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租赁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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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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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12)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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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 │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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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租赁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2)起租日: 年 月 日
(3)租赁期间:个月( 年月日至年月日)
(4)租金支付:每____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付),在支付日前电汇到××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号:________。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________,实际成本为:_____。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___已预付________。余额/欠额为:________。
抄送:担保人(1):
担保人(2):
合同号码:
租赁期间起算日: 年 月 日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一九____年__月__日你公司与本_____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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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件(制造厂) │(详见第 号购买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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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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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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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 │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 ┃
┃ │ 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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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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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负责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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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范本12
融资申请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3 租赁合同:指甲方与承租人及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应收租赁款的融资租赁合同。
1.1.4 承租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
1.1.5 应收租赁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
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1.1.6 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
1.1.7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1.1.8 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及咨询顾问、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 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
2.7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 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 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 本协议项下融资用途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3.1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2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3.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保密。
第四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4.1 甲方将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转让日以及转让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1。)
4.2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具体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乙方将转让款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4.4 若甲方在申请保理融资前尚未全额支付租赁物货款,保理融资款项中与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赁物货款相应的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商以下账户: 上一页 1 ..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⑵ 汽车融资租赁的介绍
从金融市场的定位来看,融资租赁是继“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从汽车金融定位来看,汽车融资租赁是我国汽车金融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的一个产业。
一、含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两权相分离,两权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赁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合同(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则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
1、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2、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用语。动产、不动产财务会计上都可核算为固定资产。
3、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主要是指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
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即便是口头或书面上称为“租赁合同”,但其内涵与合同法13章的“租赁合同”内涵完全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二、汽车金融业务模式
1、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优势
汽车金融租赁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它是把车租给顾客,这时候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这种以“租”代“售”汽车金融租赁的优势在于:(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汽车金融租赁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规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应的服务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2)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几大风险
1、行业风险
2、国内政策风险
3、企业信用风险
4、市场风险
5、租赁物风险
6、合同风险
7、供货人与出租人风险
8、自然灾害风险
三、融资流程
选车——融资申请——审批通过——提车
审批环节
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申请人征信进行查询,根据资料确定是否放款。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租赁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承租人权益。
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1、直租项目:
1)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选定的车型签订《汽车购销合同》,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务费等。
3)供应商按《汽车购销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车,交付给承租人。
4)承租人验收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车款,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汽车由承租人使用。
2、回租项目: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车发票原件,租赁公司对回租汽车所有权、使用状况、价值、是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
3)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汽车转让协议》,承租人将回租汽车所有权转让给我公司,并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和服务费,租赁公司将汽车款支付给承租人。
⑶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的知识,大家知多少呢?下文是有关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押贷,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融资租赁公司债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一、所得税
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对于 “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尽管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一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损失可以作为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的债权损失,一般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故若转让方的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税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 “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方转让债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
三、印花税
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故,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物流银行突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1.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及现状
各个国家无论其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发展如何,这一难题都会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是首先我国中小企业成份多种多样,有乡镇企业、科技企业、国有工商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次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单一,自筹资金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得较大,银行存款所占比重明显偏小,有价证券微乎其微。再次融资市场方面,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票据市场都还存在很多空白,同时相关的法制还不健全,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则表现为企业“想贷贷不着”、银行“想贷不敢贷”。
