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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定融资类信托代销业务

发布时间:2023-01-30 05:45:49

信托业务监管包括哪些范围

包括固有来业务监管、信托源业务运行监管和业务准入监管。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㈡ 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有哪些

1、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2、资产证券化信托。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3、同业信托。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
4、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5、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6、标品信托。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7、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
8、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信托业务亦称“信托贸易”。代客户买卖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业务活动。如寄售商店、贸易货栈、商业企业附设的信托服务部受托代购、代销、代运或组织买卖双方成交等业务。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信托业务的基本收入。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是根据提供设施多少、代购代销商品数量、金额和劳务繁简的一定比例确定的。手续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可设置“手续费收入”帐户,或在“其他收入”帐户下设置手续费收入明细帐户,同时建立备查簿记载不同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情况。以“代购”、“代销”为主的信托企业,手续费收入应列入“营业收入”帐户内。信托企业与其他商业服务业企业一样,在业务活动中,也要发生一些业务支出。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之差,即为信托业务收支净额或利润 (亏损)。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㈢ 监管来了!地产信托融资命门勒紧

信托通道业务正一步步被堵死。

5月8日,银保监会出台《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8日。

其中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非标债权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30%;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这些条款被认为最为严苛。

据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68家信托公司净资产规模合计6316.27亿元,净资产均值为93.5亿元。这意味着,一家百亿净资产信托公司同一融资人非标债权投放规模不能超过30亿元。目前单只地产信托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上地产项目十分常见。

“这要求信托公司分散合作方,会使单一地产融资方从信托公司获得的融资额度减少,加大信托公司展业难度。”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对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表示。

同时,“当前信托公司投资非标占比大多超过50%,50%上限将加大非标收缩压力,尤其是存量较大的基建和房地产信托,首当其冲。”某信托公司高管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

摆在房企面前的另一个问题是,2020年面临到期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能否顺利兑付。

限制“非标” 严管“通道”

根据资产来源不同,当前信托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截至2019年12月,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余额分别为17.9万亿元和3.7万亿元。

所谓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

为补齐制度短板,银保监会对照资管新规要求,研究起草了办法,以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

办法对信托业务多方面做了具体规范,其中对投资非标的限制最为突出。信托新规要求集合资金信托投资债券和非标比例不超过总规模的50%,投资单一项目比例不超过信托净资产30%。当前信托中8成左右资产投资于贷款和非标,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非标面临较大收缩压力。

哪些属于非标债权资产类型?办法规定,除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债权。此外,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房地产行业正属于限制性行业之一。

长江证券分析师赵伟分析称,当前大部分信托公司净资产规模低于100亿元,对单一客户非标不高于净资产30%要求,可能限制非标融资扩张能力;对一些依赖单个大客户的信托公司影响较大,迫使其补充资本金或者调整当前业务结构。考虑信托以投资非标为主,仅贷款占比达40.7%,如果加上资管计划等其他非标类投资,非标占比很可能明显超过50%,使得非标收缩压力进一步加大。

从投向行业来看,非标资金信托中,房地产和基建等领域占重要比例。截至2019年年末,资金信托余额17.94万亿元,其中房地产和基建分别达2.8万亿元和2.3万亿元,非标融资收缩过程潜在收缩压力不容忽视。

地产信托融资勒紧

在此之前,单只地产信托计划规模普遍在5亿元以上,规模在20亿元以上的地产项目也十分常见。

今年5月6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控股子公司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信托申请不超过25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实际融资金额20亿元,泛海控股拟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闽系房企福晟集团、正荣地产、泰禾集团等在规模追逐之路上,信托融资都起着重要的作用。2018年年底,这3家房企分别与信托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合作规模总计达400亿元。泰禾近两年来亦多次陷入信托兑付纠纷中。

这种融资便利正在改变。一位地产人士称,对单一客户非标不高于净资产30%的要求,强行打破了房企和信托公司“一对一”深度合作关系,使得房企被迫与更多信托公司合作。且融资额度大大减低。

