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设立XX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
XX市监管部门: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XX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与XX公司共同设立XX担保有限公司。
一、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为;地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
二、股东基本情况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法人股东成立时间和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三、拟开展业务区域、拟经营业务范围
四、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拟任职务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方式
五、筹建工作情况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电话号码
E-mail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特此申请,请予批复。
XX担保公司(筹)
年 月 日
② 担保行业的前景如何
担保通常是指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确保债务得到清偿,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以财产、权益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
全景图:担保机构是最重要主体
担保行业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和资金供给方三类市场主体。其中但保机构是但保行业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但保业务的供给者,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按性质划分可分为三种,分别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一般是但保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也是但保业务的需求者;资金供给方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产业现状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解决行业痛点
2018年10月29日银保监会批复了《关于开发银行等四家银行投资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内容是批复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发行、邮储银行等四家银行投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金额不超过
20亿、10亿、10亿、20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分别为
3.0257%、1.5129%、1.5129%、3.0257%,所需资金从资本金中拨付,并要求加强风险隔离制度,坚持“投治”并重原则。基金公司股东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的担保对象是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企业。根据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测算,随着后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出资到位,将实现每年新增支持15万家小微企业和1400亿元的贷款目标,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1/4,着力解决好小微企业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从2015年7月被提出到2018年10月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其演进过程也并非是连续的,国家层面上的文件或会议在2016年并没有将这一举措提上日程,而是直到2017年9月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被提起。具体政策推进过程见下表:
——细分产品不断涌现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自1993 年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到1999 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经过20
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总体而言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起步探索阶段(1993-1997年)、基础构建阶段(1998-2002年)、持续发展阶段(2003-2008年)、规范整顿阶段(2009年至今)。行业四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特点与颁布的主要法规如下表所示:
中国担保行业发展至今,行业细分业务品类呈井喷式涌现。我国担保业务按照担保业务品种分类可分为直保、反担保、再担保。中国担保市场业务主要由直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构成,通常商业性担保机构仅从事直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由政府审批的为数不多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承接。
另外一种担保业务比较少见,成为反担保业务,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提供担保的行为,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业务详细分类情况如下图所示:
——担保业务规模增速回升
近两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一般认为,担保业务规模和社会融资规模呈正相关,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增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担保规模扩张的快慢。
但2019年开始,担保业务存量上升速度开始回升。2020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
2017—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呈持续增长趋势,截至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为7182.49亿元。
从金融担保机构代偿方面来看,由于金融担保机构披露程度不同,因此仅可获取表1中金融担保机构应收代偿款规模数据,受之前年度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影响的释放以及担保机构业务结构的调整,整体行业代偿规模增速有所放缓,2020年6月末,应收代偿款规模增长的金融担保机构共5家,其中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增速较快,2020年6月末较上年末增速分别为11.31%、11.56%和19.81%。
从代偿规模来看,代偿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分别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代偿款分别为12.73亿元和12.99亿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属性偏政策性,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代偿规模偏高;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偏高主要系产业债担保客户代偿规模增加所致。未来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较大。
竞争格局
