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美国2:一直致力于服务美国经济发展的信托业都有哪些显著特点
20170619
上期,大概了解了一下美国信托业的发展情况,本期,我们来谈谈美国信托业都有哪些特点吧。
在展开介绍之前,先来听个故事。
在美国,名人设立信托就像我们普通百姓存款储蓄一样,设立信托太平常了,也没啥新闻点,但因为不设立信托而成为信托新闻事件的倒有这么一个。
2014年2月2日,年仅46岁的美国著名电影、戏剧演员兼导演菲利普·塞莫尔·霍夫曼(Philip Seymour Hoffman)在自己位于纽约的公寓中去世。他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却有一个感情特别好的女友欧唐纳(Mimi O’Donnell)。
霍夫曼身家不菲,留下净资产3500万美元。和其他名人为孩子设立成信托不一样,他不愿自己的孩子过分依赖信托从而成为纨绔的“信托童”,于是,这位心大的明星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了他的女朋友。
当和欧唐纳的第一个孩子在2004年出生时,他就立下了一份遗嘱,遗产全部归女友所有。他深信自己的终身伴侣才是最有资格培养下一代的,钱财当然也应该托付给她管理,即使对方再婚,他也没有顾虑。霍夫曼当年也请了律师立遗嘱,特别条款说明:如果遗产税赋过重,女友可以宣布放弃部分遗产转而设置给孩子的信托,以避免过多的缴税。
可是问题来了。
在美国,偷税漏税面临的是监禁加罚款,但是合理避税却是天经地义,不做的才是傻瓜。
因为霍夫曼和女友没有结婚,所以州税和联邦税都受到直接的影响,二者都对有法律保护的夫妇手下留情,但对所谓的同居伴侣就另当别论了。
更要命的是,霍夫曼所居住的纽约州还对遗产另征州税。
根据专家的分析,因为这位明星没有设立信托,确切地说是生前信托,这一“失手”就拱手把财产中可观的一块送给了“山姆大叔”,欧唐纳大约需要交纳1500万美元的遗产税,接近霍夫曼一生辛劳所得的一半,并且这些辛苦钱早已缴纳过高额的收入所得税。
听到这里,也难怪信托在美国那么普遍了。这个故事还可以看出美国信托的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双线多头的金融信托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信托受联邦监管机构和州监管机构双重管理。同时信托业又以联邦和州双重法律为法律准则。联邦监管机构是货币监管局、联邦储备体系和存款保险公司,州监管机构是各卅I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部门。
双重管理、双重法律是美国金融信托监管体制的特色。这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密切相关。
说到美国的监管体制,在美国,信托业立法往往透露着“实践先行、法规随后”的特点。
美国是实行案例法系的国家,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对信托业的单独立法。
美国又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信托业法规也是各有各的特色。
美国最早的信托立法是1887年纽约州发布的,比起30年代引进英国信托业整整晚了半个多世纪。
其后于1939年制订了《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令》,对有关基金业务进行了规范。
在有关州银行条例以及互助基金等有关法案中,对民事、商事、公益等信托制度进行了必要规范,而且由全美法律协会整理了一本《信托法案例大全》。
另外,美国信托业始终是服务于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除了上面的特点之外,还有如下种种。
1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其突出的经营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但是,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实行的是两套管理体系。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来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虽然美国信托业经营机构包括专门信托公司和兼营信托机构两种,但专门信托公司数量较少,而兼营信托机构则比较多。
据资料记载,美国现在14000多家商业银行中,超过4000家设立了信托部,占30%。
值得指明的是,尽管美国信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但它又不同于战后日本的信托银行制度。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
信托业作为长期金融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条件,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桥梁。
这种经营模式上的兼业制与业务独立分离式管理方法体现了美国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反映了银行业务和专业信托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2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
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成为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加入了联邦储备系统。
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己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专业信托公司很少。
日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
例如,银行家信托公司设立了近100家分支机构,资产额达到430亿美元,成为摩根大财团的金融支柱;又如制造商汉诺威信托银行除了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外,还通过其信托部经营各种有价证券,以持股方式控制了许多公司的股票。
可见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3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
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是美国信托业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早在19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所占比重就达48%,企业债券所占比重为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占比重为18%,其它信托财产的比重为13%左右。
美国有价证券业务之所以开展普遍,与美国噶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关系密切。但由于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为了避开这一限制,就通过设立信托部来办理证券业务,所以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代表股东执行其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
4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
美国信托业发迹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早。
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不定的现象。
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理的业务量;如果遇到经济回升,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
因此,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业务的起伏变化,可以窥见美国经济形势变化的大体情况。
文章开头讲的霍夫曼的新闻其实就属于个人信托业务,这在英美特别常见,但是在我国,这个领域确是需要68家信托公司开拓的蓝海。
最近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的家族信托,可以算作是我国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业务上的尝试。我们国家的信托业要实现二次发展,个人信托业务或许是一个跳板。
㈡ 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特点
(一)以财政部作为管理主体。
