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是什么?中期票据是指什么?下文是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简介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据统计,近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存续期限在2年-5年不等。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的基本要点:
1、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2、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发行价格以市场为基础,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主要受到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评级水平、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
4、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5、发行规模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二、发行程序
1、发行人内部批准发行计划。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发行短融券/中期票据的决议或者取得上级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确定中介机构。
发行短期融券/中期票据,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办理短融券/中期票据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登记,取得办理短融券/中期票据业务的资格。
各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承销商负责承销工作,协助发行人制作募集说明书;律师事务所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发行人最近三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发行人确定发行短融券/中期票据的各中介机构,并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专项合同。
3、准备注册申请文件。
召开中介协调会,确定工作计划安排时间表。中介机构各尽其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企业给予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按照工作计划时间表规定的期限出具各项文件。
4、提出注册申请。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应当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1)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2)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3)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4)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5、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审核申报文件,并决定是否接受注册。
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审查申报文件,表决是否接受注册。对于接受注册的企业,交易商协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6、发行和募集款项交割。
发行人通过主承销商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等发行文件。
短融券/中期票据发行通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承销团成员缴付申购款项到指定账户。主承销商在本期发行金额在扣除相关承销费用后全部划入发行人的指定账户。
7、到期兑付
发行人将按发行文件的规定到期还本付息,履行兑付义务。
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融资的优势
1、融资成本低
利率市场化定价,一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左右,且发行期内不受银行利率浮动的影响。若一次发行5亿人民币的金额,一年可为发行人企业节省数百万元的融资成本。
2、发行门槛降低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硬性条件只有3项:(1)是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2)发行额度不超过发行人企业净资产的40%;(3)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并不强制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且没有盈利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方面的要求,大大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
3、融资便利快捷
采用注册制使得发行程序及申请手续相对简单,准备时间短,企业工作量小,不像公司债、企业债,需要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的层层审批。
从花费的时间来说,由于备案材料相对简单,完成一个完整的发行过程约花费4、5个月时间。
4、一次筹集资金数额大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一次申请额度可按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比例申请(若企业已经发行过其他债券且未清偿的,申请额度应当扣除该部分的待偿还债券余额)。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大多为企业集团,企业净资产规模大,一次性融资金额大,根据近期发行的30家短融券/中期票据统计,一次性融资额最低为3亿元,最高的可达到100亿元,这种融资规模是其他融资方式不可比拟的。
5、能提高企业的信誉,提升企业形象。
企业能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表示投资者对企业信用的认同,这将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度和在资本市场上的知名度,有利于以后企业再融资。
Ⅱ 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有关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下面是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 1 年期及1 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二、综合分析: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三、会计核算
在陈版的回复中(详见之后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建议企业新建一个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应付短期债券”,核算的方式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类似。报表列报至“其他流动负债”。
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的会计核算(来源网络整理):
①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②资产负债表日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应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③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四、陈版答疑
整理内容:陈版回帖
1、问:因为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是不是发行短融的直接中介费用,可以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在其他流动负债里面直接放面值就行,对吧。不用像应付债券那样设置利息调整?
陈版回复: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其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应当计入其“利息调整”,在其存续期间摊销,计入各期利息支出。只有当发行费用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显著不重大时,才能基于重要性原则接受将其一次性计入损益的处理。
2、问:企业通过银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一年期),新准则下能否记入“应付债券”科目(准则指南上说,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不能记入,该列报在哪个科目呢?
陈版回复:可以增设一个“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报表上也可以单设项目列报(如果增设报表项目不方便的,可以放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同时附注披露具体内容)。 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
3、问: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即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用该怎么处理? 我个人认为这是与短融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短融成功发行时立即确认费用(财务费用?),但我搜索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处理如下:发行费用按月摊销,冲减短融账面价值,这是一种不确认损益的做法,不知道是否妥当?