——企业竞争格局:行业集中度较高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按性质和目标可划分为三类,分别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性质的机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7—2019年,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占市场份额的比重分别为83.89%、83.45%和78.82%,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以来下降幅度较大;2020年12月占比为71.71%,较2019年末进一步下降,但行业集中度仍属较高,业务集中于全国性金融担保机构及大型省级平台金融担保机构,2017—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变化不大,截至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担保余额和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呈持续提高的趋势,由2012年的0.95%持续提高到2019年1.86%。当前我国融资性担保的主体仍是银行贷款,且利用担保增信的企业相对整体来说资质更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几率更高,担保行业代偿率目前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两者间的差距或将进一步拉大,资本实力弱、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担保企业将受到进一步冲击,我国担保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
——区域竞争格局:江苏省保持行业第一位
从担保业务发生额省份分布来看,近年来江苏省占比总体始终保持在行业第一位,且行业占比相对稳定。安徽省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相比2017年占比下降9.77个百分点降至2.85%,截至2020年12月相比2019年小幅上升至3.71%。2017-2020年12月份,四川省担保发生额行业占比持续稳定增长,已经由2017年的6.75%稳定增长至2020年12月的17.09%,并成为目前占比第二大省份。
从所担保债券省份分布来看,截至2020年12月,债券担保余额最高的三个省份依次为江苏省(占19.29%)、四川省(占12.45%)和湖南省(占10.83%),江苏省占比较2019年末下降0.25个百分点,四川省和湖南省占比较2019年末分别上升2.33个百分点和0.71个百分点。整体看,各省份余额占比情况较2019年末变化不大。
发展趋势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新成立担保公司以省级担保公司居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或是解决区域内主体发债困难的路径之一,担保机构政策性职能加强。
考虑到目前国家提倡普惠金融,同时2020年受疫情影响,国家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对抗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短期内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将有所增长,债券担保业务增速趋于平缓,整体担保责任余额增长。预计未来受市场波动因素影响及部分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接近监管要求影响,整体行业发展保持稳定。
受近期出台政策影响及外部信用风险的上升,担保公司单一客户集中度将进一步下降,行业集中度或将维持在现有水平,以债券担保业务为主的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客户质量将逐步向上迁徙,担保机构业务进一步向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收缩,区域集中度将更为显著。
——省级平台担保公司积极建设担保体系
一方面,省级担保公司向上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向下与省内区县级担保公司合作,建立三层担保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内担保体系。由省级担保机构牵头积极开展小微及三农担保业务,有效解决小微及三农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从事债券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在外部信用环境逐渐暴露的背景下,存量项目的风险排查频次增加,新项目开展更加谨慎,整体经营压力加大,担保机构亟待调整低层客户结构,业务发生额或将出现一定的下滑。
综合来看,区域经济较强省份的担保机构在省内政策扶持力度大及被担保客户质量相对较好加持的情况下,整体信用水平保持在较高水平。
——企业违约风险仍高,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大
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速趋于平缓,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虽将有所增长,但考虑到费率受政策引导有所下降,同时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资产分类要求,保障其流动性,委托贷款业务规模下降,整体盈利规模增幅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的综合影响,外部信用水平加剧下滑,2020年以来多次出现债券等金融产品违约情况,2021年,违约风险仍在不断加大,不排除出现集中违约较大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表内核销力度将有所加大,未来随着债券担保业务到期兑付规模的增加,或将对金融产品担保机构盈利造成一定的侵蚀。根据公开可获得资料显示,2019年从事金融产品担保机构资产减值损失合计较上年大幅增长141.03%。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③ 融资担保机构面对目前经济形势,如何更好发展
融资性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准入门槛不高,监管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健全;基础管理不到位,反担保有着较大法律风险;运行规范化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不强
就目前经济形势来说,融资担保机构应: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力度。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机构想要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力度,制定各种监管标准,如法人治理、财务核算、市场准入等方面,才能真正保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从而杜绝抽逃资本金、破产等现象发生。在实践过程中,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财务内控制度、注册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核,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促进我国担保政策与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发展,才能在完善自律组织、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等基础上,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多元化和现代化发展。
(二)扩大担保机构规模,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循序渐进的扩大担保机构的发展规模,需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充分吸纳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资本,才能真正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从而在严格按照政府相关制度和政策执行的基础上,全面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与此同时,税收政策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不但有利于整合各种关联性担保机构,还能降低担保机构的运营成本,最终在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吸引力的情况下,促进各地区经济更快发展。
(三)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在实践过程中,担保机构需要积极准备风险担保基金和呆账准备金,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才能真正为被担保人、企业等提供可靠服务。与此同时,在政府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注重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构建,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更加完善的基础,对于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有着极大作用。另外,注重专业担保人才的培养和吸收,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与银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是融资性担保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在金融市场快速变化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他们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才能在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管理制度和考核条例等基础上,促进我国担保行业更长远发展。
