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投融资模式
法律分析: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条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第三条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条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㈡ 2022年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三个重心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各地方开展投资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和资本的重要载体。然而,很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出现了诸如政企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战略定位不清晰、投资边界范围不清晰、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债务规模膨胀等突出问题。
地方投融平台政策全景梳理
1.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地方政府举债应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推广使用政府与 社会 资本合作模式。
2.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债务和非政府债务的边界,避免形成新的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3. 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4. 2019年4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出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要求对于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PPP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若继续实施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对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但认定存在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
5. 2021年7月9日,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再次提及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还应遵守: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但同时也留了个政策窗口: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
2022年地方城投平台发展的三个重心
一、明确发展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战略发展定位
城投平台应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特殊目的载体(SPV)和特定行业领域功能性国有企业的发展定位,坚持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根本宗旨,坚持“投资边界不越位、投资目的不营利、投资机会不挤出 社会 资本”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比如转型为城市综合服务商、产业园区综合运营商或特定行业领域投资运营商等,进行市场化转型发展的 探索 。明确战略定位,明晰规划方向。
二、界定投资边界范围
进一步明确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范围,原则上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不得超出公共领域,且不得超出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事权范围,更不得挤出 社会 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机会。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侧重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投资于地方有一定经营收入且对 社会 资本吸引力不足的准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于纯公益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从而从源头上防范政府隐性债务。对于确有必要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参与的非经营性项目,要事先制定合法合规的参与机制,包括明确政府给予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的方式及其前提条件。
三、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贯彻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外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职业经理人。着力提高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战略咨询委员会,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完善投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向政府发改、国资、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事前报告制度;积极引入 社会 监督机制,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财务和债务的透明度,走可持续融资和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何滨 ,北大纵横特聘合伙人
㈢ 部分网贷平台转型布局车贷市场
摘要:目前流行的小资产主要有车贷、小额信贷、消费金融和农村金融。其中车贷作为相粗春激对成熟的实物抵押贷款模式,安全系数相对较高,逾期和坏账相岩袜对容易控制。
据边肖报道,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正式发布《信息中介机构点对点借贷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P2P网贷圈引起强烈反响。
为了规避贷款额度的限制,从事供应链金融和大型招投标业务的P2P网贷平台一直在寻求合规。分析人士注意到,近期很多平台发布的大规模竞价数量明显减少。过去最受欢迎的房贷、企业贷款、政府融资项目的全面提速也有所下降,一些网贷平台在转型中也是“一子不如一子”,开始转向车贷等小额贷款业务。
此前有消息称,短融网母公司久益科技收购华中车贷公司奇海金融,交易对价合计约1亿元。
本次交易中,做空金融网收购了奇海金融80%的股份,但保留了奇海金融的相关管理团队。分析人士认为,久益科技将通过此次合并弥补在团队、风险控制和业务布局等方面的不足,成为车贷领域的第一集团。
据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流行的小资产主要是车贷、小额信贷、消费金融和农村金融。
其中车贷作为相对成熟的实物抵押贷款模式,安全系数相对较高,逾期和坏账相对容易控制。因为有私家车作为抵押资产,流动性强,即使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快速变现,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单笔坏账不会影响车贷平台的整体盈利。从盈利能力来看,车贷产品一直以高性价比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也是网贷平台一直在争夺的优质资产。
业内人士认为,凭借上述优势,后监管时代,贷款融资在20万以下的汽车按揭业务将成为众多P2P平台业务转型的首选。
一位多年的P2P车贷平台负责人透露:“优质的车贷平台,尤其是估值相对较低但平台发展指数位列网贷百强的中小平台,最有可能成为M·A对于P2P大平台的重点,从而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办法》生效后,大型招投标平台因不符合贷款限额要求,在整改期间需要转型,在财务管理上的优势不再明显。为了实现更长远的发展,这些森乱大型竞价平台需要及时转型。
有的开发新业务,有的收购优质潜力平台,利用车贷平台优势互补,从而进入车贷市场,逐步步入稳定、合规、健康的发展道路。
百万购车补贴
㈣ 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如何实现市场化转型
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地方政府开展投资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公共领域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和资本的重要载体,承担着重要的特殊的职能,但政府往往希望它无所不能,什么事都想让它做。平台公司要真正实现市场化转型,需做好以下几点:
1、明确自己的战略定位,比如转型为城市综合服务商、产业园区综合运营商或特定行业领域投资运营商等,积极向未来发展方向转型。
2、坚持业务投资边界,投资一定有资金和收入来源,不能投资纯公益类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防止变成地方政府的提款机。确需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由政府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等方式保障资金收入。
3、厘清投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利关系,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体制和机制。
4、全面加强公司能力建设,建立核心竞争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投融资能力、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能力以及运营管理能力等。
