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投融资改革任务

投融资改革任务

发布时间:2023-04-07 10:41:41

1. 铁路投融资政策改革总体思路是什么 了解5点改革内容

1、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的基本思路,完善铁路发展规划,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对新建铁路实行分类投资建设。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研究设立铁路发展基金,以中央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法人投入。铁路发展基金主要投资国家规定的项目,社会法人不直接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但保证其获取稳定合理回报。“十二五”后三年,继续发行政府支持的铁路建设债券,并创新铁路债券发行品种和方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2、不断完善铁路运价机制,稳步理顺铁路价格关系。

坚持铁路运价改革市场化取向,按照铁路与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国铁货运价格,分步理顺价格水平,并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创造条件,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增加运价弹性。(发展改革委负责)

3、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的制度安排,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创造条件。

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和紧急救援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要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在理顺铁路运价、建立公益性运输核算制度之前,为解决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足、利息负担重等问题,考虑到铁路运输公益性因素,中央财政将在2013年和明后两年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过渡性补贴。(财政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4、加大力度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其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参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创新节地技术,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继续划拨;开发利用授权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地方政府要支持铁路企业进行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

5、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坚持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善经营、增收节支,依托干线铁路陆续开通、运力大幅增长等有利条件,千方百计扩大市场份额,依托运输主业开展物流等增值服务,力争客运年均增长10%以上、货运实现稳步增长。建立完善成本核算体系、绩效考核体系,有效控制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要在抓紧清理资产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摸清底数,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要抓紧实现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做好站点设施和运营设备的配套,充分发挥铁路网络整体效益,提高增量资产收益。(中国铁路总公司、财政部、铁路局负责)

6、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形成铁路建设合力。

中国铁路总公司、地方政府等项目业主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前期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施工监管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核,加快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铁路重点项目及时开工,按合理工期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继续积极支持铁路重点项目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发挥政府资金和专项债券引导作用积极推广什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发挥政府资金和专项债券引导作用积极推广ppp模式。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可知:广西十四五中向海经济指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政府资金和专项债券引导作用,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快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提升。

3. 如何建立健全风险投融资体系

一、地方政策【对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1994年我国进行投融资改革以来,在建立国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为主的国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已基本确立,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国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下面,是否需要建立地方主要是省一级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各方面认识还相当不一致。不少人认为,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是中央政府的事,地方政府没有必要,也不能有自己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允许地方发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但不允许地方建立地区政策性金融机构。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构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其客观的必然性。无论是从理论上来看,还是从国外的实践以及现实政策性投融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来看,构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地方政府对经济调控能力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中央把部分经济调控权逐步下放给了地方政府。与以往相比,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经济发展拥有了更大的调控权。但总的来说,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还缺乏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济调控手段,地方政府往往感到对本地区经济难以进行有效的调控管理,一些经济发展意图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因而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经济调控管理甚至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仍然经常发生,使地方政府职能转换相对滞后。而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强化地方政策性投融资功能,是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政策性投融资遵循非商业性原则,能够通过各种业务手段。纠正市场性、商业性的不足和偏差,直接、迅速、集中地体现或贯彻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政策。一个有效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既能较好地配合地方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和资源配置合理化,又能够避免调控手段的行政化倾向,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弥补市场机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因此,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及其规范有效运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实施有效调控管理的客观要求。

2.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实施地区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的需要。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快速增长,各地区的经济总量都已达到相当的规模,都面临着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各地区在全国统一的产业政策指导下,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克服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不断提高产业的技术层次,对支撑一个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由于其特定的优势和功能,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地方政府产业政策最重要的执行载体,发挥其扶持重点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特殊作用。

3.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地方政府抑制“马太效应”、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自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严重不平衡。即使是在一个省域内,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与不足,使得“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如在金融领域中,商业性金融往往在市场利益机制作用下,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选择信贷投向时,哪里资金收益高,资金便往哪里流,使得资金不断流向效益高的地区,这在客观上促进资源相对全速合理配置的同时,也表现出它的局限性,即相对落后的地区会得不到或不易得到所需的资金,甚至还会出现资金逆向流动的现象。这是“马太效应”更趋明显的重要原因。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对市场机制引导下的资金流向起逆向调节作用,促进落后地区加快发展,尽可能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逐步实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投融资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履行所承担投资职责的要求。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在投资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政府直接投资范围大大缩小,逐步从大量的竞争性投资中退出,而主要承担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责任。其中中央政府只承担全国性或跨地区、跨省市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而地区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因此,相比之下,尽管地方政府退出了部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但同时由于中央政府相对缩小了在地方的投资,再加上长期以来各地区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欠债,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更高要求,使地方政府在基础性项目投资方面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

