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融资管理的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五)其他投资行为。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融资管理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五)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董事长签字审批。第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四)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董事长处理。
⑵ 合规的融资担保公司具体应有哪些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含20% )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
保管理制度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6 月8 日
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⑶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担保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公司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二)资金管理体制及内容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审批、集中结算”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司成立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重大资金收支、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进行决策的资金管理专门机构。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公司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实施、监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资金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信息反馈及日常资金结算管理工作。(三)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资金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现金收支预算,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进行编制,是公司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编制现金收支预算,并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间预算。第十一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查,提出综合平衡的意见,将其纳入公司整体预算管理范围。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后的资金预算和委员会有关资金管理事项决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司各单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反馈和监督检查,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纠正。对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经一定程序报批同意的除外。(四)资金筹集管理第十三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对资金的需求。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规模适当、来源合理、方式经济、结构优化、筹措及时”的原则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第十五条资金筹集来源一般分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其中:权益资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负债资金包括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的方式和规模,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筹资完成后,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筹集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按照批准的筹资方式和规模办理有关手续,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情况,及时纠正筹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规避筹资风险。(五)资金结算管理第十八条为加强公司各单位资金收支及资金账户的管理,用好和盘活公司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规模效益,规范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行为,公司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日常管理专门机构。第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在公司财务部的组织下,具体行使对公司各单位资金的结算、调配、监管、账户管理及信息反馈等职能。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归集,按规定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复的资金预算,根据资金结算中心有关办法和授权范围,负责本单位备用金和小额资金的结算工作,大额结算款项通过公司资金结算系统或其他方式提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支付。(六)担保管理第二十一条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第二十二条为保全公司资产和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各单位要在办好有关债权事项手续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债权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担保不落实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公司各单位经批准对外提供担保时,除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外,还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避免担保或有事项发生后的资金损失。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担保法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担保或反担保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担保有关规定。(七)对外投资管理第二十七条为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开展对外投资。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投资原则总体如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项目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行为。第三十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加以纠正。(八)货币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货币资金管理是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库存现金管理使用现金范围: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2、出差人员差旅费及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4、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公司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公司各单位银行账号的开立和撤销须报资金结算中心审批。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银行存款种类设置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属未达账项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公司各单位应按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及时将富余银行货币资金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银行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生涉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等,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正确反映资金形态。月终必须及时与结算银行、证券公司对账,列出未达款项,编制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第三十五条票据管理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支票、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简称收到的汇票)等单据。票据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收到的汇票经批准也可委托银行保管,但应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遗失支票,要及时与银行和收款人取得联系,协助防范丢失支票被冒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妥善处理。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备查簿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会计核算主管应定期检查公司收到的汇票,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改进。对于委托保管的收到的汇票,必须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资金的安全。(九)资金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确保资金安全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和重要环节,公司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规避资金结算风险。第三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稽核工作,及时堵塞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资金安全隐患。第三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办理各项业务。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和特殊资金结算业务的审查。第三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银行预留印鉴、结算系统电子支付密码及证书的管理工作。(十)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四十一条公司对资金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资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附则第四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国家经济日益发展,企业融资的方式、发展渠道也拓宽了。一般进行融资时要制定一个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办法,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金预算和结算等,同时要办理担保手续。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分别管理和制定规则,在整个过程中做到奖惩分明,严防违法犯罪行为。
⑷ 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下: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条,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法律依据:《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 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⑸ 融资管理办法
融资管理办法是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2]
⑹ 求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制度)
当初章细目
当初条为掩护公司股东益处,圭臬公司的对外担保作为,限定公司资产运营危险,增进公司坚硬优游地发展,凭据《中华公民解放国公司法》、《中华公民解放国担保法》和其他关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团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有效于公司为第三人供应下列担保的作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供应担保。
第三条公司制订本制度的目标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十全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尽可能地退守因被担保人财务状态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危险,合理幸免和着陆可能产活的丢失。
第四条公司对外供应担保,应凭据《中华公民解放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贸易所股票上市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音信。
第二章对外供应担保的根源纲目
第五条公司对外供应担保的规模: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应承,公司可认为合适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供应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供应担保,必要驰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应承。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遴选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上等治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仰求被担保倾向本公司供应质押或抵押方法的反担保,或由其履新并经公司招供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法供应反担保,且反担保的供应方理应具有现实承担才能。
第八条公司理应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供应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公司自助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履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讲授,并发布自助见解。
第十条公司整个董事、上等治理人员理应威严看待和严正限定对外担保产活的债务危险,并对违规或欠妥的对外担保产活的丢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仔肩。
第三章对外供应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凡俗锐意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罗: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
第十二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初步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态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乞讨以下材料:包罗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改日一年财务推求,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栽培)及关连合同,公司高层治理人员简介,银行信誉,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阐发报告等关连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拜候材料后,由公司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态、该项担保的益处和危险进行糟粕阐发,并对被担保企业蕴蓄堆积经营状态、财务情况、投资项目兴家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核,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赚钱才能、偿债才能、成长才能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精密披露。
第十四条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凭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成果,就是否供应担保、反担保详细方法和担保额度提出倡始,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作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进来或横跨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进来或横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横跨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横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现实限定人及其连贯方供应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作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作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要经整个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整个自助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遴选。(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假若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连贯关系,则该董事理应逃避表决,该董事会聚会由无连贯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办,董事会聚会所做遴选应由整个无连贯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出席董事会的无连贯关系董事人数超支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要经出席聚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现实限定人及其连贯方供应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现实限定人布置的股东,不得参与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联贯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横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证券与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划一法律文件,由董事长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署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供应方签署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两个就业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第四章担保危险限定
第二十条公司供应担保的进程应严守危险限定的纲目,在对被担保企业危险评估的同时,严正限定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仔肩限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攥紧担保合同的治理。担保合同理应按照公司内部治理规定稳妥存储,并依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仰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仰求被担保企业供应有效资产,包罗凝聚资产、装备、机械、房产、法定代表人本身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准确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担保韶华,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态及抵押/质押财产变更的跟踪监察就业,定期或大致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核;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证券与法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知照单。
第二十五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就业日内,由证券与法务部会同财务部履行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在担保韶华,被担保人若发朝气构变更、取消、过期、清理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诈欺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证券与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初步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就业日内和追偿停工后两个就业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当披露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就业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披露过期、清理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才能的情况,公司理应依时披露关连音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收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⑺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⑻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公司设立、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以及章程草案;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股超过20%的股东向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设区的市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九条首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经营许可决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有效期为5年。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三章经营和风险控制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
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资产质量、资金运用、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⑼ 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 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 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经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 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 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 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 经济发展,服务于我 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由*****全额出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同执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6名组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经理 A、B角;
(三)、公司聘请的项目主审人员;
(四)、公司法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三)、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四)、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五)、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
(七)、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见第二十八条)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执行董事(以下称审批人)审批;不足五分之三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八)、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九)、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担保业务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担保业务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担保额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执行董事审批;100万元以上或特殊担保项目,报 担保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七章 内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 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章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内审部、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三十条 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担保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十三条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十章 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2、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3、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书面告知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4、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5、在发生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取得工商、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6、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第三十七条 追偿工作责任制
1、项目经理A角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协助项目经理A角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2、风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3、对追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相结合,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5%-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公司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利润,用于公司发展和担保基金补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公积金可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局和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 人事、劳动、工资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五十条 公司的员工一律采用聘用制,并按照规定条件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适应市场规律的人事劳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把收入分配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变更、解散、清算、破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可能受更大损失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政府认为公司需要解散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时,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报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自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经 政府及监管部门核准,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