陈版回复(回帖时间为2011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4、问:公司在2011年1月2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20亿元,票面利率2.84%,期限365天,发行价格100元/百元,公司在2月1日收到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了包括承销费在内的发行费用900万元。在2月1日和12月31日应如何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陈版回复:可以设置“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这也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各环节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都比较类似。报表上可将“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的余额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 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 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发行优势:
1. 信用担保,无需抵押;
2. 协助企业偿还到期较高成本贷款;
3. 补充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 申请发行的门槛较低,发行流程简单。
;Ⅲ 城市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
一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二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是总资产规模不低于4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四是设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具有不少于10人的债券承销队伍;五是设有专人对融资券承销的相关风险进行监控;六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七是近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城市商业银行债券交割量位列前10名,且最近一年债券交割量在5000亿元以上;八是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Ⅳ 平安银行是否有 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协助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详情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咨询。
应答时间:2020-06-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Ⅳ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几个问题(2)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几个问题
二是有利于改善股票市场与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在资本市场中,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两种不同方式,与之相适应,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两个市场的发展并不是平衡的。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规模很低,并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出现了逐年下滑的趋势,2000年企业债发行额只相当于A股筹资额的8.48%.短期融资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对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协调股票市场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
三是有利于改善政府债券市场与非政府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目前,我国的债券分类,大致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债券和企业债券。政府债券都是由国家财政担保的,是无信用风险债券,企业债是金融机构担保的,不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助于壮大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促进企业债券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协调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市场的平衡发展。
四是有利于改善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不均衡。我国的金融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国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中介机构。国有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垄断金融资源,在金融市场有很强的垄断力量,而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机构投资人的进入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为货币市场基金增加了投资品种,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竞争,协调他们之间的平衡发展。
五是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为企业进入货币市场融资提供了渠道。与一般企业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信息披露相对透明,具有成为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的优势。优质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能够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还可以通过合格机构投资人市场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微观基础的素质,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在证券公司已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础上,新兴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短期融资券还为基金等新兴机构投资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基金规模的扩大就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丰富了货币市场工具,将改变直接债务融资市场中,长短期工具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改变政府债券市场与非政府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引入短期融资券有利于逐步改变一系列制约金融发展的制度安排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表明,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之后可以使社会融资格局发生明显变化:高信用等级的大型企业更多地通过CP市场直接融资,迫使商业银行去发现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由于市场直接融资效率的提高,企业整体融资成本降低,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在货币市场领域率先突破企业债券市场过度管制,有利于促进减少管制的市场化改革。
短期融资券市场的框架设计和运作管理
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实质上就是发达国家货币市场中的融资性商业票据(Com鄄mercialPapers)。融资性商业票据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的本票。在美国,商业票据已成为高信用等级公司筹集短期资金的重要方式,其属性十分类似于债券,只是在期限上比我们通常说的债券要短。目前美国有超过1700家企业发行商业票据,主要是高信用等级的大型公司。随着CP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国货币市场发生了重大变革,大额存单(CD)市场已经逐渐消失,短期国库券(T-bill)市场也退居次位,市场未清偿商业票据总额已占货币市场待偿还票据总额的66%,一跃成为当今美国货币市场上最主要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有发达国家货币市场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
既往经验表明,在货币市场建设中什么时候坚持了市场化改革取向,货币市场就能快速健康发展;什么时候违背了市场化改革取向,货币市场的发展就会遭遇挫折和困难。在设计短期融资券市场框架中,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在市场运作管理的各个环节。
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市场化取向。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入的市场化集中体现在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防止把间接融资体系下集中到银行的信用风险转而变成直接融资体系下的政府风险。
其次,在发行方式方面坚持市场化取向。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既可以采用企业债、可转债等证券的承销发行方式,也可以采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招标发行方式,其核心原则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定价,消除价格管制,完善不同期限、不同信用等级的收益率曲线,也有利于利率市场化。
第三,在规范中介服务方面坚持市场化取向。为短期融资券发行和投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今后随着市场的发展还可能有资产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专业机构进入。此外,交易平台和托管结算机构也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也要进行市场竞争,建立基于市场选择的扶优限劣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形成的市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避免通过行政垄断或行政认可方式来“扶持”一家或数家垄断中介机构。
第四,在市场发展进程方面坚持市场化取向。超越常规、加快发展是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基本思路,但这并不意味着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能一蹴而就。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认真分析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找准发展的立足点和法律支撑点,按照市场要素发展的内在逻辑,选择突破口,通过强力推动,打破市场发展的瓶颈制约,打开市场的发展空间。在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进程方面,重点是引导和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发展市场。
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问题