2.物流银行业务应运而出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经济成份的复杂性总会使得作为个体存在一些自身的内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发展不确定,交易不经济等。而这些所谓的“缺陷”正是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特点,如果没有这些“缺陷”,也就没有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的经营优势和特点。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中小企业自身要改变什么,而是我们的金融环境,包括制度、机制和产品,要努力去适应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
以动产质押为主体的物流银行业务则是能很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从广义的角度讲,物流企业资金运营及银行为其提供的金融服务都可称为物流银行;而从狭义的角度,“物流银行”则是专指物流质押银行贷款业务,它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抵押作为银行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进行信息整合,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银行综合业务服务。近几年,物流银行在我国异军突起,被“2004中国物流创新大会”列为“十大物流创新模式”之首。物流银行的引入,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问题,银行也可通过物流公司的信息平台把资金流、信息流和货流统一起来,达到一个银行、生产方、经销商、物流企业的四方共赢局面。
中小企业实践物流银行融资中的问题
物流银行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不是指所有的物流企业,中小企业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拥有雄厚的实力、规范化的管理、先进的信息系统,银行才会与其合作开展物流银行服务。而中小物流企业的数量和在行业内承担的业务量已分别占到总量的80%和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说,中小企业已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在实践中,与银行进行合作的物流企业往往是中外运、中储、中远等大型物流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数量及发展潜力巨大,但总体利润率不高,大部分中小物流企业都反映企业贷款特别困难,其中遭遇拒贷率高达80%以上。与此同时,银行放贷更倾向于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如中储、中远等,他们从银行取得贷款就不会有任何的障碍。这也是实践中银行对中小物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放贷的条件要比对国有大型企业苛刻得多的原因。
目前短期内银行还是不会轻易进入专门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的信贷业务,也不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⑷ 融资租赁公司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
⑸ 什么叫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按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单位使用的融资信用业务,它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租赁。新准则里,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
⑹ 企业采用融资方式租入一台设备,设备价值100万元,租期5年,设定折现率10%,则每年初支付的等额租金是
每年初支付的等额租金是23.98万
计算方式:P=a(P/a,10%,5)(1+10%)100=a*3.79*1.1,则a=23.98。
一、未来的支付现金流按照一个既定的折现率折现到现在的值就等于现在资产的价值。不过融资租赁的认定是有标准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融资租赁。
租赁期届满时,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订立的购买价款远低于行权时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可以确定一定会行权。
租赁期达到或超过资产使用寿命的75%。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或等于90%〕;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资产允价值〔大于或等于90%〕。
二、资产比较特殊,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很显然融资租赁比较烦。既然两者差不多,那为嘛会有融资租赁呢,我没经历过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的实务问题。仅从理论上给出一些个人理解。首先,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接受分期付款的。融资租赁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找一个租赁公司让他们买下设备,然后企业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间接达到购买设备的目的。
每期仅需要支付租金,从而可以将省下来的钱投到其他地方,具有融资性质。其次,租赁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是可以计入损益抵税的,分期付款买资产的支出计入长期应付款不能抵税,所以就有一些企业特意把融资租赁的合同做成经营租赁以达到避税的效果。这可能是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
三、从法律角度来看,分期付款购买资产是买卖合同,仅涉及到买卖双方。而融资租赁实际是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出租方,承租方和出卖方。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具体参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里仅举一个例子,融资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的同意是不可以转让或者抵押的,分期付款购买资产一般应该不存在这个情况。最后什么时候适用哪种方法,我真的不太清楚,实务中可能需要一些测算和评估,再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有些管理上的方法对公司的管理水平还是有较高要求的,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
⑺ 设计融资租赁的开展流程
1)选择租赁公司
企业决定采用租赁方式筹取某项设备时,首先需了解各家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资信情况,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的关系,取得租赁公司的融资条件和租赁费率等资料,加以分析比较,从中择优选择。
(2)办理租赁委托
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向其提出申请,办理委托。这时,承租企业需填写“租赁申请书”,说明所需设备的具体要求,同时还要向租赁公司提供财务状况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资料。
(3)签订购货协议
由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的一方或双方合作组织选定设备供应厂商,并与其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在此基础上签订购货协议。
(4)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系由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它是租赁业务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两部分。
1.一般条款。主要包括:1)合同说明。主要明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身份、合同签订的日期等。2)名词释义。解释合同中所使用的重要名词,以避免歧义。3)租赁设备条款。详细列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交货地点及使用地点等,这些内容也应附表详列。4)租赁设备交货、验收和税务、使用条款。5)租赁期限及起租日期条款。6)租金支付条款。规定租金的构成、支付方式和货币名称,这些内容通常以附表形式列为合同附件。
2.特殊条款。主要规定:1)购货协议与租赁合同的关系。2)租赁设备的产权归属。3)租期中不得退租。4)对出租人和对承租人的保障。5)承租人违约及对出租人的补偿。6)设备的使用和保管、维修、保障责任。7)保险条款。8)租赁保证金和担保条款。9)租赁期满时对设备的处理条款等。
(5)办理验货与保险
承租企业按购货协议收到租赁设备时,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交货及验收证书,并提交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据以向供应厂商支付设备价款。同时,承租企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事宜。
(6)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在租期内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7)合同期满处理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续租、退租或留购。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流程说明
第一条 ××中心了解企业需求,达成初步意向后,企业向××中心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a.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b. 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c. 企业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d.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可行性报告
e. 企业验资报告
f.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g. 承租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供最新的公司章程、批准项目实施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h. 政府扶持项目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i. 国际租赁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相关文件
j.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函
k. ××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 ××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三条 ××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第五条 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第六条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以下合同:
a.出租方、承租企业、××中心三方签订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
b.出租方、设备供应商、承租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出租方、承租企业签订回租合同;
c. 出租方、承租企业签订保证金协议;
d. 承租方、××中心签订服务合同;
e. 出租方、××中心签订服务合同;
第七条 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第八条 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第九条 ××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直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
经营性租赁
是指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购进设备,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得相应利润的一种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特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负责维修保养。承租人的应付租金作为财务费用进入成本。
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属于依靠政策的租赁(制度租赁),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中小企业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抵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也是将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投资活动中的办法之一。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转租赁
租赁公司从其他租赁公司租入租赁物再转租给第二承租方,一般在国际间进行。业务做法同简单金融租赁类似。
回租
简单金融租赁的分支,其特点是承租方与供应方为同一人。租赁物不是外购,而是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方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返租回来。企业在不影响运营的同时,扩大了资金来源。
合成租赁
