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市中的融资融券有什么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同一般的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其除了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其自身还具有强制平仓风险、杠杆交易风险等。
(一)强制平仓风险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
2)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3)自身原因导致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被执行强制平仓。
总结建议:
①持续主动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
②在平仓时切勿满仓操作,设立止损位和止盈位。
(二)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在成倍放大投资资金的同时也随之成倍放大了投资风险,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总结建议:
①合理利用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②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
(三)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
1)证券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其融资总额规模受限,使得最初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2)投资者的信用资质发生变化,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授信额度,或证券公司提高警戒线、平仓线产生的风险。
总结建议:
①交易前,留意证券公司是否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②选择授信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证券公司。
③考虑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等。
(四)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 总结目前市场中最低梯队的融资利率在:5%(是永久利率,且是无条件)。而融券最低梯队有2.99%起的券商(极少数券2.99%),整体融券成本在6%-10%为主。融资融券的风险主要是:爆仓风险
很多投资者看到两融账户可以放大资金,却忽视了风险,一旦出现爆仓,自己的资金剩余寥寥可数。因为向券商借的钱炒股的资金,券商是不允许亏算掉的,因此,会把自己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如果自己的保证金亏损超过70%,就会触及到爆仓。
而普通账户则不存在爆仓的情况,一直拿着等牛市都可以。
同时,融资融券账户还有一项费用,就是融资利率,现在有较少券商可以做到5%,也就是说一年的成本也是5%,一旦被套,则每年还得额外多出5%的成本,因此这个成本因素也要考虑进去。
Ⅱ 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形成、现状及特点分析来看,政府投融资平台在促进地区建设和实行政企分开的新政策下的确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有多的不足。
1、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各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偏高,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较大。经过分析各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发现各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普遍偏高,多数都在70%以上。反映出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不够,已有的资产远远不够偿还贷款资金,由于集团公司多是利用政府信用向银行借款筹集资金,若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将很难追究责任。
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很大,集团公司虽然合理利用了财务杠杆带来的效应,但是其巨大的财务风险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导致国有资产很难保值增值,同时也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2、对子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且有部分子公司所处市场波动较大,成本控制力度不够,无法持续盈利。从调查中发现十家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均未上市,且每个集团公司都有十个左右的子公司,管理幅度较大,资金链条很长,导致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
3、财务部的职责不是很明确。经调查发现,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工作开展有一定的难度,对于具体的职责分工在整个集团公司不是很明确,在年终按绩效考核进行评价时,如果预算指标没有完成首当其冲的是财务部,由此给财务部带来的困扰,使得员工积极性有所下降。
4、预算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调查发现,集团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其完成情况是基本上完成预算,超额完成预算的较少,另有没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集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实行预算管理,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等各方面的原因,对于预算管理的实行和管理力度还不够,要想使预算管理做的更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Ⅲ 融资的风险都在哪方面
企业领导要熟悉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含义,然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融资方案。同时,要不断完善信用基础,与投资者和银行形成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金融业会不断发展,进而形成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从而真正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
Ⅳ 贷款联合授信有风险吗
贷款联合授信有信贷风险。
风险防范的基础就是对联合授信额度的核定,要考虑资产负债,增长率和利润,还款历史和居住地区等。
预防信贷风险,可以提高贷款之前和贷款之后详细信息的管理,而且还能避免过度融资。