5.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全国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要求。通过这些年的改革,我国的金融体系从总体上已初步实现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但国有商业银行仍承担着不少政策性金融业务,特别是地方政府仍然通过某些形式,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继续承担一定的政策性投融资职能,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业务会受到地方政府政策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也制约了国有商业银行真正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全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尚不健全,作为一个完整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或系统,还缺乏有效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这一部分。虽然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在各地都设立了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最近也在各省市设立了分支机构,但其功能作用还远不能满足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因此,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不仅是弥补国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不足,构建中央与地方各有分工、互相补充的完整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二)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功能特征与作用

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以银行经营活动原理与方式实现地方政府政策目标的特殊的投融资体系,其职能定位在于弥补商业性投融资空隙和市场机制缺陷,它同时具有财政与金融两种特性,兼备财政与金融两种功能。在一定意义上,它执行地方政府经济政策的过程就是其代表地方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的过程。具体说,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主要功能与作用有:

1.政府引导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地方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它通过特定的政策手段,能够以较少的资金带动和引导大量的社会资金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图进行投资。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这一功能,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一些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从而商业银行或民间资金不愿进入的投资领域。

2.补充地方财政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以财政支持为背景,通过财政与金融有机结合的政策性投融资活动,既体现财政资金的无偿分配功能,又可以利用金融手段提高资金的有效性和效益性,实现单靠财政本身难以完成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可以起到“第二财政”的作用。

3.收益补偿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通过政府财政等手段支持,资金成本较低,可以以低于市场资金成本价格提供项目建设需资金,从而能够对一些投资回报较低,收益水平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项目投资给予收益补偿,使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能够达到一定的水平。

4.降低风险功能。由于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参与,能够降低或分散项目本身以及项目其他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风险,从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促进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较高的开发项目取得成功。

5.提高信用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以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为后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地方政府的信用,因此,对于一些新设立的或经济实力较弱,信用等级不高的投融资主体,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参与,可以弥补其在信用方面的不足,提高在市场上的信用程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与项目的投融资,避免因为信用不足对其发展的束缚和制约。

6.延伸期限功能。由于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拥有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因而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为一些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限较长的项目提供长期资金,而且,可以以此吸引部分社会短期资金使用长期化,起到延伸短期资金使用期限的作用,促使更多原来分散的、短期的资金集中投入到期限较长的项目中去。

二、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要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从长远来看,必须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这是克服现行政策性投融资诸多不足与弊端,构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其核心与关键。可以说,如果没有一个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体系。虽然从目前的政策条件来看,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难度很大,而且一些地方银行如海南发展银行由于种种原因而被关闭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

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运行机理出发,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遵循若干基本原则:

1.组建行为的政府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性投融资机构都是政府的投融资机构,由政府出资创设或控股。因此,组建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是政府行为,由地方政府出资,以地方政府作后盾,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密切的特殊联系。这种联系首先最集中具体地体现在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上,通过建立财政与金融有机结合的多种形式,形成无偿资金有偿使用的机制。其次,组建行为的政府性还体现在组建手段的行政性上。在组建过程中通过地方政府的行政手段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关系,保证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政府的要求设立,并由地方政府确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负责人。

2.经营目标的不盈利性。从政策性金融机构执行政府经济政策职能看,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市场原则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同,它必须从政府的角度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并按政府的经济政策意图从事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以贯彻实施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政策为主要职能和任务,通过优惠的利率、贷款期限和融资条件对政府支持发展的产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地方政府实施其经济政策的工具,主要是通过政策性的投融资行为以贯彻地方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的方针政策或意图,从而在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上发挥作用,并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当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按市场原则进行资源配置不能解决问题或作用失效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就依据非商业性原则,以特定的投融资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逆向配置,以政府特殊职能机构的身份,既面向市场,又超越市场法则进行运作,通过非盈利的或者是低盈利的投融资活动,实现地方政府赋予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任务和目标。

3.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根据地方政府经济政策目标和具体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项目的性质、对项目投资收回及回报等的要求决定的。现行投资项目基本上划分为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对这三类项目,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可以涉及,但侧重点是不同的。

基础性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项目,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这类项目由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建设以社会效益为重,虽然可以收回投资,但项目投资收益通常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投资回收期限相当长,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性投融资进行建设和发展。

公益性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项目本身无直接投资收益,项目投资完全不能收回的纯社会公益性项目,如科学、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另一种情况是有一定投资收益,但只能部分收回投资的公益性投资项目,如相对落后地区的公路建设等,这种情况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一般多渠道筹措,除了无偿的财政性资金以外,还需要部分有偿的银行贷款等。这两种情况的公益性投资项目,严格地讲,基本上属于财政支出功能,不是政策性投融资范围。但随着一些社会事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不少项目投资都要求逐步收回投资,甚至有一定的投资回报。因此,象这类公益性的项目也可以包括在政策性投融资范围以内。总的可以这样划分,即如果项目所用资金没有收回的要求,则属于政府拨款对象范围;如果项目资金需要回收的,则属于政策性投融资范围。

