律政策层面没有对退出机制的明确保障,因此对 社会 资金的吸引力相对有限。通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建立 社会 资金在实现合理利润后的良性退出机制,这一创新性的PPP项目融资模式将能够提高 社会 资本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 社会 资金投身于公共服务的提供。

3、提升项目稳定运营能力

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借助其风险隔离功能,即通过以真实销售(指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Transferor)向发行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转移基础资产或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权益和风险)的途径转移资产和设立破产隔离的SPV(SPV在法律上独立于资产原始持有人,其所拥有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的方式来分离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以确保项目财务的独立和稳定,夯实项目稳定运营的基础。

0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收益权资产、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三种类型,其中收益权资产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基础资产类型。从我国推广运用PPP模式的实践情况来看,以收益权为基础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也相对成熟。因此本文对适合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三种模式,即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研究。

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三种类型

研究以收益权为基础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首先要厘清收益权资产在PPP项目中的不同类型。PPP项目收费模式一般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而收益权资产也相应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的收费收益权、政府付费模式下的财政补贴、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的收费收益权和财政补贴。

1.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直接向最终使用者供给相关服务和基础设施而享有的收益权。这类支付模式通常用于财务情况较好、可经营系数较高及直接面向使用者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项目。 (公众号: 朱耿洲CCP ) 此模式下的PPP项目往往具有需求量可预测性强,现金流稳定且持续的特点。但特许经营权对被授予的资金实力、管理经验和技术等要求较高,因此在使用者付费模式下转让给SPV的基础资产一般是特许经营权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而不是特性经营权的直接转让。这种模式的PPP项目主要包括市政供热和供水、道路收费权(铁路、公路、地铁等)机场收费权等等。

2.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PPP项目公司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而享有的财政补贴的权利。这种模式下项目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率相挂钩,项目公司也不直接向最终使用者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市政道路等。但这种模式下财政补贴应遵循财政承受能力的相关要求,即不能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因此,以财政补贴为基础资产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要重点考虑政府财政支付能力、预算程序等影响。

3.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在使用者付费无法满足 社会 资本或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 社会 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这种模式通常运用于可经营性系数相对较低、财务效益相对较差、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但仅凭收费收入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项目,例如科教文卫和保障房建设等领域。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收益权和财政补贴,因此兼具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三种模式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将特定的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以资产基础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业务活动。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业务,但在具体实施中不要求对具体产品进行审核,产品一般在上交所、深交所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审核,并由基金业协会负责事后备案管理。PPP项目如果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运作流程归纳为:

(1)由券商或基金子公司等作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管理人以募集资金向PPP项目公司购买基础资产(收益权资产),PPP项目公司负责收益权资产的后续管理;

(3)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定期归集到PPP项目公司开立的资金归集账户,并定期划转到专项计划账户;

(4)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本息分配,向投资者兑付产品本息。

2.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提供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PPP项目中其操作流程是:

(1)PPP项目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2)PPP项目公司将其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定期归集到资金监管账户,PPP项目公司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资产支持票据应付本息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3)监管银行将本期应付票据本息划转至上海清算所账户;

(4)上海清算所将本息及时分配给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

3.资产支持计划

资产支持计划是将基础资产托付给保险资管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 (公众号: 朱耿洲CCP ) 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由受托机构作为发行人设立支持计划,合格投资者购买产品而获得再融资资金的业务活动。PPP项目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支持计划,其运作流程为:

(1)保险资管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设立资产支持计划;

(2)PPP项目公司依照约定将基础资产移交给资产支持计划;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受益凭证可按规定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

(4)由托管人保管资产支持计划资产并负责资产支持计划项下资金拨付;

(5)托管人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本金和收益。

0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

1、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在现阶段PPP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鼓励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但PPP本身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事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许多问题还没有明确。例如收益权与经营权转让的问题。收益权紧密依赖于经营权, (公众号: 朱耿洲CCP ) 但在现行框架下,只能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将其转移至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而不能转移经营权。如果仅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经营权仍然属于PPP项目公司,这类似于一般所有权未转让而收益权转让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同样也会产生收益权项目中的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问题。

2、交易机制亟待完善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受理、审核及备案的相关机制尚不完善,且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产品流动性较低。

而且,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本身还不完善,例如不能开展标准券质押式回购等,在PPP项目投资中, 社会 资本很难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真正的退出。

