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的资金运转模式是先用自有资本放贷,再将应收债权抵押给专银行进行融资,获取属一定比例的贷款(50~100%不等),然后有继续对外放款和融资,如果银行抵押贷款的比例是80%,那么仅这项的杠杆就是1/(1-80%)=5倍,再加上其他一些融资渠道(股东集资或债权或股票),就可以达到10倍的杠杆
B. 融资租赁的杠杆放大具体什么情况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版一点,资本充足率权的要求是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用简单的话来说,相当于你经营公司中,要求你每100块钱中至少要有8块钱是你的本金,等于你用8块钱撬动了其余92块钱的投资,基本相当于10倍左右;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基本被划分成两种牌照,一种归商务部监管(主要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一种归银监会监管(主要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如果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包含“金融租赁”,则必须要经过银监会前置审批(参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也因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基本不包含”金融租赁“,以避免双重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区别,在于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参与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的。
C. 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净资产8倍
据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据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 收益 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租赁物范围】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 贷款 ;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治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租赁物登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租赁物购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租赁物价值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租赁物价值监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未担保余值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租赁物取回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转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征信 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原则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担保保险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杠杆倍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集中度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作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职责】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地方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监管谈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违法经营信息公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信息报送】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第三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监管协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 共享 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监管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行业协会】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准确分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正常经营】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非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违法 失信 名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违法违规经营】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会商机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构责任】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人员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纳入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非法集资】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制定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D. 杠杆比例怎么计算
杠杆比例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与股东权益之间的比率。敬手它通常用来衡量公司使用借款资金进行投资的程度和财务风险。
杠杆比例 = 长期负债 / 股东权益
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务,如长期借款、债券等,而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股本、搏稿纳资本公积金、留存收益等。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长期负债为1,000万元,股东权益为2,000万元,那么它的杠杆比例为0.5(即1,000/2,00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杠杆比例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等因素来评估杠杆比例基没是否合理。
E. 杠杆租赁是什么意思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之一。是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款人三方之间的协议安排。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
参与人:杠杆租赁至少有三方面的人参与:贷款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时,出租人自筹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的20%~40%的资金,其余60%~80%的资金由银行或财团等以贷款提供,但出租人拥有态段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这样,在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出租人按其国家税法规定就可享有按设备的购置成本金额为基础计算的减税优惠。但是,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或财团,以此作为其取得贷款的担保,每期租金由承租人交给提供贷款的银行或财团,由其按商定比例扣除偿付贷款及利息的部分,其余部分交出租人处理。
F. 股票融资杠杆是几倍
你好,股票融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融资融券,是1:1的形式。另一种是场外配资,1-10倍的杠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用适合自己使用的融资方式。
G. 融资租赁 10倍杠杆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一配9的比例,你说的是深圳融资租赁的对外融资租赁是把,是在前海管理局的红头文件里面写到的
H. 股票融资几倍杠杆
1、在股市中,使用杠杆有如下方法:
(1)杠杆不宜过高。配资公司提供的最高杠杆基本上是10倍,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在配资客中能够长久配资并且持续盈利的客户杠杆基本上是2-4倍。不光是说杠杆越低,风险越小,更多的风险是体验在人为的操控不当之中,5倍的杠杆一开始维持率就是16.67%,重仓操作下股票下跌则退无可退,只能忍痛割爱,接受次日的平仓;若是杠杆低一点操作,那么则有升降余地,不至于落得那么容易平仓割肉;
(2)用多少,借多少。很多资金量大的客户一来就是一笔借满,图个方便。但是结果看中的股票走势不好,资金便是浪费了!所以要做到物尽其用的地步就是要用多少,借多少。
(3)分多笔借。建议资金量大的客户能够分多笔借款来借,并且按月和按天混搭着来借,如此可以有效地降低资金成本,又能有效地控制账户情况;适时的还款来提高维持率可以把按天借的资金还掉,如此也是降低了成本。
2、在股市中,使用杠杆股票后,影响保证金的因素很多,这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有价证券的性质不同,面额不等,供给与需求不同,所以,客户在交纳保证金时也要随因素的变动而变动。杠杆股票可分为三种类型:
(1)采用现金保证金交易购买的股票。
(2)采用权益保证金方式购入的股票。
(3)采用法定保证金方式购入的股票。
I. 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率
本周热点:
9月16日,银监会发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议,小贷公司要“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资产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根据监管需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下调上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上限”,与此前各地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0.5、1、2.3等倍数的对外融资杠杆相比,有扩大之嫌。而地方监管部门只能降低不能提高的融资比例上限,同时明确了非标融资和标准化融资的范围和各自的杠杆率。相比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10倍的融资杠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仍处于较低水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业务扩张与融资限制之间的矛盾。
本周新闻:
一级市场方面,本周银行间市场发行数量为12只,其中信用ABS发行3只,发行规模较上周有所下降;ABN共发行9只票据,发行规模较上周有所增加,利差波动区间有所收窄。交易所发行ABS22企业名单,发行规模继续扩大。
二级市场方面,本周有25只产品在交易所上市,较上周有所减少;交易方面,银行间交易ABS证券44只,交易规模较上周有所下降。共有38家交易所,与上周持平。近两周,各孝态层级一年期和三年期到期收益率均大幅上升,各层级对短期和长期流动性的需求持续增加。三年期AAA和AA ABS信用利差有所下降,信用利差继续缩小。
一、市场回指隐顾
1.一级市场
本周银行间市场发行数量为12只,其中信用ABS发行3只,发行规模较上周有所下降;ABN共发行9只票据,发行规模较上周有所增加,利差波动区间有所收窄。市场发行ABS22单,发行规模较上周有所下降,利差波动区间收窄。
2.二级市场
本周交易所上市25只产品,较上周有所增加;交易方面,银行间交易ABS证券44只,交易规模较上周有所下降。成交38家,成交规模与上周持平。
中债估值数据显示,近两周,各等级一年期、三年期到期收益率明显上升,各等级长短期流动性需求持续增加。其中,AAA和AA一年期均上涨5.55bp,三年期收益率分别上涨1.81bp和0.52bp。截至2020年9月17日,1年期和3年期AAA收益率分别为3.2154%和3.6477%,1年期和3年期AA收益率分别为3.8483%和4.5569%,其中1年期AAA和AA信用利差为1.29bp,与2周持平,3年期AAA信用利差为90.92bp,与2周持平。
二、下周的计划
下周银行间市场拟发行8单资产支持票据/证券,发行规模为170.01亿元。基础资产是供应链、住房抵押贷款唯慎厅、不良资产重组、个人消费贷款。
第三,市场热点
2020年9月16日,银监会发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4项28条,从业务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支持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其中,与之前政策最大的不同在于小贷公司的融资,提出小贷公司要“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1倍
2017年12月1日,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监会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号通知,明确提出“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名义纳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相结合,结合后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比例的规定。”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大量表外融资业务进入压缩周期,通过向上沟通和监管,整体杠杆限制有所放松。与此同时,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模式发生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转贷款进行表外融资,获取客户和技术支持的渠道发生变化,引入金融机构放贷。
这次银监会下发的通知,仅从1/4/5的杠杆率来看,与之前的试点管理政策相比,有放大的嫌疑。但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下调上述对外融资余额和净资产比例上限”,即地方监管部门只能下调融资比例上限而不能上调,同时明确了非标融资和标准化融资的范围及各自的杠杆率。相比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10倍的融资杠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仍处于较低水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业务扩张与融资限制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