竞争性项目,一般通过市场机制完成投融资活动,不是政策性投融资的重点,但也不完全排除在外,如高风险、高回报的高新科技产业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通过市场机制筹措项目投资所需资金比较困难,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性投融资予以支持。而一般能获得市场平均利润的竞争性项目,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能够筹措投资所需资金,不列入政策性投融资范围。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范围,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具体情况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建

1.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我们设想,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只在省一级设立,而且只设综合性的一家,直属省政府,在一定的时候也可以在市地一级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低息的资金来源。可以冠以发展银行或开发银行名称,设立的途径可以选择一家现有的省级政策性投融资机构如省财务开发公司作依托进行改造组建,也可以另起炉灶重新组建。内部机构按照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重点,如农业开发、基础设施、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贫困山区和海岛开发等设立若干业务部门。

这种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在行政上互不隶属,共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在投融资运作上则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对政策性项目的投融资,增强政府通过政策性投融资对经济发展的调控和调节能力。

2.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进行政策性融资的关键,这里包括两个部分的资金来源,一是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以后,除了资本金以外通过融资机制运作能够提供政策性投融资使用的政策性资金来源。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规模有限,作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要从金融市场上筹措足够的资金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主要通过财政来筹措政策性投融资所需资金也不现实,因此,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应坚持多渠道、多方面筹措的方针。

(1)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一种方案是由地方财政一家出资。在组建初期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注入一部分,以后逐年充实。可以考虑将财政预算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预算内有偿用的资金、一部分预算外资金包括逐步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作为其重要资金来源。另一种方案是通过股份制的形式,由省财政、现有主要省级政策性投资机构以及市地财政共同认股出资组建,筹措资本金,包括现有一些政策性投资机构这些年来投放出去尚未收回、质量较好的存量资产。这种方案的优势一是可以扩大资本金规模,增强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力,二是可以通过资本纽带密切地方政策性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地方政策性投融资有机整体的形成。

(2)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存款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还要组织大量的、长期稳定的、低成本的存款作为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这是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否成功运作、作用发挥大小的关键。从现实情况看,如果通过政府一定的政策手段,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够调配但目前分散于各商业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资金统一集中存放于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那么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是相当可观的。包括各种财政间歇资金、临时性调度资金、政府建立的各种建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水利基金、电力发展基金等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基金、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出借等形式有偿转让使用的资金、国家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政策性资金。这些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所有或使用管理的资金通过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融通使用,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政策性资金的政策性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统一管理,改变目前不少政策性资金商业化运作的状况。这两年,国家通过清理整顿,试图通过财政专户存储加强对这块政策性资金的管理,但由于财政的功能及机构人员的局限,从实际情况来看,要真正管好难度很大,更不要说如何真正用好它,充分发挥它的政策性调控作用,造成地方政府拥有的资金资源的闲置。

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还有一个方面是社会资金。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直接吸收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但在政策性资金来源不足,而且地方财政可以对贷款进行贴息的情况下,直接吸收部分成本相对较高的社会资金用于政策性投融资是一条重要的渠道。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向地方商业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发行金融债券,这也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增强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调控实力的重要途径。

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种提供“准公共物品”的机构,主要职能应是在资金上支持政府的政策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收益低的项目。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基础设施通常收益较低,即使经济发展进入一个相对发达的阶段,也会存在一些商业利益较低但外部经济明显,社会效益较高的项目,这类项目只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支持。

2.支持高风险科技投资。对于高风险科技项目,获得社会资金比较困难,或资金成本较高,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贷款,可以克服风险科技项目产业化的障碍,促成更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3.支持企业家创业。一般地,创业者在开发新事业时期,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都有信用度不高的问题,获得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难度和成本都较大,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4.支持贷款期限长的项目。对于投资建设期限和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商业性金融机构通常会因各种原因,贷款积极性不高,或难以满足项目贷款规模的要求,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利用在贷款期限、规模等方面的优势,对期限长、规模大的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5.为项目建设提供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通常受到其资金来源松紧程度的左右,对于长期投资活动来说往往难以提供稳定的资金,政策性金融机构则可以提供必要的稳定资金。

