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行业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以1981年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下面是由我分享的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1、对融资租赁认识不足,经营观念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最先是出于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要,通过贸易与金融的结合,用融资的方式达到融物的目的。虽然融资租赁具有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但这些功能作用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而忽视或否认融资租赁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业务品种基本上还属于单一融资租赁,也造成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认识偏差,企业租赁意识淡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经营上没有树立以租赁企业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只注重资金的融通,而忽视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全过程中的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服务。
2、规模较小,资金短缺
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不少,但规模大都很小。有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1亿元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目前能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到10个。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不仅很多大宗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抗风险能力差。
租赁业是一项需大量长期资金投人的行业,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单一,主要来源为吸收少量信托和委托存款,且以短期资金为主,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中外股东的融资,两者都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严重制约其发展。从现阶段看,由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性质上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故不能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无法获得长期性贷款补充自有资金;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发行金融债券,但至今也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融资受到限制;向金融机构大量借款,又缺乏足够担保财产;而通过转租赁和回租进行外汇融资,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额度管理的较大限制;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则只能向外筹资。这些使得融资租赁企业仍然没有足够的融资来源。
3、经营范围较小,业务形式单一
融资租赁业在20世纪80年代引人我国,原本只把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一个渠道,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这种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大多以经营简单融资租赁为主,经营范围狭小,产品单一,主要以转租赁形式开展国际承租业务,以引进外资和设备为主要内容。对国内企业间的设备融资业务开展得较少,对出口租赁业务则尚处于尝试阶段,且大都采用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风险较大的自营租赁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资金开展租赁业务,这更加剧了资金短缺。
4、管理体制不顺,经营不规范,历史包袱沉重
首先,我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统一的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审批和监管部门。现在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归外经贸部管理,地方中资非金融性的租赁公司由各级地方政府审批管理。另外涉及外汇部分还需要外管局审批,涉及税收还要税务部门审批,预提税还需要涉外税务部门审批。在管理方法上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有企业的模式。这种多头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其次,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欠规范,表现为:
(1)租赁主业不突出,小而全。相当多的租赁公司脱离主业经营,进人房地产投资、高息揽存和证券投资等领域;
(2)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对租赁项目事先缺乏慎重、全面的评估,盲目投资现象普遍,更加大了经营风险,致使大量租金无法收回。部分公司租赁资产比例偏低,甚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另外,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还饱受欠租拖累。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的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本结构是国有资产,早期的融资租赁项目都是按计划经济投资体制、由政府推荐并担保的项目,且都是高负债经营的新项目,故现在租赁公司的一部分债务纯属旧投资体制下的政策性负债,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据初步统计,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下来的巨额欠租大约4亿美元。阁加上承租人的信用得不到保证,拖欠大量租金,导致租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进一步开展业务甚至因此导致部分租赁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
5、对融资租货的理论研究滞后,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不过2000人,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宣传也大多停留在国际上80年代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上。
6、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对租赁行业的认识存在偏差。长期把融资租赁看成是“租赁贷款”,很多企业对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国租赁市场小,融资租赁还未成为金融领域中可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并驾齐驱的行业。
其次,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法规有待完善。虽然融资租赁业务早在1981年已在我国开展起来,但直到199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明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将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在一个分章中作出规定,成为我国最早的租赁法律文件,从而改变了融资租赁无法可依的状况。随后又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但这些法律法规还欠具体,有待完善。
第三,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和政策支持。我国还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租赁协会,加强对租赁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也缺乏对租赁公司应有的鼓励扶持政策,尤其是在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方面。
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融资租赁的风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在中国的历史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B. 融资公司不还钱怎么办
问题一:融资公司不还钱怎么办 可以把欠债转给商业保理公司
问题二:公司非法融资,欠钱不还,该怎么办? 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到法院起诉索要欠款!
问题三:融资公司不还钱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违法的 你上当了
问题四:公司融资倒闭借钱不还怎么办?怎么用法律 先要了解以下情况:
1、你是个人还是企业
2、对方企业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企业。
一般你说的情况多发生为个人对非金融企业,多涉及到非法集资,一般去当地的金融办举报。
问题五:融资公司不还钱国家有没有新的政策 除了走司法程序,没有它法。
问题六:企业与个人融资 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法院判决生效后,拿着判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七:欠融资公司钱还不上违约金怎么算 根据当时的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问题八:融资公司融来的钱不还属于诈骗罪不? 一、原则上,不是诈骗罪,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或者涉及民事欺诈;
二、如果在当初借贷时,就不想还的,那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嫌诈骗罪。
如果是后来经营或生产发生了困难,事实上,确实无力偿还的,这属于借贷纠纷,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如果融资到手后,用于非法的活动,如赌博、贩毒等;或者用于挥霍的,涉嫌诈骗,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九:融资公司不还钱代理法人有责任吗 有责任的!
