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1.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示的,所以其重大事项要董事会通过,也需要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还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程序性和权利性规定,那么担保就是无效的;复核这些规定和程序,担保就是有效的。2.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要具体分析。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也不可能所有公司业务向社会公示,也没有这样的场所或媒体提供刊登或查阅,所以,有限公司违反章程对外进行担保,只要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都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可以证明有人盗用公司名义或公章,提供虚假担保。但举证责任都要由担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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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市公司担保不公告是否有效
一、正面回答
上市公司履行了担保决议程序,但是未对外公告,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上市公司未就担保事项发布公告,债权人仅依据上市公司向其提供的决议,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该等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上市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分析详情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采取了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同样的监管思路,但实际司法审判领域中,法院和仲裁机构仍多以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为由,认定未经上市公司决议、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仍有效。上市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可能被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若未履行上市公司决议和信息披露程序的,上市公司可主张免于承担责任。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定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C. 上市公司担保是利空吗
上市公司担保不一定是利空,对于一些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来说,被担保是利好,说明公司还有点信用,有担保人还贷。对于一些上市公司,因需要发展主营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创新、研发,向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进行融资,提高担保,则这种情况下的上市公司担保是一种利好。当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其子公司,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其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则是一种利好。
而对于一些经营出现问题,导致巨额亏损,需要被担保。则是一种利空。
总之。投资者在考虑上市公司担保是利空还是利好时。需要结合其担保的原因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举例几种情况:
1.公司提前还贷款当然是利好。不但说明公司流动资金充足,而且提前还贷以后能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减少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也就相应提高。
2.公司以自己为代价作为抵押贷款,怎么看都知道企业不景气,现金流不充沛,这样的事都所有公司都是很严重的 ,算时间里股价一定会因为这个原因大幅度下跌,这样算利空。
3.股权质押是利空还是利好?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D. 上市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吗
法律分析: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