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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

发布时间:2023-06-10 15:13:56

A. 请教炒股专家:如何分析融资融券的信息

得到什么信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能做的是帮你翻译这段话。
融资余额:就是截至8月5日,所有融资买入长安汽车、且未偿还的总成交金额。
融资买入额:8月5日这一天一共利用“融资买入”方式买入长安汽车的总成交金额。
融资买入:就是利用客户自身的证券资产做担保,从券商借钱买入股票的操作。这是一种委托方式,区别于“普通买入”。

融券余量:就是截至8月5日,所有融券卖出长安汽车、且未偿还的总股数。
融券卖出量:8月5日这一天一共利用“融券卖出”方式卖出长安汽车的股数。
融券卖出:就是利用客户自身的证券资产做担保,从券商借券卖出股票的操作。这是一种委托方式,区别于“普通卖出”。
融券余额:融券余量乘以收盘价。

这是深交所的定义: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rzrqxx/rzrqjy/

本日融资余额(元)=前日融资余额+本日融资买入-本日融资偿还额
本日融券余量(股)=前日融券余量+本日融券卖出量-本日融券买入量-本日现券偿还量
本日融券余额(元)=本日融券余量×本日收盘价
本日融资融券余额(元)=本日融资余额+本日融券余额

B.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法律分析: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是:1、融得的标的物不同;2、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3、担保物不同;4、资金融出主体不同;5、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6、产品属性不同。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第七十三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一)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四)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五)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C.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现在我们国家的发展非常的多样化,公司的种类也是非常的多的,其中有着一种公司叫做证券公司。其实无论哪一种公司的种类,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会有相应的融资的。对于融资每一种的类型公司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那么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 行政处罚 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 已完成交易、 清算 、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 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 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五)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 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 保证金 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 客户清偿 债务 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 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 其他有关事项。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 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 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 违约金 ; (六) 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 财产保全 或者 强制执行 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 要约 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 公司注册 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 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 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 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 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第四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或者自律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对于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 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早在2006年就有着相关的规定了,对于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问题和融资的种类等等各种类型都是有着不同的规定,对于每一种问题都是有着相关的说明,所以说我们如果遇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要仔细阅读以上文章。

D. 各位高手,你们对融资融券是如何看的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8.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E. 证券公司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基本区别

证券公司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基本区别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公司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基本区别,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证券公司的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的区别在哪里?

答:首先,这是2个完全不同的账户,进行正常股票交易的时候,交易方式基本一样,都可以进行股票交易;

1、但是两个的性质不同,普通账户只能拿自有资金来交易,信用账户除了可以用自有资金交易外,还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操作。这个是主要的区别。融资融券是分开的两个不同的交易功能,融资是向券商借钱来进行股票交易,融券可以向券商借股票来进行交易。融资融券的部分需要缴纳利息,基本上融资的年利息是8.6%,融券的年利息是9.8%;

3、交易的手续费用有可能不一样,除非你和券商那边的客户经理来谈,把手续费给你降下来,目前根据不同的券商手续费从千三到万三都是不等的。不过通常都是根据客户的资金量还有交易量来看的,毕竟人家也是要赚钱的嘛。

二、那么什么是融资融券呢?

答: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

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

2、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说白了,向券商进行借贷业务,借钱或者是借股票来放大自己的收益,本质上是一种加杠杆的投资行为。

三、利用融资融券进行股票操作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答:主要还是进行风险的控制,同时认真的研究具体的游戏规则,制定适合自己的交易纪律和交易策略,才能将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的规避风险。下面来重点谈一下有那些风险吧?

1、杠杆交易的风险

由于是跟券商进粗陆桐行杠杆借贷,因此多了一层债权债务的关系,而且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会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在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时,如果因为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的信息推送方式,(通常会直接有人打电话)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3、政策利率的风险

在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那么可能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不过通常券商会通过短信或者是电话的方式直接通知。

4、盲目操作的风险

其实投资本身的风险往往真正来源于投资的人,加大杠杆的同时,的确带来了盈利的扩大,但是同时如果使用不当同样也会将亏损扩。因此投资者应该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操作经验来制定合适自己悉斗的操作策略。在实践操作中注意控制好担保比例,自己也要定一个止损线。

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130% 可提取保证金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300% 追加保证金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150% 。

四、开设信用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开通有两个要求:

1:资金在10万以上(有的证券公司要求20万)

2:开通普通交易账户6个月以上!

