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产品,保险与信托是否能合作的顾虑,下一步怎么走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银行的高端客户,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28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管理人,按照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银行根据A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银行募集资金28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亿元的A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银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银行自行选择,B银行在与A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银行和A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由B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银行、B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与银行B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购买银行A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则相当于过桥方。
2.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年提高6.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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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什么是信托收益权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定位于物权不仅是信托及运行机制的本质性质要求和需要,而且在信托法律制度的具体规范中也有相当的根据。 信托受益权具有物权的追及与优先效力。一方面,因信托财产处于受托人的占有、管理和处分之下,为了防止受托人的不当行为对受益人利益的影响;另一方面,在信托法上,信托财产尽管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它并非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是仅以信托目的即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的特定财产,为此,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 信托受益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在信托法上,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信托受益权具有物权的直接支配力。这种直接支配力在物权中并非都现实地存在,有些物权如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其支配力在一般情况下是潜在存在,只有当债权得不到满足时,支配力才现实地发生。信托受益权的支配力也是如此。在受托人正常管理时,受益权的支配力隐而不现,当受托人不当处理信托财产时,其支配力开始显现。只不过较为特殊的是,该支配力要经过撤销程序才可实现而已。
③ 强监管下,昔日“同业之王”兴业银行还好吗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杠杆过高,资金脱实向虚,资产泡沫加剧,金融市场波动剧烈,系统性风险升高。为控制风险,中国银监会率先出手,于2017年3月2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要求“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要求“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2017年4月11日银监会办公厅再次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要求“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其实,针对银行同业业务暴露出的问题,2014年中国银监会就已开始了专项整治。彼时,素有同业之王之称的兴业银行在同业市场上可谓独领风骚、独占鳌头。在经历两轮强力整顿之后,兴业银行还好吗?我们就来一探究竟。首先还得从同业业务本身说起。
一、同业业务为何备受青睐?
传统意义上的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当某银行资金不足以应对短期流出需求时,从其他银行借入资金填补缺口;相反,存在短期富裕资金时,则可拆出或存放于另一银行以获得较高短期收益。随着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等业务形态。
同业业务备受中小银行青睐,主要在于:第一,不受地域限制,中小银行通常只能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经营业务,而同业业务则可使银行参与全国金融市场。第二,同业 理财 产品价格灵活,随市波动,在利率下行期间可节约成本。第三,单笔资金规模较大、尽管期限短,但整体收益高。
在国家层面上,同业业务可便利银行实施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并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随着同业业务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同业业务为何被整治?
总体而言,同业业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非标发展和主动负债三个阶段(林书亦,2017)。
(一)同业业务的三个阶段