(四)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

按现行有关法规,银行不能直接进行实业投资,因此,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主要以提供政策性贷款为主。这种贷款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贷款的利率相对同期商业银行要低一些,这部分利差一是通过降低资金成本解决,二是通过地方财政补贴解决。根据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主要任务,贷款应以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为主,同时也可提供部分优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不同的政策调控目标需要。
(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很大的不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进行资产运作,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开展业务,主要通过担保、抵押等自我风险防范手段并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以提高资产的安全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和风险防范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一致的,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如何做到既较好地履行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职能,贯彻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意图,注重社会效益,同时又要防止出现大量的死帐坏帐,保证资产的安全,并努力保值增值,这是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这就要求建立一套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殊的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即除了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对风险进行防范,接受中央银行必要的监管以外,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三、加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对策与建议

建立以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完善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目前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先对现行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进行改造、规范和完善。这一方面是为今后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克服一些现行政策性投融资存在的弊病,更好地发挥现行地方政策性投融资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政府调控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地方经济服务作用

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是地方政策性投融资重要力量,尤其是政策性银行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虽然对这一块资金,地方政府没有主动的调控权,但政策性调控的目标以及资金的投向是与地方政府调控意图一致的,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它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是要争取尽可能多地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目前,除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地方已设立分支机构,但国家开发银行还主要只是在省一级设立机构,这虽然与以前不在地方设立机构相比要有利得多,但还要争取增设新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在一些基础建设项目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地;农业发展银行也要进一步完善县市一级机构,理顺业务关系。二是要千方百计增加政策性贷款来源。除了国家政策明确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如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购资金以外,其他可以争取的政策性贷款要积极争取,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的项目资金贷款,在项目立项、贷款规模、资金安排等方面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贷款投向地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投向老少边穷地区和海岛的经济开发。

(二)充分发挥现有地方政策性投资机构的作用

地方综合性和各类专业性投资公司是前几年地方政府政策性投资的主体,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发挥作用的重点,但由于这些投资机构普遍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必须进行完善、规范、调整、改造,以适应新的条件下地方政府赋予的政策性投资职责的要求。

1.健全地方政策性投资主体。

2.改造现有政策性投资机构。

3.增强政策性投资机构功能。

4.加强对政策性投资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拓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

要充分发挥现有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作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增加政策性资金来源,增强政策性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除了运作用好现有的资金以外,进一步拓展地方政策性投融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

1.预算内财政资金要努力扩大投入政策性投融资的规模。

3.努力拓展地方政策性投融资新的资金来源。

(四)不断完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方式和手段

在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以前,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和组建担保机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发挥政策性投融资的调控作用。

1.强化财政贴息在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中的作用。

2.把组建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作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重要手段。

4. 我国现行投融资体制是什么

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面是规范政府投融资和政策性投融资, 加强市场投融资,使投融资的主角由政府转为一般公众,确立一般企业和居民在投融资领域的基本主体地位,建立起投融资领域的市场机构, 最终使投资和融资都通过市场进行(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金融投资是指投资主体的资金的运用,金融融资是指其资金的筹集。资金的运用形成金融资产的增加,资金的筹集形成金融负债的增加。就某一经济主体而言,通常两者不一定平衡,但就全社会而言,两者是平衡的,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抵。

国家针对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行为和融资行为而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为投融资体制。投融资体制从属于一定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也要求与其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合理的投融资体制安排有利于投资形成并可保证投资效率,从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高效增长。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进一步对金融投融资体制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一、我国金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目前的投融资体系可分为政府投融资、政策性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三个部分。政府投融资纯粹力政府行为,政策性投融资为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行为,为半政府行为,市场投融资为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公众的行为,为普通商业行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规范政府投融资和政策性投融资,加强市场投融资,使投融资的主角由政府转为一般公众,确立一般企业和居民在投融资领域的基本主体地位,建立起投融资领域的市场机构,最终使投资和融资都通过市场进行。

1、政府投融资

政府投融资与政府支出有关。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政府投资的资金可来源于预算收入,也可从市场筹集,后者应遵从市场规则,且应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2、政策性投融资

(1)适当收缩政策性投资规模。目前政策性投资规模过大,1996 年末三家政策性银行总资产达1万亿元,是国家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总资产的3倍多,比除保险公司外的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还高,这使得政策性投资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今后政府应严格审查政策性投资项目,使其投资具有适度规模。

(2)逐步使政策性融资市场化。目前政策性融资未走向市场, 主要靠向国有商业银行摊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个别政策性银行,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两者直接挂钩。今后应切断政策性融资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依靠市场筹集,使其市场化。

3、市场投融资

投融资体制改革将最终使市场投融资成为投融资体系的主体部分。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实物投资收益约束实物投资数量,实物投资数量约束金融融资数量,金融融资和金融投资通过金融市场实现平衡。因此投融资领域市场改革的方向是培育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建立起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约束机构,建立起市场竞争机构,一个完整的投融资过程包括金融的投融资和项目投资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将资金由储蓄者转到项目投资者手中,就前看而言为金融