五、原普通账户股票可以转入信用账户吗?

答:融资融券账户和普通账户的股票与资金是分离的,因此是不可以直接转的。不过可以在信用账户里面选择“担保品转入”就可以把普通账户的股票转入信用账户了。

七、普通账户的股票转进信用账户有什么影响吗

答:如果只是转进去,但没有进行相关的融资或融券操作,就没任何影响;那么这么干有什么好处?有什么不好的呢?

1、好处就是可以将维持的担保比例提高;

2、坏处就是市场如果继续下跌担保比例岩坦继续下降,可能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信用账户里的自有资金,可以买卖A股的所有股票,而融来的资金,只能买卖具备融资融券资格的标的股。

八、那信用账户的股票能划入普通股票账户里去,具体如何操作的?

答:在信用账户确定没有负债以后,有一个担保品划转的功能,如果是股票的话,直接就可以划到普通账户了。

九、不用融资融券操作股票时 股票放在普通账户和信用哪个好

如果你的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佣金一致,放在哪个账户上都无所谓。个人建议放在信用账户上,用个人股票做担保品,随时可以融资融券做T+0操作。如果信用账户佣金高不少,或者不习惯不喜欢杠杆操作,那还是放在普通账户上吧。尤其是针对那些没有股票操作经验,看不懂的菜鸟级别的投资者。

十、能用信用账户融资申购新股吗?还有些什么其他的限制吗?

答:不能融资申购新股。融资买入的股票也是有规定的,就是已经上市的股票也不是全部都可以融资买入的。

1、沪市:信用账户不能打新股,普通和信用的市值合并计算,通过普通账户打新股;

2、深市:信用和普通账户均可以用于打新股,信用账户市值与普通账户合并计算,但是用于打新股的账户中必须持有市值。

拓展:证券融资融券账户基本知识

一、信用证券账户概述

1、证券公司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账户体系如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的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2、客户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账户体系如下: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录信用证券交易资金变动情况的资金账户,客户的信用资金台账与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按照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有关规定在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的资金账户,作为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4)信用账户:指客户信用资金台账、信用资金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统称。

二、客户选择标准

1、开户主体

(1)境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2)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主体;

2、客户选择标准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需满足的条件: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为半年以上;

(2)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 万元;

(3)具体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4)无重大违约记录;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

证券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三、开户流程

(一)业务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客户需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在交易时间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

备注:

(1)当天新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一般T+1日生效。

(2)信用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以各券商规定为准,信用证券账户开立成功后,客户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到银行办理三方存管确认。

2、法人申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人亲自临柜办理,法人机构的授权人必须合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亲笔授权委托书才能代办相关业务。

1、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2、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3、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4、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5、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四、开户费用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需缴纳开户费用,个人投资者:40元/户,机构投资者:400元/户。若有变更,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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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融资方式论文数据怎么分析

融资余额若长期增长时表示投资者心态偏向买方,市场人气旺盛属强势市场,反之则属弱势市场。融资余额指投资者每日融资买进与归还借款间的差额的累积。一方面,余额越大,说明看好的人越多。因为融资融券都是需要成本的,有这么多的人看好才会花成本去买入。
融资和派悄融券的数据的分析步骤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羡乎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唤渣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8、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盘后累计发生的向券商借钱买股票尚未偿还的资金。 融资买入额是指当日融资买入的部分。 融资偿还额是指当日偿还融资的部分。 三者关系如下: n日的融资余额=n日融资买入额累加-n日融资偿还额累加 融券余额是指每天收盘后累计发生的向券商借股票卖出尚未还券的折算额。 对应的融券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也是一样。只不过是反向操作。

G.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图

获得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均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具体如下:

来源:国金证券研究所

来源:国金证券研究所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1)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6)是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证明其从事融资融券所需资金和证券的保证;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和证券不能被证券公司挪为他用。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2)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3)则属于融资融券的交收清算类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的一级账户(总账),其二级明细账户是客户信用证券账户(5)。

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5),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的二级明细帐户。同时,在与该证券公司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8),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使其成为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7)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8)。

以下是关于各帐户的具体解释: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8、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H. 融资融券相关账户知识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8、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I. 投资者可在哪些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您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因此,投资者须到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名单可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渠道和证券公司网站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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