Ⅳ 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存在什么风险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提示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三、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四、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九、提示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十、除上述九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应要求每个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Ⅵ 银行融资的风险有哪些怎么防范
银行办理融资业务最怕遇人不淑
所以授信对象的五P一定要事先徵信调查清楚
所谓五 P 因素即().借款户 (2).资金用途 (3).还款财源 (4).债权保障 (5).借款户之展望
(一)借款户因素(Personal Factor)1.借款户必须具有履行偿还债务之诚意,任何情况下均不愿违约背信且能面对债务,排除困难合作解决;此可自家庭背景、所受教育、品德、责任感、社会经历、同业评价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2.了解借户之经营能力,即指企业经营层对於企业之经营管理能力和所借款项能否妥善运用之才能与企业之生产能力、销售能力、获利能力等而言;此可由实地调查访问、藉有关之财务比率分析及其从事本业之年资、经验、专业知识、技术开发能力等资料研判。3.查明过去有无借款延滞及退票之纪录。4.借户与本会往来之关系(包括存款、放款),对本会之向心力。5.借户之业界声望及社会地位,此系无形资产,可为资力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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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用途因素(Purpose Factor)资金用途可归纳为:1.购买资产:(1)购买具有季节性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周转金。(2)购买非具有季节性的流动资产,如经常性周转金。(3)购买非流动性资产,如购置或增置设备。2.偿还既存债务:即以债还债。3.替代股权:以借款替代原应由股东增认之股款。购买资产系最佳用途;取代其他债权人,次之;替代股权之用途最差,因为风险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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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款财源因素(Payment Factor)1.变换资产偿还:借款之清偿系透过企业正常运转中之资产变换而收回,如自偿性之授信,系由正常交易之商品出售或劳务提供获取之应收客票为清偿来源。2.现金流量偿还:任何放款之偿还若非依赖资产之变换者,必须由借户之现金流量偿还,即还款财源著重於借户之未来盈余或外部资金(增资、负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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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保障因素(Protection Factor)可分为内部保障与外部保障:
1.内部保障:(1)借款人之财务结构:债务负担是否过重?获利是否充裕?此可自净值比率、固定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资本收益率等观之。(2)担保品:例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存单、股票、仓单等均可作为担保品。(3)放款契约的限制条件:例如放款期间维持定额以上之净周转金,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分配盈余之限制、股东垫款收回之限制、固定资产出售或出租之禁止等。
2.外部保障:系指由第三者对金融业承担借款人的信用责任而言,通常银行债权的外部保障有保证、背书等方式。(1)保证人之保证应具实质性、忌连环保,票据背书避免回头背书。(2)借款户的财务责任,能否经由第三者的加入得到保证。(有无切实履行契约之保证、从属负债、购回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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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户之展望因素(Perspective Factor)注意借户所营事业的展望,亦即就借户行业别的前途及借户本身将来的发展性作一分析,再据以预估授信案件之基本风险与预期利益,作成贷款与否的决定。
Ⅶ 融资融券交易主要风险有哪些
融资融券业务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项创新业务,为了保证新业务平稳有序推出,市场各方正在精心设计,积极准备。新业务的推出必然伴随者新风险的产生,那么投资者应该如何全面认识融资融券带来的风险呢?
为了使投资者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融资融券业务,更好地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风险,我们全面梳理了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点:
1、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同时具有投资风险放大等特有风险。
2、投资者需要持续关注信用账户情况,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如果投资者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如果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都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可能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监管指标,由此,可能存在形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5、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投资者须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9、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0、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1、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投资者有被调整信用级别、授信额度、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2、投资者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3、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4、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5、由于双方评判依据不一样,可能存在证券公司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与投资者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16、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资信状况、提交的全部资产、金融资产证明等因素调整授予您的信用上限。信用上限的下调有可能影响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7、投资者在融券交易时,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如有操纵市场行为,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带来损失的风险。