投资,就后者而言是金融融资;第二个环节由项目投资者将资金投到具体项目上,形成实物投资。资金在第一个环节的运动可能要经过几个循环、第一个环节投融资的市场化任务就是建立金融市场,也即建立起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由于投资和融资都有长短期之分,市场投融资又可分为长期投融资和短期投融资,下面分别就长短期投融资领域探讨市场投融资的发展思路。

二、长期投融资发展思路

开拓我国长期投融资领域必须大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不仅限于一、二级股票市场,还包括一、二级债券市场,当前要鼓励企业债券市场、市政建设债券市场的发展,以解决企业资金来源和地方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除此以外,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也不容忍视,该市场培育和完善后有利于企业资产存量的重组,今后几年内,我国面临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战略性重组的任务,迫切需要资本市场的配合。为配合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当前需要培育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介组织,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下面我们着重讨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长期投融资中的改革思路。

1、目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

十几年来中国已发展起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信托投资公司244家, 证券公司96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9家,金融租赁公司16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整顿,其总资本达600多亿元,总资产则达近万亿元。 目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改革中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它完善了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活跃了金融市场,特别是活跃了其中的资本市场,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公众对资本市场的参与,方便了众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资,推动了投融资领域的市场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缺乏经验,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投资银行功能。

2、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存问题及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为使非即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在长期投融资领域的作用,我们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方向是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以长期信用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提供商业银行业务以外的多功能金融服务

(1)信托投资公司宜向长期信用机构发展。按照现行政策, 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今后可办成长期信用机构,重点是管理各种社会基金,如养老基金、科研基金、艺术团体基金、各种奖励基金等,也可发起设立面向特定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这样既可解决信托投资公司的长期资金来源,又可发挥信托业代人理财之功能。

(2)证券公司要向投资银行发展。 目前证券公司的收入主要依赖证券业务的收入,包括自营买卖价差收入和代客买卖手续费收入,这是构成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的一个利益诱因。应该抑制其投机性业务,限制其自营证券买卖业务,鼓励其发展多方面的投资银行业务,如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充当企业财务顾问,充当投资者投资组合顾问,为企业设立、分离、合并进行策划,为企业设计融资方案等,力争使其资询业务收入成为主要业务收入。今后,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资产重组的任务很重,投资银行在这一领域是会大有作为的。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机构投资基金,使其发挥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大市方面的功能。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功能要进一步完善。 财务公司要避免办成集团内部小型银行,应发展多种形式服务功能,其一是帮助集团内部成员进行投融资,如代理发行债券,代理买卖国债等。其二是发展为集团成员服务的投资银行功能。

(4)金融租赁公司应突出租赁特色,不宜办成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 政策上应对金融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缩小非租赁业务占全部业务的比重。

(5)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这是长期投融资领域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 产业投资基金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和管理,也可组建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短期投融资发展思路

短期投融资是指各参与主体在货币市场中的授融资活动。

1、货币市场参与主体

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企业和居民都是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头寸管理。企业参与货币市场的主要目的是筹集短期资金。中央银行的职责是调控市场并籍此调控整个宏观经济。政府参与货币市场的目的是调节短期收支,并配合中央银行的调控意图,货币市场的发展应满足以上各参与主体的多重需要,不但要考虑政府和银行的需要,而且要考虑众多企业的需要。

2、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发展情况

政府一直鼓励商业银行参与货币市场,中央银行在利用货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此背景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得到了相对规范、快速的发展,但是人们对企业参与货币市场的需要来给予足够的重视,货币市场作为短期投融资场所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当前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货币市场,为社会提供多样的期限短、信用度高、流动性强的投融资工具。

3、大力发展票据市场

今后就短期投融资领域而言,除继续发展和规范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外,还要大力发展票据市场。

(1)发展票据市场的必要性

票据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工具,签发票据者为资金筹集者。而接受票据者则为资金运用者,换句话说,前看是融资者,后者是投资者,商业票据的进一步推广,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购销活动,减少企业对银行的流动资金的依赖,有助于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商业票据作为商业信用,经银行承兑、贴现后即取得银行信用的支持,中央银行通过其再贴现业务可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间接宏观调控,因此,发展票据市场,其意义已超过投融资改革的范畴,实力一举多得之举措。

(2)发展票据市场的思路

*发展票据市场只需利用现有的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需要大的投资,也不需要组建大的机构。

*区域性票据市场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方向,地方政府可在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也可组建一些票据公司,让其从事票据买卖业务,活跃票据市场。

*除发展商业票据市场外,还应积极探索企业融资票据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四、理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