虽然美国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由社会保障署负责支付,全国统筹管理,但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主体是财政部。基金收支全部经国库流动,基金结余以购买政府债券为主。社会保险基金购买政府债券时,在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之间建立起一种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增加,基金对政府一般预算的债权增加,政府一般账户和基金账户之间相互增减。这样,在整个基金流动的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明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采用信托基金专户的管理方式。
美国财政部对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的管理采用预算外基金专户的模式。基金专户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专门用来核算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的金融账户,与我国的财政专户相似,专款专用。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是美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其征收过程与其他税种一样,都是由各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统一汇缴国库。但是与其他税种不同的是,两者在进入国库以后记入不同的账户。其他税种记入政府一般账户,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记入社会保险信托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障署负责支付,其支票需经财政部兑付。
(三)以基金为会计主体。
美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主要以各自的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其会计科目、会计要素、会计平衡等式、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核算程序等都是以基金作为会计主体设计的。因此,美国联邦政府一般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会计主体,两者分别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而两者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需要在各自的基金会计主体中分别做出完整的记录和报告。
在编制预算时,需要以各种社会保险信托基金为单独的会计主体,由专门的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国会报告以及向全体国民披露基金信息,既包括当年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也包括基于保险精算的未来中长期基金预测报告,这种信息披露方式已被长期化和制度化。
(四)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与其他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相似,美国政府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也采用收付实现制。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单一支柱、现收现付、经济业务比较单一、明显属于公共性质等特点,与权责发生制相比,更适合采用收付实现制。另外,美国虽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过改革,但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始终是现收现付,并且与个人账户基金相互分离,单独核算,这种基金的单一性保证了美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管理模式顺利进行。
(五)各级政府责任明确。
政府直接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政府预算内管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采用信托基金专户的形式在政府预算外单独管理,而对于以市场管理为主、政府不直接管理的补充社会保险,政府通过制定相关财税政策进行监管,这使得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开,责任明晰。美国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地方政府为主,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负责。如果某个州订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则该州政府就可以保留各地上交的失业保险税的九成作为州税,记入由联邦财政部管理的失业保险信托账户,剩余的缴付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及州政府失业保险制度的日常行政费用。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中美两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纳入美国政府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单一支柱的、现收现付的、政府责任的公共社会保险基金,而纳入我国财政专户管理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合基金。由于我国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基金采用相同的会计管理模式,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范围界限比较模糊。美国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范围界限十分清晰,政府直接管理的基金是属于公共所有的基本社会保险,而其他的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有的社会保险基金均不在政府直接管理的范围之内。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范围比较广,界线比较模糊。其主要包括属于政府责任的社会统筹基金,在政府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的个人账户基金及在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而且在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由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管理的范围界限更是模糊不清。这些必然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混乱,各级部门权责不对称,责任不明确,存在很多资金浪费、挪用、贪污的隐患。
(二)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混合管理,有违科学原理。将个人账户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由政府统一管理,共用一套会计管理模式,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认可。而且在实践管理中,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使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缺失,基金流转过程混乱、难以统一,缺少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保护,难以实现其增值的愿望,而且影响基金的监管,埋下安全隐患。
(三)缺乏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