扩展了金融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
联合租赁
类似银团贷款,既由两家以上租赁公司共同对一个项目进行联合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租赁服务。
⑻ 融资租赁的法律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总述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
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
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
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购买设备或者在更长期间内为租赁而继续持有设备的选择权,亦无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本公约均适用。
4.本公约适用于与任何设备有关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设备除外。
第二条
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涉及同一设备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一项本应适用本公约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同向第一个出租人(见前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设备的人是供应商,据以取得该设备的协议是供应协议一样。
第三条
1.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而且
(1)如果这些国家及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系指与有关协议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之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四条
1.本公约不得仅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终止适用。
2.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
第五条
1.只有在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方可排除适用本公约。
2.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当事人在其相互关系方面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变更其效力,但第八条第3款及第十三条第3款(2)和第4款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
第二章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1.(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
(2)为本款目的,“破产受托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财产的其他人。
2.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
3.为前款目的,适用法律应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权授引前款所指的规则时下列国家的法律:
(1)如系经注册的船舶,以所有权人名义注册所在国(为本项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视为所有权人);
(2)如系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登记的航空器,依此规定登记的所在国;
(3)如系通常由一国移至另一国类型的其他设备,包括飞机引擎,承租人主营业地所在国;
(4)如系任何其他设备,设备所在国。
4.第2款不应影响要求承租人对设备的物权须经承认的任何其他公约的规定。
5.本条不应影响享有以下权利的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权:
(1)非由于扣押或执行令状而产生的,双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对设备的留置权或担保利益,或者
(2)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处置的权利。
第八条
1.(1)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担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
(2)出租人不应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由于设备所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3)本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所负的任何责任。
2.出租人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将不受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或者要求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并根据法院受权行为的人的侵扰,如果这一所有权、权利或要求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的话。
3.如果该优先所有权、权利或要求是因为出租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得减损前款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出租人对平静占有的强制性的更广泛的保证义务。
第九条
1.承租人应适当地保管设备,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且使之处于其交付的状态。但是合理的损耗及当事人所同意的对设备的改变除外。
2.当租赁协议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处于前款规定状态的设备退还给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权力购买设备或继续为租赁而持有设备。
第十条
1.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
2.本条不应使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终止或撤销供应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人依据本公约所得自供应协议的权利不应由于供应协议中原来经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条款的变更而受到影响,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种变更。
第十二条
1.在设备未交付、交付迟延或设备与供应协议不符时:
(1)对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而且
(2)出租人有权提供符合供应协议规定的设备对违约做出补救,如同承租人已经同意按照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从出租人那里购买设备一样。
2.前款规定的权利,应按照与承租人同意根据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向出租人购买设备时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样的情况上丧失。
3.承租人应有权提留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协议规定的设备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设备的权利。
4.如果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则承租人应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得自设备的收益的合理金额。
5.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设备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6.本条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第十条在对抗供应商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1.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
2.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则在第5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
(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
(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
3.(1)租赁协议可以说明第2款(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2)此种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强制性规定,除非此种规定将导致大大超过第2款(2)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减损本项之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经终止租赁协议,则出租人无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关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未到期租金的价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计算损害赔偿时考虑在内。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款的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
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则出租人不得就这部分损失收取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1.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设备或在租赁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此种转让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本公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三章
第十五条
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条
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
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第十九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
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二十条
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
第二十一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条
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
第二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⑼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引导语: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下面是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一)关于法律适用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上述规定虽然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比如保理业务承办机构是否须有特定资质要求、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承租人未付租时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及应履行程序、银行按多个租赁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收取融资费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和处理问题等诸多内容,均没有直接法律规范。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帐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帐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二)关于保理业务承办机构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除银行做保理商外,还有独立的保理专业公司(注:很多是银行开办的子公司)。对于除银行外的其他机构是否可承做保理业务,是否需要规定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及行业监管,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三)关于保理业务操作问题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帐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最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 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
3、关于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合同法,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设立其他担保。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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