问题十:融资公司不还钱已报案没钱还近一年了 呵呵,很可能老板跑路了
C. 如何投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分析: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到法院诉讼解决,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审判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时效一般三年,具体诉讼流程: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6、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D. 潘林海与宋建、宋思敬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宋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7-06-28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1402民初1646号
原告:潘林海,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源,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被告:宋思敬,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原告潘林海与被告宋建、宋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林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源、被告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思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林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承担自2016年5月7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1500元。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二被告。
2016年5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被告宋建以其位于仁寿县房产作抵押,同日,原告委托亲戚罗继儒将19万元转帐给被告,被告宋建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宋思敬以担保人方式签名。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宋建辩称,向原告潘林海借款19万元是事实,但潘林海是眉山财富中心爱上理财公司业务员,从借款后自己通过手机支付宝向爱上理财公司财务罗雪梅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
借款19万元没有偿还,但利息已付至2016年9月,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宋思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E. 融资问题,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给我5000万,我如果亏损掉了资金要还吗。有什么后果
主要还是看协议,因为之前一定会有书面性的文件作为留底。
第一,这个很难说,主要要看你们之前的融资协议是怎么签的,里面都会规定很细节的条款,赔偿条款是一定会有的,具体触发条件和具体赔偿都是大家协商的结果,友情提示,陪的裤子都不剩的不在少数
第二,如果你顺利亏掉5000万,那么证明你还是挺成功的,因为风投的钱是分批打的,这5000万可能分4个时间段打给你,只有你前一阶段发展符合预期才能得到下一阶段的资金,所以,如果你成功败光5000万,证明你的项目投资人还是认可的,基本就有下家接盘了。
漏了一点,不还的结果,还是看协议,黑纸白字
F.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破产了会发生什么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尽管也存在风险和各种问题,但是风险是可控的,问题也通常会得到处理和解决,地方政府不会也不应该让其破产。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我国各地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建设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了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综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所存在的风险和各种问题,都是风险可控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会通过政策调整和监管,保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
G. 融资租赁资产存在哪些风险如何整改
一、资产风险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项目资产风险分类一般是按照公司《租赁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对租赁资产风险检查,并对承租企业的偿债能力、支付租金的意愿,现金流量、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担i保条件及其他客观因素等,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最终确定资产的风险类别,再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虽然很多租赁公司已经建立了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了风险分类的责任部门,也对现有的租赁项目进行了风险的“五级分类”。但是通过对风险分类情况分析和总结发现在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标准的适用性问题: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种类、客户类型、行业偏好、风险缓释措施等方面的差异,风险分类标准应各自有一定的差异,由于很多公司积累的项目经验尚不足,在风险分类的标准设置方面缺少必要历史数据的支撑,难于实现分类标准的个性化,对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2.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的规范性问题:很多公司虽然在资产风险分类方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和办法,但是还缺乏一套较完善的资产风险分类的操作细则和详细流程;项目经办人员在对资产风险分类的实践过程中,难免凭个人的经验和习惯进行具体操作,操作的规范性不强。
3.资产风险分类收集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在对租赁项目进行租后风险检查过程中需要获取承租企业及相关方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真实资料,以便确定承租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后期租金支付是否能得到足够的保障,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承租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难于保证,可能影响对承租企业现状的正确判断,导致资产风险分类出现偏差。
4. 资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问题:由于资产的“五级分类”主要是通过对承租企业的偿债能力、支付租金的意愿,现金流量、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担i保条件及其他客观因素等,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资产风险类别。由于项目业务经办人员的观念、视野、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加之初次接触“五级分类法”,对资产风险风类的判断准确性可能产生一定偏差。
5. 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协调问题:租赁资产风险分类与租赁风险检查、风险预警预、风险资产管理等环节相结合,贯穿于各类租赁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资产分类工作必须与其他环节进行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但是由于各个环节的责任部门不同,可能导致资产的风险没有及时的反馈和处理。
二、融资租赁资产整改建议
1. 通过项目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对分类的标准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应符合自己公司实际操作的要求,同时制定资产风险分类的相关细则和流程,规范项目经办人员在实践过程中的操作。
2. 强化对项目经办人员的专业培训,明确实施五级分类的作用和意义,切实提高对风险五级分类工作的认识,树立规范化意识;同时把风险五级分类的相关知识、文件印发到部门学习。
3. 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工作交流与协调,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和处理,并通过碰头会、讨论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和交信息交流,保证五级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与承租企业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承租企业及相关方的信息,以便能掌握承租企业的真实状况,为资产风险分类提供可靠的依据。
5. 建立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对资产风险分类的意识,并自觉地遵守资产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流程以及操作规范,并在日常实践工作中不断更分析和总结,对风险分类的标准、制度和流程不断的更新新和完善,把公司的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做得更细。
望采纳,谢谢!