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明显地以社会统筹基金为基础设计的,不仅没有将个人账户基金单独设为会计主体,而且没有将个人账户基金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也没有在会计报表、统计信息中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单独披露和报告,明显缺乏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而且,基金利息及其他一些分别归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收入,没有分别核算,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账户,难以使个人账户的会计核算准确到位。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披露不足。
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种基金的混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我国除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网上公布了年度报表资料外,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披露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劳动和财政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数据不一致,造成政府宏观决策和管理的困难。另外,允许各统筹层次独立出台会计制度,基金管理主体的混乱,使基金的监管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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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当保险遇上信托,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高净值人群逐渐进入迟暮之年,从以前的创富,慢慢的转变为守富,以及未来的传富。如何是锁定自己的财富,让自己的财富有效传承,保值增值,风险隔离,税务筹划,隐私保护等问题成了他们思考的问题。
在此浪潮之下,涌现了一大批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信托,保险等一系列专业机构和工具。保险金信托是保险和信托结合在一起的产物。
①保险金信托发展阐述
②保险金信托的特点
③如何利用保险金信托
④国内信托的不足之处
保险金信托最早诞生在 1886 年的英国,20 世纪初,在美国发展出了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1925 年,日本开始开展生命保险信托业务。在中国台湾地区,2001 年万通银行首先申请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而在中国大陆,直到 2014 年 5 月才出现了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 :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推出的“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以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
虽然保险金信托的资产一般仅涉及与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资产,相比较其他信托,不涉及房产,股权等复杂资产。
保险金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信托。一般保险金信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一种是信托驱动保险模式。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
上图所指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是投保人约定的人。
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财富传承与增值
相比保险来说,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几点优势:
1、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保险不能指定未出生的人作为受益人,但是信托可以。譬如保险需要指定明确的受益人,而信托可以指定一定的范围。
2、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个人意愿灵活安排保险收益金的给付。如在复杂的婚姻与子女状况中分别指定生前、身后的分配份额与条件,激励二代努力学习与上进并根据考取的学校及获得的成绩,分配不同金额的教育金,创造二代们追寻梦想、试错的机会,为二代的婚姻风险提供事先的有条件的隔离与分配,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对三代及以后的价值观与行为进行引导与约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续等。
3、保险金信托在灵活给付的同时还可以保值
增值,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基于信托责任而必须妥善打理信托资产,且国内的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一般具备较强的资金管理能力。
想比单纯信托,保险金信托具有高杠杆性,相对门槛比较低,保险的核心主要就是负债管理以及杠杆性。不用像单纯的信托一样动辄上千万的门槛,一般折合保费不到百万就可以设立。一般寿险的杠杆在几倍甚至十多倍不等。虽然相比信托,虽然受托人能够通过其资管能力为信托资产保值增值,能够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理财,属于保守型投资,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保险的收益是稳定可期的。保险金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承财富,而非为了高收益。
二、资产保护
保险金信托,不是为了与债权人进行对抗而设立的,也不是为了所谓的某些保险从业人员所谓的避债而设立的,设立信托的时候,需要对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取证证明。
一旦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
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在保险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除根据《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 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种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保险金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相对于其他单一金融工具风险隔离优势凸显。
三、税务筹划
英美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保险金信托主要是为了合理节税。人寿保险理赔金是纳入遗产范畴,达到起征点是需要缴纳遗产税的,美国的遗产税比较高。通过把人寿保险托管于信托公司,身故理赔金可以免征遗产税。在一些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家,保险金信托是一个比较不错的工具。我国目前为止还未开征遗产税,根据保险法规定,身故理赔金是不纳入遗产范畴的。但是未来如若开征遗产税,到底如何,其实谁也不知道,毕竟法律可以修改的,万一与国际接轨了。所以一些高净值人群有这方面担忧,未雨绸缪。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富人征收,我也一直强调一点的是,在税务这块尽量低调一点,不论何种工具,尽量把资产分散开来,通过不同工具的组合,而非把大量资金放入一个篮子里。现在合法并不能代表将来合法,不要太高调了,你懂的。
四、私密性和便捷性
身故理赔金和生存金无需提前公开以及公证处公证,这是保险的功能之一。相比较而言,保险金信托更加隐密。保险金信托能够克服单纯保险单一模式的弊端,对财富管理以及分配方式等更加有效,上面已经说话,不多重复。相比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以及遗嘱等复杂程序,新闻媒体已有说明。而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金信托,则避免了继承权公证的繁杂手续乃至遗产披露的手续。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的高净值人群。
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金信托:
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保护型还是传承型保险金信托产品?