④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县金融部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情况,破解融资难题,加快推进“强工兴城”战略,根据县委安排,5月7日—9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我县提高银行存贷比、破解融资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政府及县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工业园管委会和驻县各金融机构有关情况汇报,到民辉化工、山谷泉酒业、凯达服装、森源电子等园区企业进行了走访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全县金融运行总体情况
2009年、2010年、2011年,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分别为553896万元、718423万元、849356万元,分别增长26.49%、26.67%、18.24%;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270080万元、377253万元、456952万元,分别增长33.75%、34.45%、22.97%,其中2011年贷款余额比2009年净增186872万元;三年存贷比分别为48.76%、52.51%、53.80%,呈逐年增长趋势,但均低于全省、全市平均存贷比水平。2012年3月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922732万元,增幅为7.95%;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474988万元,比年初增加18036万元,增幅为3.80%,贷款增加额全市排名第8位,比第1位德安县低39300万元,增长率全市排名第10位,比第1位湖口县低8.51个百分点;存贷比为51.48%,全市排名第8位,比第1位德安县低12.87个百分点,低于全市10.01个百分点,低于全省12.56个百分点;增量存贷比为24.58%,全市排名第10位,低于去年同期18.91个百分点,低于全市24.21百分点,低于全省25.87个百分点(见附表1、附表2)。
二各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情况
多年来,我县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政策,积极服务我县“强工兴城”战略,不断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2009年以来,全县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各类贷款 78亿元,其中,2009—2011年分别累放贷款21.8亿元、27.9亿元、28.3亿元。从增量看,“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增长较快。
从存贷比情况看,除农发行属政策性银行,存款业务少、存贷比高,没有可比性外,其他8家金融机构2009—2011年三年平均存贷比较高的是建设银行、信用联社、九银村镇银行和九江银行,建设银行三年平均贷存比为62.57%,信用联社为60.27%,九银村镇银行为60.12%;存贷比逐年增加的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联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规模较大的是信用联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2011年贷款余额均突破5亿元。从贷款规模增量上看,信用联社的增量最大,从2009年的6.36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0.59亿元,增加4.23亿元;其次是农业发展银行,从2009年的2.5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5.75亿元,增加3.25亿元(见附表5)。
从贷款投向结构看,截止2012年3月末,全县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74988万元,其中:公共投资(重点项目)类贷款9895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83%,主要分布在农业发展银行33300万元、九江银行22965万元、农业银行19000万元、建设银行11024万元;企业类贷款7057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4.86%,主要分布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房地产类贷款64202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3.52%,主要分布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全部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农惠农类贷款1549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2.62%,分布在信用联社和农业银行;其他类贷款86293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8.17%,主要分布在信用联社、九江银行、九银村镇银行(具体见附表3)。
三企业及个人授信档案建立情况
近年来,为打造我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了中小企业和农户评级
授信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目前,县信用联社共建立农户信用档案36800户和小微企业信用档案94户,已建立信贷档案并已核发贷款证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身份证和贷款证到信用社柜台直接办理贷款手续;九江银行和九银村镇银行充分发挥灵活、快捷的优势,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新增授信客户3天内可将贷款发放到客户手中;县农行主动贴近“三农”、服务“三农”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实行“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信贷原则。
四我县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出台的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发挥我县金融机构在全县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增加信贷投放,促进全县经济赶超发展,县政府出台了《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长、存贷比例、新增贷款用于当地投放比例等制定奖励措施,在每年的“三干会”上,对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为加强信贷融资平台和信贷中介组织建设,2009年1月,根据省财政厅和县政府的协议,我县在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认股500万元,省公司在我县设立分公司,即: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分公司。目前,该担保公司累计上报项目26个,上报金额9600万元,实际为我县企业担保贷款15笔,担保金额达6270万元。2010年5月,由县财政出资又组建了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截至目前,该公司已累计对125户企业进行了贷款担保调查,审批通过了59户企业贷款担保请求,发放了担保贷款2680万元。此外,由县工信委、县人民银行、县中小企业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联合搭建信贷融资平台,每半年组织一次银企对接座谈会,加强银企对接。今年4月,在多方共同推动下,我县启动了中小企业融资暨“银园保”项目,对于缺少抵押物、缺少可供质押应收账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搭建政府融资平台,先后成立了修水县南城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修水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四类平台公司。截止2012年4月30日,政府平台公司向本县银行贷款本金96200万元,余额83700万元。
二、制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问题和不足