18、如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9、如果投资者实际融资总规模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20、如果投资者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投资者有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2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投资者将面临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追索过程中,证券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从在证券公司开立的普通帐户中转出资产。
22、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证券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免除双方相应责任。
我们上面罗列了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所面临的一些主要风险,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尤其是投资者在不同的证券公司从事信用交易,某些处理环节是可能不一样,风险情况也就不尽相同。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将融资融券规模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内,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Ⅷ 授信集团客户主要风险特征及风险变化特点
集团客户的风险特征主要是流动性风险,也就是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多出现在制造业中,往往集团内市场敏感度最强的机构会首先出现风险,集团内部会采取内部救援的方式,但如果一旦挪用面过大,则容易导致连锁反应。
Ⅸ 授信管理的存在问题
集团客户风险具有系统性、隐蔽性、破坏性强的特点,集团资金链断裂风险往往是过度授信背后的授信额度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的最终反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是指由商业银行对同一集团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所给予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其他各类授信产品,均需纳入集团客户额度管理。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一)以集团客户为“同一债务人”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的科学机制尚未健全
集团统一授信额度确定是商业银行审批管理中技术难度最高的工作之一,与风险管理技术开发滞后于单一客户密切相关。即使有先进的风险量化技术的支持,在现实经营过程中,因优质集团客户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相主动营销的对象,客户谈判地位不断提升,商业银行营销层级被迫由分行提高到总行组织推动。因部分营销机构仍惯性沿用“大包大揽、一家独办”方式实施大客户、大项目营销战略,片面强调和突出授信额度营销工具的作用,一定程序上会导致审批机构脱离审慎确定额度的管理要求,脱离集团实际承债能力和信贷需求,倾向于核定大额、巨额批复额度,背离内部风险控制量的制度定位,使得客户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与虚增的授信额度出现一定的错配现象。
(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比较粗线条
一是存在额度空置率较高的现象。迫于银行间互相攀比和竞争压力,作为营销工具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节节攀升,但由于缺乏集团客户真实授信需求的基础,批复额度使用率却有所下降。空置额度不仅增加了各级审批机构的人力资源,而且占用了各级审批机构的审批通道,真正能提款的授信报卷审批时效为此受到影响,这一方面造成了审批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整体审批效率。
二是额度层级复杂且难以掌握。由于缺乏额度细化的各项管理规范,各级授信机构混用批复额度、合同额度和用款额度,对不同类型额度的使用范围把握不严。有权审批机构往往只管理自身所批复额度,而批复额度项下除满足批复的基本授信条件和其他法律条件,借贷双方签约合同项下的单笔提款额度是否需要进行二次审批把关,制度规定上往往不够明确。
三是用款额度管理技术滞后。集团客户用款额度管控高度依赖信贷系统的技术进步,由于现阶段商业银行用款额度的业务系统台账与核心会计系统还不能做到适时对接,总、分行放款中心或贷后监控机构直到集团客户书面提出新的用款申请时,查询时才发现额度占用已满,与客户已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约合同无法执行。
(三)缺乏差别化核定授信额度的制度安排。集团授信额度既存在管控不足,也存在管控过度的问题
管控不足主要表现为对撇开集团为集团内单一客户授信的问题控制不力。对集团成员企业实施单户授信的标准模糊,在集团授信组织申报过程中,弱化甚至取代单一客户的授信风险分析的倾向严重,又使得集团内的单一客户授信风险凸显。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集团授信事倍功半、甚至流于形式,无论是对集团整体风险还是对单户风险都控制乏力。
管控过度主要表现为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一网打尽”式的集团授信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合理确定授信范围。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集团授信管理边界过于宽广,导致银行内部机构间的协调组织工作繁重而艰难,任何一个参加行工作不力或配合不积极,都将成为整个集团授信工作中的“短板”,影响集团授信效率和质量。管控过度对内则导致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剧增,对外则表现为授信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开展和维护与重点优质客户的授信合作关系。
(四)集团客户的主办行或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方案把关不严,导致集团客户成员企业风险高低把控不严格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多方面原因,主办行或牵头行在拟制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过程中,往往只对各成员行申报的成员企业授信方案进行简单的汇总工作,对一些严重的授信方案缺陷和显而易见的授信风险,统统交由有权行审批机构处理,风险管理关口后移,牵头行把关形同虚设,授信材料质量低下,影响了集团客户授信的质量与效率。