3、项目期限还不匹配

PPP项目的周期长,经营期大部分在10-30年,原则上不能低于10年。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很少有超过7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单个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难以覆盖单个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如果在以PPP项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期满后,再开展另外的资产证券化,不仅程序繁琐,也会增加融资成本。

4、中长期投资者比较缺乏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群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券商、公募/私募基金、财务公司等,这些机构偏好于中短期限的固定收益产品,通常为5年以内。目前保险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门槛较高,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准入方面还有明确限制。由于PPP项目期限通常为10-30年,若融资期限较短,则难以充分利用未来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使得优质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不足。

Ⅲ 一个上市公司有多少投行参与融资

具体来看,今年以来,285家上市公司IPO融资金额合计4608.37亿元,356家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合计7551.88亿元。

2021年前9个月,915家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募集资金合计约1.21万亿元。其中,398家上市公司IPO融资金额合计3751.08亿元,517家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合计8323.94亿元。

将再融资拆分来看,2022年以来,A股增发募资总额合计4598.73亿元,同比下降14.17%。其中,科创板上市公司通过增发募集资金总额达到320.98亿元,同比增长98.38%,增幅远超其他板块上市公司。A股配股募集资金合计567.18亿元,同比增长93.32%,这一数据基本为上证主板及深证主板公司贡献。

中信证券超223亿元配股是A股今年以来最大的配股融资案例。中信证券1月26日晚发布的配股发行结果显示,公司按每10股配1.5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2年1月25日结束,有效认购资金总额合计223.96亿元。

多个行业融资超500亿元

按照行业划分,今年以来,资本货物行业股权融资金额达到2160.74亿元。其中,IPO融资金额达到553.8亿元,增发融资金额达到1394.2亿元。材料行业股权融资金额达到1720.79亿元。其中,IPO融资金额达到495.75亿元,增发融资金额达到783.06亿元。半导体行业股权融资金额达到1181.02亿元。其中,IPO融资金额达到715.94亿元,增发融资金额达到265.98亿元。

除此之外,多元金融、银行、生物医药、公用事业、电信服务、能源等行业今年以来股权融资金额均超过5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不少绩优股积极实施定增,不少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机构收益颇丰,解禁时的盈利情况较为乐观

Ⅳ 政信金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优势是什么

优势有很多,相比银行理财,利息更高,因为银行也要抽成,总共7%-9%的利息,投资者拿到4%-5%就不错了,少了银行这个中间环节,投资者的收益更多;首先,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是地方财政年度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财政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平台企业主要承担四大职能: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职能,二是融资职能,三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四是投资职能。这类型的企业都是通过地方政府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因此,具有几个特点:
1、背靠政府信用,城投平台都是100%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均是大型国企。
2、政府平台主观上不愿意违约,如果哪家平台敢延期还款,整个区域都会被拖累,再融资非常困难,影响当地的基建和融资环境。
3、政府会协调还款,比如疫情期间延期的政信,也都在处置中,根据经验,城投债务一旦出现问题,还从未发生过政府不采取救助措施的先例,从过去10年多政信实务实践的经验来看,政府平台出现兑付问题的情况是很少的。

Ⅳ 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想融资怎样做

目前,我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开发性金融、公积金贷款、债券、股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及PPP等模式。按照融资方式与特点,可分为四大模式:

Ⅵ 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大多数人对“融资”并不陌生,譬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但这些通常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可归为传统租赁。融资租赁则是现代租赁业代表,本质上属于一种与银行信贷、保险并列的金融手段。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PPP项目融资途径详解

据各地公布的今年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情况显示,河北省推出32个项目,投资1330亿元;福建省推出28个项目,投资1478亿元;四川推出264个项目,投资2534亿元;江西省推出156个项目,投资3185亿元;湖北省推出235个项目,投资3700亿元。湖南省方面据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已推出82个项目,累计投资1351亿元。国家发改委之前公布了首批PPP项目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面对如此之大的资金需求,这些资金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筹集呢?下文是详细解读:

一、PPP项目的内涵

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公私合营各种模式的统称,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20世纪90年代后,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最先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专设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由专设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的利润。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二、PPP模式案例