萌芽阶段。2008年之前,我国的同业业务以实现流动性管理需求为主,在产品模式上采用网下同业存款、票据回购等形式。
非标发展阶段。2009—2013年,为非标发展阶段,银行采用银信合作、银银合作等形式,将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主要产品有同业代付、票据买断以及各类资管、信托计划。这一时段同业业务在本质上,先有 贷款 的需求,再进行同业业务。
大致操作过程为:企业要借款,但是部分企业很难从银行处拿到贷款,便向信托公司申请。那信托公司的钱是哪里来的呢?首先,A银行将自己的超额储备存入B银行,B银行从A银行处买入金融返售资产,B银行再从信托公司处买入信托受益权,将钱款给信托公司。这样以来,信托公司就将从银行获得的钱贷给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得到贷款的企业再将部分钱款存回银行。
图1:非标发展阶段(银信合作模式)
主动负债阶段。2013—2016年,我国货币政策宽松的大背景下,银行采用同业加杠杆模式,银行首先主动负债,然后再找高回报资产,依靠利差获利。即银行先扩张负债,再找资产。
大致操作过程为:B银行想扩张自己的负债,便从A银行处得到A银行的超额储备,给A银行较高的利率,然后B银行为了获得更高的回报,再将自己的超额储备转给非银金融机构,由非银金融机构代B银行进行投资,非银金融机构多数投资市场上的债券,当然还有其他产品,之后由非银金融机构将在债券市场上获得的委外收益再给到B银行。一些发行债券的企业获得资金后将部分钱款存入B银行。
图2:主动负债阶段(金融加杠杆模式)
(二)同业业务的三大问题
从三个阶段可以看出,在第二和第三个阶段,同业业务已经不再是流动性管理,而是演化为一种规避监管、获取收益的业务。这就有违“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初衷。甚至产生诸多风险:
第一,提高了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银行同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网络日趋负债,银行体系脆弱性加大。比如A银行将超额储备存入B银行,B银行再将其超额储备存入C银行,C银行用这些同业负债进行对外投资,一旦投资失败,资金收不回来那么可能导致A和B两家银行资金紧张,进而增加系统性风险可能。
第二,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资金在经过多层中介方才到达实体企业,每道环节都会收取相应费用。这样势必增加企业融资成本,进而降低实体企业利润,最终违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
第三,虚增银行资产规模。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资金经过多道环节到达实体企业,每道环节中的银行一方面增加负债,另一方面增加资产,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规模迅速膨胀,以致扭曲实际资产负债规模。
当然,还可能因借短放长导致期限错配、利率下调导致利率倒挂等风险,增加银行自身的风险。
正是因为同业业务发展到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后,出现了上述问题,所以监管机构才不得不出手在2014年开始整治同业业务。在2014年之前,兴业银行在同业业务领域出尽风头。
三、同业之王的昔日风光
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始于1996年的证券清算业务,经过一系列发展举措,同业业务成效显著,被称为“同业之王”:同业收入占比曾高达工商银行的12.6倍,同业收入达工商银行的2.72倍。
笔者对比分析了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7家银行2010—2017年同业收入占其利息总收入的比重,发现,兴业银行曾被称为“同业之王”,确实当之无愧。兴业银行同业收入占利息总收入在2015年之前是绝对领跑其他银行。占比最高的2012年,兴业银行同业收入占利息总收入的比重是工商银行的12.64倍,同业收入的是工商银行同业收入的2.72倍。2011—2014年这四年中,占比均超过了30%,远远高于其他银行。
2014年央行牵头整治同业业务,在2015年之后,这一数据急剧下滑,至2016年占比仅有3.26%,而到了2017年更是跌至2.46%,这也看出强监管下,兴业银行的同业之路并不好走。
图3:2010—2017年部分银行同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单位:亿元
四、同业之王的近况如何?
在监管机构强力整治同业业务背景下,尽管同业收入急速下降,但兴业银行整体状况还算良好。
(一)净资产收益率仍具有相当优势
笔者计算了2010—2017年间,兴业银行等八家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图4)。从兴业银行自身纵向对比来看,其净资产收益率从2011年的22.14%下降到2012的20.47%。但8年中还是普遍高于3家国有银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处于前列。
图4:2010—2017年部分银行净资产收益率
(二)不良率有所攀升但处于中间水平
2010—2017年,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8家银行的不良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图5)。兴业银行的不良率有2010年的0.42%上升至1.59%,但整体上仍低于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等。2017年高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低于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
图5:2010—2017年部分银行不良率
(三)拨备覆盖率下滑但具有相对优势
2010—2017年,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等八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图6)。兴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由2010年的325.51%下滑至2017年的211.78%,但整体上仍高于业内水平。2017年高于除招商银行以外的其他6家银行
图6:2010—2017年部分银行拨备覆盖率
四、同业之王的今夕同业业务又如何?