其实,自2019年下半年监管就开始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规模和通道业务规模进行双压降,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严格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不得超过2019年6月30日额度;2020年监管要求是“房地产信托额度务必不能超过2019年底”。这其中,房地产供应链融资业务、购房尾款融资业务、真实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房地产融资租赁、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等地产类多元化创新业务,以及地产类通道业务、“明股实债”类地产业务、真实地产股权投资业务,都被计入了房地产业务额度。

近年来各地银保监局对信托公司开出的罚单,亦多围绕在违规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服务、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等事由。

政策接连打击下,以通道业务为代表的信托业务持续收缩,房地产、基建等信托融资明显收缩。加上2018年结构性去杠杆影响,基建信托融资在2018年大幅收缩,地产信托融资规模也明显下降,2019年下半年开始负增长。

用益信托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成立的房地产信托规模1167.61亿元,同比下降42%,环比下降31.8%。“当然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受疫情冲击,一些房企工期暂停,加上员工不能出差,需要实地尽调的一些项目没法进行,所以一季度房地产信托募资规模下滑。”某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4月房地产类信托募集资金482.72亿元,环比仍下滑9.52%,房地产类信托规模占比25.8%,环比增加0.44个百分点。相较于高峰时期,2020年房地产类信托产品月度新增规模比重已大幅下滑。

同时,信托兑付压力正在到来。数据显示,近3年,资金信托到期规模约接近5万亿元。

“非标收缩压力下,信托非标资产有望通过债务置换、资产证券化、REITs等实现标准化,信托可利用自身在房地产、基建等项目方面的积累和优势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前述信托高管表示。

㈣ 信托业务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

一、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二、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三、标品信托: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四、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

五、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六、资产证券化信托: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七、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八、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㈤ 资管新规落地三周年,信托行业变了天

时至今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已有三周年的时间。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新近发布的一篇报告指出,资管新规实施三年来,一方面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前期若干行业乱象得到根本治理,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令资管行业发展先破后立,逐步迈向新阶段,呈现出新模式、新产品、新格局特征。

具体而言,资管新规又给信托产品带来了哪些变化?

功能与投向变化大

事务管理类信托中不合规部分是重点压降对象,比如以监管套利、隐匿风险为特征的金融同业通道业务。

2020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为9.19万亿元,较2017年末的历史高点15.65万亿元减少了41%。2018~2020年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连续三年保持压降,分别为2.4万亿元、2.6万亿元、1.46万亿元。

除此之外,融资类产品规模近期压降较多,而逐步压降融资类信托将成为行业长期目标。

资管新规实施后,2018年融资类信托余额稳中有降,但是2019年开始融资类信托资产规模迅速反弹至2020年6月末的6.4万亿元。2020年6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压降违法违规严重、投向不合规的融资类信托业务,2020年下半年融资类信托规模大幅回落,三季度和四季度共压降1.59万亿元。

三大类别信托产品中唯一保持规模和占比同时增长的是投资类信托产品。2020年末,投资类信托产品规模为6.44万亿元,较2018年3月的6.05万亿元增加了6.6%,占比从24%提升至32%。目前投资类信托在三大功能产品中已占据近三分之一份额,预计未来这一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从资产投向这个维度来看,投资标准化金融产品的资金信托逆势增加,资产投向发生两大变化:其一,房地产信托规模增长态势逆转。2018年一季度末房地产资金信托规模为2.37万亿元,2020年末房地产资金信托余额降至2.28万亿元;其二,标准化金融产品趋势开始显现。“资管新规”出台之后的2018年到2019年,标准化资产投资规模也经历了一个快速下降的过程,但是随着股票市场的回暖以及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2020年标准化金融产品投资趋势开始显现。

两大典型问题亟待解决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新近发布的一篇报告还指出,资管新规有效地化解了资管行业的诸多风险点,但并不能包治百病,当前我国资管行业在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问题有两个。