双牌县3号片区城市综合体建设是该县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也是双牌县与我司合作的PPP项目,由我司获得该项目住宅区的售卖运营及开发权。该项目位于县城主城区,整体占地面积4470平方米,高27层,地上裙楼5层,6至27层是精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投资约1.47亿元,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民生建设项目,双牌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也在其中,建成后,将会成为集全县政务服务、人才交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求职招聘、社保缴费、劳动维权于一体的群众办事服务中心,对于推进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更好地服务该县区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周形成环形消防道路,交通便利。住宅部分,在用地的南面和北面布置两栋高层住宅,闹中取静,以提高居住的品质,成为双牌县城都市尚居生活领地和城市人居第一标杆。

根据我司与双牌县政府签署的协议,我司在双牌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双牌县3号片区城市综合体。我司拥有对该片区的居民房及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经营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我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PPP项目融资方式全解

(一)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由PPP项目公司的股东来出资完成该PPP项目的经营周转。一般来说,作为PPP项目公司的股东,其特别的优势在于能够获得项目运营收益,通过参与或掌握公司的整体运营,而掌控其收益大小,多劳多得。除此之外,如果股东同时为项目公司的服务提供商或货物供应商,其还能以此获得更有利的商业机会。但相较于其他债权类的出资人,其劣势在于,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收益分配的优先权最弱,其只有等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满足时才能获得其股权投资的收益。总的来说,利用股权投资,风险最大的同时收益也最大。常见的股东是项目参与方、当地投资者、政府、特许权获得方、机构投资者、双边或者多边组织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降低其投资风险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其一,获得银行或者第三方的担保;其二,尽量选择预付一定比例或者按比例分阶段支付投资款项以为自己留有资本缓冲;其三,选择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限制而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而达到该目的一般只要得到股东的特别承诺即可,其本质无外乎是第三方担保。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项目的某个环节风险过高而难以获得投资时,股东作为项目公司的.所有人更愿意在针对这一环节承担额外的担保责任。

(二)债权出资

与股权出资相比,借款人的优势重点体现在利益的优先分配早于股东获得受偿,而劣势在于收益有限。一般来看,债务偿还往往以固定或者浮动利率为基准、由债务人按周期支付。除此之外,对于选择借款人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多边组织和出口信贷机构:通过这个渠道获得的一揽子贷款可以避免一定的政治风险、获得东道国政府在贷款偿还方面所给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这种贷款的限制和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往往难以获得。

商业银行:对于长期贷款来说,商业银行是常见的选择。相较于通过发放债券,商业银行贷款的优势在于其给予了借款人一定的协商余地,在项目周期长、未来风险难以预计的情况下,给予债务人更大的调整空间;

设备提供商、融资租赁出租人等:为了获得商业机会、对销售其产品更为有利,有些项目的设备或服务提供商也会同意提供借款;融资租赁出租人与设备提供商在这一点上类似,即为了对出租其产品更有利而愿意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融资条件。

银团联合贷款:银团里每个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都是独立的,其都有着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基本不会为其他银行做背书。代理银行作为中间方,则在此代表银团向借款人提出条件、核实借款人是否最终达成要求、领取银团的借款并计算利率等,这种方式因为结构复杂而往往适用额度更大的项目。

(三)银行信用证、保函

这些方式本质上都是在降低项目公司的资金占有率,提高资金流动性,类型多是单证一致、见票即付,部分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拿着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以证明有关违约行为后而才能拿到付款。银行在发放这些票证或者提供担保时基本都会要求委托方提供与其担保数额相同的、多为更高数额的反担保,在条件满足时,银行有权将该反担保下项目公司的应付价款转换为其贷款而要求签署债权人协议以确保其对项目公司的财产权利。

(四)债券/资本市场融资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借款人直接从个人和机构处获得借款,而无需通过银行这一中间方,一般来说,这种方式的优点包括利率低、还款期长以及流动性强,而其缺点在于,牵扯到背书、承销、信托、债券评级等多个环节及资质要求等,导致审批多、耗时长、程序复杂、灵活性差、风险高。一般来看,在项目初期不会采用这种融资方式,但一般当项目经过建设期而项目风险已经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后,对于项目再融资还是可以采用这一方式。

(五)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也被称为备用资金,因其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之间,其受偿的优先权也介于二者之间,即迟于债权人而早于股东受偿或获得收益分配。夹层融资的典型方式包括提供次级贷款和发行优先股,前者体现为晚于普通借款人受偿,后者体现为可以获得项目收益分配但并不能参与公司运营。一般项目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的动机在于控制其资产/债务比例,尤其是在项目出现预算外的超支情况时(10%以内),为了尽快获得资金,而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但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成本较普通贷款高,由于夹层融资下的投资人要晚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收益分配,为了弥补其所承担的风险,项目公司一般会选择向其提供高于普通贷款更高的利息或向其分配项目公司收益(表现为向其提供期权、可转换债券等选择),一般会通过信托方式安排。