在强监管之下,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急速下滑,从同业往来负债、同业收入和同业成本可管窥一二。
(一)同业往来负债负增长
2015年之后,同业负债的增长的下降势头很猛烈,一直到2016以及2017年的负增长,这就说明在强监管背景下,兴业银行的同业缩表相当严重(图7)。
图7:2010—2017年兴业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情况
(二)同业负债占计息负债比重下滑
单单只看同业往来负债的增长率的变化,也许不够直观。因此为了更直观的看出其在兴业银行负债业务中的变化,我们可以从下图的分析开始。在我国开始金融监管之前,2010年-2015年的时间里,同业负债在所有计息负债的比重可以说是逐渐增加,这就体现了,同业业务在兴业银行中的分量,然而从2015年往后,也就是金融监管的力度加大的前提下,2016年占比下降到30.59%,2017年更是下降到24.65%,也是近几年的新低。从近两年不断下降的占比,这也表明兴业银行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同业业务缩水的信号。
图8:2010—2017年同业负债占比
(三)同业收入急速下滑
兴业银行同业收入2014年以前稳步增长,之后2014年的657.62亿直接降到333.71亿,并且2016年和2017年继续减少,下降幅度之大也是令人震惊(图9)。
图9:2010—2017年同业收入情况
(四)同业资金成本攀升
刚刚我们分析了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的收入变化,再来看下同业利息的支出情况。笔者按“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同业往来负债”初步匡算兴业银行的同业资金成本。结果显示,2010—2017年,资金成本呈“之”字型,2017年攀升至4.43%(图10)。
图10:2010—2017年同业资金成本情况
五、未来发力什么?
同业受限,只能转向其他业务板块。从数据看,个人贷款、融资租赁和结算和 银行卡 或许是其重点。数据显示,兴业银行2015、2016和2017年三年,个人贷款业务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1.95%,14.64%,25.69%;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息收入在这三年同比增长分别为33.14%,-8.27%,11.15%,;而结算与银行卡业务收入在这三面同比增长分别为,9.97%,24.55%,64.57%。尤其是结算与银行卡业务发面的收入,复合增长达到1.14倍。
④ 银行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的六种模式后,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和合作对象,以同业融资为核心的各种业务。这是近年来商业银行蓬勃兴起和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资金结算、同业存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代理资金交易、同业资产回购、票据再贴现和再贴现等。近年来,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和利润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中的比重和贡献明显增加。
三、模式的交易结构
C银行将向B银行划拨等额期限的同业存款,B银行将通过侨房A银行向融资客户发放相应额度和期限的信托贷款,C银行承诺长期或不长期转让B银行的信托受益权。C行接受B行信托受益权的,C行同业存款为标准同业存款,因为融资客户的信托贷款风险已经转移到C行;未授予信托受益权的,需将同一业务的存单质押,以锁定B银行对融资客户的贷款风险,或单独发函说明同业存款对应某笔信托贷款,当信托贷款无法偿还时,同业存款无需赎回。在资金配置模式下,B银行并没有真正出资,只是将C银行的同业存款转为资金用于投资非标资产。真正的贡献者,C银行,是底线。在这种模式下,B银行一般收取几十个BP的过桥费。在资本配置模型中,过桥方A银行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⑤ 信托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有什么区别
一、简介:
现代信托:现代信托的形成,标志着自然人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向法人为受托人的商业性信托的转变。以受托人盈利为目的承办信托的活动,使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使信托业务成为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后,特别是其特殊的制度优势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信托这种服务方式的需求和供给的总和就形成了信托市场;也可以说信托服务业实现其价值的领域即为信托市场。信托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市场。
间接金融市场: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进行融资所形成的市场。在间接金融市场上,是由资金供给者首先把资金以存款等形式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二者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再由银行等机构把资金提供给需求者,又与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信用中介的传递,资金供给者的资金间接地转到需求者手中。
二、区别:
(一)风险控制
(二)信息生产、信息不对称及处理