5、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开展多渠道多方式融资,推进公司上市,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化解债务风险。
㈤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该如何转型
目前平台企业主要承担四大职能: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职能(建筑施工类平台),二是融资职能(公益类、土地等重资产平台),三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金控或控股管理类平台),四是投资职能(政府产业投资类平台),从以上梳理四项职能来看,主要面临转型需求的是基建类、融资职能类平台,转型路径即可以参考向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投资职能类平台转型,也可实体产业转型。
按照国务院42号文的规定,平台公司转型的要求为:1、实现市场化运作;2、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平台公司转型首先需要厘清政府存量债务,通过政府发债置换、预算资金还款或者自身资产处置等方式结清存量债务,后续平台公司进行具体转型发展。
㈥ [在改革发展创新中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 政府融资平台改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元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大势下,一再为国内外密切关注。一般而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房地产、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类平台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逐渐推广开来,在应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快速扩张,为扩大内需、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推动民生事业改善、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设立、运作的特殊性,其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近两年来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分类清理,推出多种方式稳妥处理,使其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超过10000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元。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已退出平台、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其余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余额约6万亿元。当前最要紧的是,防止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银监会正在研究平台贷款有条件展期、降旧控新等风险缓释措施。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还是要靠改革、发展、创新。
以改革促进规范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上,真正令人担忧的不是债务的规模,而是其管理之混乱,以及这一现象背后反映出来的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政府职能失当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首先,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线,不仅要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还要明确政府不能做什么。对于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设定由政府财政资源或公共资源(如土地出让收入)来安排。对于市场可以提供的“私人产品”,特别是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政府要逐步退出,不能与民争利。而对于一些有收费机制但回报率不高的“准公共产品”,以及回报周期较长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在投资的同时,应通过恰当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进入。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间接参与市场活动的一种渠道,可以在这一领域发挥扶持性、引导性的积极作用,借鉴PPP的模式,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其次,通过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我国1994年建立的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框架,对省以下的分税制实际上没有到位,由此出现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放、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的倾向。在现有的政绩观和行政体制下,地州族方政府由于预算约束软化,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投资饥渴症”。而要解决投资资金筹措问题,势必出现“前人借钱、后人还债”、“谁借的越多,谁在任期内的政绩就越大”,一届一届的短期行为,在投资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债务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因此,在分税制之下,地方财权与事权匹配改革需与时俱进,不断深化。这就需要中央政府投入更多的资源,根据地方政府事权配备册乎弊相应的财力。
再次,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市场化、透明化、公开化的投融资机制。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实现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力制衡机制,加强项目跟踪协调管理,完善稽查制度。
以发展化解风险
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中化解融资平台的风险。转型升级的关键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高经顷神济发展质量。而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质量比规模更为重要。融资平台风险大小,主要看贷款的具体项目本身是否有盈利还款能力。融资平台的许多融资是有明确偿还能力的,当然不必担忧。但有些是以土地为抵押的借款,在土地价值上升阶段,有可能出现高估,而当土地价值下降,就可能使得对贷款的判断出现差别;还有一些是由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还款的,其项目本身不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主要依靠综合效益来还款,这里面就蕴含着城市政府以及财政性的风险。从地方政府来看,在大力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的背景下,应主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使资金投向成长型的潜力大的优质项目,在化解融资风险的同时实现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地方政府融资机制的发展中化解融资平台的风险。构建地方政府“阳光融资”机制,以规范的地方公债、市政债券,置换、替代隐性债,加强制度规范、程序约束、公众监督。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筹资建设的项目,往往有相对高的透明度及相对严格的自我约束,这与债券发行所引入的各种市场约束机制密切相关。当前应当积极推动市政债券等的发展,由于市政收益债券由地方有关机构发行,并不以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直接担保,而只以所建项目本身的收益来偿还债务,因此风险更小,推行的可行度更高。同时,还应允许“平台”发债、发券,准许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改变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融资结构。
在理顺地方“平台”公司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化解融资的风险。通过摸清家底,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机制。同时,完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制定相关议事规范,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还要引入外部监控机制,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法对投融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加强监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创新强化管理
应当看到,地方融资平台本身是地方政府在现有体制下创新投融资机制的产物。我们要充分肯定这种将分散的地方政府经济资源进行分类集中,构建或改造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让“钱能生钱”的创新价值。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创新,强化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