H. 眉山市普惠农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眉山市普惠农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1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在规定范围内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
法定代表人:姜煜
成立时间:2014-04-15
注册资本:16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11400000026122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仁寿县视高镇河心村5组106号
I.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典型问题,大家了解哪些?下文是我整理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分析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典型问题1
某公司A拟建设从B市到C市的地下输气管道,需无缝钢管18000吨,以及相应调压设备等配套设备(配套设备金额约占总资金需求的13%)。目前,A已经完成规划、报批等前期手续,已与D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但尚未正式开工。融资租赁公司拟采取直租方式介入,为A提供融资。在此情况下,地下输气管道可否作为租赁物?工程竣工验收义务由谁承担?
地下输气管道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参考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第2条规定,租赁物不会仅因其附着于或嵌入不动产而不再是租赁物。
因此,地下输气管道等此类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以此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输气管道所有权人不具有相应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的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因此,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对于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作了具体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涉及租赁物经营使用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均要申请取得相应许可的话,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花费极高成本,不符合经济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可见,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当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物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融资租赁业务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应审核承租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合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竣工验收的义务
基于融资租赁基本法律关系,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提供融资款并平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即可。为避免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范围扩大,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等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义务。至于工程开工时间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据此,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享有取回租赁物的权利。
然而,若以输气管道作为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可能存在物权担保功能较弱的问题。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由于管道已铺设嵌入土地,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理论上可以行使取回权,但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融资租赁交易的物权保障功能难以实现,由此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承租人违约风险不可避免。
典型问题2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融资方可否为政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若可以,其所有的资产,如医院的不动产、动产,学校的动产、不动产等,是否适合作为租赁物?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可以成为融资租赁承租人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同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各类动产。由于通常使用医疗设备的主体为医院,通常使用科研设备的主体即学校,故本条规定可侧面反映出医院、学校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实践中,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以下统称:上述机构)由于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但达不到信用贷款的条件,又缺乏抵押担保,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需求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中,也承认上述机构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上述机构能够成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
上述机构中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典型情形及建议
(一)为便于融资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上述机构中不适宜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也不建议用作融资租赁租赁物。
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
《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以下简称: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公益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将上述机构中的公益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而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及公益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在申请取回该等公益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中以该等公益设施作为租赁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作为承租人的上述机构提供价值足以覆盖租赁物的其非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上述机构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机构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回租的租赁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实践中,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为:1.在建工程尚不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故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并不能实际取得项目所有权,此与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特征相背离;2.在建工程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固定资产,并非合法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但是,若租赁物为已取得权证的房产,实践中则倾向于认定其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待在建工程取得权证后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降低风险。若融资租赁公司须于取得权证之前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借款协议”。在此情况下,建议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以尽可能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
典型问题3
某公司拟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直接融资租赁消防工程设备、体育馆设备、厨房设备、中央空调设备、教学设备、电力设备等资产(以下统称:标的物),用于该公司投资的学校使用,并可能在未来有将部分标的物过户至学校名下的需求。现融资租赁公司拟将该公司与学校作为共同承租人,共同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达到互相“担保”的目的。学校是否可以成为共同承租人?本项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学校可以成为共同承租人,但因承租人无法按约付租而导致诉讼时,执行学校教学设施或将受阻。
现我国对民办学校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标的物使用权并未做出明确限制或禁止,故其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的共同承租人。
同样,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民办学校财产是否有限制或禁止做出规定,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学校的教育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
故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标的物中的教学设施投入学校进行使用后,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在申请执行这部分教学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较大困难。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通过与该公司协商减少教学设施,适当降低风险。
若在租赁期内将标的物过户至学校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向其主张继续支付租金的请求存在瑕疵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标的物所有权应归属融资租赁公司。若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权属变更至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将演变为一种介于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明确界定。届时,原本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丧失标的物所有权,难以直接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原本作为承租人的该公司继续支付租金,请求权存在瑕疵。这将对融资租赁公司顺利足额收回租金带来一定风险。
此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大特点,即融资租赁公司享有标的所有权,这样的安排本身是为融资租赁公司前期输出大量资金的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因而,若在向供应商付清标的款后无法拥有标的物所有权,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极为不利。因此,不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承租方。
当前我国对于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不甚全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尤其是一些创新业务时,由于通常涉及标的较大,周期较长,应尽可能聘请专业律师对项目可行性做全面专业的分析,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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