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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回购协议范本

发布时间:2023-03-14 14:41:38

融资租赁委托合同范本最新版

日期: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 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交付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次,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 。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实际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据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账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 %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 %,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 %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或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⑵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有哪些?下面是我收集的几种,大家可以来看看学习相关知识。

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一、方案简介

供应链金融在当今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商品交易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的融资服务。

在供应链金融中可以把钱投在需求大的地方,有效的提高一个产业链的总体效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解决企业客户融资难的问题,以及为对象客户提供货物的囤积。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主要有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通仓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融入到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这两种模式中。

二、关系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A、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2、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A、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流程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融资租赁

出卖人(厂商),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2、融通仓模式—售后回租

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蓝色实线为物流方向,蓝色虚线为资金流,红色实线为单据传递。

四、两种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1、还款来源

A、客户要提供其与下游经销商或直接用户的商品销售合同。

B、租赁公司可以向银行提供贷款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

C、客户对其自己提货逾期提供自有资产的担保措施。

D、厂商对逾期货物提供回购担保。

2、优势分析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可以用银行融资支付预付货款,减少自有资金占用。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中,客户可以把货物变现,加强企业自身现金流。此外,客户可以在原材料销售淡季买入存货以达到降低成本,抵抗通货膨胀影响。

B、对于上游出卖方(厂商)可以提前确定销售规模,提前回收资金,稳定客户关系,提高市场占有率。

C、能够为银行贷款找到良好的服务对象,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此外,租赁公司还可以为银行做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扩大了市场份额,拓展了业务范围。

D、为物流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供应链循环,使其能够在供应链环节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能使整个供应链快速发展。

3、信用条件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或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B、买方(客户)有明确的销售(赊销)政策,并有完整有效的产品下游销售合同,产品生产周期正常,提货周期正常,有较好顺畅的自有资金。

C、客户需要与上下游厂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经济纠纷。

D、客户需要交纳的申请材料:企业工商局登记证,企业机构证明,纳税材料,完税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表,验资报告等。

E、上游卖方厂商原则上是国内主流或行业主流企业,当地的龙头企业,具有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

F、物流企业自身具有强大的交通运输网,货物运输能力,货物验收能力,货物监管能力,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良好的自有资产为货物做担保。

4、风险点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A、物流企业存货风险

厂商一旦将标的货物运抵融资租赁公司指定的物流企业仓库后,物流企业就要对此货物验收,监管,保护。因此物流企业的选择是要达到一定良好的标准,就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一旦货物遭到破坏,例如:消防不善,排水不善,防腐防霉不善,防盗不善。物流企业要能够及时的补救,并算出损失,及时的向货物的所有方做出赔偿措施。国内较大的物流企业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铁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如果货物由物流企业运抵客户指定地点,货物抵达之前的损失风险全由物流企业承担。

(2)如果货物由客户亲自执融资租赁公司签发的提货单提货,货物装车后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存货的要求:

(1)货权清晰,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公司最终对货物处置时没有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在进行动产抵质押时需要对出质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权属进行认定;(增值税发票、货运发票)。

(2)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不宜作为抵质押物,一是增加盯市工作量,二是处置需要时间。

(3)流动性强,基础原料,战略物资,大宗物资,初级产品。

B、违约风险

受到一些人为或者天灾的影响,客户不能够按规定及时的.交付货款。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和厂商签订回购协议,以对货物提供回购担保。然后,融资租赁公司还要和买方客户签订对其提货逾期造成的货物贬值提供相应有效的担保措施,该客户可用自有资产做担保。

C、法律风险

仓单质押担保操作程序是否完备会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甚至厂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会引起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仓单转移存储物其所有权也同时转移,仓单上所记的物品权利与仓单本为一体。因此,仓单质押担保程序是关系到仓单权利是否实现的关键。然而,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这也是引起法律纠纷的原因所在。所以,物流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客户要制定一个三方同意的有法律效益的《仓单质押操作合同》,以明确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之间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另外此合同也可以防止物流企业和客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产品内容设计

A、保证金,手续费,首付金

下游买方客户需首先向租赁公司预付货款的20%--30%作为保证金。

融资租赁公司为此业务收取1.5%--2%的手续费、首付金为货款的5%--10%、租赁利率,在我方取得资金成本基础上上浮30%;仓储管理费用(比物流公司对外价格有所优惠)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成本: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手续费、银行贷款现金结算:贷款利率。此种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在银行做保理业务及时回笼资金。

