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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另行出卖

发布时间:2023-05-17 12:21:15

融资租赁公司的货车,承租人可以私下买卖吗协议有效吗

不能。
融资租赁的车不能买。融资租赁的车辆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没有所有权,无权出卖。
融资租赁的车辆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你就算购买了也没有所有权,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出租人可以取回该车辆的使用权,如果车辆被抵押形式变卖给了你,承租人就是重大违约,车辆随时都可以收回,存在极大风险。

㈡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将物品的出租给承租者,并按时收取租金的方式。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物品的所有权还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融资租赁的物品一般为使用寿命较长的机械设备。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㈢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有什么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1、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但其交付标的物应交付给承租人,属于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向出租人负违约责任。2、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标的物出现质量等瑕疵问题,作为出卖方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出租人承担。这是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别之处。

㈣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可以出卖租赁物吗

原则上不可以。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第248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第249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5、第25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㈤ 融资租赁出租人能否随意变更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出租人一般不能随意变更买卖合同,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㈥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有何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1、收取租金磨耐权;2、对租赁物的转让权;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4、租赁物的收回权。

法消侍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瞎桥春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㈦ 融资租赁租赁物被卖给第三人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物权法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4种例外情形:出租人扰扰者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缓薯,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李者赔偿损失。

㈧ 融资租赁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租赁设备和出卖人的,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出租人擅自变更租赁设备或出卖人的,承租人可以拒收租赁设备,主张解除合同,并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提出相应损害赔偿。如果承租人同意利用新的租赁设备的,双方应对该设备的租赁事宜进行重新协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㈨ 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意变更买卖合同吗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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