我县各金融机构在服务“强工兴城”战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我县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不足、投向结构不优、存贷比低、企业融资难的矛盾依然突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一政府引导、协调和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评估、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县政府虽然出台了《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但是没有完全按照办法规定兑现奖励政策。二是缺乏有效的政银企对接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起政府及其部门、银行和企业之间长期、科学、诚信的信息传递渠道。虽然每年都召开银企对接会,但后期的跟进服务不到位,一些好的优势项目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由于不了解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贷款品种和贷款条件,加上金融机构不能获得企业的准确信息,贷款支持时效性不强,导致无法及时取得金融机构的有效信贷支持。三是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还需进一步增强。一方面是财政在担保基金、专项财政贴息、信贷风险补偿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大。另一方面是财政性资金存款配置不平衡。县城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工资代发业务多年集中在中国银行和九江银行,不利于各银行之间的竞争和放贷;社保基金虽然按照要求在四大国有银行和信用联社开设了帐户,但是否根据各行对县域经济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没有明确规定。至2012年3月末,全县财政性存款余额82863万元,主要分布在工行10969万元、农行9000万元、中行25000万元、建行18000万元、农发行2999万元、九江银行6300万元、信用联社5351万元、邮政储蓄2132万元、村镇银行3112元(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情况见附表4)。
二诚信体系建设薄弱。一是少数企业、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偿债意识较差、还款意愿不强,甚至存在恶意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还有极少数国家公职人员故意拖欠银行贷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如:县农行反映,惠农贷款本息违期三个月以上的不良贷款已突破1.3%,且有600多万元违期三个月以下即将进入不良的贷款,如不良贷款率超过2%,省农行就会停止县农行新办惠农贷款发放业务;二是有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守信意识较差,个人的不良诚信记录导致企业总体信用下降,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贷款的难度;三是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力度不够,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企业自身条件不足。一是经营管理粗放。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专业管理人员缺乏,以粗放式或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发展方向和目标不明确,抵御风险能力弱。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少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报表资料残缺不全,资产、销售等基本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度不高,有的企业根本无法取得财务数据,看不到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银行难以准确、完整地把握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经营动态。三是资信等级低。不少中小企业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或成长阶段,资产规模小、盈利水平低,往往难以达到信用评定等级要求,而被银行拒之门外。四是有效抵押物不足。有的企业前期手续不完备,产权不明晰;有的企业租赁厂房生产,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和抵押物,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抵押要求。
四金融服务效率不高。一是贷款审批的环节多、链条长。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集权制、集中制的信贷管理模式,县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权限低,即便有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也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行的相关要求,逐级上报,层层审批,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信贷服务和信贷产品创新跟不上。部分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僵硬,信贷产品单一,认可的抵押物少,多数银行贷款对企业机械设备抵押不认可。三是贷款成本较高。据企业反映,有的银行预收的贷款保证金比例过高,1000万元贷款要扣除100多万元保证金。在贷款审查过程中,金融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审计收费不合理,几百万元贷款,中介机构评估、审计收费叫价达七、八万元,大大增加了贷款成本。四是金融机构对自己的信贷产品宣传不够,与企业沟通对接少,不少企业对银行的信贷政策、贷款品种和贷款条件了解不清,不知如何才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五是少数银行为企业服务有差距。有的银行考虑到工作负荷重、放贷成本较高、风险大,对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有的银行为吸引企业开户存款提出了诸多优惠条件,但当企业有贷款需求时,却不能得到银行的帮助和支持。
五担保公司发展滞后。目前我县已注册的担保公司有3家,但真正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只有2家。受注册资金的限制,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不足。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由于注册资本少、担保能力低,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程度,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不认可该公司的担保资格,目前只同九江银行修水支行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关系,而且银行给予的放大倍数小。担保公司的单体规模小,不仅运行成本高,而且不能享受国家对担保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增加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已成当务之急。
六贷款投向不合理。对重点项目和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贷款少,大多数银行热衷于商贸性的流动资金信贷,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信贷支持隔岸观火、无关痛痒,只强调重风险控制,不注重支持帮扶,从2012年3月末贷款余额看,企业类贷款只占贷款总额的14.86%。
三、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存贷比的建议
为提高银行的存贷比,激励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对金融工作的引导、激励和协调机制。一是建议成立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县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明确县金融办对全县金融工作的服务、协调职能,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全县金融运行情况,及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为县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二是健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估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由县金融办牵头对金融部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通过有效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尤其是仍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危困企业增加贷款投放,并将其作为对金融部门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设立专门奖项,落实奖励基金,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银行及行长进行重奖;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少、效率低、反映较差的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该行帐户进行清理;也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对金融单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专项测评,测评不满意的限期整改,鼓励和调动各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建立财政性存款与银行信贷投放数量及结构、存贷比挂钩机制。