首先应该明确,保险金信托并不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其具有独特的对家庭成员的保护和家族财富的传承功能,如果家庭成员因为年龄等原因,不能够或者不擅长处理保险金的使用问题,可选择年金型的保护类保险金信托产品。如果以家庭财富传承为目的,可以选择以死亡险作为标的的保险金信托产品。
根据收入状况选择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产品?
如果委托人收入非常稳定且健康状况良好,委托人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如果委托人收入不稳定并且健康状况不好,可以将保险费直接转移给受托人,或者和受托人订立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险费,由受托人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设立保险金信托,这样能够保证保险费缴纳的稳定性。
做好保险金信托的制度设计、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由于我国保险金信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投保人与受托人、保险公司做好相应的合同架构设计,比如,将其约定为不可撤销的保险金合同,防止将来出现合同违约或者税收问题,可以设立信托保护人,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国内信托的不足之处:
财产所有权归属较为模糊,目前为止,对非现金类资产,譬如房产,股权类资产进入信托相对比较模糊。导致现目前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主要是资金为主,以保险驱动信托模式。
信托诞生于英国,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系下诞生的产物,而我国物权法一直强调“一物一权”制度,而非美法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受益人为信托财产实质所有权人),这些均不利于保险金信托摆脱保险驱动信托的单一业务模式。
2017 年8 月实施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仅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网上公示,而一般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的保险金信托并不在此类。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对信托登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机信息”。
在境外,信托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信托计划。然而,在境内信托计划的私密性却无法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须配合公开相关信托计划。
国内保险金信托才刚刚起步,相比较国外成熟的市场和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说,还亟待成长,包括国内的信托也发展不过70年时间。但是未来肯定会慢慢好起来。
㈣ 美国信托基金是什么
问题一:美国的信托金到底是什么啊 就是家族信托,信托主要三方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委托人是拿出财产或资产设立信托的人,受益人就是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及期间利息分红等给谁。在所有有信托的国家,有两个关键点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还有信托财产是独立于上述三方自身财产之外的,而委托人具有管理权,受益人具有受益权。你上述提到的两宗情况,一般来说都是家长给孩子设立的遗产信托或教育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孩子未来的教育或生计或创业准备资金,这些钱按法律来说,在正常信托存续期间,谁都不能动不能据为己有成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到期了就属于受益人,未到期前,即便委托人或受益人已破产,这部分财产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相应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小金库,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相当于为自己准备了一个东山再起的基金。你第二个例子,爸爸要借儿子的信托基金的钱,也是可行指铅升的。因为信托里的这些钱在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的管理下,肯定要进行投资的,要不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认可,可以将信托财产投向特定领域或企业,这些一般都是在最初的信托合同中有约定的。
问题二:美国社保信托基金是什么? 美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及构成: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分为联邦社会保障基金和私营养老金阀部分。具体而言,联邦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老年及遗属保险信托基金和残疾保险信托基金两个子基金组成。
联邦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联邦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管理的总体特点是统一管理与分项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顾问参与相结合。目前,联邦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管理由美国财政部总体统筹,具体管理与投资由“联邦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托管委员会”来负责。
问题三:信托基金是什么意思? Reits更多是国外信托的操作方式,是富人们传承财富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现在国内普遍看到的类似于理财产品的信托。
不过现在国内也在尝试在做信托基金,处于萌芽阶段。
其大概意思就是存一笔很大的钱交给类似于信托公司的机构,由他们进行打理,之后由富二代或者三代作为受益人,可以在很长时间内获得收益,注意收益并不是一次性获得,而是长时间不间断获得,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问题四:什么是美国的公路信托基金 公路信托基金源于美国,属于 *** 使用的资金。主要由 *** 征收并管理使用,用于各州公路系统建设与改造。每年通过递交联邦资助公路计划(Federal-AidHighway Program)并经过美国国会批准,由运输部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通过法律授权,美国联邦 *** 及大多数州的高速公路项目均依赖公路使用者税(highway-user tax)收入作为资金的主要来源。 美国国会法规规定,资助公共交通的资金余下的12%左右为信托基金。联邦公路信托基金包括燃油税、轮胎税、重车税以及载货汽车、挂车、客车购置税等,其中燃油税占比最大,大概有80%,它资助的项目也有三大类,联邦资助系统项目、特别项目和示范项目。
问题五:美国电影中经常有什么给孩子弄个基金是什么意思 属于信托基金,可以在孩子未满十八岁以前每年固定给返还给孩子多少钱,作为生活、教育费用。成年以后可以自由支配。梅艳芳给她母亲就办理过,不过她母亲对这种限制她花销的行为很不满意。英国女王很多钱也都在基金里,而且不用收取高额遗产税。
问题六:信托基金是什么 跟契约型基金是一回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此种类型。美国的基金还有公司型基金
问题七:在美剧中或者电影里的‘信托基金’是什么 请通俗点激核讲 通俗的讲,
一个老板很有钱,他女儿未成年时,知道自己身患绝症,他怕女儿年少无知时,被花心男骗走钱,就把钱委托给信托基金,等25岁之后,才把钱给他女儿(遗嘱信托)
一个老板很有钱,但是不知道怎么打理,就把钱给信托基金,帮他打理这些钱(信托理财)
一个老板有公司很缺钱,他就找信托公司借钱(信托贷款)
一个人想买房子收租,但是没钱,就很多人一起把钱 *** 起来,委托信托公司买房子收租(房产信托)
最好描述下,你看的唯老电影里的情节。。。。。不然不好解释
信托投资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 *** 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家代为投资,使其减少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投资信托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正值工业革命时期,亦是帝国主义兴盛的时期,英国为极力扩张殖民地版图,并谋求海外投资更高之报酬,遂由 *** 出面组成投资公司,委托专业人士代为投资,分散风险,使中小投资者和大型投资者皆能享受国际投资的高报酬。位于大西洋西岸的美国则于第二次大战之后才迅速地发展,到了1987年时已成长到七千亿美元。日本则是在1954年开始蓬勃发展共同基金。