二、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进行层级管理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存在已久,形成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涉及内部跨部门工作。但上述问题并非是不能解决的,关键基础是要做好对授信额度的科学界定。 根据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适用范围,可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细分为三个层级:
(一)批复额度
批复额度是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审批机构根据本行能够承担的对单一集团的最高风险限额,批准对同一集团本部及下属成员企业在满足一定授信条件下的各项授信总额。
批复额度也被称为内部额度,并不书面通知授信客户。在批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商业银行一般会综合考虑银行董事会的风险偏好、当年授信政策的核定,当年授信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权衡。
(二)合同额度
合同额度指商业银行在批复额度项下,由借贷双方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对集团本部及和其下属成员企业的各项合同授信总额。
合同额度也被称为已签约额度。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时,可以适当容忍对集团下属成员企业批准的综合授信额度之和略超过或等于集团客户批复额度,但会要求对集团下属成员企业的合同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批复额度。
(三)占用额度
占用额度是指集团客户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在授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全部提款金额。
占用额度也称为实际授信余额。一般地,商业银行严格将集团客户本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的实际提款余额时点上控制在合同授信额度之内。
三、构建有效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机制
(一)科学确定集团额度批复额度
遵循适度授信原则,合理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批复额度, 是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的初始环节和最重要环节。
理论上,商业银行应综合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以及集团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状况和集团净资产、负债率和负债结构,参考同业竞争因素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风险限额。同时,还应综合考虑集团内单一客户的独立偿债能力、贷款串用风险、关联担保能力风险以及风险的传染性,审慎确定集团内主要成员的单个风险限额。
在核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即:
1.股东背景及组织架构;
2.产业分布及所涉及各板块行业状况;
3.集团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以及各板块经营状况;
4.集团合并财务状况及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
5.集团对下属企业管理能力及资金管理模式;
6.对外投资情况;
7.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8.对外担保情况;
9.集团在各家银行授信总量及融资能力;
10.集团与我行合作情况(以往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履约记录、综合回报等);
11.集团的实际资金需求;
12.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13.其他相关因素。
(二)加强对集团客户合同额度的管理
作为借贷双方书面签订的客户可提款的授信合同额度,商业银行有权审批机构既应加强对集团客户签订合同的二次审批管理,同时也可为提高营销效率而对合同额度项下单笔提款予以适当转授权。
1.当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批复中已对集团全部或部分成员企业明确额度分配方案及授信必要条件时,可以由营销机构根据批复条件,与指定的集团成员企业签订合同授信额度,并在放款中心落实放款条件的前提下,在合同授信额度内直接办理放款业务。
2.当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批复未对集团授信额度进行分配,或虽已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在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但未完全明确授信必要条件,营销机构与集团客户签订合同授信额度之前,还应根据授权授信管理的权限规定,履行信审会审批程序。
(三)监督集团客户主办行认真履职
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见流程图);另一方面,应增加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预审程序,严格落实主办行或牵头行对各成员企业授信风险的管控职责。
主办行或牵头行营销机构应根据各成员行的成员企业单户授信方案拟定集团整体授信申报方案后,须先报送同级有权审批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批会议进行权限内预审批。经预审批最终同意的,方可以将授信申报材料连同预审会议批复一并向有权审批行申报审批。预审环节的操作严格执行本行的有关规定。主办行或牵头行应认真严格地组织集团客户授信的预审工作,切忌“走过场”,对于因预审把关不严导致风险损失发生的,将追究主办行或牵头行的管理责任。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对公授信谈判和平行作业工作
要进一步加快对公授信谈判机制的推进步伐,切实发挥集团主办客户经理在制订授信方案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根据与集团客户谈判结果制订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在内的统一授信方案,合理安排风险与收益。要综合考虑客户资信状况、未来现金流量、资本金和信用需求,以及授信期限内使用额度的可能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及其用途,避免出现过度授信等情况。同时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订要求抓紧选配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积极推进平行作业,抓住关键信贷风险环节,切实发挥风险经理专业优势和独立性,重点加强对授信风险防范措施的评价分析,切实提高授信申报材料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