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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加盟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24 13:46:31

1.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的条件

信托法对信托设立所规定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从委托人方面看,信托目的使其通过设立信托所指明的基本目的。从受托人方面来看,信托目的是使其对信托财产应当行使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权的目的。在私益信托中,信托目的往往十分明确、具体。而在公益信托中,可能会出现表达较为抽象的信托目的。信托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为委托人所希望达到的各种目的而设立。但是,信托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2、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只能是实际所有的财产,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不仅是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权以及其他不独立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不能作为信托的标的。
3、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
是,信托成立。采用其他书面形式是指随着信托业务种类的增加,出现的一些新的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例如:以广大投资者为对象的营业信托,以公布章程的形式或发售受益凭证的形式,将基金的发起、委托和受托
关系的确定以及收益事项综合予以规定,从而形成集团信托。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有: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去的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书面文件中的任意记载事项有: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4、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应当进行补办,不进行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2. 购买信托有哪些条件

投资者需要从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如何选购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权行考虑。

一、信托产品的行业

风险越高的信托产品,其收益自然也会越高。按照风险高低和收益从低到高的固定收益信托投资的行业排序如下:上市公司股票融资、基础建设、金融股权质押、工商企业、房地产/矿业、艺术品信托。

二、需要对融资方进行评估

对于如何选购信托产品的问题,融资方的能力是一大考量标准。融资方是第一还款来源,运营稳定的工商企业有较好的信誉度。在选购信托产品的时候,投资者需要选择处于上升期的行业、竞争不要太激烈的公司,或是一些有独有的技术的行业。

三、选择适合的信托公司

投资者如果对于如何选购信托产品存在困扰,可以从信托公司排行榜,选择排名靠前的公司项目,这也能够为自己的投资提供保障。

对于如何选购信托产品的问题,投资者需要以固定收益信托是偏稳健的投资方式为主,而高风险的投资方式为辅,才能够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管理,保证着自己的投资收益。

3. 什么是信托,有哪些准入门槛

答:您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一、设置信托门槛原因
1、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高端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设置投资门槛能够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资者。

2、设置投资门槛可以限制集合信托参与人数,确保集合信托的私募性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托属于私募性质,不向公众开放。如果准入门槛过低,项目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众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3、削弱集合信托的融资能力。之前,信托由于行业发展、市场认可等原因,规模较小,在整个金融行业里属于小众。在宏观政策层面,多作为信贷政策调控的补充,对信贷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小。但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这会将资金引入政府需要调控或者需要淘汰的产业里,不利于宏观调控。

由此可见,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随着通货膨胀率上升与货币贬值,个人投资集合信托投资的起点已由早期的几万元就能参与,提升到了100万的门槛,并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其中“大额”门槛可能会由目前的3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

4. 如何办理信托业务

1、确认自己属于合格投资者
只有合格投资者才可购买信托产品。资管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三)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或满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主要要求有三:(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选定信托产品
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当到信托公司官网核实产品是否真实存在,并关注该产品的起始时间;应当结合理财目标和资产状况,综合考虑产品的投资方向、预期收益水平和投资期限等,挑选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会对意向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可购买信托计划。
3、签署合同
签署合同也会附带签署其他相关文件,如风险声明书和资金合法取得的承诺书还有信息调查表(个人/机构)。所以后续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信托利益划拨账户的银行卡,也就是信托收益的划拨银行卡,是投资者用来获取本金和收益的银行卡,所以在信托合同最终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如果出现丢失或者变更的情形,则需要去信托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有效身份证,对于个人就是有效身份证,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还需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代买的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和公司章程等)等一套文件。
4、视频面签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购买理财产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双录”的存储和管理系统具有严格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所有录音录像数据都非常安全,确保您的信息安全权。
在视频面签前,信托公司的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项目信息及相关风险,在视频面签系统中,由客户本人填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并阅读“项目介绍及风险揭示书”。
5、转账汇款
经过一定的了解之后,投资者就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汇款的形式购买产品,也就是将认购资金转入到信托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汇款时,一定要注明汇款人的名称、金额以及认购产品的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存在两类账户即募集账户和保管账户。投资者在汇款购买信托的时候,汇入的是募集账户;因为募集账户是用来归集资金的账户,一般开在信托公司的注册地。当一个信托产品募集结束之后,就会自动转到保管账户。
所谓的保管账户,又叫做信托财产专户,是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对资金进行保管、核算、划拨和清算的账户。记住,汇款的时候是募集账户不是保管账户。
6、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产品募集额度超出预计规模时,公司将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客户经理通知未认购成功的客户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下,信托计划因故未成立,汇款则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客户可以转投或重选信托计划。
7、确认书
待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向购买成功的客户邮寄《信托份额确认书》。至此,信托购买就走完全部流程了。

5. 简述法律规定设立信托的条件

一、正面回答

信托设立的条件是: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二、分析详情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信任的受托人,允许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的管理和处分行为。信托业务是一种基于信用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其中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三、购买信托产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购买渠道;

2、发行方实力情况;

3、项目标的;

4、期限和本金等。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 投资管理公司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6.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7. 申请信托牌照的条件有哪些

1审批机关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回取金融许可证
答2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3申请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8. 信托产品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个信托产品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看门狗财富认为,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专般包括下属列四项: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4)书面形式。

9. 信托公司怎么成立

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信托合同;
2、遗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以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考虑到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必须以受托人的接受为前提,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的条件
1、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
3、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信托无效的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的作用
1、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2、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3、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4、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5、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6、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以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设立信托的条件包括: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 成立信托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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