问题八:美国社会安全信托基金是干什么的?类似于中国的哪个机构? 20分 类似社保基金
问题九:什么是”信托”? 随着我国去年颁布《信托法》,加上今年新出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制度正植根于中国社会,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资金信托这一最为重要的信托业务得以开展。信托业将迎来规范贰展的新时期。
信托,顾名思义是彼此之间的信任委托。用法律术语来说,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它是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关系。
如张三有一笔钱财,自己无暇经营。但为了资助其子女上学,他便可把钱财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在信托期间内,其子女便可从受托人――信托公司那里得到收益作为上学的费用。在这个信托关系中,张三是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其子女是受益人。
信托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贸易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旧货或存货委托信托商行或寄卖商行代为出售或处理的经济行为。这是一种纯零售商业性质的信托。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其资金或财产,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管理和处分的经济行为。金融信托是一种具有融通资金、融资与融物以及融资与财产管理相结合的金融性质的信托业务,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所说信托指的是金融信托。
㈤ 信托业发展历史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
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
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目录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
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
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
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
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
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
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 *** 主要的目的, *** 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
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 *** 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
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 *** 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
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
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 *** 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
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
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
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missum”(遗嘱信托)制度。
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
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
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
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 *** 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
1896年英国 *** 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
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 *** 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
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 *** 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
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 *** 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
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
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
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
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
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 *** 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
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英国“尤斯制”(Use)是信托制度的前生。尤斯制的创设,要上溯到13世纪的英国封建社会。
那时候宗教徒习惯死后把自己的土地捐献给教会,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但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
教会的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的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
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作为对这个新规定的回应,宗教徒对他们的捐献行为进行了变通。
他们在遗嘱中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但同时规定教会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尤斯制”。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历史沿革 福建简称“闽”。
唐开元21年(733年)设“福建经略使”,始称“福建”。南宋设有1府5州2军,故又称“八闽”。
福建在历史上是“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 *** 教等重要文化发源地和商贸集散地,福州、厦门曾被辟为全国五口通商口岸之一。闽江口的马尾港是中国近代造船工业的先驱和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
福建在历史上曾经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在宋、元时期,随着港口的对外开放,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福建与海外贸易往来频繁,进入经济鼎盛时期,在全国占据重要的位置。
明清两代,福建的丝织业、制糖业、制茶业、造船业、造纸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自从封建统治阶级实行闭关自守的“海禁”以后,福建经济受到严重的影响。
尤其近代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以后,福建经济每况愈下,基础脆弱,结构畸型,到1949年已处于全国沿海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省份之一。 福建历史悠久,原始社会就有人类活动,属于古越族的一支,被称为“东越”。