(六)债权人协议

债权人协议是指,为了确定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债权人之间可就与影响受偿相关的问题特别达成一些协议,包括确立资金支取次序、到期债务安排、债权分配方式、担保性权利安排、支付管理、决议方式、保险基金管理、技术顾问管理等,其对协调PPP项目融资管理有着核心作用。

湖南宇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致力于PPP项目投融资咨询与运营管理,PPP管理咨询。目前,我司参与前期调研投标项目5项,落地实体项目1项,拥有专业的工程专家、财务专家、投融资专家。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融资咨询、基础设施企业改制与管理咨询、新城与开发区建设的投融资与管理咨询以及政策研究咨询、经销商债务重组方案研究咨询。服务领域包括供排水、垃圾处理、燃气热力、发电、轨道交通、土地一级开发、新城、开发区以及大型综合开发项目。

ppp途径的主要功能

PPP途径可以分为融资性的和非融资性的,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非融资性质的PPP途径:

(1)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2)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3)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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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建筑公司融资项目都有哪些方式

一、贷款融资模式 贷款融资是通过向不同金融机构或者主体申请贷款,项目资金。贷款模式审批便捷、手续简单,应用最广,只要满足商业 银行贷款条件 即可申请贷款融资,不需要额外的行政审批环节。贷款融资包括开发性金融、商业 银行贷款 和 公积金贷款 模式。 1.1 开发性金融 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中长期贷款,将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依托国家信用、服务国家战略,发挥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作用,提供成本更低、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 1.2 商业银行贷款 项目承建企业或项目公司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其运作主要包括申请贷款、审查评估、签订贷款合同、还本付息四个环节。优势在于融资程序简单、环节较少,对融资企业和项目公司资质要求比发行债券低;劣势是融资成本较高,对项目资本金要求严,需其自身商业价值高。 1.3 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住宅项目中,还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融资,其运作模式与商业银行模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 公积金 管理中心只是提供贷款资金,但并不自行发放贷款,而是委托商业银行贷款给承建企业。 二、 债务 工具直接融资模式 债务工具直接融资模式由承建项目的企业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各类融资债务工具来获得资金。融资企业和出资人通过债务工具形成直接的 债权债务 关系,债务关系到期后融资企业向出资人支付本息。债务工具直接融资可分为债券融资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两种。 2.1 债券融资 由承建企业或者项目公司授权 代理 机构,发行直接 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资金。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其中前三种很类似。 债务融资受政策限制较多,通常受两方面制约:一是融资项目的资本金,二是可覆盖债务本息的项目现金流。尤其是对不具备盈利条件的项目。在这两个约束条件下,贷款规模和大额低息长期性的贷款的获得有一定限制。大多数的融资平台无法达到发行条件,且易受到宏观调控政策(如:从紧的货币政策,收缩银根等)的制约。 2.2 资产支持票据融资 指承建企业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的方式。资产支持票据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发行企业有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如既有债权(回收款和应收账款)、公共交通收费权等收益权资产;二是资产在法律上权属明确并且没有用于 抵押担保 。 三、股权融资模式 股权融资指出资人通过收购融资企业股权方式向企业和项目注入资金,然后通过股权溢价回购、转让或分享企业利润取得投资回报。这种模式可分为股权融资和产业基金融资。 3.1 股权融资 项目的承担企业或者公司,通过出让企业部分所有权、项目所有权以及 质押 股票等形式,引进新的股东和资金。对于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无须还本付息,但要向新股东即出资人分享企业利润。有直接上市融资、间接上市融资(借壳上市)和上市再融资三类。 其中,上市再融资指由已经上市的公司承担项目时,通过再次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行为,主要有配股发行和增发发行。其中增发新股又分为定向增发和公开增发新股,定向增发只向特定不超过10名对象发行股票。有除手续费、发行费等中间费用外,没有其他成本,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的优点。但对融资机构资质要求高,必须是上市企业。 3.2 投资基金融资 通过吸引投资基金以 股权投资 方式注资,是一种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投资基金,是指以信托、契约或公司的形式,通过发行基金证券将众多社会闲置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出资比例分成。目前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类别有公用事业型、房地产型、高科技型。 股权融资较 债权融资 的优点在于融资规模大、企业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是门槛较高,资本市场对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要求比较严格,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收益和较高的回报率,只适用于可经营性的基础设施。 四、非传统融资模式 非传统融资指筹资企业借助信托公司或基金 子公司 ,由这些金融机构设计和发售金融产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再由信托公司或基金子公司通过贷款或者股权形式将资金注入筹资企业。 4.1 信托计划融资 指筹资单位借助信托公司获得融资。信托公司发行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然后以信托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注入筹资单位,待项目产生收益后收回信托资金和收益再退出企业或项目。 根据资金注入方式,信托融资分为贷款型和股权型。贷款型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以 信托合同 的形式集合资金,再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注入承建企业或项目公司,后者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公司。股权型是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信托公司收回资金与收益。 4.2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 指承建企业或者项目公司借助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融资。基金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合同或者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然后通过权益投资等方式将资金注入项目企业,待项目产生收益和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由项目公司回购权益,基金子公司收回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和收益。 在我国经济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就是贷款融资。相关的建设者可通过 土地使用证 或建设项目许可证,向银行进行相应的贷款。获取资金后进行相应的建设和开发工作,我国的经济市场,对建筑项目也有着越来越多的融资办法。