在发行短期融资券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问题上,管理部门和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十分一致,但是在如何进行信用评级的问题上,存在诸多见解。
有的观点认为,目前国内评级机构的公信力难以得到市场认可,由于发行人通常是商业银行的优质客户,商业银行可以将内部评级对外公布,从而替代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有的观点认为,目前由发行人聘请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做法很难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应该引入承销团成员协商确定评级机构和评级办法的机制。有的观点认为,可以将发行人在海外发行债券的评级结果直接作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豁免重复的信用评级。
由于我国非政府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目前在信用评级领域缺乏市场化的实践和统一的认识,存在不同观点是正常的,应该允许通过实践去检验各种观点。在《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进行信用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只要市场认可、投资人接受的评级办法都允许试验,待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再拟订规范性文件,逐步推广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与信用评级一样,对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监管也是减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银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规则,其内容包括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超比例投资公告、违约事实公告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并逐一落实了监管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和操作流程,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很便捷地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制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置措施,将不讲诚信的机构坚决清除出场。
市场培育与市场风险问题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培育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没有的、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法规体系。金融市场发展要面对大量机构成长不到位的难题:比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自身的成长不足,机构投资者的成长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发展的必要环节;再比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评级机构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花很长的时间,需要将自身培育和对外开放相结合;还比如,破产法的演进和执法问题,需要立法、司法、行政方面改革,没有好的破产法和破产程序,就意味着差的信贷环境和偏高的不良贷款水平;此外,金融风险管理的市场缺失,风险转移、规避和定价的市场机制不完善。
由此可见,对于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我们不能作过于理想化的判断,其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若干风险。只有在确保市场整体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才能谈市场的改革和发展。风险问题逐步解决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以产品创新带动市场发展的过程。在如何正确看待和防范风险的问题上,需要厘清几个基本问题:
对于短期融资券的风险,应该静态地分析还是应该动态地比较有的观点认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有信用风险,其信用风险比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要大,允许这样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可能会影响银行间市场的平稳运行。
笔者认为,关于市场培育与市场风险的关系有一个辩证认识的问题。有人说目前我们的市场主体不成熟,识别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差,现在大力发展市场,风险太大。但如果我们反问,为什么市场主体不成熟?反观金融市场发展的经历,实际上从制度设计到市场管理,我们一直就没有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真正的市场环境。市场上现有的产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实际上是没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债券的风险稍高,但管理上要求国有银行担保,几乎也没有信用风险。没有风险的市场环境,如何让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竞争中锻炼成熟?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确存在信用风险,也可能出现部分企业违约的情况。但是,评估一个新的金融产品的风险时,不应该仅仅静态地看它有没有风险(实际上没有信用风险的金融产品很少),而应该比较它与原来的金融产品哪个风险更大,新产品是否带来了新的风险。
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目前主要通过贷款满足,贷款也存在坏账的可能性。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单一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目前远小于商业银行对该企业的总授信额。因此,引入短期融资券并没有增加社会总体的信用风险。而且,短期融资券与贷款相比,投资人分散,透明度高,短期融资券的违约行为将立刻被市场周知,其声誉损失远远大于对单一银行出现贷款坏账时的声誉损失。因此,发行人在短期融资券违约方面将会面临更强的市场约束。
在风险自担的原则下,集中风险更好还是分散风险更好有的观点认为,流动资金贷款是“一对一”的交易,交易双方风险自担,即使出现违约也是一个“点”上的问题;而短期融资券面向多个机构投资人,一旦出现违约是一个“面”的问题,其市场影响可能较大。
贷款违约是一个“点”的问题,但对于承担风险的机构是违约金额100%的损失;短期债务工具是一个“面”的问题,但对于承担风险的机构只是违约金额十几分之一或者几十分之一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贷款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可以是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集合投资等多样化的机构投资人,客观上能分散目前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
防范信用风险,是应该坚持行政审批还是应该坚持市场约束有的观点认为,企业良莠不齐,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应该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定比较高的准入门槛,允许“好企业”发行、不允许“差企业”发行。
笔者认为,扶优限劣、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基本目的,企业的确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差异。但是,在防范风险和识别发行人的优劣上,究竟是政府的行政审批更有效、还是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市场约束更有效?从近年市场建设的实践中发现,无论行政审批如何严格、行政审批的人员如何负责任,都不可能完全清楚地了解申请人的现实状况。而且,行政审批依据申请人过去的经营状况作出的判断,很可能因为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变得毫无意义。相比之下,持续的信息披露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一方面,机构投资人只要有足够的信息,是完全能够自行判断投资风险的;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公开透明,作为债务人的证券公司也必须十分审慎地维护其信用记录。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市场约束机制,应该比行政审批更有效地甄别发行人的优劣。市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不断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测分析机制。
;Ⅵ 广发银行,是小银行吗
广发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近些年的广发银行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已经连续4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可见实力还是很雄厚的,并且它的业务涵盖面很广,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等。
拓展资料:
广发银行的发展战略:
发展定位:
广发银行工作指导方针是继续以发展为主题,以创利为目标,大胆进行金融创新和市场开拓,积极推进各项业务全面发展;以应对入世挑战为方向,加快调整与改革,全面提升广发银行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以更好的效益回报股东,为把广东发展银行建设成为管理先进、服务优良、信誉卓著的现代商业银行而努力奋斗。
战略转型:
2008年1月21日,广发银行(“广发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主承销成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这是广发行自2007年4月底获得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资格后,主承销的第一只短期融资券,对广发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开拓具有里程碑意义。此次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长期信用评级为AAA-,发行期限365天,票面利率5.45%,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宁沪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成功发行不仅加强了广发行与企业客户的合作,而且进一步推进了广发行的战略转型,广发行将成为一家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富于创新的银行。
自2007年4月获批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后,广发行一直积极参与短期融资券市场业务。2008年,广发行将充分利用其在资本市场以及客户网络信息的优势,继续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尽责、量身定制的一系列投资银行产品服务。
创新领域:
2014年9月22日,广发银行与网络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大数据业务、地图产品、直达号等创新领域开展全面深入合作。未来广发银行将借助网络的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其提供网点、小企业中心、ATM等选址和布局建议,以及网点周围客流分析等服务。
Ⅶ 债券的承销
在债券间接发行中,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发行人发行债券——证券中介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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