库存原材料的未来价格走势要与美元的价格走势成反比。

B、库存原材料的选择

(1)鉴于租赁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上游厂商付货款,而承兑汇票最高期限为6个月。下游客户需要有高存货周转率,良好的销售渠道。

(2)2009年末,全国中小企业平均存货周转周期为124天,应收账款周转周期为91天。营业利润为12.47%,销售增长率为0.89%,利润增长率为0.73%。

C、担保条件

①原材料供应商在客户发生逾期后提供无条件回购担保。以货物原价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者的一定比例(如80%至90%)回购。

②客户的土地厂房进行不动产抵押

③法人代表夫妇两人连带责任担保

④股权质押

⑤第三方担保

⑥(可选择)物流企业为客户做出担保,在客户放弃提货权并无法实施厂商回购时,由物流企业负责对余下货物进行拍卖或转售,以补偿租赁公司的风险敞口。

五、融资产品

1、买方付息贴现,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等应收类产品。

2、先票(款)后货存货质押,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开票,法人账户透支等预付类产品。

3、电子票据,票据库等电子服务类产品。

六、退出机制

1、最后一期客户缴清全部货款及利息,货物移交完毕,融资租赁业务结束。

2、当客户出现逾期或放弃提货权,按担保措施实行风险敞口补偿。(厂商回购、客户担保、物流公司处置)

3、若货物市场价值较高,租赁公司还可自行处置,在期货市场交易或者转售。

七、贷后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日,如客户交付的货款不足以兑付承兑汇票时,业务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客户组织资金兑付,并通知核心厂商作好承担保兑责任准备,如到期日前五日内下游客户仍未备足兑付资金,厂商必须无条件在五日内(到期日前)承担保兑责任。

2、业务部门和生产商、客户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专人每月或每周核对提货量和未提余额。每季度末,各分行要将保兑仓业务,通融仓的开展情况上报公司。

3、项目经理应采用多种方式对生产商和客户进行授信后跟踪,密切关注其经营、财务、管理、产品销售、产品结构变化、产品价格变动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可能对租赁公司授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此外,项目经理还应随时从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客户、厂商在他行的授信情况,防止一份《购销合同》多头取得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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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融资租赁公司诉讼类型、问题与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诉讼类型、问题与建议

引导语:融资租赁公司是如何的?有哪些特征?下面是我整理该类公司的诉讼类型、问题以及建议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类型

一、较为常见且争议不大的诉请类型(为了论述的便利,担保人的追索诉请未列入,实操中可根据担保类型自行增加诉请项目)

(一)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根据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赁物归属不同,诉请不同。

租赁物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主张承租人支付包括期末保留价在内的全部下欠租金等费用,但无权要求返还设备;租赁物期满归出租人所有的,则可以主张除期末保留价之外的全部下欠租金等费用,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支付自租赁期满之日到返还之日的使用费XX元,如果不能返还的,则赔偿租赁物折价款XX元。

(二)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根据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赁物归属不同以及设备残值足以冲抵损失与否,诉请不同。

1、约定承租人足额按时履约的租赁物期满归其所有,但是由于承租人违约,根据残值能否覆盖剩余债权不同,融资公司在合同期满时或行使加速到期权时,可提出以下两种不同诉请:

(1)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残值足够覆盖剩余债权):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2)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残值无法覆盖剩余债权):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XX元(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2、约定租赁物期满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到期未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返还租赁物,如果不能返还的,则赔偿租赁物折价款XX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三)特殊情况,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为出租人设计的兜底诉请。

针对承租人违约,最高院为融资公司提供了两次救济途径,但是为了避免诉累,建议在起诉前充分评估承租人有无继续履约的意愿,并摸底其支付能力、租赁物能否被控制等事实,进而来判断是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诉,还是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之诉。当然,如果无法提前确认的,则可依据该规定,先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诉,并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解除合同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相对较少但争议较大的诉请类型

(一)同时起诉承租人及回购人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回购人,诉请为:(1)判令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回购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承租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二)起诉并且执行承租人之后,再起诉回购人、保证人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回购人、保证人,诉请为:(1)判令回购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三)拖回设备的同时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损失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诉请为:(1)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承租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第二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常见问题

一、合同约定不清

1、回购条款

回购基本上成了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中常用的担保条款,但是无论是条款界定还是条款执行,都因大家的认识不一,从而导致诉请设计和法律适用出现混乱的问题。