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在信息产生及信息不对称的处理既能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区别,它们共同的对手就是各类市场企业主体。考虑到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的不完备性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可能性,以及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能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的问题。当然,知识的欠缺也是一类信息不完备问题,它会扭曲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最优化行为,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对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及债权融资在信息生产及不对称的处理上的比较,可以从两方面展开。
首先,三种融资模式在信息产生和扩散机制的区别。相对于债权融资,权益融资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一方面其中存在自动生产信息的机制,例如有大量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被强制要求披露,还有大量的针对这些初始信息的加工信息,像各种分析报告等,另一方面信息在其中也易于传播和扩散。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所有与资产定价相关的信息包括未公开的私人信息都会反映到价格上,从而价格就成了信息的集成器,投资者的行为反映到了价格中在权益融资中,从而判定资产是否被市场正确定价来判断是否通过交易去获得额外的收益。与此同时,权益融资中的价格还能体现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在权益融资中,投资者可以自由地表达对客观风险的主观感受,并通过交易将风险偏好清楚地显示在价格信息上。
与权益融资可以制造大量的信息不同,债权融资直接生产出的信息是有限的,甚至是单一的,主要是存贷款利率以及相关的信用评级信息等。债权融资公开性和透明度较差的特性也使得信息不容易传播和扩散。此外,与在权益融资中投融资关系人之间可以清楚地显示出风险偏好不同,对债权融资来讲,所有存款人都是同质的,其风险偏好难以通过债权融资传递出来。这样,虽然理论上也能论证,通过债权融资的信贷市场可能也可以如同证券市场一样吸纳私人信息,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恰当的价格信号。但由于在存款人信息上存在缺失,这种价格信号也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结果出现。但是,权益融资大量信息的产生也不是始终具有正面作用,它会导致价格的波动,而价格波动可能给投资者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还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权益融资中的信息也有“噪音“。这些“噪音”可能会干扰资产的准确定价,从而使价格信号的可靠性受到影响。此外,权益融资在产生信息上的优势也存在悖论。既然价格是信息的集成器,并反映了全部信息,投资者只需要把目光盯在价格上就可以了,那么他们也就失去了动力去收集信息并作出反应。如果所有的投资者都这样做,则价格就不会反映全部信息。
信托融资在信息产生的处理上也突出体现在信托制度优势、信托专业管理人才及信托平台的结合,可以有效化解权益融资的海量信息及信息“噪音”的影响资产的价格,能很好的克服了权益融资在产生信息上的存在悖论,另外,因为信托业务渗透到融资公司及具体项目上,信托由于专业的管理水平以及信托业务可以横跨金融市场及产业市场,也就是说信托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进入企业的决策和日常管理,这样的业务是银行所不具体的优势,信托可以投资于产业市场,特别对于现代产融结合日趋紧密的趋势于更具明显的优势,这对于信托集中资源判断各类信息的能力比个体投资者要更全面准确,减少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经济决策的失误所带来的损失。另外信托通过设置各类信托产品满足市场上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募集社会上闲散的金融资源集合成可以投资于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资本的各类企业,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对于信息不对称方面,在权益融资中,投资者直接面对企业。而投资者个体受自身的知识欠缺及或受限于财力有限,比较难以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因此,容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权益融资对此的应对之道主要是“以脚投票”的机制,通过市场的事后惩罚来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即有意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这种防范机制使投资者自身也付出了承担资产价值波动风险的代价,同时它还容易引发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可见信息不对称是市场融资的一个软肋。与权益融资中的投资者个体相比,债权融资在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有自己的优势。在我们国家,目前相对于权益速效,债权融资的优势在于拥有大量稳定的客户资源及网络平台,同时也有足够的财力,因此,容易获得企业较全面的信息。
