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典型问题,大家了解哪些?下文是我整理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分析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典型问题1
某公司A拟建设从B市到C市的地下输气管道,需无缝钢管18000吨,以及相应调压设备等配套设备(配套设备金额约占总资金需求的13%)。目前,A已经完成规划、报批等前期手续,已与D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但尚未正式开工。融资租赁公司拟采取直租方式介入,为A提供融资。在此情况下,地下输气管道可否作为租赁物?工程竣工验收义务由谁承担?
地下输气管道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参考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第2条规定,租赁物不会仅因其附着于或嵌入不动产而不再是租赁物。
因此,地下输气管道等此类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以此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输气管道所有权人不具有相应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的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因此,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对于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作了具体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涉及租赁物经营使用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均要申请取得相应许可的话,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花费极高成本,不符合经济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可见,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当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物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融资租赁业务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应审核承租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合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竣工验收的义务
基于融资租赁基本法律关系,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提供融资款并平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即可。为避免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范围扩大,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等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义务。至于工程开工时间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据此,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享有取回租赁物的权利。
然而,若以输气管道作为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可能存在物权担保功能较弱的问题。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由于管道已铺设嵌入土地,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理论上可以行使取回权,但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融资租赁交易的物权保障功能难以实现,由此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承租人违约风险不可避免。
典型问题2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融资方可否为政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若可以,其所有的资产,如医院的不动产、动产,学校的动产、不动产等,是否适合作为租赁物?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可以成为融资租赁承租人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同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各类动产。由于通常使用医疗设备的主体为医院,通常使用科研设备的主体即学校,故本条规定可侧面反映出医院、学校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实践中,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以下统称:上述机构)由于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但达不到信用贷款的条件,又缺乏抵押担保,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需求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中,也承认上述机构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上述机构能够成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
上述机构中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典型情形及建议
(一)为便于融资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上述机构中不适宜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也不建议用作融资租赁租赁物。
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
《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以下简称: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公益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将上述机构中的公益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而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及公益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在申请取回该等公益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中以该等公益设施作为租赁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作为承租人的上述机构提供价值足以覆盖租赁物的其非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上述机构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机构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回租的租赁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实践中,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为:1.在建工程尚不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故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并不能实际取得项目所有权,此与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特征相背离;2.在建工程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固定资产,并非合法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但是,若租赁物为已取得权证的房产,实践中则倾向于认定其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待在建工程取得权证后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降低风险。若融资租赁公司须于取得权证之前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借款协议”。在此情况下,建议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以尽可能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
典型问题3
