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回购与融券回购是什么意思
1、融资回购
交易是一种以可流通国库券持有量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其实质即资金需求方以持有债券作抵押而获得一定期限一定量的资金使用权,又不愿将所持国债的所有权作永久性转移,其可视资金需求时间长短而进行相应期限的卖出国债的回购交易,期满则需还本付息。
2、融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1)买断式回购融资融券扩展阅读:
以资融券卖方业务流程
1、以资融券方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应事先向证券经营机构交存足额的融出资金。
2、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并在确认资金已到帐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由工作人员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S),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年收益率。
3、经证券交易所主机配对撮合成交。当天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
4、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有关交易规则从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划出融出资金,而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帐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心冻结。
5、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回购交易规则向融出资金方的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划回融出资金本息。
6、证券经营机构于第二天将登记结算机构划回的融出资金本息划到客户在其处开立的资金帐户。
2. 融资融券和回购的区别有哪些呢
一、融资融券和回购的区别:
1、回购都是足额保证金,融资融券是只需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多数个人投资者回购做融券,是要得到利息,融资融券是要付券商利息。
3、具体交易来说,回购原证券账户开通权限就可以交易,融资融券是须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才能交易。
二、融资融券和回购的概念:
1、融资从狭义上讲,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2、融券,亦作:出借证券。证券公司将自有股票或客户投资账户中的股票借给做空投资者。投资者借证券来出售,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3、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3. 融资融券和回购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融资融券和回购是有区别的,主要看你是属于哪种类型的客户。
一、回购
国债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可流通国库券持有量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
其实质即资金需求方(融资者)以持有国债作抵押而获得一定期限(有1天、2天、3天、7天……到182天不等)一定量(按一定时期国债标准券计算)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则需还本付息(利率是抵押时约定的);
资金贷出方(融券者)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取一定的利息。融资融券双方回购成交,与到期还券、还本付息均由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机自动撮合或设定到账。目前,我公司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业务。
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上海按照100 手或其整数倍(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按照10 张或其整数倍(买入卖出)(以100 元标准券为1 张);买断式回购只有上海有,按照1000手或其整数倍(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个人不能参与)。
若需融出资金,直接输入回购代码(如一天回购为204001),买卖方向为“卖出”。若需融入资金,首先客户必须持有交易所的国债,其次将国债提交质押,然后方可融入资金。
在上海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 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海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
代码 简称 品种
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
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
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
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
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
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
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
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
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
深交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简单来说,回购分为融资和融券两部分,一般的普通投资者可以操作逆回购,开通股东账户即可进行交易(有的券商需要开通对应的回购权限才可以交易)。逆回购上海按照100手进行申报,深圳按照10张及其整数倍申报。逆回购的手续费很低,在交易所网站上可以查询到明细。一般比较活跃的是1天、7天,其他的可以通过交易软件查询一下当前的行情。不是所有的回购品种都很活跃的。逆回购比较适合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平时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对流动性要求比较高的客户。一般建议在每周四或者市场利率有变动时关注一下逆回购品种。资金量如果太小,收益没有那么明显。另外,当天及时行情上显示的价格指的是该品种的年收益,跟股票不同。只要逆回购操作成交后,不管该品种收盘下跌到多少,还是按照当时的成交价计算相应的利息,这是和股票最大的不同,是需要普通投资者注意的。
二、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操作是有门槛的,目前行业内大致都是资产50万以上,开户交易满18个月等相关内容。首先,融资融券的标的不仅仅有债券,还有股票之类的,目前各大券商的标的证券都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那么多证券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然后从中筛选一部分。融资融券也分融资和融券两部分,但是涉及的费用较多,并且首先需要开立的是信用账户,而不像回购,开通普通的股东账户即可。除了融资费率、融券费率外,还有担保物划转,普通证券的交易费、逾期罚息等。另外融资融券有强制平仓的风险。融资融券因为风险较大,所以监管部门的要求也很多,这个业务是去年没记错的话大概是3月份上线的,目前只有部分券商有这个融资融券的资格,所以相对回购而言,可以进行交易的客户群不一样。如果想更多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话,可以先看一下监管部门发布的一些基础的文件,所有券商的一些业务规范都是在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的。另外,市场传言后面会有转融通业务推出,如果推出后的话,融资融券的市场会扩大,毕竟现在的融资融券标的还比较少,尤其是融券方面,是来自于不同券商自营的券源。
4. 融资融券业务中“绕标”是什么
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证券为融券交易。那么融资融券业务中“绕标”是什么?下面由我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一、 何为“绕标”?