根据博弈论相关结论,债权融资可以有效减少贷款的事后道德风险。当双方的博弈是长期的时候,企业的最优对策就只能是恪守信用。债权融资特殊的业务性质也增强了长期关系对它获取企业全面信息的作用。债权融资因信贷与企业建立的紧密关系而形成的信息优势,还增强了其在企业资产重组市场上的重要性,使之可以更便利在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再配置。但是当企业资产重组市场是分立市场时,它易受交易摩擦的影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去寻找破产企业的替代资产,但并不是总能找到匹配者,而信托融资的制度优势、灵活的业务模式及跨行业的资源配置功能可以为融资者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满足融资者的融资需求。此时,另外信托融资可以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市场出现,处于财务困境企业的资产和购买者的信息在其中可以很充分地获得,使得不匹配问题更容易被克服。另外,企业与债权融资机构之间的紧密而长期的关系,也会存在着负面作用。任何长期合同都存在着“敲竹杠”问题(Hart,1995),即合同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有利的讨价还价位置,从合同的另一方去榨取租金。考虑到债权融资可以同时和很多企业打交道,掌握很多企业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并不容易被其他债权融资所了解,因此,它相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处于有利的讨价还价的位置。债权融资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位置去挤压企业的租金。
信托融资在集聚和配置金融资源过程中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相比较债权融资与权益融资方面有突出的优势,主要本源于信托的功能以及业务优势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特别在资金融通过程中,无论是债权融资还是权益融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金融服务时滞和偏差及契约的不稳定性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信托融资可以通过产融结合,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就金融信息和金融服务进行沟通,能很好的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经济决策失误及金融服务偏差问题。产融结合在资金和信息集聚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信托调控企业经济运营的功能,提高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效率,有效聚集、灵活调度资金,提高产业部门的经营效率。同时,信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扩大其融资和投资功能,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同时,产融结合形成的信息一体化效应可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外在契约的不稳定性,通过金融结合与产权结合的双重联系,将外部契约内部化,降低外在金融安排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信托业务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在产融结合过程中除了发挥信托融资的中长期优势外,还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及经济运行周期进行逆周期进行短、中及长期结合运用,信托正是这种结合信托功能及金融功能的结合体,在提高金融资源的跨时空配置效率的同时克服了债权融资与权益融资本身难以克服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
信托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信托和其它金融机构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机制不一样,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果也存在区别;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从事产业投融资,也可以协助上市公司提供公募性融资服务,又可以为各种非上市公司提供私募性融资服务。“信托构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与投资项目的多边金融信用,既可融资,又能融物,是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混合信用形式,体现的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及商业信用关系”。信托尽管与商业银行在金融资源来源与运用方面不同,但是与银行一样,信托公司在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时,信托公司不但将金融资源投向生产性较高的项目,而且还能够同信托市场一起为金融资源需求者和金融资源供给者提供包括产品的未来价格信息及关于投资项目的各种信息等,这些信息既有助于金融资源需求者正确制定和执行其投资决策,又有助于金融资源供给者为金融资源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信托机制能够促进金融的流动性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依据艾伦和盖尔分析原理,信托融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关系来化解企业贷款时事先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特别在关系型的信托融资模式是与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相互区别的一个重要点。任何金融交易都会在交易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关系。而权益融资良好的流动性,这些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卖出其所持有的证券,因而他们并没有多少积极性去和企业接触,去了解企业,监督企业。而考虑到单个投资者对企业几乎没有多大影响力,企业也就没有什么积极性和投资者接触。所以,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甚至短暂的。而信托融资与项目合作的工作中银行可以充分地掌握企业信息,从而消除贷款的事先逆向选择。