第一,创新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一方面,地方政府应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积极通过做实资本金、信用增级等方式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进一步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发行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新型直接融资手段为补充,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第二,创新建立地方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债务负担管理机制,设置包括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债务依存度、债务增长率、偿债准备金率等监控指标体系。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定期披露显性债务、隐性债务等情况,把投融资平台上形成的隐形负债转变为合规的显性负债,并强化本级人大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的监督。三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以自己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为限,依靠自身的机构信用开展业务,适时披露资本金、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项目贷款、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最大限度地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发生。
第三,创新法治化管理。尽管《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事实上,中国无论哪一级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包括“平台”融资在内的负债行为。在修订《预算法》时,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可以举债,就应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类的借贷融资活动一并归入地方政府举债权的范畴,规范这类的政府负债。同时,对于地方政府负债的内涵、层级和规模、偿还方式、偿债危机处置,以及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地方人大的权限、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等应当做出创新性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责任编辑:金雯
㈦ 预防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及心得
完善化解存量的机制按照“控制新增、化解存量、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了存量债务化解方案,明确债务化解总体目标、年度计划、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预防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及心得资料,欢迎参阅。
【一】开好规范融资的前门严格落实新预算法“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相关规定,加强与上级财政对接,密切与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闭腊调,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加大项目储备入库力度,积极争取债券额度,推动形成储备一批、发行一批、建设一批、接续一批的良性机制,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创造良好条件。20xx年以来,全市共新增债券xx6.8亿元,其中一般债券48.4亿元,专项债券148.4亿元。新增债券资金分别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乡村振兴、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及学前(职业)教育、和航运中心等项目建设上。
【二】严堵违规举债的后门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严禁借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发现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该政府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公益项目看财力、经营项目看效益”的原则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财力状况,对投资规模大、不急迫建设而可能导致举债多的项目暂停审批;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暂缓实施。
【三】完善化解存量的机制按照“控制新增、化解存量、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了存量债务化解方案,明确债务化解总体目标、年度计划、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计划采取纳入预算管理化解一批、国有资产处置化解一批、企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转型化解一批、市场化融资化解一批等措施,分年度多渠道逐步化解政府债务存量。督促各县区严格落实好制定的实施方案,按照化债计划化解掉本地区的存量隐性债务。同时,鼓励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稳妥推进存量债务化解,通过合适仔态郑期限的金融工具应对到期存量隐性债务风险,避免项目资金链断裂。
【四】强化政府债务的监管结合财政部风险预警指标和xx市实际,制定《xx市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监测实施暂行办法》,根据债务余额、债务结构、财力水平等相关因素,对全市、市本级、县(市、区)级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测算,定期通报预警。依托全口径债券坚持平台,动态监测债务情况,强化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监管。新增债务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和监督,确保不突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约谈通报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财政局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风险化解规划,降低债务风险。
0xx年,我省围绕“停缓调撤”控增量、“降化转改”化存量、“控量提质”促转型、“开源节流”保稳定的总体思路,全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出台严控债务增长、防范债务风险、化解隐性债务、负面清单管理、平台公司转型、建立应急预案等系列文件,初步形成“1+N”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预算法集中学习,编发政策简读手册和工作通报,着力提高各地防风险意识。科学设置指标,根据各地债务情况,开展债务风险预警。完善考核方式,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市州工作绩效评估重点指标,在全面小康监测考核中对债务高风险地区 “一票否决”。
二是严格控制增量。实施“停、缓、调、撤”四个一批,大力压减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对纯政府付费等5类情形的PPP项目,以及货物和建设工程等7类情形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理PPP项目库,整改政府购买服务违规融资项目。探索建立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批机制,从严审核项目立项。
三是妥善化解存量。2015-20xx年共发行置换债券6xx8.38亿元,全面完成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全省每年可节约利息200多亿元。组织省念颂本级和市县政府编制了化债实施方案,明确了化债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对接“险资入湘”,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开展高成本非标融资、违规个人借款等专项清理,排查风险隐患。
四是推动平台转型。开展平台公司专题调研,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政策文件。清理压减平台公司数量,对整合进度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指导市县逐家制定平台公司转型方案,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分类推进市场化转型。
五是依法开好“前门”。踩准发行时点,科学设计债券期限结构,全年发行新增政府债券834.2亿元,较好地控制了利率成本,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还本付息计划管理。
六是强化督导问责。省政府建立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省领导联点督导工作机制,组建由省长和副省长任组长的8个联点督导组,先后开展多轮债务督导。省债务办组织小分队分赴市县开展实地督导,实现风险较高地区全覆盖。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压实债务管控责任。
近年来,xx县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积极推动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探索出从早从严从实加强管理,坚决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经验做法。其主要做法包括三个方面:
01立足于“早”,及早研究谋划债务管理工作