制定政府性金融资源在各金融机构中的分配管理办法,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政府性金融资源要尽可能向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好、支持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加大支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四是建立畅通的协调沟通机制。政府要加强与驻县银行上级行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倾斜政策,扩大对我县的信贷规模。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信贷产品以及放贷条件和企业的贷款需求,通过召开经济金融联席会议、政银企座谈会、项目推介会、贷款营销洽谈会,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交流融资平台,促进银企合作共赢。
二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县政府要出台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开展信用企业、信用村镇、信用农户创建活动,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倡导诚信经营的社会风气,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全县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要带头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做打造诚信金融环境的表率,建议在全县开展一次拖欠银行贷款专项清理活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本单位及干部职工个人拖欠银行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清欠工作。建立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高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效率,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县人民银行和有关单位要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扩展征信系统的信息覆盖面,建立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要树立“诚信就是企业生命”的观念,自觉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提高自身信用等级。
三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夯实信贷准入基础。一是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县工信委、县中小企业局要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信贷知识和相关业务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提高企业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使企业财务管理更符合银行信贷要求。二是要建立企业动态监管机制。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定期深入贷款企业抽查财务报表情况,检查贷款效益与安全状况,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与银行建立真实的信息互动机制,杜绝资金体外循环、抽逃资产和逃废债务等行为,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心。三是要加大力度培育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制订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和市场需求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重视产品研发,提升产品档次,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金融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创新信贷产品,突破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限制,推出“知识产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仓单质押性贷款”以及“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小企业多户联保贷款、抵质押循环贷款、速贷通”等多种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品牌,降低企业信贷门槛。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推行企业主个人经营授信贷款来满足企业需求。在还款方式上,可以推出企业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减轻企业还贷压力。要继续向上级主管行争取信贷额度和项目,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切实解决不合理收费和附加贷款条件等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短、小、频、急的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简化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并对信贷事项实行限时办结,要加快银行电子网络建设,实行贷款网上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五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县政府要研究出台关于盘活国有资产、做大担保公司、搭建融资平台的意见,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县财政要继续加大投入,扩充担保公司资本金,力争将县创业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扩大至5000万元以上,使公司的担保资格能够得到更多金融机构的认可,帮助担保公司争取国家、省、市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和代偿损失弥补资金,增强担保公司的发展后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要通过增资扩投、吸引外来资本以及分保、共保等方式整合资源,扩大或组建商业性担保公司,提升担保能力。进一步将县直单位闲置国有资产通过有效整合形成可上市抵押资产注入城投集团,夯实融资平台,利用园区土地、房产抵押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要引进国内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到我县开设网点,促进金融机构的合理有序竞争。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城市开发区和乡镇增设服务网点,优化金融网点布局,满足群众金融服务需求。三是要探索信贷融资新渠道。充分发挥信用联社、九江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流程短、放贷时效快等优势,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大力宣传民间融资的有关政策,激活民间资金投入,探索组建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⑤ 担保公司待遇和发展前景怎么样
你好,担保公司是属于融资公司类型。在银行私有化之前,这类公司还是很有市场的;之后,或者转型为银行、投资公司,或者被淘汰。
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想干事业的进入,想过舒服日子的走别门。
如果能够进入该行业,跳槽倒是很轻松的。
当前的担保公司多数是小公司,金融业放开后也会出现很多小银行。
你可以找大、中型的融资公司,或者外资银行的融资部门。
认识有限,只知道一些银行从业的员工为赚取利润跳入融资业。
现在担保公司良莠不齐,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但是这个行业目前来说是大有发展的,给你的建议如下:
1、如有可能,先进入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工作,然后再转入担保行业,这样担保公司给的待遇较高!
