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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风险

发布时间:2023-03-11 07:17:05

①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在哪几个方面

很多投资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时间仔细的去打理自己的资产,当看到别人越来越富有之后才想要将资金从银行拿出来做投资。投资者选择去进行资产管理业务也是一种投资,但是投资就会有风险,下面腾信配资网就为大家仔细的讲解一下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在哪里。

风险一: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可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风险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资产亏损。这是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该风险按《试行办法》规定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投资者承担。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风险三: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使管理的投资者资产受到损失。

风险四: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投资者资产损失、违约或与投资者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资产管理公司受到损失。如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操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买卖证券或划转资金,操作人员在经营中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②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
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
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
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③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信托转型

可能是机遇,可能是瓶颈。临近年末,一些信托公司人员放弃高额年终奖另觅高就,使得圈外人不得其解。
“我只能算半个学经济的,而且未来的信托市场,不再会是像两年前房地产信托唱主角,别的信托产品将会打开另一种局面。”一位浸淫信托行业多年的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将来的市场,我并没有把握能带领团队做出多少业绩,所以我打算回到自己的老本行。”
团队或将洗牌
细细回味信托行业被人津津乐道的时段,也就是这两年。而这一切都是楼市调控细则出台带来的后续效应。
在那个疯狂的岁月,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最高达到过18%,而平安信托更是把80%的业务都投在了这块。
但随着国内通胀预期依旧在高位徘徊,以及监管层对信贷规模的控制,使得二、三线城市的开发商只能转战信托来满足自己对资金的渴望。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一专家就曾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如果一个信托公司把业务重点都放在房地产上,那它将来的业务转型将十分困难。”
而面对新产品的开发,瑞银证券报告指出,产业人才的缺失将制约行业的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国内一些信托机构的高层都是从基金公司或者证券转过来,而更有一些人员直接是国资委的“空降兵”,对具体产品设计、风险管控都不甚了解。
“事实上,做产品开发的一些人,有些是房地产公司,而有些则是基金公司的,很多公司都是‘杂牌军’的混编。做一个产品根本没有考虑风险,只考虑把利润做到多少。”沪上一知名信托公司人员表示。
他认为,随着一个兑付期的到来,很多公司的产品将进行一个洗牌,专业人才将更加稀缺。
专业人才短缺
随着 《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大限就要到来,银信合作一方面低报酬率,另一方面风险系数却要高于单一类信托业务。
瑞银证券认为,净资本管理要求将促使信托公司从规模驱动向报酬率驱动转变,低报酬率的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会在四季度显著下降。人才和渠道建设是中国信托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并认为在房产信托短期出现回调的前提下,投资方向多元化和投资股权化是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所面临的方向。
而从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定价和管理的角度来看,矿业、能源以及制造业等绝大多数行业都比房地产更需要专业的产业人才。瑞银认为对于长周期的股权投资,有经验的产业人才或者产业机构在项目评估、运行到监督管理整个流程中都不可或缺。

④ 广东:做好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督促涉险房企自救

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其中明确指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方案》提出,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鼓励银行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确定按揭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方案》要求,做好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各地要督促涉险房地产企业积极自救化险,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项目推介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保交楼”。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兼并收购提供债券发行、融资顾问等服务。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风险处置项目的兼并收购。探索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房企资产处置新模式。
另外,要完善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和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金融服务需求。依法依规支持上市房企积极向新发展模式转型,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完善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⑤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对于本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规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依照的核心依据。详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词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 。 内容如下:
金融资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问及解题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升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 “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6、《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
该文件将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从风险控制角度制定了监管制度。
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详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网络词条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8]191号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9第42号)

⑥ 资产管理理财风险怎样

资产管理理财风险比较小,全国只有34家公司有资格发行资管产品,所以资管产品有一定的稀缺性。资管理财是属于中长期理财,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投资金额一般是100万或以上。资管受证监会监管。

⑦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单位,主要经营国有资产,从事信托理财、信用担保、资产处置、股权投资、实业经营、资本运作、资产受托、企业重组和并购咨询等业务。
法定代表人:杨润贵
成立时间:2001-05-14
注册资本:2380859.252569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00000007597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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