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关系的信托关系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抄396条规定:凡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为委托合同。合同形式不过是设立信托的一种方式,但信托并不等同于合同,更不能等同于委任合同。
双方有本质的区别:
一方面,信托根植于英美法上衡平法和普通法两分的传统,信托的设立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转移,而委托合同并不产生财产的转移效果。通常认为,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国中世纪财产法体系的财产转移和管理方式,是一种财产转移及管理手段,或者说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设计。在一个典型的信托关系里,通常有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和使用该信托财产。委托人一般在信托设立后即退出信托关系,整个信托关系仅剩下受益人与受托人。而委托合同并不如此。
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合同,究其实质更应该是代理合同。
② 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版现财富长期规权划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③ 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 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 与委托人、 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 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3)信托关系是扩展阅读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委托关系
④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不同,信托可以划分为( )。
B
答案解析:
[解析]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回同的划分。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划答分: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划分: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划分: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⑤ 举简单生动的例子说明信托关系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
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信托即为信用委托,其核
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
现代金融四大支柱。
从历史上考察,信托的雏形是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其目的在于
委托他人执行遗嘱、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到了古罗马时代,这种
遗嘱信托通过《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固定下来,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但它仍然属于民事信托范畴,并不具备
经济意义。
比较完全意义上的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是英国的USE制度。由于在
英国的封建社会,人们普遍信奉宗教,并在死后将持有的土地捐献给教
会,而教会占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税,这样,就触犯了君主的利益,于是
英王在13世纪初颁布了《没收条件》,规定未经君主和诸侯许可而捐献
给教会的土地将被没收。为摆脱这一限制,USE制度应运而生。它用将
土地转让给第三者的办法代之以向教会捐献土地,由接受人替教会管理
土地,并将土地产生的收益交给教会。同时要求转让人与接受人之间必
须信任,对此人们称之为信托(TRUST),其为信托一词的起源。
之后,USE制度经过数百年的演变,被普遍地加以应用。但其特点
是得到法律许可的个人承办的非盈利性事业。直到19世纪初法人信托在
美国的出现,现代信托才产生了。
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互之间,依据信托法之规定,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信托关系最基本的关系人,信托财产则是信托关系赖以建立的根本。信托关系是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加以区分的前提,也是信托法的立法核心。明确信托关系,对制定科学的信托法典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典型的信托业务,具有《信托法》规定的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资金信托是为他人(委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使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其三,信托公司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资金的人。委托人虽然可以对信托公司授意,却不能自行行使信托资金上的权利。同时,因管理处分信托资金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于信托公司,而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这一特征便与代理制度如银行的委托贷款相异。
其四,信托公司虽取得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其行使权利须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这就是信托的"两重所有权"特征。
其五,资金信托关系生效后,该信托资金便具有了隔离功能,既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又不被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目前,信托业务并不是信托公司的专营业务,仍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兼营,但资金信托业务却是信托公司的重头戏,对此信托公司具有其他经营单位所没有的优势,资金信托业务将为信托公司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本质、法律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剖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看出: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是组合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权益形成的派生证券,它兼有股票和债券的特征,又有比股东和债权人更多的可选择权益。
其次,基金证券作为一种特定的投资凭证,既是投资者的所有权证书,又反映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信托运作关系。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还具有以下明显特征,如投资人数众多,以证券市场中各种可交易证券为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必须分离等。
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须将其与《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作以横向比较。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法之间有着应然关系,如基金发行、投资的都是证券,基金的发行募集及交易应遵循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等。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非证券法所能涵盖,基金本身还含有组织法的内容。
其次,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特点出发,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按公司法规定设立,依据公司章程运用资金。契约型基金则是按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基金证券形成证券投资基金组织。两种基金形态世界各国各有侧重,美国基金的组织形态几乎都是公司型,亚洲各国无一例外地选择信托方式的契约型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只规定了契约型基金。
其三,无论基金采用何种形式,都离不开合同。除信托合同、承销合同应依《信托法》、《证券法》的规制外,其余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虽投资基金合同系列中的基金合同、保管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应属合同法有名合同规范中的特别规范。
其四,就法律关系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故有主张将投资基金放入信托法中。实质上,投资基金虽属一种特殊信托,但因许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调节一般信托关系的信托法不能包揽的,故我国信托法并未将投资基金予以规范。假如将信托确定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唯一形式,则可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信托法的特别规定定位。当然,对投资基金的最终法律定位还要取决于《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内容,相信这部法律很快会应运而生的。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资金信托关系的认识