2、如想直接进入担保行业也可以,但一定要进入数一、数二的正规担保公司!一般民营担保公司不要考虑。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祝一切顺利~!
⑥ 可以为我提供一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吗是新申请担保公司要的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 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 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经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 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 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 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 经济发展,服务于我 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由*****全额出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同执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6名组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经理 A、B角;
(三)、公司聘请的项目主审人员;
(四)、公司法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三)、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四)、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五)、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
(七)、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见第二十八条)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执行董事(以下称审批人)审批;不足五分之三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八)、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九)、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担保业务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担保业务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担保额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执行董事审批;100万元以上或特殊担保项目,报 担保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七章 内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 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章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内审部、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三十条 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担保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十三条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十章 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2、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3、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书面告知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4、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5、在发生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取得工商、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6、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第三十七条 追偿工作责任制
1、项目经理A角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协助项目经理A角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2、风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3、对追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相结合,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5%-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公司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利润,用于公司发展和担保基金补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公积金可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局和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 人事、劳动、工资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五十条 公司的员工一律采用聘用制,并按照规定条件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适应市场规律的人事劳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把收入分配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变更、解散、清算、破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可能受更大损失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政府认为公司需要解散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时,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报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自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经 政府及监管部门核准,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⑦ 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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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年业务发展规划
自挂牌成立以来,X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XXX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组建团队,积极投身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进程中,经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共为XX家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累计担保金额合计XX万元。为拓展业务领域,扩大融资平台规模,公司的服务水平在下一阶段能有更大程度的提高,我们对2010年改制后的工作做出发展规划。
第一部分所处行业现状及市场前景
一、市场背景
中小企业是山西省经济的柱石。据了解,目前,山西省中小企业有近9万家之多,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全省地方生产总值的50%、财政收入的40%、全社会就业的40%、城乡新增就业的80%以上均由中小企业创造和提供,中小企业在山西省经济社会中发挥着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就业的“蓄水池”作用。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财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抵押不足等自身原因,长期以来,融资瓶颈成为其发展的“绊脚石”。据调查统计显示,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担保而拒贷的比例高达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比例高达33.3%,二者合计占到拒贷比例高达57.1%,中小企业本身及多方因素又造成了贷款成功率不足50%,融资难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担保难是中小企业从银行难以融资的首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现状