因此,上海高院在上海审判规则2016第10期专门在第一个问题就对“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回购合同如何定性”做了探讨。对于回购条款的性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担保合同、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混合合同。上海高院的倾向观点: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合同框架,即回购合同是以附条件买卖合同为形式,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为目的的一种混合合同,兼具保证和买卖的双重属性。

笔者认同上海高院认定回购为混合合同的观点,但不同的是,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回购条款的本意,笔者认为回购的性质应为通过债权转让+所有权转让实现出租人对租金足额回收的担保。为此,笔者曾在中国融资租赁专业门户零壹租赁个人专栏上发表的《从融资租赁的属性来看融资租赁交易回购担保的性质之争》一文中提到“回购只是一个中间环节,除了对出租人履行回购责任外,还涉及到回购责任承担后的追诉问题。所以,区别于银行按揭,融资租赁回购时,必须要考虑回购人受让融资租赁合同时,同时受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租赁物物权,否则必将影响到回购人通过融资物保全债权以及融资债权的完整性。”实际上这一问题最好的答案就在实务中各融资回购类的合同条款。为此,笔者专门从办理的案件中对所持有的各大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版本做了摘录(公司名称做了处理),足以证实回购的对价就是债权+租赁物权:

某韩资品牌融资公司在《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

第9.1条约定:回购担保,是指由于发生符合回购条件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作为回购方受让租赁物件,乙方和丙方有义务以甲方要求的金额回购租赁物件。无论租赁合同是否已解除或被撤销,乙方和丙方的回购担保仍有效;在《回购通知书》明确: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规定,我公司请贵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以现有状态回购附表所列租赁物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我公司的债权。

某中资品牌融资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书》:

第4.2(1)约定:回购方向甲方承诺,当回购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在3日内以《回购通知书》的形式向任一回购方提出回购要求。任一回购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签署的《回购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款,并自担费用直接从承租人处取回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设备。若届时租赁设备已灭失的,回购义务为根据《回购通知书》规定以回购价款购买租赁债权;第4.4和第4.5条约定:回购方在支付回购价款后的7日内,甲方应向回购方办理转让租赁合同项下各项权利的手续,甲方向实际回购方提交租赁设备和/或租赁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移交相关合同材料、凭据时即视为已履行了租赁设备交付和/或租赁债权转让义务。甲方收到回购价款后,视为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对承租人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实际回购方。

某中资品牌品牌融资公司在《业务协定书》:

第9.2条约定,回购义务是指承租人与甲方之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订一系列融资租赁合同后,乙方为承租人就该一系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回购承诺并对应出具《回购承诺函》。承诺当回购条件成就时,乙方按照《业务协定书》约定全面履行回购义务。第9.9条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债权等及/或合格证或发票,在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第9.3条约定的回购价款时,从甲方转移给乙方。

某金融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三方合作协议》:

第5.1条约定:回购义务是指按照本协议开展的融资租赁项目,当5.3所述的条件之一成就时,甲方向乙方和/或丙方发出《回购通知函》,乙方和/或丙方需按《回购通知函》中载明的回购价款向甲方购买租赁物和租赁债权;第5.7条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和/或债权自甲方收到丙方支付的购买价款之时转移给丙方,甲方通知承租人租赁物所有权和/或租赁债权转移给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对丙方的全部义务,同时该租赁物(如有)灭失和毁损的风险也转移给丙方。丙方确认,丙方依靠自己对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的判断和了解购买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并按届时“现状”接收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

某合资品牌融资租赁公司在《商用车回购担保合作协议》:

第2条约定,“商用回购担保”指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回购条件时,甲方按约定向乙方发出《商用车回购担保履约通知书》和货款逾期清单,乙方收到上述文件后应于7各工作日内确认并按回购价格完成抵押商用车的回购行为。第6条约定,甲方应于收到全额回购款项后7各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回购担保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并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险单正本、购机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件(如有)交付乙方。甲方应负责将工程机械的保险受益人及抵押权人变更为乙方。

某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在《某某公司工程机械租赁业务合作协议》:

第5条第(一)款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机械设备,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甲方支付相应价款;若乙方拒绝或物理回购机械设备,则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甲方支付相应价款。第5条第(二)款约定,回购价格,以下列三项金额之和确定:1、《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及延迟付款的违约金;2、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剩余未到期的融资本金;3、乙方因执行回购事宜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第5条第(三)款约定,当乙方向甲方履行完毕回购义务后,乙方自行向承租人主张其合法权利。