(一) 法律层面
我国目前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体系为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及证券公司内部自律管理,共同构建了“1+1+2+4”的法律规则体系。[1]投资者利用“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绕开标准买入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2]之外的证券,从而规避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监管的“绕标”行为,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相关法律规则并未对此进行规定,“绕标”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二) 实践层面
作为投资者基于融资融券业务 渠道 、利用股票等财产担保形成的融资模式,“绕标”日渐兴起的原因之一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风险案例逐渐增多。[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绕标”的资金融入方为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原始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作为担保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多为上市公司股东,其所持限售股可用于质押融资;2.“绕标”得以实现是基于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履行股票质押登记程序;3.受维持担保比例的约束,“绕标”融资比例最多为 3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
因其交易具有T+0便捷性,常用的借道标的为标的证券中的3只ETF产品(黄金ETF、H股ETF、恒生ETF)。目前较为普遍的“绕标”套现模式为:1.假设上市公司股东将100万市值的股票转入融资融券账户作为担保品;2.上市公司股东在信用账户中买入33万元的黄金ETF或H股ETF;3.将信用账户中买入的33万元黄金ETF/H股ETF转出至普通账户;4.卖出黄金ETF/H股ETF,获得33万元的资金。由此,上市公司股东得到33万用途不受限制、也难以监测流向的资金。
据中国证券报中证网报导,[4]有关部门召集部分券商进行座谈,就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融资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并叫停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融资的操作模式,以此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 “绕标”的性质
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买卖证券产生的证券经纪关系、因证券、资金借贷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为担保债权而形成的担保关系及信托关系,因买卖而借贷,因借贷而担保,因担保而信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提取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仍属于前款规定的担保物和信托财产,证券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投资者“绕标”用该部分担保物和信托财产买入非标的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交易所规则和融资融券合同中关于应买入标的证券和还款偿债顺序的规定/约定,既是违规行为,也是违约行为。
(一) 违规行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等因素,交易所规定了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的范围,并设置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优化标的证券结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对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8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7条 “投资者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之外的证券,也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8条关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的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16条和第1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4条和第2.15条的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二) 违约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9条第2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12条第3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三、 关于“绕标”过程中证券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5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6.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 报告 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根据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5]前述“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监控与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 措施 。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9条第5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投资者施行“绕标”行为并不会导致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300%,不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综上,投资者在其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并用于买入非标的证券的“绕标”行为,不属于前述“交易所要求”的监控义务范畴,也不属于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对“异常交易”的监控义务范畴,证券公司就投资者的“绕标”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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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交易软件里面可以销户。
6. 融资融券与回购交易有什么本质区别
融资融券与回购交易有什么本质区别
简单解释:融资融券就是借证券公司的钱去买股票去做空,到期还本付息给证券公司。国债逆回购就是,人家把国家债券抵押在你这里,问你拿现金,到期还本付息给你。
详解如下:
一、回购
国债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可流通国库券持有量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
其实质即资金需求方(融资者)以持有国债作抵押而获得一定期限(有1天、2天、3天、7天……到182天不等)一定量(按一定时期国债标准券计算)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则需还本付息(利率是抵押时约定的);
资金贷出方(融券者)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取一定的利息。融资融券双方回购成交,与到期还券、还本付息均由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机自动撮合或设定到账。目前,我公司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业务。
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上海按照100 手或其整数倍(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按照10 张或其整数倍(买入卖出)(以100 元标准券为1 张);买断式回购只有上海有,按照1000手或其整数倍(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个人不能参与)。
若需融出资金,直接输入回购代码(如一天回购为204001),买卖方向为“卖出”。若需融入资金,首先客户必须持有交易所的国债,其次将国债提交质押,然后方可融入资金。
在上海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 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简单来说,回购分为融资和融券两部分,一般的普通投资者可以操作逆回购,开通股东账户即可进行交易(有的券商需要开通对应的回购权限才可以交易)。逆回购上海按照100手进行申报,深圳按照10张及其整数倍申报。逆回购的手续费很低,在交易所网站上可以查询到明细。一般比较活跃的是1天、7天,其他的可以通过交易软件查询一下当前的行情。不是所有的回购品种都很活跃的。逆回购比较适合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平时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对流动性要求比较高的客户。一般建议在每周四或者市场利率有变动时关注一下逆回购品种。资金量如果太小,收益没有那么明显。另外,当天及时行情上显示的价格指的是该品种的年收益,跟股票不同。只要逆回购操作成交后,不管该品种收盘下跌到多少,还是按照当时的成交价计算相应的利息,这是和股票最大的不同,是需要普通投资者注意的。
二、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操作是有门槛的,目前行业内大致都是资产50万以上,开户交易满18个月等相关内容。首先,融资融券的标的不仅仅有债券,还有股票之类的,目前各大券商的标的证券都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那么多证券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然后从中筛选一部分。融资融券也分融资和融券两部分,但是涉及的费用较多,并且首先需要开立的是信用账户,而不像回购,开通普通的股东账户即可。除了融资费率、融券费率外,还有担保物划转,普通证券的交易费、逾期罚息等。另外融资融券有强制平仓的风险。融资融券因为风险较大,所以监管部门的要求也很多,这个业务是去年没记错的话大概是3月份上线的,目前只有部分券商有这个融资融券的资格,所以相对回购而言,可以进行交易的客户群不一样。如果想更多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话,可以先看一下监管部门发布的一些基础的文件,所有券商的一些业务规范都是在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的。另外,市场传言后面会有转融通业务推出,如果推出后的话,融资融券的市场会扩大,毕竟现在的融资融券标的还比较少,尤其是融券方面,是来自于不同券商自营的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