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已由原来的机构试点,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由初期的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转化。政府职能重在建立补偿机制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配置上。政府的政策引导,激活了大量的民间资金投入担保业,担保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民营担保机构逐步占市场主导地位。
2、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增强、业务品种创新、专业团队形成、总体素质稳定提高。经过10年的发展历程,不断地优胜劣汰,部分担保机构在稳健的发展中不断地壮大自己的资金实力,构建专业的团队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创立品牌优势。
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效益、社会效益显著。长期以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己任,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增强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企业立信、政府征信、专业评信、机构授信和社会重信的长效机制。
当然,由于企业之间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风控机制、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不同地区,不同公司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太原市为例,目前截至2009年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到47家,从业人员657人,注册资本金14.8亿元;累计为9390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59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市共有533家中小企业通过担保从银行获得了贷款,获得贷款的企业总数占全市中小企业的比例仅仅为1%,从这个数字来看,我市的担保业急需发展。
三、我公司发展现状
太原民生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600万元,由太原市政府联合部分优质中小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组建该公司的宗旨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着力解决太原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太原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公司引进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先进的管理模式,开启了我省担保行业政、企、银共同参与的模式先河。目前该公司主要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商贷通”业务对接,经过三个月来的运行,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团队建设需要加强,二是制度体系建设需要完善,这两方面问题形成的原因都是由于公司刚刚组建,人员需要磨合,制度建设需要时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公司会很快步入正轨,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第二部分2010年公司发展思路
2010年,我公司将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继续加强合作,形成更加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与太原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及各县区服务中心深入探讨,摸索并建立一条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绿色通道,加强团队和制度体系建设,严格把控经营风险,树立企业品牌。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功能,理顺体制,规范运营,多元发展,有计划地增资扩股,为上市积极创造条件。具体目标和计划如下:
一、业务发展
(一)总体构架
业务构架
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其他业务
(二)发展业务思路及目标
1、担保业务
继续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商贷通”产品对接,积极争取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授信额度,将5600万元注册资本金用足用够,目标任务=5600×10倍=56000万元,
2、投资业务
遵循安全和稳健的原则,从短期投资开始,逐步向中长期投资延伸。短期投资以担保业务为平台,通过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合作开展短期拆借、过桥贷款、委托投资等服务;中长期投资主要通过从太原市政府获取政府主导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相关信息,从中选择适合我公司参与的项目,并积极争取来实现。由于开展担保业务需要在银行存入保证金,所以,投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客户存入我公司账户的保证金,以5%的比例来算,为56000×5%=2800万元,除去房屋租赁、装修、购置固定资产等需要一次性投入的支出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的办公费用,可用于投资的金额约2000万元。本项业务份额的80%在公司层面做,剩余的20%分摊到各业务中心。
3、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包括保证金利息和衍生服务收入。
(三)利润测算
1、年营业利润
(1)担保业务
统一按3%的费率来计算,担保业务收入=56000×3%=1680万元。
(2)投资业务
按15%的年预期收益来计算,担保业务收入=2000×15%=300万元。
(3)其他业务
保证金利息=5600×2.25%=126万元。
三项合计=1680+300+126=2106万元
2、年经营费用
(1)房租
目前尚未确定办公定点,根据业务量房租暂以100万元/年来估算。
(2)装修费
营业面积按2200平方米考虑,装修费为500元/平方米,则装修费=2200×500=110万元。按10年来摊销,年摊销费用为11万元。
(3)职工薪酬
目前有职工人数24人,根据业务的发展,估计需要增加2个部门,增加员工11人,公司员工将会达到35人,人均月薪4000元,外加业务提成、福利、保险等,年职工薪酬约387万元(其中:工资=35×0.4×12=168万元,业绩提成1680×8%=135万元,保险=168×30%=50万元,住房公积金=168×10%=17万元,福利=168×10%=17万元)
(4)固定资产折旧
包括系统开发、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预计130万元,按照五年平均摊销,年折旧费约26万元。
(5)办公费用
办公耗材、业务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法律顾问费、财务顾问费、通讯费、培训费等大约为120万元。
(6)董事会津贴10-20万元,项目评审费5-10万元。
(7)风险准备金
56000万元担保额按照0.5%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56000×0.5%=280万元
(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680×30%=504万元
(9)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6×5.625%=118万元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税金合计大约1576万元
3、利润总额
利润额=收入-费用=2106-1576=520万元
净利润=520×(1-25%)=390万元
资本利润率=390/5600=7%
二、增资扩股计划
在2010年公司准备扩大资本金,增加担保能力,具体办法是通过进一步吸收有认同感的优质中小企业和资信情况良好的自然人入股来实现,股东吸收途径有两个:一是民生银行推荐,二是从我公司接触的客户中筛选,本年度计划将资本金增加至2亿。
第三部分2010年目标推动计划及实现措施