战国时期,越国为楚兵所败;越国一些王族南逃至福建和浙江南部,其后裔与福建的闽族人融合,成为“闽越人”。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福建设闽中郡,第一次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出现在中国版图上。
唐朝中期设福、建、泉、漳、汀5州。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为加强边防;设“福建经略使”。
始有“福建”一词。五代时期,闽王王审知据闽成立闽国基本上奠定了后来的省界。
福建又有“八闽” 之称,南宋时福建设l府5州2军,府、州、军为同级行政机构,共计8个,故称“八闽”。宋后基本延袭旧制。
清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增设台湾府,光绪十二年(公元1886年)单独设省。清末福建共有9府2州,58县6厅。
辛亥革命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废除府、州制,设省、道、县三级制,几经调整,至解放时止,全省设2市、7个行政督察区,共有67县。1949年福建解放后,全省设2市、8专区,共有67县。
1951年,增设泉州、漳州2市,委托专署领导。此后20多年间,行政区划又曾数次调整。
开革开放以来,福建根据自己的特点,调整了行政区划,地区改为地级市,形成市带县体制。至2o00年底,全省设9个省辖市,共有14个县级市、25个市辖区、46个县(含金门县)。
福建历史源远流长,科学文化曾盛极一时。5000年前,先民们就在此生息繁衍,创造了可与仰韶又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
三国时因造船业和航海技术发达,福建成为孙吴的一个水军基地和对外通商口岸。南宋和元代,泉州成为世界上最大商港之一,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通商关系,形成了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
明代郑和七下西洋多次在福建驻泊,招募水手,修造船舶,从福建扬帆出海。清同治五年间,在马尾创办福州船政局和中国第一所海军学校;成为中国近代海军和造船工业的摇篮。
福建历史上人才荟萃,涌现出一批在中国历史上有影响的杰出人物,如天文学家苏颂,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思想家、文学家李贽,音韵学家陈第,学者、书法家黄道周、蔡襄,文人严羽、杨亿、柳永,史学家郑樵、袁枢,民族英雄郑成功、林则徐,思想家、翻译家严复、林纾,铁路建设专家詹天佑等。他们以自己的胆识和献身精神,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历史上福建人民为反压迫、反侵略进行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英勇斗争,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在中国 *** 领导下,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福建人民贡献出万千优秀儿女,作出了卓越贡献。
福建是全国重点老区省份之一,老区分布遍及的62个县(市);其中有46个老区县(市)、518个老区乡(镇)、7772个老区行政村、2919个革命老区基点村。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
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missum”(遗嘱信托)制度。
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
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
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
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 *** 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
1896年英国 *** 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
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 *** 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
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 *** 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
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 *** 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
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
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
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
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
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 *** 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
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
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包头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共同出资组建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
1993年--公司取得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会员资格。
1995年--代理发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年期企业债券1亿元;同年被包头市 *** 评为经济建设成绩显著单位。
1997年--公司实施股份制改制,引入新股东5家,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金增加为3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1998年--开办保管箱租赁业务,硬件设备和管理服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辟了个人保管业务的新模式
2000年--公司位于包头市中心地段的信托金融大楼落成
2001年--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委托,托管海南省的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口、天津、重庆等地的8个证券营业部,圆满完成托管任务,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会的通报表扬。
2002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重新登记,公司更名为“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公司重新登记后的首个信托产品“聚财牛股权 *** 资金信托计划”宣告成立。
2005年--开创了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工商银行总行合作的先河。
2006年--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书,战略合作框架基本形成。
2007年--公司成立20周年。
2008年--开发了公司与银行业务合作的新模式。
2009年--更名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启了公司服务于高端客户、构建专业金融理财机构的崭新篇章。
㈥ 从次贷危机的角度浅析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是指那些以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投资银行产生于经济发展中资本性投资需求的初始阶段,成长于股份公司制度的发展阶段,成熟于证券市场的发达阶段。
投资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关于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由广到窄可分为四类:
第一,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金融市场业务;
第二,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资本市场业务;
第三,投资银行业务仅限于证券承销、交易业务、兼并收购和资产管理等业务;
第四,投资银行业务仅指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