某公司拟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直接融资租赁消防工程设备、体育馆设备、厨房设备、中央空调设备、教学设备、电力设备等资产(以下统称:标的物),用于该公司投资的学校使用,并可能在未来有将部分标的物过户至学校名下的需求。现融资租赁公司拟将该公司与学校作为共同承租人,共同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达到互相“担保”的目的。学校是否可以成为共同承租人?本项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学校可以成为共同承租人,但因承租人无法按约付租而导致诉讼时,执行学校教学设施或将受阻。
现我国对民办学校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标的物使用权并未做出明确限制或禁止,故其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的共同承租人。
同样,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民办学校财产是否有限制或禁止做出规定,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学校的教育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
故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标的物中的教学设施投入学校进行使用后,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在申请执行这部分教学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较大困难。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通过与该公司协商减少教学设施,适当降低风险。
若在租赁期内将标的物过户至学校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向其主张继续支付租金的请求存在瑕疵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标的物所有权应归属融资租赁公司。若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权属变更至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将演变为一种介于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明确界定。届时,原本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丧失标的物所有权,难以直接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原本作为承租人的该公司继续支付租金,请求权存在瑕疵。这将对融资租赁公司顺利足额收回租金带来一定风险。
此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大特点,即融资租赁公司享有标的所有权,这样的安排本身是为融资租赁公司前期输出大量资金的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因而,若在向供应商付清标的款后无法拥有标的物所有权,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极为不利。因此,不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承租方。
当前我国对于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不甚全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尤其是一些创新业务时,由于通常涉及标的较大,周期较长,应尽可能聘请专业律师对项目可行性做全面专业的分析,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B.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在华简介
据统计,截止2018年12月底,全国共有11777家租赁公司,其中外资的租赁公司11311家。此处的外资租赁公司主要指通过境外公司参股或控股注册境内租赁公司,注册地主要集中为各自贸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起源,可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内工业对于国外先进设备的需求,以及当时外汇储备不足的现状,引进设备的同时便引进了融资租赁。
从融资租赁企业在中国的创立到目前的遍地开花,一直离不开外资机构的支持,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为1981年4月8日成立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与日本欧力士株式会社共同建立。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在短短30多年间历经波折起伏,90年代还活跃着众多如东方租赁一样的合资租赁公司,而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于2011年4月8日正式清算并注销了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大浪淘沙,鉴于目前存续经营的纯外资机构背景融资租赁企业较为低调,本文便对目前在中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机构,做一个简述,以供参考。
欧力士集团为日本最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最大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的外资机构之一,在日本凭借融资租赁业务发家,目前在中国境内的融资租赁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欧力士科技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作为第二大股东参股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铁租赁有限公司。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在上海成立,股东为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株式会社,注册资本3200万美元。总部位于上海,目前在北京、天津、大连、深圳、重庆设有分支机构。公司管理层以中国人为主,目前只开展直租、经营性租赁业务,主要设有工装营业部、IT营业部、OA营业部、日商营业部、科技租赁几个板块,分别针对高端制造业、IT信息设备、办公设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目标客户以民营优质企业为主。
许多同业可能近来关注到欧力士,大致是2018年11月欧力士集团“接盘”海航系渤海租赁控股的世界第三大航空租赁公司Avolon 30%的股权,交易金额22亿美金,而实际上渤海租赁刚于2016年1月斥资25.55亿美金收购Avolon。关于欧力士租赁更多的信息,参考如下。
网址:https://www.orixchina.com.cn/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株式会社为日本第三大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主要有三井住友银行,三井住友租赁,在中国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三井住友总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三井住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在广州成立,股东为三井住友金融集团株式会社,注册资本7500万美元。总部位于广州,目前在北京、成都、上海设有分公司。公司管理层以日本人为主,目前开展直租、回租、外币租赁业务,主要针对高端制造业、日商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目标客户以民营优质企业、日资企业为主。
因笔者接触不多,仅在进口设备直租业务上有过竞争,在此不多赘述。关于三井住友租赁的更多信息,参考如下。
网址:https://www.smfl-global.com/china/cn/company.html
日立为最早进入中国的外资机构之一,1979年便在北京成立了第一家日资企业的事务所目前在中国已经发展成为拥有约150家公司的企业集团。在中国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在北京成立,股东为日立金融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和日立(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总部位于北京,目前在上海、深圳设有分公司。公司主要围绕着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物流、通信、制造业、办公设备等行业开展直租和回租业务,目标客户为国企、上市公司、规模以上优质民营企业。
据笔者所了解,日立租赁资产规模为在华日资租赁公司中前列,且对于回租、国企及公用类主体均有较多涉猎。关于日立租赁的更多信息,参考如下。
网址:http://www.hitachi-capital.cn/
三菱日联金融集团现为日本最大的金融机构,由三菱东京金融集团和日联控股于2005年合并而来,目前在中国的租赁业务主要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于上海成立,股东为三菱日联租赁株式会社,注册资本5500万美元,目前除上海总部外仅在深圳设有分公司。公司目前主要围绕着高端制造业等行业开展直租、回租、经营性租赁业务,目标客户仍以产业类客户为主。
由于与该公司接触较少,无法详细介绍。关于三菱日联租赁的更多信息,参考如下。
网址:http://www.cn.lf.mufg.jp/cn/index.html