某制造商全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作协议》:

第10.6条约定,丙方承担担保和回购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保证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以及实现乙方债权的一切费用。第10.5条约定,回购设备的处理,可首先由丙方进行处置,但处置价值丙方应当保证乙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失;若丙方无处理能力,可由甲方进行处置,但必须保证乙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回购合同应该是债权转让+所有权转让所组成的具有担保属性的混合合同。

2、设备残值估值条款

租赁物是租金债权的担保,一旦涉及到解除合同的损失问题,实际上都需要对租赁物的残值进行确定。但实践中,这个问题往往因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来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以及不必要的设备折旧损失。

3、首付款性质

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都是首付款加每期租金,首付款的作用在于防止承租人退货,增加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并使租金余额始终低于租赁物件的变现价值,降低交易风险。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将首付款理解为首期租金,出租人则将其理解为预付租金,这就会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从出租人的角度理解,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退还也不能要求冲抵承租人拖欠租金;从承租人的角度理解,一旦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以主张用首付款冲抵拖欠租金。因此,首付款的理解不同,将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由于有法院将《融资租赁合同》视为格式条款,一旦发生争议,不排除对首付款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出租人的理解。(详见郭丁铭、罗时贵:《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P257-261,中国法制出版社)

4、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条款

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协议》都会作类似的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选择归还设备或是支付选择价格购买设备”,保留价基本上都是10元或100元不等”。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认为租赁物应归属承租人,该书第340页有如下论述: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价款留购租赁物,也可以不支付价款而放弃租赁物。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我们认为,这种约定情形将是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选择权赋予了承租人,而且行驶选择权的时间节点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即涉案协议订立时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均无法确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应当属于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形。……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例如一元钱。这类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非常常见,其根源在于英美法系的对价制度,即约定象征性对价是为了确保合同约定内容有效成立,而非赋予承租人选择权。在约定象征性留购权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已经达成共识,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承租人。”

由于保留价条款决定着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有权对租赁物残值获取二次收益和损失主张问题,同时还关系到承租人是否有权以残值冲抵全部未付租金问题。所以,对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二、诉请策略问题

1、诉请和依据不一致

如前所述,回购人承担的回购义务,并非《担保法》的保证责任,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却将承租人、回购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并要求回购人和保证人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单就回购属于有对价的混合合同,保证则属于无对价的担保形式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中也不包含回购。所以,在诉讼中要求回购人和保证人承担同等责任的诉请显然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并且会给审判带来难度。

2、违反一事不再理

笔者接触的案例中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先起诉并执行承租人,在法院执行终结后又起诉回购人、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也存在风险。就回购人而言,承担回购责任的对价是获取可追索的债权,但融资租赁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都无法实现的债权,却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这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同时,就保证人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主债务人承租人时却未起诉保证人,将很有可能导致因为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起诉而被法院视为放弃权利,而不被法院支持。如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带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债权人选择起诉债务人后,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性事,债权人在判决执行债务人不能时,再起诉保证人,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

3、双重获益问题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取回后,又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情况。这种做法在租赁物在合同期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前提下,显然存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取回租赁物的情况下,主张损失时必须要用全部未付租金减去租赁物残值,否则必然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双重利益,而不被法院认可。笔者为承租人所代理的一个再审案件,就是在承租人已经面临生效判决并被拍卖财产的不利境地下,通过以此问题为抗辩点申请再审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原判、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请。

4、混同诉讼问题

实践中会存在融资租赁公司诉请时分清楚了回购人的责任,但在案件中却同时要求承租人承担支付租金责任、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对此诉请,上海高院倾向于可以合并审理。但笔者持有不同意见,原因在于承租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书》,适用《合同法》第五章、第九章、《民法通则》第91条以及《担保法》,两个法律关系并不相同,这与审判实践中“一案一诉”的民商事案件审判规则存在冲突。

另外,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同时,依法享有受让债权及融资租赁物的权利,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却是将承租人和回购人一并起诉,一并执行,那么回购人在案件中清偿的金额和取得的权利必然是变动的,如此一来后续再向承租人追索时也会面临障碍。同时,两个案件的抗辩权不同,不排除承租人的抗辩权成立,而回购人的抗辩权不成立的情况,那么基于受让债权的瑕疵问题,回购人又是否承担责任呢?以上都是如果一案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列明了和笔者同样的顾虑:

“回购协议与担保协议竞合时的处理、相关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范围、租赁物的交付、回购人能否向承租人追偿等问题仍悬而未决。另外,由于回购关系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相关案件的审理争议颇大。实践中,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均系由回购义务人提起,占比达到74.14%。”

第三部分 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切勿一味的转嫁风险,应考虑交易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履约自觉性

承租人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和较高的商业信用,是确保融资租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基础。但是为了快速占有市场,实践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用疏于考察,同时与经营不佳甚至是根本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承租人签订合同。因此,出租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预估和分担风险,而不是一味的推给承租人。否则,《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也不会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另外,回购人虽然是增信担保人,但毕竟不是终端用户-主债务人,故此也应当区别对待。尤其是回购仅是一个中间环节,再让回购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一定要对其追索权给予保障。但实际上,实践中大量存在因为出租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回购人无法追索的情况。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追索时应考虑实行有限度的风险规避,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其他当事人,自己不承担任何风险,否则不仅有悖公平原则,更不利于双方诚实互信关系的建立。最重要的是,步步紧逼会导致诉争双方陷入诉累,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将取回租赁物和回购条款进行绑定

众所周知,在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都是因为银行授信困难,但又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而融资,所以融资物成为了制衡承租人最直接的担保物,实际上这也是出租人和回购人减损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促使回购人在承租人违约时,确保租赁物可控,必要时可变现冲抵欠款成为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实现的关键。所以,与其单纯的依靠合同和诉讼让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不如通过利益驱动促使回购人起到合同履约监督和租赁物监管人的作用。这方面可以借鉴的品牌很多,笔者总结其规律,可以确定其操作的流程一般为:客户履约中允许一定的违约还款宽限期,在这个时间段内让回购人垫款,垫款期次不会太长,然后授权回购人取回租赁物(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拖车条款),根据客户是否赎回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如果赎回则应当补足下欠款以及回购人垫款和取回车辆费用(视情况启动加速到期权);如果不赎回则启动车辆估值变现(回购)程序,超出应收账款的,则对超出部分对回购人进行补偿和利润分配;如果不足的,则由各合作方分担。这样的做法依然要求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但是却将各方牢牢的绑定在了一起,实现了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和反应最及时的经营风险防控机制。

三、明确合同关键词和关键条款的定义

1、明确租赁物残值的估值程序或公式

止损措施贵在高效和经济,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的自行估值容易引发法院、客户及回购人的质疑。所以简便的方法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违约后,拖回设备的残值计算方法,比如以工作小时和购买时间等参数综合确定,这样可以在拖回车辆后快速确定残值并冲抵损失,不足部分可直接继续追索。如果根据计算公式不利于得出公允价格的,则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通过市场询价法或公开拍卖方式+客户通知(而非征求同意)的方式来确定。

2、明确首付款的构成和性质

首付款(up-front fees)作为防范风险的合同设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为首期租金,并非可用于抵顶承租人拖欠租金的预付款。同时,明确首付款与手续费、保证金这两种费用的含义不同,手续费是对融资租赁公司营业费用的补偿,与资金成本无关;保证金英文原意是“有保证的存款”,不同于担保法的保证,既是防范风险的措施,也是调节资金表面利率的手段,一般用于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将上述概念区分开来,可以减少条款模糊引发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3、明确租赁物的期满归属权

确定归属权的好处显而易见,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主张返还租赁物。因此,如果确定合同期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在设计租金方案时,就应该充分考虑业务的收益状况及风险状况,以资金为主线索来确定设备成本之外的收益率和违约项目;如果确定合同期满后,归出租人所有的,则没有必要设置期满保留价,而应该设置余值担保条款(即到期后承租人负有返还设备,负责赔偿余值损失的义务),以设备为主线索,充分考虑设备的回收、续租条款。

四、诉讼策略上,建议风险研判,最好尊重一案一审的原则确定诉求

1、起诉承租人和保证人的同时,不要一同起诉回购人。

因为出租人让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前提在于出租人要完成合同对价,毕竟回购是区别于担保,属于对有对价的债权转让行为。实际上这也是回购人今后主张追索权所必须的,作为回购人提出担保追偿或回购追偿时,至少要提交基础法律关系的文件(1、融资租赁合同、放款凭证,证明客户因购机申请融资或贷款且已经放款,合同已经履行,客户负有按时足额付款义务;2、三方协议,证明回购人负有回购义务;3、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抵押权及设备权属移交证明,证明回购人因履行担保回购责任取得追索权),来证明整个回购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履行,这也是回购义务人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享有的当然权利,这显然是在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无法合并解决的。