由以上对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内涵的分层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许多共同点,但其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且必须梳理清楚的。
第一,基金或资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方式。依《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许采用公募方式筹集基金,而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办理,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私募的形式筹集资金。
第二,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对象有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的投资对象只是证券市场中的各种可交易证券。而信托资金的投资对象却十分广泛,可从事资金拆借、贷款、购买国债、票据贴现、房地产投资、存放银行、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等等。
第三,同是投资证券,证券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是对基金投资量的限制。而信托资金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没有量的限制,必要时,信托公司还可将自有资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却严禁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达到对证券市场的控制,以求合法获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而资金信托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信托活动阶段和投资活动阶段,前一阶段依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一阶段投资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由中国证监会监管,故而从监管力度上讲,后者更大些。
第五,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与资金信托法律关系有极大区别。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时,我国尚无《信托法》,但审视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对契约型基金的认识仍需统一到信托上来。与典型的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相比,证券基金呈现出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特征。一般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入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投资人)是真正的财产权人,信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入使受托入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证券基金中却有两重信托关系,一重为投资人以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人(委托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受托入)间形成了以投资人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关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入(基金托管人),投资人作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关系。此信托关系之所以特殊,其一,在于基金管理人兼有委托人和受托入的双重身份;其二,是作为受托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基金转委托给基金托管人托管且无须征得投资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转委托的行为依信托法第30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代理行为,而在证券基金关系中却应定性为信托关系;其四,作为受托入的基金托管人依法享有监督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此乃基金信托关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托关系的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无须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从基金的组合特点出发,可将基金划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证券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开放式基金指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中投资人可随时撤回投资的灵活性特征与资金信托的法律特征具有明显区别。资金信托中除信托法第53条 规定的终止原因外,信托财产不能转移。如信托文件规定受益人可转让受益权的,信托公司也只是负责为其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并不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从这一区别可以看出,开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将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须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供投资人随时提取,这势必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显然,信托资金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优势。
第七:基金的运作往往是先组合资金再选择投资对象,风险大,成本高,投资人获利甚微。资金信托却能从容选择投资项目,待发现有获利项目后,再组合资金。由于资金信托中信息披漏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运作更灵活,加之自有资金的注入使投资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于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财"的方式更能使投资人获取高收益。
⑥ 什么是信托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信托的定义,依照中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
因此,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⑦ 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版实现财富长期规划权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⑧ 基金和信托有什么关系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专,由属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基金份额,筹集资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在约定的领域进行约定性质的投资,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机制。它涉及到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人)。
基金本质上是在信托业务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作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将财产交与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来管理,通过适当的运作保值增值。
基金因为加入了托管人而使资金运作更具安全性,信托在这方面并不强调。
⑨ 什么是信托,信托三方的利益关系是怎么样的
大部分信托的门抄槛起点是100万,信托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很多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以及券商、基金做的有些产品就是信托。信托公司也是一个金融平台,如果做阳光私募,需要在信托公司成立信托产品计划才可以,银行监管资金,私募公司运作资金,但不能转出,收益了28分成;如果是固定收益类信托类似,就是融资人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向资金充足的客户筹集资金,支付一定的利息(一般比银行高,这也是为什么限制银行存款少了很多,都是拿去做信托去了),这类信托一般都是有抵押有担保的,有风险,但是信托公司都会采取一定的风险监控措施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一般没什么问题。专户理财也会把自己的账户委托给他人代理,收益之后按约定分成。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您资金缺乏好的投资途径就可以选择机构来打来。
⑩ 信托关系人的介绍
信托关系人是指信托行为中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受益人则是信托关系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