一、目标推进计划
2010年是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大力推进“商贷通”业务的一年,分行下属各支行的任务较重,所以各支行推荐给我公司的业务量应该是持续、稳定的,但受中小企业用款规律的影响,年初用款量较少,年末用款量较大,按这个原则将公司制定的全年任务指标按中心分季度予以分解。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季度任务
业务部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合计
一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二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三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四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合计12000
14000
14000
1600056000
在这个基础上,每个业务中心还需根据公司的整体安排完成15万元的投资净收益,占公司总投资收益的20%。
二、实现目标措施
1、加强公司硬件建设
(1)规划建设现代化办公场所
目前我公司共设8个部门,有员工22人,共配置电脑8台(只有3台能接入互联网),这么多部门和人员都挤在一个办公室办公,容易造成人员间工作相互影响,效率低下,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且对外形象也不佳,不利于长远发展。2010年,公司将规划建设面积为2200平方米的能满足现代化办公需要的经营场所,并配置与业务发展相PI配的一系列办公设备。
(2)解决交通问题
各业务中心作为前台部门,需要频率外出对客户进行事前调查、事中落实,事后监督等项工作,中后台部门也需要外出办事,目前,公司尚未购置1台车辆,各部门虽然各自采取不同的办法将这一问题暂时予以解决,但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2010年,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购置一定数量的汽车,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2、加强公司软件建设
(1)加强团队建设。
A、团队建设的方向
以公司组建的宗旨为指导思想,以公司的规划为任务指标,向国内一流担保企业看齐,建立一支勇于开拓,敢于创新,业务精通,服务高效,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有诚实守信的品质的专业团队,在使政府、银行、股东各方面都满意的基础上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
B、公司机构设置
见公司组织构架图。不同之处是在风险管理部中增加法律事务岗。
C、机构职责与岗位设置
总经理
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处理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战略规划委员会(2人)
探索、研究公司重大发展战略,整合配置社会资源,策划重大项目及市场的开发方案;负责产品方案设计、项目风险分析,对公司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及运作方案;投资业务的运作。
风险评审委员会(2人)
研究风险控制办法;参与业务评审。
综合管理部职责(3人)
统筹拟制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对外宣传的策划与管理;公司内外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司日常事务管理;人力资源、后勤保障、业务档案等行政事务管理。
财务部职责(2人)
公司日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运营与预算管理。
风险管理部(5人)
制定公司业务管理、操作规范及风险控制等制度;对公司业务进行资信评估;对公司业务进行专业审核;对公司业务进行风险评价;负责有关法律文本的拟订、审核;负责反担保措施的落实;负责公司诉讼仲裁及维权法律事务;负责保后业务的监管。
担保业务部(20人,分为4个业务中心,每个中心岗位编制5人)
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调查;接受客户对担保业务的咨询;相关合同的签定;保后跟踪调查。
按照以上布署,目前我公司尚缺战略规划委员会和风险评审委员会两个机构,风险管理部尚缺3个岗位,业务中心尚缺6名业务人员,为保证各部门能顺利完成2010年目标任务,我公司会根据岗位需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聘员工。
(2)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A、科学设置业务流程。
科学的业务流程能够对业务实行有效的过程控制,使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人员分清责任,相互监督,共同防范风险,也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有条件许可时我们可以借助科技手段,设计网络化办公模式,通过网络系统逐级完成调查项目(报告)的受理、撰写、审核、批准以及归档等流程;
B、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
担保业经营的风险较大,与其获利不成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代偿率降低到一个很低的水平,否则我们很难生存下去。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对申保企业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公司的风险评价体系建设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内部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相关的规定采取科学的计算方法来测算,在公司外部与有资质的评级公司合作,共同完成对客户的风险评价。
C、加强反担保方案的设计能力。
在总结前段时间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一套合法、有效、操作性强的反担保形式,并明确相关落实办法。力求业务经理在规划反担保方案时使每个项目所对应的反担保措施对风险可控制,在落实时可操作,与客户交涉时可接受;
D、建立保后监管机制。
将承保业务按质量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分类结果制定不同的对策,采用不同的手段,切实保证每一笔担保不出现坏账、死账和呆账,即使有危险情况也要尽量把损失减到最小,同时对反担保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以防流于形式。
E、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包括人员招聘、录用、激励、奖惩、责任承担、业务考核等内容,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并在一定的框架内控制风险,强化管理。
目前,我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制度的建立,并进行了试运行,2010年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制度更加完善,为更好地开展业务,把控风险服务。
(3)加强公司品牌的建设
注重企业形象与公共关系,在2010年逐步塑造以民生担保品牌为核心的企业形象。具体宣传手段包括:
A、利用各种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的机会开展宣传,提高民生担保在业内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B、与新闻媒体合作,以多种方式刊登相关的宣传文章、企业形象广告和担保服务、担保投资的介绍,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制造有利的社会舆论影响。
C、印制企业形象宣传册、宣传彩页和宣传片,按担保业务品种分别印制宣传单页,向目标用户群、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大宗商品经销商、中介机构等进行发放。并将媒体对公司的报道编制成册发放。
D、根据需要,公司适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在相关报刊及杂志中进行报道,并将由专人负责继续从事这一有效的工作。
3、对业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保证全年任务指标顺利完成。
本发展规划是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比较符合客观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希望公司各部门各成员认真领会,在把控好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力争提前超额完成任务指标。
⑧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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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