2、根据租赁物期满的归属不同,起诉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时的诉请应有区别。

在明确归属租赁物为承租人所有的,或者约定名义保留价的,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同时,只能提出解除之诉,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主张所有下欠租金及合理的违约金以及车辆残值之间的差额。实际上,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后客观上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将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除非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赎回期明确限期付款后可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承租人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无法继续获得收益,如果出租人再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客观上对承租人不公。即使出租人有合同约定,但也不排除法院据此认定为无效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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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融资租赁中的厂商回购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中的厂商回购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中的厂商回购通常是指当承租人违约付不起租金时,厂商将租赁标的回购。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防范租赁公司的风险,使得租赁公司能放宽对厂商下游客户的资质审查,扩大厂商的销售。分为见物回购和不见物回购。通过和厂商签署厂租协议的方式实现。

在融资租赁中留购价是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残值或者合同约定价值之后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个支付的价格就是留购价。
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某些法律也规定,只有约定了支付的留购价的租赁关系才可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中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它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银行通道,融资平台,车辆抵押贷,机械装置,飞机,医疗装置,以租代购,境外融资杆杠,运作模式灵活超前,现在注册融资租赁门槛越来越高了,政策时时在变动,需要的请抓紧了。

融资租赁中直租是什么意思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装置制造厂家购进使用者所需装置,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主要融资租赁方式。这种直接租赁方式,是由租赁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直接租赁方式没有时间间隔,出租人没有装置库存,资金流动加快,有较高的投资效益。
以上是汇融天下给您的答案 希望能够帮到您。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呢?

度娘的,融资租赁又称装置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具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由承租人选定拟租赁投资物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第二,具有不可解约性,承租人无权单独提出以退还租赁物件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第三,中长期租赁。所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绝对期限,在一年以上。第四,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贸易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 OEC是什么意思

OEC是Overall Every Control and Clear的缩写,意思是质量管理
O----Overall 全方位
E----Ever (one、day、thing) 每人、每天、每事
C----Control Clear 控制和清理
即:总账不漏项、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管事凭效果、管人凭考核

融资租赁资产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资产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
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融资租赁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有差额的,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融资租赁指的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那么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是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差别。
比如:经营租赁装置的报废、毁损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融资租赁装置的报废、毁损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与购买固定资产的差别就是购买的固定资产,自己拥有所有权;而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人的,只是当租赁期满,所有权可能转移给承租人,也可能不转移。
在会计处理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要选择该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的较低者。
公允价值也就是市场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是将未来每年需要支付的租金和预计残值折现。比如:租赁期为3年,每年末支付租金20000,残值为1000,折现率为6%,注意最低租赁付款额可不是20000*3+1000=61000,而是20000*2.6730+1000*0.8396=54299.60
其中,2.6730是普通年金现值系数
0.8396是复利现值系数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财务管理》有关“资金时间价值”的章节。
如此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4299.60与最低租赁付款额61000之间就有差额6700.4,这个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4299.60
未确认融资费用 6700.40
贷:长期应付款 61000.00
在以后的租赁期内将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消,摊消金额记入“财务费用”,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每期应摊消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本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利率
比如第一年应摊消的金额=54299.6*6%=3257.98
第二年应摊消的金额=(54299.6-20000+3257.98)*6%=2253.45
第三年应摊消的金额=6700.40-3257.98-2253.45=1188.97
以上就是大致的处理方法,写倒是这么写,那是估计你可能还是很糊涂,建议看一看会计书籍有关这方面的处理,书上一般都有例题的,祝你好运。
已经说过了,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的最大不同就是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的转移,一般租赁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即使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但是我们承租人也要将它视为我们的自有资产提取折旧,但是一般的经营租赁,提取折旧是出租人的提取,我们只拥有使用权。
它与购买固定资产的主要区别就是所有权的问题,购买的固定资产我们当然拥有所有权,但是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我们没有所有权,只是拥有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及使用权,按期支付租金。就算是租赁期满,所有权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中的利率上浮比例是什么意思

就是该笔融资业务中约定的实际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比,高出的百分比。注意该处是以银行利率为基准,即融资租赁利率若为12%,银行利率为10%,则利率上浮比例为(12%-10%)/10%=20%。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装置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⑸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_________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的30天内将本协议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_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 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账户。

美元账号:_________;日元账号:__________;欧元账号:_____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租赁物件________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协议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民法典》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协议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协议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协议的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

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员: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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