1、长短期投融资的关系

长期投融资和短期投融资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投融资体系。长期投融资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资本积累,增强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短期投融资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两者相辅相成,任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投融资体系功能的正常发挥。二者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其功能的区别是相对的,短期投融资动态化即为长期投融资,长期投融资在运作中需要短期投融资的支持。在实践上,要处理好长期投融资和短期投融资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二者的载体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真正使资本市场发挥筹措长期资金,进行长期投资的作用,使货币市场发挥国民经济运行的润滑剂作用。

2、目前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关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过度投机的现象,追逐买卖价差收入成为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主要动机,资本市场长期储蓄与长期投资的功能反而被淡化了。

货币市场的发展也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其应有的头寸管理和调节资金短期收支失衡的功能,反而转为向资本市场提供炒作的资金,同时又成为从资本市场上退出资金的栖息地。

资金通过不正常渠道由货币市场进入资本市场,银行资金通过货币市场流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手中,为后者在股市上投机和操纵提供了资金支持。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关系不顺,使两者的功能都不能得到正常发挥,助长了投机,同时加大了市场风险。

3、理顺两个市场关系的措施

(1)银行与所办非银行金融机构脱钩,并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 这对于在短期内抑制资本市场投机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措施已见成效。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功能应转向主要依靠提供投资咨询、 代理等投资银行业务取得收入,改变目前主要依靠买卖证券取得价差收入的局面,规范资本市场中介组织。

(3)发展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央银行通过利率等金融工具调节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于4月、5月、8月宣布停办银行保值储蓄

业务,两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央行的调息举措减轻了上千亿元的企业负担,改善了货币流动性,促进了经济的回升,1997年10月23日、1998年3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审时度势,又两次宣布下调银行存贷款利率。这次调息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货币流动性,减轻外资流入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并有助于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企业利息负担减轻必使资本市场上的收益率相对提高,资本市场将会趋于繁荣;另外,银行利率降低还会带动货币市场利率下走,货币市场利率下走将降低货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将促进货币市场繁荣。最近一次调息,理顺了中央银行利率和商业银行利率间的关系,预计将会比前几次调息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理顺两者关系真正使资本市场成为长期投融资的场所,而使货币市场成为头寸管理的场所,促使两者协调发展。

5. 如何完善投融资机制,推动企业所有制改革

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

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5)投融资改革任务扩展阅读: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2、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3、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6. 如何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地方财政紧张、基建压力大的背景下,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钱从何而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正式颁布。《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政府投入基础之上,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营机
制改革,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
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中也提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要求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
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建设的道路上,一些外地城市已经走得很远。北京市发改委近期表示,将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
综合交通枢纽、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和镇域供热等 6个领域成为试点,拟推出126个项目,引进社会资本
1300亿元。武汉市也出台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资参与公路、桥梁、隧道、
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建设。民间资本具有逐利的本性,所以如何使用好这些资本特别重要。