(三)运行成本
(四)流动性效应
流动性问题一直是融资者选择不同融资方式的的主要因素之一,信托融资、债权融资及权益融资三种融资方式由于各自己的运行机制、产品设置及交易结构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其资金的流动性也有不同,根据阿罗—德布鲁完美市场的假说不存在流动性问题,但现实不存在这样的市场,资产能否顺利按照其现值变现涉及投投融资关系人之间都会面临流动性问题,如果流动性缺乏,那么在流动性需求的约束下,经济关系人之间可能偏好收益好、周期短的项目,那些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可能就难以融资,而这样的偏好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到投融资项目的均衡发展,另外一方面也影响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建立流动性提供机制,则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会得到提高。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都能提供流动性,即它们在这方面都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它们提供流动性的机理和功效却不尽一样。权益融资的流动性依赖于市场的深度,市场具有足够的深度又是市场能够存在的前提。权益融资可以满足投资者追逐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债权融资则是通过将流动性风险内部化来为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提供流动性的。一方面它对投融资关系人之间的流动性有坚定的承诺,要随时满足其提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则作为投融资关系人之间的代理人,去介入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但是债权融资在提供流动性方面也存在脆弱性。债权融资提供活期存款合约具有多重均衡,比如银行挤兑就是其中的一种。而当这种不幸的均衡出现时,实体经济可能会受到严重的伤害。与权益融资中资产的流动性相比,债权融资资产的流动性是较差的。这样,债权融资就将原先是投融资关系人之间要面对的流动性问题,转化成了自己的问题。它能够这样做的原因也在大数定律,即很多人同时提款的可能性可以小到忽略不计。如同大数定律保证了权益融资的流动性一样,大数定律也保证了债权融资能提供流动性。但与权益融资不一样的是,权益融资提供的流动性是通过投融资关系人之间之间的交易实现的,权益融资自身不需要面对流动性问题,即它与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没有交易,但债权融资却要面对流动性问题,所以,它要留有准备金,持有一部分流动性好的资产,以备满足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流动性需求,对过于长期的项目,也倾向于持保守的态度。从保证流动性角度看,权益融资的存在改善了债权融资的资产结构,使之可以持有高流动性资产,从而也改善了后者的处境。有学者研究发展现代债权融资利用权益融资提高自身流动性的新趋势。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解答,如商业银行现在有时会直接出售而不是保留全部贷款,还将信用卡、按揭等各种贷款证券化后加以出售。这样,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须将流动性风险内部化,而将相关问题转交给了投资者。不过,如此一来也会给以债权融资为主的中介融资模式带来新挑战。因可以直接或加以证券化后出售贷款,债权融资去甄别借款人、监督贷款契约履行的动力就会下降,从而使道德风险大大增加,以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市场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⑥ 请问买入反售信托收益权业务的具体操作模式
1、买入返售,跟回购是对应的,即资金融出方、证券融入方。它是甲方(买入返售方)与资金需求乙方签订协议,现在买入证券,同时在规定时间被乙方以规定金额赎回的行为。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2、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的模式是,譬如,贷款客户A企业需要资金,则可先由B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等)通过单一信托的方式给A发放贷款,然后B机构再将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的理财资金,相当于银行走“曲线救国”的道路,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
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B机构与银行不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对于银行和信托公司来说,从而规避转表、按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等监管要求。
⑦ 什么是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
信托源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⑧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产品、募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⑨ 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现状与回顾
