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在ppp融资模式中应做哪些工作
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公私合营各种模式的统称。此处是作为一种独立而具体的模式。就此而言,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② 政府如何做好文化和旅游投融资工作
绿维文旅通过承办多地区投融资会议的积累,形成了区域旅游投融资推进工作的整套方案。以投融资大会为核心点,以白皮书+项目包装+客商邀请+宣传视频制作四个方面的技术服务为支撑,实现绿维文旅对省市级全域旅游重点项目策划、设计、包装、宣传及资本对接等方面工作的落地。不断完善了绿维文旅的全链解决(服务)能力。
(一)构建一个服务链
全域旅游规划+旅游投融资规划+投融资一体化包装+投融资大会全要素招商,形成系统业务链。
(二)完成四大服务
1.项目策划包装
通过对项目区域的全面市场调查,培训各市县的文旅局长,对项目进行包装,创新性的编制项目信息表,形成旅游项目数据库,掌握最详尽的项目信息情况。因此,项目包装应该以3-5个月的投融资规划为基础,投融资规划作为一线工作环节,对项目包装及投融资对接有着重大影响,各项工作环节交叉相容,最终输出全域旅游投融资工作的结构与方法。简而言之,形成投融资规划、项目包装及投融资对接一体化解决方案。输出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省市县《全域旅游投融资规划》、《投融资白皮书(报告)》、《重点项目招商册》、《主体招商宣传片》等软硬宣传资料的设计制作,还有专项(专场)的旅游投融资大会(路演)等。
2.旅游投资指南——《白皮书》
《投融资白皮书》是对整个区域投资价值、投资机遇的深入挖掘,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区域旅游投资政策支持和保障体系。让更广泛的旅游投资商、开发商、运营商和服务商,关注、了解、理解地方政府在旅游投融资方面的政策以及下一步的行动计划。通过投融资规划,引出白皮书,继而引出重点包装项目。
3.旅游投融资招商大会——客商邀请对接
为实现旅游投融资有效对接,需要投融资规划指导、需要白皮书指引、需要重点项目包装、需要精准地对接目标客商。在全域旅游理念下,绿维文旅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稳定的产品输出能力,依据旅游包装项目需求通过招商大会邀请旅游行业的广大客商,并且长期而密切地维护客商资源,为旅游投融资招商大会夯实基础。
4.旅游投融资线上线下持续服务
在各省市县旅游局支持下,通过旅游运营网、旅游投融资网、微信等互联网手段,在投融资大会前,对区域旅游投融资和重点招商项目进行推广;在投融资大会中,帮助项目和资本形成高效对接和具影响力的宣传;在投融资大会后,持续跟进辅导,从而形成旅游投融资服务的一整套模式。
绿维文旅,是文旅康养与乡村振兴EPCO综合服务商,“三甲”规划设计、建设总包、文旅运营全程服务机构。历经近20年创新发展,绿维文旅形成了丰富的文旅项目投融资咨询/顾问服务案例,以及区域政府全要素招商对接活动服务案例。通过充分挖掘区域旅游资源和市场机遇,实现旅游开发项目与优质资本的完美对接;通过独家“1+4”全域旅游投融资服务模式,即“1个产业链+投融资规划、白皮书、全要素招商、项目持续推广”,为区域旅游的招商引资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助力各省市政府、旅游部门实现文旅产业升级。代表项目有2021湖北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招商签约大会、2018福建省旅游投融资促进大会、2017天津旅游投融资包装与洽谈会、2016年中国旅游投融资促进大会•好客山东之夜、河北省旅游投融资大会等。
③ 现急需一篇演讲稿,演讲主题"怒放青春,我的兴农梦"
怒放青春,铸就“兴农”梦
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 。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怒放青春,铸就“兴农”梦
登上“兴农担保”这艘正扬帆远航的巨舰上,我品尝到了许多以前未曾所及的滋味。如今站船头,迎着广袤未来,在骄傲和自豪中回首,我带着青春的热情而来,犹如浩荡的春风;我带着青春的奉献和激情而来,冲破情况和冲动的桎梏,继续“服务“三农”梦想征程。
人的一生,最重要的不是生命的长短,不是名利的多寡,而是我们之于责任的付出有多少,之于本心意义有多大。也许因为客观的条件的不同,我们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也不同,然而上天却赋予了我们“兴农”人同样的良心与责任。人生的路途有多种,然而永恒的信念却只有一个。只要我们踏踏实实的工作,为“兴农梦”奉献青春,便永远无愧于社会,无愧于
心系兴农,志存高远。我们在座的每个人都热爱兴农、热爱我们的职业,我们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志存高远,不是好高骛远的空谈抱负,而是一步一步的向上登攀。虽然担保事业充满风险,但我们前进的信念却永不能改变;虽然我们的工作岗位很平凡,但我们可以撑起亿万农民的梦想。人生只一次,功成铸百年。再脏再累,泥瓦匠永不变建设城市的梦想;再苦再难,飞行员终不弃翱翔美好的蓝天!“无志成为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几百年间始终在告诫着我们:热爱人生,热爱事业,不要恋于碌碌,不要甘于平凡,做好本职工作靠的是不变的信念,创造人生辉煌靠的是踏实的积淀。
来源:http://www.wm114.cn/wen/148/295151.html
④ 政府投融资模式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条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第三条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条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