7.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
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
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
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8. 亚泰集团融资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面是规范政府投融资和政策性投融资,加强市场投融资,使投融资的主角由政府转为一般公众,确立一般企业和居民在投融资领域的基本主体地位,建立起投融资领域的市场机构,最终使投资和融资都通过市场进行(千金难买牛回头我不需再犹豫)金融投资是指投资主体的资金的运用,金融融资是指其资金的筹集。资金的运用形成金融资产的增加,资金的筹集形成金融负债的增加。就某一经济主体而言,通常两者不一定平衡,但就全社会而言,两者是平衡的,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抵。国家针对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行为和融资行为而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为投融资体制。投融资体制从属于一定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也要求与其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合理的投融资体制安排有利于投资形成并可保证投资效率,从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高效增长。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进一步对金融投融资体制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一、我国金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我国目前的投融资体系可分为政府投融资、政策性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三个部分。政府投融资纯粹力政府行为,政策性投融资为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行为,为半政府行为,市场投融资为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公众的行为,为普通商业行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规范政府投融资和政策性投融资,加强市场投融资,使投融资的主角由政府转为一般公众,确立一般企业和居民在投融资领域的基本主体地位,建立起投融资领域的市场机构,最终使投资和融资都通过市场进行。1、政府投融资政府投融资与政府支出有关。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政府投资的资金可来源于预算收入,也可从市场筹集,后者应遵从市场规则,且应与货币政策相配合。2、政策性投融资(1)适当收缩政策性投资规模。目前政策性投资规模过大,1996年末三家政策性银行总资产达1万亿元,是国家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总资产的3倍多,比除保险公司外的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还高,这使得政策性投资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今后政府应严格审查政策性投资项目,使其投资具有适度规模。(2)逐步使政策性融资市场化。目前政策性融资未走向市场,主要靠向国有商业银行摊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个别政策性银行,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两者直接挂钩。今后应切断政策性融资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依靠市场筹集,使其市场化。3、市场投融资投融资体制改革将最终使市场投融资成为投融资体系的主体部分。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实物投资收益约束实物投资数量,实物投资数量约束金融融资数量,金融融资和金融投资通过金融市场实现平衡。因此投融资领域市场改革的方向是培育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建立起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约束机构,建立起市场竞争机构,一个完整的投融资过程包括金融的投融资和项目投资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将资金由储蓄者转到项目投资者手中,就前看而言为金融投资,就后者而言是金融融资;第二个环节由项目投资者将资金投到具体项目上,形成实物投资。资金在第一个环节的运动可能要经过几个循环、第一个环节投融资的市场化任务就是建立金融市场,也即建立起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由于投资和融资都有长短期之分,市场投融资又可分为长期投融资和短期投融资,下面分别就长短期投融资领域探讨市场投融资的发展思路。二、长期投融资发展思路开拓我国长期投融资领域必须大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不仅限于一、二级股票市场,还包括一、二级债券市场,当前要鼓励企业债券市场、市政建设债券市场的发展,以解决企业资金来源和地方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除此以外,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也不容忍视,该市场培育和完善后有利于企业资产存量的重组,今后几年内,我国面临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战略性重组的任务,迫切需要资本市场的配合。为配合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当前需要培育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介组织,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下面我们着重讨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长期投融资中的改革思路。1、目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十几年来中国已发展起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信托投资公司244家,证券公司96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9家,金融租赁公司16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整顿,其总资本达600多亿元,总资产则达近万亿元。目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改革中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它完善了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活跃了金融市场,特别是活跃了其中的资本市场,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公众对资本市场的参与,方便了众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资,推动了投融资领域的市场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缺乏经验,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投资银行功能。2、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存问题及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为使非即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在长期投融资领域的作用,我们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方向是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以长期信用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提供商业银行业务以外的多功能金融服务。(1)信托投资公司宜向长期信用机构发展。按照现行政策,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今后可成长期信用机构,重点是管理各种社会基金,如养老基金、科研基金、艺术团体基金、各种奖励基金等,也可发起设立面向特定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这样既可解决信托投资公司的长期资金来源,又可发挥信托业代人理财之功能。(2)证券公司要向投资银行发展。目前证券公司的收入主要依赖证券业务的收入,包括自营买卖价差收入和代客买卖手续费收入,这是构成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的一个利益诱因。应该抑制其投机性业务,限制其自营证券买卖业务,鼓励其发展多方面的投资银行业务,如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充当企业财务顾问,充当投资者投资组合顾问,为企业设立、分离、合并进行策划,为企业设计融资方案等,力争使其资询业务收入成为主要业务收入。今后,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资产重组的任务很重,投资银行在这一领域是会大有作为的。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机构投资基金,使其发挥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大市方面的功能。(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功能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司要避免成集团内部小型银行,应发展多种形式服务功能,其一是帮助集团内部成员进行投融资,如代理发行债券,代理买卖国债等。其二是发展为集团成员服务的投资银行功能。(4)金融租赁公司应突出租赁特色,不宜成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政策上应对金融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缩小非租赁业务占全部业务的比重。(5)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这是长期投融资领域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产业投资基金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和管理,也可组建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短期投融资发展思路短期投融资是指各参与主体在货币市场中的授融资活动。1、货币市场参与主体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企业和居民都是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头寸管理。企业参与货币市场的主要目的是筹集短期资金。中央银行的职责是调控市场并籍此调控整个宏观经济。政府参与货币市场的目的是调节短期收支,并配合中央银行的调控意图,货币市场的发展应满足以上各参与主体的多重需要,不但要考虑政府和银行的需要,而且要考虑众多企业的需要。2、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发展情况政府一直鼓励商业银行参与货币市场,中央银行在利用货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此背景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得到了相对规范、快速的发展,但是人们对企业参与货币市场的需要来给予足够的重视,货币市场作为短期投融资场所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当前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货币市场,为社会提供多样的期限短、信用度高、流动性强的投融资工具。3、大力发展票据市场今后就短期投融资领域而言,除继续发展和规范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外,还要大力发展票据市场。(1)发展票据市场的必要性票据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工具,签发票据者为资金筹集者。而接受票据者则为资金运用者,换句话说,前看是融资者,后者是投资者,商业票据的进一步推广,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购销活动,减少企业对银行的流动资金的依赖,有助于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商业票据作为商业信用,经银行承兑、贴现后即取得银行信用的支持,中央银行通过其再贴现业务可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间接宏观调控,因此,发展票据市场,其意义已超过投融资改革的范畴,实力一举多得之举措。(2)发展票据市场的思路*发展票据市场只需利用现有的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需要大的投资,也不需要组建大的机构。*区域性票据市场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方向,地方政府可在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各地也可组建一些票据公司,让其从事票据买卖业务,活跃票据市场。*除发展商业票据市场外,还应积极探索企业融资票据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四、理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1、长短期投融资的关系长期投融资和短期投融资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投融资体系。长期投融资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资本积累,增强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短期投融资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两者相辅相成,任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投融资体系功能的正常发挥。二者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其功能的区别是相对的,短期投融资动态化即为长期投融资,长期投融资在运作中需要短期投融资的支持。在实践上,要处理好长期投融资和短期投融资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二者的载体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真正使资本市场发挥筹措长期资金,进行长期投资的作用,使货币市场发挥国民经济运行的润滑剂作用。2、目前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关系存在的问题目前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过度投机的现象,追逐买卖价差收入成为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主要动机,资本市场长期储蓄与长期投资的功能反而被淡化了。货币市场的发展也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其应有的头寸管理和调节资金短期收支失衡的功能,反而转为向资本市场提供炒作的资金,同时又成为从资本市场上退出资金的栖息地。资金通过不正常渠道由货币市场进入资本市场,银行资金通过货币市场流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手中,为后者在股市上投机和操纵提供了资金支持。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关系不顺,使两者的功能都不能得到正常发挥,助长了投机,同时加大了市场风险。3、理顺两个市场关系的措施(1)银行与所非银行金融机构脱钩,并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这对于在短期内抑制资本市场投机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措施已见成效。(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功能应转向主要依靠提供投资咨询、代理等投资银行业务取得收入,改变目前主要依靠买卖证券取得价差收入的局面,规范资本市场中介组织。(3)发展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中央银行通过利率等金融工具调节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于4月、5月、8月宣布停银行保值储蓄业务,两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央行的调息举措减轻了上千亿元的企业负担,改善了货币流动性,促进了经济的回升,1997年10月23日、1998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审时度势,又两次宣布下调银行存贷款利率。这次调息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货币流动性,减轻外资流入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并有助于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企业利息负担减轻必使资本市场上的收益率相对提高,资本市场将会趋于繁荣;另外,银行利率降低还会带动货币市场利率下走,货币市场利率下走将降低货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将促进货币市场繁荣。最近一次调息,理顺了中央银行利率和商业银行利率间的关系,预计将会比前几次调息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理顺两者关系真正使资本市场成为长期投融资的场所,而使货币市场成为头寸管理的场所,促使两者协调发展。