Ⅷ 什么叫再融资与融资有什么分别会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坏处

一、 再融资是抄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二、融资是只资金融通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资金融通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各种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储蓄存单等。资金融通简称为融资,一般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上有资金盈余的机构和个人筹资;与此对应,间接融资则是指通过银行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采取向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筹资。资金融通是通过金融产品来进行的。所谓金融产品,是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就是说,这些金融产品就是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Ⅸ 上市公司信披透明度调查:自愿式披露何以大滑坡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季结束之后,向上市公司询问前五大客户名单的投资人又多了起来。

在深沪交易所的投资者互动平台,沙钢股份、阳光电源、京华激光、福然德等超过10家上市公司,被投资者问及上年度或最近三年前五大客户的情况。

比如,有投资人向某环境公司提问:“请问贵司前五大客户分别是哪5家公司?”公司回复称:“公司前五大客户详见公司年度报告,谢谢!”但在该公司的2021年年报中,前五大客户名称分别以“一二三四五”代称,这等于没回答。

相较于该公司在回复中“玩文字 游戏 ”,更多未披露前五大客户名称的公司,则在回复中直言:“前五大客户信息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不便具体披露。”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趋势下,上市公司对于重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却逐年下滑。

以商业机密为挡箭牌,多数企业对上下游信息披露讳莫如深。客户和供应商名称被隐去之后,隐性关联交易、财务造假等行为也更加隐蔽,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随之增大,“三公”原则遭到侵蚀。

“前五大”实名披露率

已跌至不足10%

以前五大客户的披露为例,2009年A股上市公司总数为1630家,该年度披露了前五大客户名称的公司数量为826家,披露率为50.67%;2010年上市公司总数为1972家,披露了前五大客户名称的公司数量为1043家,披露率为52.89%;此后,前五大客户的实名披露率一路走低,到2021年时,上市公司总数攀升至4681家,而披露了前五大客户名称的公司数量仅为456家,披露率已低至9.74%。

上市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实名披露率走势也类似,从2012年25.69%的最高值降低至2021年的10%。

此外,不同市值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在“前五大”名称的披露率上,也呈现出显著差异。

分市值来看,无论大中小市值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实名披露率都是一路走低(图2)。分市值规模对比来看,前五大客户名称的披露率与公司市值规模成反比。过去十余年中,50亿元以下小市值公司的披露意愿始终高于大市值公司。2021年小市值公司的披露率为12.63%,而200亿元以上的大市值公司的披露率仅为5.01%。即使在披露最活跃的年份,大市值公司的披露率也从未超过40%,小市值公司披露率一度超过60%。

分行业来看,2021年年报中,公用事业、煤炭、石油石化、建筑装饰等传统重工业企业,前五大客户名称披露率超过20%;相比之下,电子、轻工制造、家用电器等充分竞争行业的披露率不足5%(表1)。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企业属性、所处行业的竞争强度等因素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披露意愿。

在越来越少上市公司披露“前五大”名称的同时,以一二三四五、ABCDE等代号匿名式披露的上市公司则不断增加,不予披露完整信息,客户和供应商名称成为“不能说的秘密”(图3)。截至2021年,匿名式披露或部分披露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的上市公司占比皆超过60%。

“鼓励”披露背景下

实名披露率为何一路下滑?