东瑞盛世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东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盛世利(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合并而来,二者的母公司分别为前东京租赁株式会社(1964年)和前盛世利租赁系统株式会社(1969年),母公司为日本历史悠久的租赁企业,于2009年实现合并。工商注册信息方面,东瑞盛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成立,股东为东京盛世利株式会社,注册资本4750万美元。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成都、广州、青岛、武汉、苏州均设有分公司。
据公开信息,公司提供直租、回租、经营性租赁、跨境租赁等,主要涉及制造业、工程机械、医疗器械、办公设备等行业。据笔者对比公司新闻及公司官网简介,客户以日企、国内优质民企及租赁公司为主要合作对象。关于东瑞盛世利租赁的更多信息,参考如下。
网址:http://www.tclease.com/about.html
其他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纯日资背景租赁公司还有久保田(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纯韩资背景租赁公司有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但此四家租赁公司均以围绕着工程机械开展厂商系租赁业务为主,涉及的多为车辆设备,鉴于笔者也不甚了解,在此不多做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资料了解。
综合而言,日韩的融资租赁市场发达程度是仅次于美国融资租赁市场的,而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日韩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围绕着传统融资租赁,即真实融资租赁开展业务。以欧力士、三井住友为代表的融资租赁企业,围绕着民营企业设备直租赁为主要业务方向,十年如一日,在当下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可谓独树一帜。
从公司管理层面来说,外资企业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即相对国内融资租赁企业风控审批及法务合同更为严格和复杂;薪酬方面,保持外企的正常水平。针对具体项目的成本方面,日资融资租赁企业可对标国内一线、二线金融租赁公司,这是其所具备的境外资金及集团融资优势,当然,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层也有所差异。
以上即为笔者了解的日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华的大致经营情况,如有出入还请指正或见谅,第一篇主要计划介绍日韩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之后陆续介绍美系、德系、港澳台系等融资租赁公司在华情况,供各位同业闲暇时参考。
C.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址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址,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址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成立于2008年4月,是由中国民生银行发起创立和控股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
D.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2009年,民生金融租赁累计业务投放额达185亿元,总资产达236亿元。截至2009年12月底,公司各项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前茅。
2011年12月14日,民生租赁圆满完成增资扩股,资本金从32亿元扩充至50.95亿元。截至2011年底,民生租赁总资产超过600亿元,累计实现业务投放逾800亿元,不良资产为零,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均位居同业前茅。目前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公务机租赁公司和最大的船舶租赁公司,拥有各类公务机近90架,船舶130多艘,其中干散货船队运力合计近460万载重吨。
民生金融租赁依托注册地——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良好投资环境,以国际化的视野、市场化的运作、全面的服务意识,为海内外大型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租赁产品及服务。公司集合了融资租赁及相关行业的海内外人才,打造了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专注于航空、航运和大型设备等领域的开拓。
成立三年多来,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机制日臻完善,业务特色逐步显现,在市场营销、风险控制、业务创新、人力资源等方面都处于同业领先水平,获得了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专业信用评价机构“AAA”债项和主体信用评级,并在《金融时报》与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联合举办的2011年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评选中,荣膺“年度最佳金融租赁公司”,先后获得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颁发的“最具竞争力金融服务奖”以及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CFV)的“2010年度金融租赁公司”称号,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公司以“专注金融租赁业发展”为使命,以“打造治理结构完善、业务特色非常鲜明、盈利水平最好的大型民营金融租赁公司”为愿景,培育有特色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客户、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成长。
E. 西安经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西安经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是国企尺闭。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经营模式为私营,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为罩仿100000万人民币,成立于2018-05-21,主要经营范围:是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物困纤业保理业务。
F. 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是什么公司啊
这个问题还真是比较新~因为刚批的哈尔滨银行,呵呵,具体如下: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有了解吧?融资租赁公司分两类,一类银监会监管下,股东主要是银行背景;另一类是商务部监管下,股东无特殊限制,民营、外资、国有的都有。
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哈尔滨银行在2012年递交材料,2013年初经审批通过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农机、农具、新兴产业,辅助哈尔滨的小额贷款的业务组成。
CBRC原文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哈尔滨银行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
哈尔滨银行:
你行《关于设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哈银呈〔2013〕2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金融租赁公司。
二、你行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
三、筹建期间接受黑龙江银监局的监督指导。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申请。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黑龙江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由黑龙江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G.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租赁)于2011年4月设立于古城西安,是经商务部清蠢批准设立西北第一家成立并投入运营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专业投资咨询管理等,业务立足西北,范围覆盖全国,致力于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专业设备融资服务业的发展。
公司的理念 宝信租赁致力于服务销售额超过一定规模(5000万)的规模型的民营经济实体,行业投向为有刚性需求的传统制造业和契合经济发展特征的现代服务答闹陪业。
公司的目标 宝信租赁目前属于稳定成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体弯敬系的建立,发展新的利润中心,形成以租赁业务为核心,投资咨询,风险管理产品设计,风险资产处置,以及租后管理等服务为辅助的综合性商业化金融服务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