9. 发改委: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的现行制度

凤凰网房产淄博讯(编辑 刘佳)日前,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资工作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学法培训。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必须率先学好《条例》。2019年7月1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委机关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机关和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学用结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并在相关学习培训、考核和考试中将《条例》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二)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法规学习。鼓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相关领域政府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实施、中介机构管理等工作的部门,通过学习交流、共同组织培训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投资建设活动。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学习《条例》关于政府投资资金筹措方面的规定,增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有关行业协会要组织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法,依法规范投资中介服务活动。

(三)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各类主体、群体实际,向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讲解、宣传、普及《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将配套规章文件制定、重大项目决策建设、复杂问题化解等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公众参与,和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普法中推动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普法效果。要把法规的解读解释贯穿于政府投资管理业务中,使各类企业准确理解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使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自觉遵守投资建设法定程序;使社会公众依法支持国家建设、依法表达诉求建议、依法开展社会监督。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三)进度安排和要求。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四、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一)制定规范履行项目决策职责的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和程序规定,合理划分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订统一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出台的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覆盖编制、批准、下达和监督实施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本级各部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衔接机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保障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相关制度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结合贯彻《条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分类简化审批手续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决策程序、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条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融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尽快完善平台功能,规范项目赋码、审批流程和扩展服务类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全概算审批和调整、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及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围绕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规范使用、项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衔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等方面,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项工作。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来源:中国网地产)

阅读全文

与投融资改革任务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银行外汇登记是什么 浏览:322
做期货能赚钱十大法则 浏览:642
企业穿透指标 浏览:477
上海市粤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 浏览:222
辉煌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浏览:793
民营小微金融服务宣传照片 浏览:831
金融机构收费治理报告 浏览:31
农信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浏览:947
建行信用卡境外汇款 浏览:90
优先股属于金融资产 浏览:103
收益型股权融资模式解释 浏览:176
最新江苏鸡蛋价格行情预测分析 浏览:355
杠杆斜放的物体阻力 浏览:889
融资租赁年限平均法 浏览:421
海南分销佣金规定 浏览:383
金融资本引入 浏览:788
甘肃信托费用 浏览:36
cdr融资融券 浏览:29
鑫宝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号码 浏览:330
产钴的上市公司 浏览: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