2001年,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正文中,披露前五大客户销售总额、占比,以及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占比;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财报附注中,披露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总额及占比。

2012年,证监会在信息披露规则中首次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及各自交易额。并且在此后历次的规则修订中,都坚持了“鼓励”的基调。

在2012年之后相关披露规则的修订中,对于“前五大”的披露要求越来越丰富。比如,增加了“前五大”中与公司关联关系的披露要求,占比超过50%的客户及供应商的披露要求,要求披露新增客户及供应商等等。而唯一减少披露的则是,2014年起,监管取消了在财报附注中关于前五大客户的披露要求(表2)。

由此可以看出,虽未做强制性要求,但监管部门从2012年起,便对上市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明细的披露,保持积极鼓励的态度,并不断完善披露要求。然而上市公司的披露意愿,与鼓励性披露政策背道而驰。

何以如此?

金祥慧认为,客户和供应商名称披露率不断下降,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长期博弈的结果。

“他(监管)没规定的情况下,我(上市公司)反而很谨慎。越没规定的那么具体,我越不知道该怎么做,有些公司去问窗口指导意见,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从严(的答复)。规则一旦公开说鼓励了,我就知道可以不用问了,是否披露就可以自己把握了,只要能找到合理的理由也就可以不披露了。这里面存在这样一个心理:就是规定越宽泛,上市公司反而越没底,规定越具体,他们反而能找到对策。”金祥慧说。

2012年鼓励披露政策首次提出之时,约有半数上市公司响应政策披露了前五大客户名称。不过,这一良好势头仅仅维持了两年,之后逐年下滑。一位了解信披监管的人士说:“毕竟是没有强制嘛,所以交易所其实是没有办法去追究他们为什么不披露。”

另一方面,2013年后,交易所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后监管”,2016年上交所更是取消了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事前申请制度,改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标准自行审慎判断。监管理念的转变,增加了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自主决定权,上市公司自然会做对自己更有利的选择。

何以“自愿”不披露?

既然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披露更多带有“自愿”性质,上市公司为什么会倾向于不披露具体名称?

在回应互动平台上投资者关于前五大名称的提问时,“商业秘密”是上市公司共同的说辞。换句话说,上市公司不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名称,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

“公司在选择自愿披露的内容时,更多是出于商业和经营方面的考虑。”某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资深董秘坦言,“现在的市场竞争远比十年前激烈,公司越来越注重对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合同金额等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果政策没有强制要求,只是鼓励的话,公司多数情况下都倾向于不披露。”

“除了主体名称之外,我也不想让别人看出变化。比如,我跟这个公司每年的金额多少,占比多少,它是有变化的,如果不披露名称的话就看不出来。”前述董秘说。

在上市公司看来,披露客户名称可能导致竞争者争抢其客户、准确估计其产能,这些潜在的负面影响,增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

其次,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容的选择,也受到其他客观因素影响。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同样倾向于不披露客户和供应商名称。在有效市场上,自愿披露重要信息,有利于上市公司获得估值溢价,弥补披露对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提升公司自愿披露的动力。不过,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卢海主持的一项调研显示,大部分中国上市公司对自愿信息披露增加股票流动性、提高股价、提升市盈率、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的作用,是持中立或否定的态度。

换句话说,上市公司认为市场并未给自愿多披露信息以相应“奖励”,自然就不倾向于披露了。

最后,自愿披露的减少,还有“从众效应”的因素在其中。

在“榜样”作用之下,监管的尺度便逐渐被参与方“探明”,进而在行业交流中更多被其他上市公司所效仿。前述董秘说:“我做董秘这么多年,(信披上)你只要是不强制,只是鼓励的话,我基本不做。我们参考有些公司这么做(不披露),我们(就)跟着一起参考(不披露)了。”

当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不披露时,会引发从众效应,助推原先披露明细的上市公司选择不披露。

透明度下降,加剧信息不对称

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产业链信息,是评估公司价值的重要信息,这无论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投资人群体中,都有高度共识。