其一,投资业务融资化问题仍然存在。投资业务融资化是指,资产管理机构表面上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实际上却是在为融资方提供服务,并从融资方处获取收入。在直接融资业务中,投资者和融资方是交易对手,如果资产管理机构同时为双方服务,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有关专家表示,目前“资管新规”以及相关配套规则尚缺乏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要求。下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投资业务融资化的危害性并加以重视。

其二,投资者教育问题任重道远。一是刚兑文化短时间内尚未完全破除,多数投资者对产品净值化、资产配置、长期投资等理念接受程度仍然较低,对资管产品合同条款、风险分类、净值变动、投研能力的重视程度和辨识能力较为不足;二是宏观层面有关投资者教育的战略规划和长效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呈现碎片化,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和立法安排;三是资管机构参与投资者教育的积极性仍有待提升;四是投资者教育方式的有效性有待加强。

㈥ 信托业务基本分类要点

信托业务基本分类要点

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信托部门接受客户的委托,代替委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或处理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信托业务基本分类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债权信托

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杨家才表示,“信托要走出银行的影子,不够银行信贷门槛的`业务信托可以做,对客户可以综合利用多种工具,但要把业务分类清楚。”

2.股权信托

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据记者了解,监管层在会上鼓励信托公司用投行的方式做股权信托,鼓励投贷联动。同时透露出,明股实债、假股真债和期限错配等问题将是监管重点。

3.标品信托

标品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杨家才表示,对于标品信托,监管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两点:一是销售产品说明书及信息披露;二是单一标品的集中度,比如单只股票、衍生产品的投资份额约束。

4.同业信托

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

这点令机构人士十分兴奋,他们认为,这等于为通道业务正名。“经济上行时,信托公司可以帮银行做通道;经济下行出现不良,信托公司可以帮银行出表。”这是监管层的原话。

5.财产信托

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要尽快把财产信托做起来,把登记做起来,用法律制度实现合法财产的破产隔离、财产独立和代际传承。未来财产权信托加上信托登记公司,如果两者做好的话,中国人的财富就不会外流。”杨家才称。

6.资产证券化信托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有信托可以做 SPV,是信托可以宣示主权的业务。”杨家才表示,信托公司目前主要做的是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实也可以做不良。

7.公益信托、慈善信托

杨家才表示,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是造福人类的事情,这块业务的风险主要是资金的挪用和占用。

8.事务信托

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这类业务需要专业队伍,防止欺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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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监管规定融资类信托代销业务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㈧ 信托监管新规

1、坚持私募属性,不能突破200人;银行理财成为证监会之外可开展公募的唯一特例。2、明确信托公司可代销其他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互联网销售信托只能通过自有电子渠道,取消异地销售限制。其他第三方代销留有口子,准入条件不明确。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㈨ 请问信托公司的投资类业务和融资类业务分别指的是什么

1、融资类业务是把信托资金贷款给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如房地产公司、工商企业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证券为融券交易。

2、投资类业务是指把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或股权。

投行业务是一类金融机构,根据投资银行在线,国际投资银行的业务包括: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财务顾问等业务。投行业务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在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兼并收购、资金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根本的区别在于:一类是债权,一类是股权。



(9)监管规定融资类信托代销业务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1、融资融券业务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涨杀跌现象。融资融券业务引入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或者融券来进行操作,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

2、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杆效应,使得投机资金操纵市场变得更加容易,易引起市场的巨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3、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威胁。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实行保证金体系,这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动荡。

㈩ 信托公司能否从事代理销售私募基金的业务,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信托公司确实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通道发行基金项目,但是这里并不是作为代销,而是把这个基金项目加了个信托的通道,信托公司销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托项目。

如果是其他信托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项目的话,很有可能是销售人员私自行为。

投顾和基金管理人必须分开。投顾类的产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发行的契约型基金。

(10)监管规定融资类信托代销业务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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