贷款是银行最重要的业务,其收益是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由于发放贷款时能衍生大量存款,因此贷款也是银行一般性存款的重要来源。银行会想方设法地给合格的客户发放贷款,一方面扩大的资产负债规模,提升银行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可以获得可观的利差收入,促进收入的增长。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扩张贷款显然会放松业务审查标准,这将导致贷款不良率的提升。四大行的重组,正是由于滥发贷款导致的坏账居高不下,因此,逐渐成熟的监管机构也从各方面控制贷款风险,设置了各种红线以防银行过快,过多地发放贷款(例如存贷比,新增信贷规模限额等)。这实际上是在限制银行的规模。对于任何一家银行,都有把资产做大的冲动,因此,从“4万亿”时代开始,由于流动性泛滥,各类金融机构都在争夺资产规模。在监管对流动性泛滥变得警觉之后,业务扩展变得艰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银信合作与同业代付 银信合作是信贷资产转让的里程碑。银信合作是指银行理财资金购买资金信托,而该信托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行为,这种模式下,理财资金购买的信托属于金融资产,信托发放信托贷款也是合规的,然而,接受贷款的企业,往往本身就是银行的客户。这样通过信托的包装,信贷资产摇身一变成为了金融资产,也从银行表内进入了理财产品池。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得到了贷款,银行理财产品有了投资渠道,信托也获得了一笔不菲的通道业务收入。这种模式的爆发式增长让监管机构无法真实地获取市场的信贷规模,风险监测更是无从谈起,因此不久之后,银监会便叫停了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被叫停后不久,同业代付又横空出世了。典型的模式是:A行客户C有融资需求,A行受制于信贷规模或者其他监管原因无法发放贷款,而市场上有一家B行,拥有较多自有资金,A行便委托B行向C发放一笔资金的行为,这种模式下A行一般会向B行出具担保函,而且会向C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笔交易,A行获得了一笔介绍费,信贷规模也未受影响,B行获得了企业支付的利息,但由于接受了A行的担保,不计入信贷规模,会计上为同业应收款,C解决了融资需求。单笔业务来看,是银行A、银行B、客户C三方共赢的结果,实际上是各方最大化市场上可贷资金的利用效率。然而在监管看来,这一切安排都有悖于当时央行要求资金面收紧的调控安排,于是,同业代付渗游带不久之后就偃旗息鼓了。 信托收益权买入 2011年开始,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开始兴起,短时间内便成了信托,银行的盛宴。而券商,基金在资管业务放开之后,也在这个业务中分得了一块蛋糕丛芦。 企业E说:“A大哥,给点钱吧” A行说:“小e啊,哥也没办法啊,家里看的严,给不了钱你啊” 这时候D行出现了“别担心,我有钱可以给你,但是呢,老A,我们找个得信托给他放款,这样成了金融资产之后我再买过来就不用入表了。但是呢,E是你小弟,我不认识,万一到时候他不还钱我不就亏大发了?所以放款的时候你要给我出个回购,万一他赖账你得把这玩意儿买回去。” A心里一合计,这样一来,不占我的信贷规模,我还可以跟E收一笔费用,到期的时候E万一掉链子了,反正有授信,火烧眉头总不会不让放贷款吧。A和D一拍即合,又找到了信托B。 一听这话,银行D心里一下子沉入一块大石“我是个分行啊,没有投资权限,这块肥肉难道要吐出来?” 信托B“且容我想想。。。。这样吧,我们找C行,他每天备付金额都很大,信托成立当天,他把钱打给我,购买信托。D,你在C付款给我之后再付款给C,购买信托受益权,这样不就是金融资产不涉及投资了?”银行D和E听完之后,都点头称是。 信托B找到了C行,介绍完这个业务模式,C行自然也是两眼放光,想想一笔资金垫付几个小时,就能获得日0.1%的收益,按一年249个工作磨伏日,每日都有业务计算,就是24.9%的收益,如此一本万利,又没有风险的事儿,我不干谁干。虽然C行也没有投资权限,但是他拥有几十亿的备付,每日资金进出以百亿计,一天内几亿的进出又有哪位神仙能够发现呢? 于是,B成立信托计划当日,C行将本金划给信托计划,D行向C行划款受让该笔信托计划,信托确认所有资金都交割后,向融资人E发放信托贷款。同时,B和C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B和E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银行A,C,D签订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协议。这种模式下,B,C方作为通道不占用资金获得了一定的收益,D行出资金获得了无风险的利息收入,A行冻结了对E的授信,获得了相应的融资报酬,企业E也解决了融资需求。 回顾信托收益权买入贩售的模式是一个企业E出钱,各家机构分蛋糕的模式。一般来说,兜底的A行都会对E有足额授信,以解决到期可能出现的风险。然而,这种模式下,各方都没有计入信贷规模,监管难以控制。而且,由于市场上项目的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A行,对企业是没有授信的,却对信托受益权承诺了回购。这样,到期之后,一旦出现企业无法还款的情况,坏账便在A行报表中体现,整个同业市场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而A行在市场上的信用,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在不久之后也很有可能被监管机构盯上,继而衰落。 金融行业就是机构与监管不停地捉迷藏的过程,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每一次监管划出一条红线,机构们都会集体小心翼翼地绕过这条红线,然后大张旗鼓地穿上另一层外衣,大踏步地迈向下一条红线。古今中外,莫不如此。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本质就是一场捉迷藏的游戏:银行将资产转出表外,但是给予对手方实际的兜底,这种模式并没有跳出银行承担信贷风险的框框。一直以来,监管的思路也比较别扭,发了很多钱,又不让用,这不是让人憋得慌么。 比较而言,以对冲信贷风险为目的的衍生品,在成熟市场已经发展了几十年,他们的思路不是监管来控制整体业务量,而是让整个市场评估判断信以及分散贷资产的风险,从而对其进行定价、转让。这是一种有效分散风险,共获收益的模式。其中涉及上百万亿的市场,值得国内从业者们去关注,探讨,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