“这意味着评价公司不能脱离产业生态的视角,比如同样金额的销售收入,来自低端客户还是高端客户,对企业价值判断是完全不同的。隐去客户和供应商信息,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我们对公司的判断。”他说。

多和美投资董事长张益凡表示,企业上下游信息对股票分析非常有帮助。上市公司在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这一关键信息上实名披露率下降,增加了投资人的信息搜寻成本,不利于投资分析和决策。站在投资者的角度,监管部门应敦促上市公司提高产业链环节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重要信息披露的不透明,对于不同投资者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这加剧了不同类型和资金规模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某种程度上,在信息披露透明度下降的情况下,卖方机构成为了“情报”供应商。作为买方机构,可以较容易从卖方分析师处获得“情报”,而对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资本市场公开披露几乎是其获取信息的唯一途径,获得该等“情报”的难度要大得多。

回避披露或暗藏风险

除了造成信息不对称,影响投资决策外,上市公司刻意回避“鼓励性”信息披露内容背后,也可能会隐藏更大的风险。

金祥慧说:“比如说两家都是上市公司,然后一方是另一方的供应商或者客户,(如果双方都披露了客户和供应商名称),这个数据就容易进行比对、校验。如果披露都是一二三四五代替,谁也不知道(名称),数据校验的难度就会很大。”这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财务信息的可信度。

此外,以ABCDE这种匿名式的替代披露,可以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操作进行得更加隐蔽,个别公司甚至借机实施财务造假。

在证监会公布的违法案例中,不少公司都曾因上下游关系遭到媒体和投资者质疑,最终被证实造假。

比如,广州浪奇财务造假案,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而在其贸易业务中,供应商和客户重叠的情况十分普遍;而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隐匿了供应商和客户的名称,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隐蔽性。

再比如,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中,上市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康得新自2012年后便不再披露客户和供应商名称,即使在回复年报问询函时,仍以客户编号替代,最终被查实通过虚假客户虚增业绩的事实。

更加典型的,是2021年震惊资本市场的“专网通信”系列爆雷案。

2021年7月,证券时报曾刊发调查报道《900亿“专网通信”骗局》,揭示了一个在A股隐蔽运行长达7年、至少13家上市公司卷入、累计金额超过900亿元的融资性贸易网络,堪称“A股史上最大资金骗局”。

在该网络中,上市公司以“专网通信业务”为幌子,将资金以预付货款的方式流向供应商,若干时间后,供应商或其隐性关联方,再通过下游客户以销售回款的方式回流上市公司,形成业务虚构。

卷入其中的公司中,多数历年年报均未披露前五大客户、供应商、预付款对象的名称。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在回复问询函时,才被迫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由此可见,在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上的信息隐匿,大幅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违规造假成本。

上下游信息透明度亟待提升

在“自愿”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回避披露上下游明细信息,导致披露透明度大幅下降,监管是否应该强调“强制披露”?

上市公司之所以回避披露,最大的理由是“保护商业秘密”,意味着商业机密保护与信息披露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冲突的。何捷表示:“强制披露往往增加了股东福利,但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因此取决于我们在不同情形下看重何种福利。我们的一些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年报中的供应商和客户信息披露为资本市场提供了信息增量,具有比较积极的效果。”

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保护商业秘密”一说略显牵强。基石资本杨胜君认为,因为信息披露而影响到企业经营,这种情况应该只是少数,“如果公司经营因为上下游信息披露而受到严重影响,只能说明公司业务的壁垒不高,竞争对手比较容易切进来”。企业要做的是从根本上提升竞争力,进而提升自身行业地位和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而不是归咎于信息披露。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说:“信息披露不当会造成商业机密被泄露,但是商业机密的泄露不能怪罪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因为你是公众公司,必须要去披露,不能总说是商业机密,这样下去,公司的人头数都是商业机密。”

即使在当前鼓励披露的政策下,为提升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积极性、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披露细则仍有改进空间。

美国证监会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销售收入占比超过10%的客户销售额以及客户名称,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豁免。而中国2021年修订的披露准则中,将强制披露的门槛定在了单一客户或供应商占比50%,相比之下,这一标准显得宽松。

张益凡表示,可以通过增加自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正向收益的方式,实现“鼓励披露”的效果,例如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内容设立打分机制,信息披露透明度高、质量高的给予高分,并将分数作为公司申请再融资等事项的一项参考,将“鼓励”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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