一是组织保障“早”。xx县历届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债务管理工作,20xx年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20xx年进一步充实强化领导力量,为债务管理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是制度建设“早”。20xx年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违规集资的清理。十八大以来,又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xx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xx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确保债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预算安排“早”。从20xx年开始,要求有债务的单位压缩办公经费,并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同时规定,重大项目建设必须经财政、发改和审计等部门审核,无预算不得安排重大项目。20xx年全面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规范排查,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已全部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纳入年初预算。
02贯穿于“严”,从严强化债务管理工作要求
一是依法约束“严”。严格执行预算相关法律法规,将债务管理融入预算全过程,年初预算足额安排到期本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实行债务限额管理,严格举借新债,除政府债券外,一律不允许采取其他任何方式举债。
二是资金使用“严”。债券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新增债券全部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置换债券严格用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偿债风险逐步降低。同时,做好项目台账、方案制定、纳入预算、签订协议、资金拨付、债务化解等6个关键环节,规范置换债券资金管理。
三是监管考核“严”。建立以人大、财政、审计等单位为主的监管体系,在年初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政府债务情况,定期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将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纳入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03着眼于“实”,抓牢抓实债务管理工作环节
一是决策安排“实”。在保障发展的同时,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重大项目建设一律实行“三个必须”,必须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必须报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批准,确保重大项目建设在财力承受范围内。
二是贯彻执行“实”。债务管理实行专题会议制度,县委县政府定期不定期听取债务管理有关事项专题汇报,认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20xx年xx月,按照新形势要求,专题召开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切实提升债务管理水平。
三是助力发展“实”。统筹各级财政资金,精细管理,科学运作,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在产业发展上,立足硅产业、水晶产业、食品加工等特色产业,出台“三大三型”培育计划,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着力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在企业扶持上,出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30条”, 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加大对太平洋、正崴新能源等龙头企业的扶持,全面培植财源税源,着力拓宽收入渠道。在民生保障上,每年将70%以上新增财力用于民生,建成了新人民医院、新中医院、区域集中供水工程等一批民生项目,让改革发展各项成果普惠于民。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xx县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取得明显成效。首先,债务风险进一步降低。已整改疑似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疑似不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行为,完成违规集资清理整改工作,偿债风险逐步降低。其次,存量债务规模进一步压减。20xx年,超额完成化解隐性债务计划,债务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再次,融资平台进一步发展壮大。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鼓励平台公司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投身实体经济建设,实现经营业务多元化。截至目前,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取得初步成果,为化解债务积攒了更加充足的后劲。
分析总结xx县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探索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启示。
1
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政府性债务问题,说到底是发展理念和政绩观的问题,反映出一个地方的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是不是存在路径依赖和思维定势,是不是习惯于走靠高负债拉动增长的老路。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仅是重要经济任务,更是重大政治责任,既要保障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又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此过程中,必须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高增长与高质量、债务与发展、出政绩与惠民生的关系。
2
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统筹的工作方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是一项牵涉面广、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善于运用系统化思维,采取科学有效的工作举措。
一方面,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把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要求,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着力处理好发展与举债的关系,坚决杜绝靠过度举债保增长的做法,绝不能寅吃卯粮、透支未来,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坚持解放思想,立足独特的资源禀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改革、致力创新,着力破解制约高质发展、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发展道路。
3
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必须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工作中,在全力以赴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的同时,应立足现有财力水平,秉承“千方百计促发展、尽力而为惠民生、量力而行抓建设”的原则,尽量将财力向教育、医疗、交通、环保、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倾斜,全力以赴落实民生实事项目,确保兑现民生承诺。
只有坚持这个原则,将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解决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赢得群众衷心支持,保障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㈧ 河南中原金控公司是国企吗
性质:国企
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控”)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9号)文件精神牵头组建的。该《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融资公司在做大做强实业的同时,积极谋求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金融业态,促进实体经营和资本运营交叉融合、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渗透,实现良性互动发展,放大投融资功能”。组建中原金控是郑州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深化改革与转型的关键一步,也是整合金融与产业资源,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省政府“金融豫军”战略的重要举措。
中原金控于2016年5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式注册成立,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作为政府资本发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融资本发起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50亿元***。公司业务类型涵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资及基金管理等多个板块,旨在通过“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撬动、引流资本脱虚向实,通过发挥自身及股东全牌照金融工具核心优势,为政府城镇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融资融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