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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0 08:47:17

A. 属于22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按什么入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来入账。由于金融资产具有不同的特定属性,因此,金融资产属于不同特定标准规定的对象。
第22号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应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四项金融资产应在期末采用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笔者认为,企业为提供商品、劳务和资产转让权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应属于新会计准则所述贷款和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是否也属于贷款和应收款,取决于具体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业务模式决定被管理金融资产的现金流来源是合同现金流、金融资产出售或两者兼有。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根据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确定的金融资产管理的具体业务目标来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客观事实,而不是根据不能合理预期的情况,确定其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反映金融工具合同中约定的相关金融资产的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应当列为本标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特征应当符合基本贷款安排。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只按未付本金金额支付本息。
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存在期间,本金可能因提前支付和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利息包括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与特定时间未偿本金相关的信贷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款风险、成本和利润。其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的部分,只由于时间的推移,不包括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的考虑。
然而,货币元素的时间值有时可能会被修改。修改货币的时间价值的,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改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现金流特征的要求。此外,该金融资产还包括其现金流的时间分布可能导致合同金额或合同条款发生变化的金融资产。包含预付特征的,企业应评估相关条款(如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加速特征是否很小),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合同现金流特征的要求。

B.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上述所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C.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第五条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鼓励通过债转股、原股东资本减记、引进新股东等方式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
(四)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D.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联合惩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E. 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分类

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综(股)、综(债)】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损(股)、损(债)】

※分类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业务模式评估

概念:指企业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分类: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两者兼有;

注意点:

1.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必单个逐项确定;

2.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3.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4.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目标而展开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

5.不得以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业务模式;

6.实际和预期不同时,只要预期合理、考虑全面,差异不视为财报前期差错,无需变更业务模式,但后续评估新金融资产时需要考虑。

具体业务模式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无需持有至到期

※此前出售资产的事实只是为企业提供相关依据,而不能决定业务模式

※为减少信用风险将其出售,业务模式仍可能不变

※到期日前出售,单独或汇总价值非常小,业务模式仍可能不变

※临近到期,到期出售和继续持有收取剩余合同期现金流量接近,业务模式仍可能不变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收益率,或者将金融资产与负债存续期匹配

3.其他业务模式

除了上述以外的,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

具体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条件: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应科目:银行存款、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条件: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与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应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基金、可转债等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

4.特殊规定:

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初始计量: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②其他类别的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交易费用计初始确认金额;

※公允价值一般为交易价格,两者有差异的话视公允价值确认依据使用不同方式处理;

※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以仅使用客观哈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将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以其他方式确认,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后续计量

原则:

①如果一项金融工具以前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而现在它的公允价值低于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

②对于主合同为资产的混合合同,即使整体公允价值可能低于零,企业应当始终将混合合同整体作为一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和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综(股) )的初始确认: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倒挤,含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后续计量: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布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公允价值后续变动计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不计提减值准备)

※除获得的股利(明确代表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

终止确认(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借:债券投资-成本

       应收利息/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账目余额)进行后续计量)

确认利息:

借:应收利息/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

收本、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债券投资-成本

中途处置:

借:银行存款

       债券投资减值准备

贷:债权投资-成本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后续计量:

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贬值反之,不计提减值)

持有期间利息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综债初始计量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应收利息/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其他权益投资-利息调整

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出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同时结转其他综合收益(或反之)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

综股初始计量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后续计量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布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出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结转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F.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摊余成本(amortized cost)是指用实际利率作计算利息的基础,投资成本减去利息后的金额。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过调整后的结果。

算法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6)金融资产特殊规定扩展阅读:

摊余成本计量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摊余成本等于其账面价值,但也有两种特殊情况: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若仅仅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下跌,那么计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时,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的金额,此时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

(2)贷款。已经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摊余成本也不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其摊余成本要加上应收未收的利息。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摊余成本就是求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的现值。

G.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9日由财政部以财金〔2008〕85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处置审核机构、处置审批、处置实施、处置管理、处置权限划分、监督检查、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
根据信贷档案资料确认抵押物,搜集、分析调查资料并查勘现场,经测算分析得出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价值;对主债权人偿债能力从本息偿还情况、财务报告、名下有效资产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目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情况、所处地域、资产保全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一般受偿债权价值;对担保人偿债能力从本息偿还情况、工商年检情况、经营地址查询情况、财务报告、所属行业、名下有效资产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目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情况、所处地域、资产保全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保证受偿债权价值;预计债权回收金额=优先受偿债权价值+一般受偿债权价值+保证受偿债权价值。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 新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短期获利或近期出售,属于流动资产。主要是股票类或认股权证之类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走利润表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只能是债券类,说实在的,我查过万科,中石油等,帐上都没有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个按摊余成本计量,利息收入计入利润表,但是限制很多,不能提前出售,不能随意改变意图等,一旦改变意图或出售就得转成第四类
3 贷款和应收款项,没什么说的吧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第一类类似,但属于非流动资产,也是按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公允价值变动死活不走利润表,而是走资本公积。认股权证之类的只能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还有问题找我

其实你没有仔细看我的回答,影响和分类的原因已经写在里面了
1.首先,企业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比如你出售了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剩余部分就必须转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预算需要来制定,比如你就想把股票的涨跌走利润表,就应当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你觉得利润起伏回很大,看起来不稳定,就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样就不走利润表了。
3.一般情况下,没有人走持有者对其投资。
就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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